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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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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3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506、与老板吵架被辞退该不该补偿

  张某在玉环县一家公司干了10多年,去年4月他被解雇了,原因是他冲撞了公司的董事长。最近,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在玉环县法院有了一个结果。
  案情回放:

  张某和公司的结怨,出现在一次调查事件中。他所在的企业认为,张某在与董事长的对话中,情绪非常激动。他称董事长为“多少不三”(玉环当地方言),还准备对领导动粗。

  2009年4月17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张某“目无纲纪、口无遮拦、在办公场合恶性冲撞董事长、无理取闹,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并违反了公司内部制度,故予以辞退。

  张某一怒之下,向玉环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违“章”的事实难以认定,遂裁决由公司支付赔偿金。对这一结果,公司不服,又告上了法庭。

  日前,此案在玉环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要一次性补偿张某3768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张某补缴自2002年3月起至2009年4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对此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说法:公司内部的管理章程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予以公示,其内容也没有明显不妥,故对全体职工有约束力。同时,公司作出辞退决定经工会委员会通过,程序也合法。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的系列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此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3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507、调解后发现吃亏可申请再审吗?


    问:
  2005年,我的一个远房堂兄向我借了3.2万元人民币,借期为1年。到期后,对方一直不还。2007年年底,我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我堂兄一再强调自己生意失败,损失惨重,乞求协商解决,我想到亲戚关系就心一软,同意他在2008年国庆前一次性归还我3万元,其余2000元我愿意放弃。最近,我从另外亲戚处得知,我堂兄借钱是为了去海南买房,去年海南房市大涨时,他把房子高价卖出赚了不少钱。请问,我现在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民诉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从你的陈述来看,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再审的情形。

  另外,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因此,法院在对调解案件启动再审时,严格将启动事由限制在此解释规定之内,尽量避免事态扩大化的倾向。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3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508、二进宫”的附加刑如何执行?


  问:
  张某从农村来到城市,为快速揽财,实施了抢劫,被法院以抢劫罪判了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满出狱不到半年,他就又因盗窃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请问,张某“二进宫”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如何处理?

  答:前不久,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可以回答你的问题。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

  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三、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3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509、下月起高速上倒车、逆行,酒后驾车将扣12分

  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因路况不熟、车速过快等一些司机错过高速出口,而个别司机却图方便、赶时间,选择倒车、逆行、掉头回到原先出口。近日,高速交警部门透露,从4月1日起,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将从原来的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今年以来,台州高速交警已处罚此类违法行为17起,其中因此类违法行为造成事故10起,造成事故率58%,特别是吴岙互通等分叉路段这种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很多驾驶人不以为然,其实危险程度绝不亚于酒后驾车,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高速交警张金永介绍。

  去年11月,女司机陈某开着轿车从黄岩出发,准备去杭州看望读书的儿子,开到吴岙互通的分叉路口时,没有看路标开错了路,所以就想倒车回到分叉路口,然后调整方向,不料倒了没有几米,就接连被两辆大货车所撞,轿车在路面上打了好几个圈才停了下来。

  交警提醒:去年底,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了修改,加强了驾驶人源头管理,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4月1日起,在高速公路上 倒车、逆行、掉头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行为从不计分变为记12分。

  此外,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记分由2分提高 至3分。另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记2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2类违法行为记6分。新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规定,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4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510、离婚了就不再是我家人,房子不能给”
司法所助离婚女子拿到拆迁安置房



  老房子拆迁,分到安置房了,理应充满喜悦,但海宁海洲街道某村的刘女士却怎么都高兴不起来,前夫家不愿意将房子给她。她焦急地来到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经过调解,她拿到了房屋的钥匙。
  刘女士8年前嫁入该村许家,户口随之迁入,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两人于2008年7月协议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离婚后,刘女士在邻镇开了家理发店,但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许家。

  2009年,许某一家在征地拆迁中分到了一套220平方米的联排房和一套74.85平方米的多层公寓房。

  问题也随之产生了:许某认为,刘女士已经不是许家人了,说什么都不愿意单独给刘女士房子。而刘女士则认为,虽然自己已经和许某离婚了,但户口还在许家,许家也因此而多得了安置房面积,应该把房子分给她。

  接到刘女士的调解申请后,街道司法所立即与许某所在村委会联系,调查了解详细情况。村里表示:刘女士属于许家户头上的一员,根据按户口分配产权的原则,她有权获取属于自己的房产。

  可许家人态度依然坚决:“产权给了她,她会卖掉,就等于家产被瓜分了,我们决不同意。”

