462、既要奖得轰轰烈烈又要奖得不踩“红线”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容漠视
拉开易拉罐就赢大奖,买房就赢高档轿车,生活中我们常能看到这样诱人的促销广告。当大奖金额被一提再提,你是否知道,这已踩到法律红线了呢?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就已出台,其中明确规定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但是有奖销售还是屡创新高。
有人说,“5000元”这根杠杠已经过时了,但当商家都靠巨奖来吸引消费,而忽视提升产品质量、服务品质时,市场秩序又何在?
送汽车变成了送使用权
今年春节期间,嘉兴一家居购物广场为将四周年庆搞得声势大些,就在嘉兴媒体上做起了大幅宣传广告:“购家具/建材1000元赢广本轿车”,凡是消费者在该家居广场购买家具、建材,单笔满1000元,即获抽奖券,同一顾客当天最高可获10张抽奖券。
活动当天,该家居购物广场董事长现场抽取并送出了轿车。但是中奖的消费者被要求与家居购物广场签一个协议,协议规定中奖人只对该轿车享有长久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同时,该轿车在使用过程中所致的自身及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由中奖人自负,与该家居购物广场无关。同时该协议还表示,“目前普通轿车报废年限在15年”。
中奖人一直以为送的汽车就是归自己的,没想到只有使用权,觉得被商家“忽悠”了,便向工商部门举报。嘉兴秀洲区工商局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也涉嫌不正当竞争,遂进行了相应处罚。
其实,这个案例的背后有一个一直令“有奖销售”很纠结的选择:既要奖得轰轰烈烈,又要奖得不踩“红线”。其“边界”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1993年12月,《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该法第26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年12月,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它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规定》特别指出,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但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除外。
想打擦边球,结果踩了“雷”
但在现实生活中,“5000元”显然不能满足促销者的需要,不少促销者为了突破“红线”,花样百出,比如不奖现金奖实物等等。
一名从事广告、活动策划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公司运作的项目,若涉及到抽奖销售的,一般都按现金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元的原则进行。记者问他:“是不是用实物奖励,就可以超过五千?”该业内人士表示公司向来都是这样操作的,实物奖品价值超过5000是可以的。
其实,《规定》第4条已明确: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所以,把现金奖改成实物奖,并不能打到擦边球。
2009年4月,平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广开销路,策划了抽奖促销活动,并自行设计制作了宣传资料,于2009年1月10日开始分3期在“平阳报”上发布。同时,他们以“温州中邮专送广告”的形式,发行印刷品广告9500份,另有500份放在公司楼盘展示厅里发给购房客户。
广告称,在1个月的活动期内对办理购房手续的客户进行抽奖,每150户为一组,每组设一等奖1名15万元、二等奖2名各10万元、三等奖3名各5万元、四等奖4名各3万元、五等奖10名各1万元,以上奖励有实物或装修代金券两种形式供选择。参与抽奖活动的房产共计17层、3幢楼体。广告期间,该公司销售房产10套。
也是在2009年4月,嘉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策划了“买房就赢大奖”的销售活动,并在嘉兴媒体上登了广告。广告称,在5月1日~5月20日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子,可参加万元大礼抽奖活动。有消费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本次活动的万元大奖为LV包。
2009年5月4日,嘉兴秀洲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确认,奖品为LV包1只,价值1万元。活动期间,已销售约20套房产。
结果,这两家房地产企业都受到了当地工商部门的处罚。
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仅2009年,全省就查办了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25起,案值56.06万元,处罚43.91万元。
花样再多也不能跳出框框
这两天,记者也跑了杭州的多家家电、家具商场,并没有发现搞现场抽奖的活动。据一位电子产品厂商营销主管介绍:首先,抽奖促销已经“OUT”了,因为偶然性比较大,所以并不能吸引很多消费者;其次,厂商一般都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抽奖活动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他认为,现在经济发展了,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000元,跟不上现在的潮流,并不能吸引消费者。
嘉兴秀洲区工商局经检科副科长周孝东说: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搞这类抽奖销售活动的策划人员往往年纪很轻,法律知识很欠缺,一心只想把活动的影响力做大,而方案又没有给法律顾问看过,结果就一脚踩到“红线”上了。
还有的促销则是故意规避法律风险,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企图来蒙混过关。事实上,早在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在《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在执法中,工商部门还是碰到了商品的使用权价值该如何衡量的问题。“商品的使用权到底‘值’多少钱,我们要通过专业评估机构才能测评出其所对应的金额,但测评标准很难界定,这给我们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不过工商部门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误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现有法律还未作出调整以前,相关部门仍应坚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工商部门将继续加强执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网音:
“善良的飓风”:有奖销售,我觉得挺好的。比如我本来就要买这些东西,额外还能获个奖,当然好。前年在苏宁买电器时就抽奖拿到了一个微波炉。
但对于“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我并不清楚。倘若我抽到了辆轿车,而且商家也事先说明我仅获得车的使用权,我也会欣然接受这个奖。首先,这个车的使用权换算成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怎么去衡量它就超过了5000元呢?其次,尽管不能拥有车的所有权,但是能用这个车也是不错的。
“DS”:这个规定我是知道的,但是对“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这条法规不清楚。原本我就觉得这种大金额抽奖的形式不靠谱,现在知道这是违法的,以后就更不信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