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我可否申请撤销“儿媳”的结婚登记
问
我儿子前年与小他5岁的发廊小姐张某同居,因张某当时没到法定婚龄,所以他们虽办了婚礼,可一直没办结婚登记手续。今春,我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此前曾继承了我丈夫的一套房屋,张某一直在这套房屋中居住。为了继承遗产,张某通过熟人在我儿子死后取得了结婚登记证。张某取得结婚证后,便向我要求继承遗产。请问,我可以打官司要求撤销她与我儿子的婚姻登记吗?
答:民政部门发放结婚证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给张某与已经死亡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直接影响了你对儿子房屋的继承。因此,你与民政部门形成了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据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张某的结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