  这时,街道司法所给出了个主意,让刘女士和女儿共同拥有公寓房。

  这个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同。许家长辈觉得,毕竟孩子是亲孙女,公寓房归孙女也不算分家产。由于74.85平方米的公寓房大于拆迁补偿中属于刘女士的50平方米(按平摊原则划分的),所以她也愿意承担安置房房款,算是对许家的补偿。

  不久前,刘女士按照协议支付了安置房款并领取了房屋钥匙。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4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511、收货方支付运费托运人未必免责

  明明与快递公司约定了待货物送达后由收货方支付运费,结果快递公司仍向自己追讨,作为托运人的宁波市某零部件公司应当支付这笔运费吗?最近,法院的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案情回放:

  2008年1月,宁波市某零部件公司要向美国密歇根州发送货物,委托某快递公司承运,并在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提单上注明了近16万的运费是由第三方,也就是收货方承担。

  然而,当快递公司将货物送达后,收货方并没有根据宁波公司的指示支付运费。催讨未果后,快递公司一纸诉状将宁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由其支付运费。

  宁波公司认为,既然已经约定了由收货方支付运费,快递公司就应该按照约定向收货方催讨,而不是向作为托运方的自己催讨。

  而快递公司则认为,虽然约定了运费由收货方支付,但是提单背面的格式条款中还有一条明确规定了“即使贵公司(托运方)给本公司不同的付款指示,贵公司仍须首先负责与托运货件有关之所有费用。”也就是说,宁波公司负有首先支付运费的义务,在第三方没有支付的情况下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提单背面的条款规定的首先支付运费的义务,与双方由收货方支付运费的约定并不矛盾。在第三方已经付款的情况下,宁波公司确实可以免责,但如果第三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宁波公司就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说法:

  本案中,宁波市某零部件公司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运费本应由作为托运人的宁波公司支付。但是,双方约定由收货方支付,实际上就是约定了由第三人向作为债权人的快递公司履行债务。《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第三人也就是收货方不履行义务时,债务人也就是宁波公司仍应承担付款义务。况且本案中提单背面的有关首先支付运费这一格式条款也意味着宁波公司只能在第三方已经付款的情况下才能免责,这也是与该法律条文的精神相一致的。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4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512、在小区认养种植的果树该归谁?



  问:
  为了绿化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经居委会、物管和业委会共同研究决定,在我们楼前规划几片空地栽种果树,方法是“果树认领”,即物业出苗木,由楼中的居民自愿挂牌、栽种、管理。但是,物管和居委会都没有对林木的权属问题进行明确。请问,采取这种认领方式栽种、管理的树木是否属于居民个人所有?

  答: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实行林木认领,挂牌栽种、管理,无疑是组织居民参加植树造林、管理林木的好方式。

  根据《森林法》第27条的规定,树木的权属有以下几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育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至于义务种植的林木、群众团体或个人营造的林木,只有种植树木的土地归种植者使用,该树木才能归种植者所有。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因此,居民楼前楼后的空地,不是某个业主或某栋楼中全体业主的庭院,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在其上栽种的树木,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不是“谁栽归谁有”。不过,根据认领人和业委会、居委会、物管签订的协议,本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果树实施种植和管理的认领人,可以适当取得果树的收益。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5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513、惠普用户维权团抗衡问题电脑
律师为消费者有效维权支招



  自央视今年“3·15”晚会曝光了惠普笔记本电脑质量问题后,由惠普用户自发组成的“维权群”一时在互联网上比比皆是。
  网友所反映的问题包括在电脑使用过程中,屏幕会出现“黑屏”、“闪屏”;散热不佳频繁死机等情况,而“问题型号”则主要集中在DV2000、6531s、6530b等。一部分网友已经组成了“维权团”,更多人则仍在进一步观望中。

  眼下,对于个体消费者来说究竟有哪些维权途径?哪种方式更可行?律师为消费者出主意。

  备齐凭证很关键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崔红伟律师说:“无论采用以上哪种途径维权,都需要消费者提供购买凭证、产品质量不符以及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事实证据。”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电脑还在三包期限内,这个问题就比较好解决。“可以直接拿着购买商品的相关票据、三包凭证找到当初购买电脑的商家或是惠普的金牌服务店进行交涉。”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12条的规定,如果惠普用户购买了惠普问题电脑,修理两次之后仍出现黑屏,闪屏或者过热等问题,可以依据手中的维修凭据,进行退机;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用户电脑维修时间超过30天,中国惠普需要为消费者免费调换相同规格机型。

