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与老板吵架被辞退该不该补偿
张某在玉环县一家公司干了10多年,去年4月他被解雇了,原因是他冲撞了公司的董事长。最近,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在玉环县法院有了一个结果。
案情回放:
张某和公司的结怨,出现在一次调查事件中。他所在的企业认为,张某在与董事长的对话中,情绪非常激动。他称董事长为“多少不三”(玉环当地方言),还准备对领导动粗。
2009年4月17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张某“目无纲纪、口无遮拦、在办公场合恶性冲撞董事长、无理取闹,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并违反了公司内部制度,故予以辞退。
张某一怒之下,向玉环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违“章”的事实难以认定,遂裁决由公司支付赔偿金。对这一结果,公司不服,又告上了法庭。
日前,此案在玉环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要一次性补偿张某3768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张某补缴自2002年3月起至2009年4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对此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说法:公司内部的管理章程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予以公示,其内容也没有明显不妥,故对全体职工有约束力。同时,公司作出辞退决定经工会委员会通过,程序也合法。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的系列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此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