  固定证据挺重要

  “现在不少出现问题笔记本电脑都是过了三包期的,很难界定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这个时候固定证据很重要。”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汤云周律师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应该在第一时间找到售后服务机构,把出现问题的症状及时固定下来。

  “维修单据等都要保留好;如果是造成了实际损失的,要准备好实际损失的证据。目前看来,这个问题不能在短期内解决,所以一定要保存好追溯凭证,以后无论是打官司索赔或者其他,这些单据都是获得赔偿的依据。”

  选择诉讼成本较高

  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阮啸将惠普告上了法院,并通过庭外和解获得了退款赔偿。这一成功的先例也让其他一些消费者对诉讼维权的方式跃跃欲试。但两位律师都建议,基于成本、风险的考虑,还是首选协商途径。

  “一般来说,过了三包期的产品要通过诉讼途径退货,就要证明产品本身有设计缺陷或是质量问题,这就需要做相关的技术鉴定,因此个体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都会比较高,风险也比较大。”因此汤云周律师建议,消费者如果有意通过诉讼维权,可以通过参与“维权团”集体诉讼的方式,降低成本,效果也会比较好。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5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514、给未来写信能否保证送达?
“慢递”公司兴起引发的法律问题



  曾看过一部影片《P.S.ILoveYou》,故事主角是一对非常恩爱的夫妻,丈夫因一场疾病离开了妻子,妻子霍莉的世界一下坍塌。就在妻子30岁生日那天,她收到了丈夫寄来的一个蛋糕和他自己录制的磁带。在随后的几周,乃至几个月后,更多封由丈夫署名的信,以各种让霍莉无比惊讶的方式抵达到她的手中。原来丈夫是在临死前安排好了一切,通过“慢递”的方式鼓励妻子走出忧伤、重新拥抱生活。
  如今,这种“慢递”不只存在于电影世界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给未来写信”的方式,向父母、爱人、孩子或自己表达各种心情。在北京798艺术区成功开出第一家慢递公司“熊猫慢递”后,全国各地实体店、网店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

  在“慢递公司”兴起的同时,也传来了不少质疑声,我们会碰到哪些消费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怎样确保按时寄出?

  沈阳的“蜗牛慢递”采用的方式是,顾客将信寄存在公司后,工作人员会按邮寄日期输入到数据库中备忘。天津的一家网店《时间马车》表示,寄送时难免会有不可预料的情况出现,所以他们向客户保证在某个时间范围内送达。如客户需要在特别准确的时间送达,需要在拍前联系。如遇地震、雪灾、春运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在天津市内送信,则会由专人送信上门,并要求签收。

  广州的一家网店店主则想出了一个比较新颖的方法,“我在寄出信件时,我会给信跟邮筒来一张特写照片(在信寄出后的若干天后,会将该照片发到客人的电子邮箱)以示寄出。如果在我的保存时间内信件受损或者丢失,我会把钱全部退回给客人。”

  收费标准怎么样?

  “熊猫慢递”保存信件的收费标准是一年20元,两年25元,每增加一年,费用增加5元。

  “蜗牛慢递”以9元为基础邮递费用,慢递时间每增加一年,费用增加1元。

  而网店的收费标准一般是基础价为10元,每增加一年加收1元。同时,店主都会要求顾客留下联系方式,以确保收件地址更改时能和寄件人联系上。

  万一店倒闭了怎么办?

  万一两三年后这家店倒闭了怎么办?这恐怕是客户最想知道的问题。

  在调查中,商家都没有给出让人满意的答案。但是商家都做了这样的解释:我们讲究诚信,既然承诺了,不管以后店还在不在,我们都会把这封信寄出去。

  当然也有消费者觉得没必要追究这个问题。消费者袁小姐觉得,给未来写信本身就是表达时下心情的一种方式,“至于是否真的能够寄到并不重要,或许几年后我自己都不记得这个事情了”。

  隐私权怎么得到保护?

  记者调查的所有慢递店都郑重承诺:我们尊重你的隐私,绝对不会私自拆开你的信件。

  而网店“未来慢递之宝宝”在网上明确写明:不必担心隐私问题,我们的宗旨是诚实守信,我们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护您的隐私。我们不会把您的任何个人信息和信件内容提供给第三方。若泄露您的个人隐私,我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给未来写信”事实上就是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将情感变成一种寄托,让自己相信未来,相信生活的力量。正如记者听到最多的一句广告语:这是一种约定,我们要信任彼此!这是一种游戏,我们必须遵守游戏规则。

  如果你在意是否能够将信件寄到你的指定地点,还是要在寄信之前与商家签订一份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6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515、事故时间难定电话录音作证


  法官:应注意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应用
  学生在操场上受伤,校方对于事故发生时间说辞前后矛盾,家长以电话录音作证据,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于某6700元。

  案例回放:

  于某的儿子小于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去年5月在上体育课练习单杠时不慎摔伤,导致一颗门牙磕断,前后共花去治疗费约9000元。事故发生后,于某多次与校方协商,但就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

  去年11月,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在答辩时称:该事故是在放学后发生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于某及时拿出了之前与校方协商时的电话录音,在录音中校方有“既然是在课上发生了意外,我们一定会做出赔偿”等言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事故发生时间应认定为在上课时。家长将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应尽相应的监护责任,学校监护不当应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学校承担70%的责任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于某出示的电话录音就是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主要包括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和电子邮件、短信等计算机资料。

  最高法院在关于民事、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应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子证 据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如民间借贷纠纷,在双方没有写欠条或欠条遗失的情况下,电话录音可以证实借贷关系;离婚纠纷,一方出轨悔过短信、电话可以证明其在婚姻纠纷中存在的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在诉讼中电子证据应把握三点:

  一是录音、录像等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即在诉讼中要做到录音、录像、短信等内容清晰、连贯,具有人物上的可辨别性和内容的确定性。

  二是获取电子证据不能采用 违法手段,采取窃取、侵犯他人隐私,威逼利诱、暴力胁迫等获取的证据,法院不但不会采信,提供者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侵犯对方隐私的偷录并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三是法院把电子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应对其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对于复制的电子证据,还应要求提供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如果对方当事人对电子证表示质疑,并提出了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电子证据便失去了证明力。

  另外,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还应注意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录制后应妥善保存。在操作中,要选择杂音等干扰较少的地点。录音时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对于需要证实的内容,应具有确定性及针对性,避免模棱两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6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516、超市购物卡过期了该怎么办?



  问:
  2008年1月份,我在一家知名超市购买了800元购物卡,共四张,每张200元。2009年,我调到外地工作。今年春节,我回家过年到超市购物,准备将剩余购物卡用掉,但结账时收银员告知购物卡已过期不能用了。我仔细查看,原来购物卡的有效期是2009年12月底。我找到超市营业部经理,得到的答复是:购物卡已过期无法再使用。理由是:卡上明确标注了有效期,过期作废;超市没有使用过期卡的先例。请问,超市的做法对吗?

  答:此事的关键是超市在购物卡上标注的有效期限是否具有约束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的内容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超市与你是一种合同关系,你预先付款取得购物卡后,超市应当在经营期间向你提供价值相等的货物。因此,超市在购物卡上标注的有效期限是单方声明,对你没有约束力,你仍可在超市使用购物卡。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超市既不给货,又不退款,构成不当得利。消费卡到期只是表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服务终止,卡内金额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消费者的。超市以购物卡已过有效期为由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你可以先向超市主张你继续使用购物卡的权利,如果超市拒绝接受,你可要求它返还购物卡中的剩余金额。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6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517、我与村里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



  问:
  我的两间店面与村里的两间店面相连。两年前,经有关部门鉴定,村里的两间店面房属于危房,村里决定拆除。因我的两间店面与之相连,于是村里要求与我协商房屋拆除事宜。经协商,村负责人与我就所有的两间房拆除和赔偿价款、拆除费用等事项签订拆迁协议,但到现在村里并未履行协议。请问:我与村里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否有效?

 答:你与村里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村里未经建设项目批准,也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即与你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在城市规划区外实施拆迁房屋,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故你与村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如你的店面因村里拆危房而受损,应适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规定。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6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518、“富家男”骗色骗财“痴女子”家破财失


  检察官:女人交友真该擦亮你的眼睛!
  近年来,谎称家世优越,经济富裕的“富家男”骗婚案频发,他们行骗时的理由往往是:父母出差了,一时联系不上,拿不到钱;和父母吵架了,信用卡被冻结了……

  案情:网名“咸菜就泡饭”的真名叫李为平,是本案的男主角。他自称的家底:父亲是北京中国银行的行长,母亲在台州、温州一带经营着多家电脑店、服装专卖店,有多处房产和多辆名车,可25岁的他就是还没女朋友。

  在网上,一个网名叫“芭蕾”真名叫洪恬的女子和他聊上了,俩人挺谈得来,并互有好感。去年5月,他们从网上转移到了现实,在温岭的一家饭店见了面,一见面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其实,洪恬虽比李为平年轻,但已婚生子。因与老公小摩擦不断,洪恬自和李为平认识后,与老公的小摩擦变成了大矛盾。在和李为平相爱仅一个月,洪恬就了无牵挂地离开了儿子,与老公离了婚。

  离婚后,洪恬和李为平就同居在了一起。虽自称是富家子,但洪恬从未见过他的父母和名车豪宅。李为平说,自己原先开的是宝马X5,因被朋友撞坏想换新车,已在杭州预订了一辆宝马X6,并再订一辆兰博基尼给洪恬的弟弟开。于是,李为平就借口父母出国旅游,向洪恬借钱提车,借了四次钱总计5.5万,提了四次车还是没有提到车,理由是坐垫没有弄好啊、车内装潢没有弄好啊等等。

  李为平还主动提出替洪恬的弟弟找工作,说椒江农行行长是他朋友,只要关系疏通好了就能进银行工作,洪恬高兴地奉上了关系疏通费2万元,可工作还要要耐心等待。此外,李为平以去北京路费不够等理由“借”走洪恬3.5万元。

  去年9月底,开始怀疑的洪恬托公安的朋友查李为平的身份,一查竟发现,李为平是玉环人,父母都是农民,所编的优越家世均属子虚乌有。于是,洪恬报了警,李为平被抓获后承认骗了洪恬11万元。

  近日,经台州路桥检察院提起公诉,李为平被法院以诈骗罪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点评:看着这些被骗的女人,谁都会有些同情,可同情之后不禁要问:为什么这样的案子频频发生?为什么不断有女人上当受骗?是被甜蜜的爱情冲昏了头脑,是被糖衣炮弹似的谎言击中,还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不敢证实所怀疑的,所以将错就错,一错再错,被坏男人骗了金钱骗了感情。心灵的创伤需要时间来弥补,检察官可做的除了给她们心理安慰和提供法律帮助外,还有就是提个醒:案件写真就是最真实的例子,不要让它发生在你或她的身上,交友时请擦亮你们的眼睛,保护好自己,不要给骗子们可乘之机。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9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519、二手房卖主毁约惜售法官指出买主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要房子还是要赔偿买主说了算



  据媒体报道,近段时间,一些业主坐地涨价现象突出,有些业主甚至赔违约金都不卖房。
  据21世纪不动产统计,当前前业主跳价引起的纠纷,占到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约六成,业主通常都愿意双倍返还买主定金而毁约。

  分析人士认为,房价上涨是一个原因,而业主心理预期看涨也是跳价的重要原因。

  有多年房产纠纷审理经验的北京朝阳区法官江诗伟解释,买房人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承担三种违约结果:一是继续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补救;三是赔偿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排在第一位的违约结果就是继续履行合同。

  这三种违约结果是由买房人选择的。因此,买房人可以不要卖房人双倍返还的定金,而要求对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江法官称,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只是一厢情愿,但承担违约后果的方式不是违约人选择的,而是“受害人”选择的。

  法官支招

  应对卖房人毁约“借口”

  在诉讼中,卖房人毁约都不会承认是因为房价上涨,而是要挑出买房人的过错,比如买房人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等,再就是称自己配偶对卖房不知情。法官称,这些“借口”能否导致合同无效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借口一 买房人违约在先

  对于指责买房人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等违约行为的,法官首先要查实,其次衡量这种违约是否会导致卖房人违约。

  如果买房人只晚交了一两天房款,就只是轻微瑕疵,不足以让卖房人拒绝履行合同。但反过来,如果买房人确实延迟10多天付款,就有可能给卖房人造成重大损失,卖房人毁约也就可以理解。

  在这里提醒买房人,要注意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且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要留下录音证据。

  借口二 配偶对卖房不知情

  有些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对卖房不知情,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卖房人以这种作为借口来毁约的情况也较多。

  在审判中,法官会要求卖房人提供配偶不知情的证据,询问卖房人为什么没有将卖房的事情告知配偶。

  再者,买房人也可以提供在看房或者签约时,卖房者配偶在场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这样,法院就可以查清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判决。

  如果因为配偶不知情导致合同无效,买房人还可以向卖房人追讨相应损失。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3-29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520、用孩子名义存钱父母不能随便取


  问:
  小刚的爷爷去世时留下5万元钱,小刚的父亲以小刚的名义存入银行。1年后,小刚的父母将钱取出炒股,结果都赔了。小刚的奶奶要求儿子、儿媳把钱交出,遭到小刚父母的反对。小刚的钱能随便取吗?

  答:《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小刚的父母虽为监护人,但不能擅自处理孩子的财产,他们为炒股动用这笔钱,显然不合法。小刚的奶奶有权代孙子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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