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塔山野佬 于 2010-11-22 10:24 编辑
944、股东有“知情权”公司有“隐私权”
小股东维权要依法
案情回放:
2008年2月,5个发起人成立了嘉善某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中发生摩擦,股东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占20%股份的股东王某认为,公司成立以后一直由公司的大股东刘某、张某、于某把持经营大权,公司经营期间与大股东张某之间有不正常的经济往来和关联交易。
为了把事情搞明白,王某多次向公司要求查阅相关账目,但却被拒绝。于是,王某2010年7月15日向嘉善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向王某提供2008年1月份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相关财务记录以及所有公司与股东张某签订的合同、经济往来凭证、合同履行等证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发现,王某诉称的公司在经营期间与大股东张某之间有不正常的经济往来和关联交易,这一事实并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同时,该涉案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查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只有股东的查阅权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方便股东了解公司情况,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监督公司的运营。但是,会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以及合同等文件多涉及公司经营机密,如果每个股东都有权任意查阅,会给公司带来不可控制的经营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置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王某查阅;驳回王某提出查看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经济往来凭证、合同履行等证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纠纷的产生根源究其实质,是股份制企业的独立经营权与股东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法律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但也规定了保护股份制企业合法的经营权。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并非毫无保留,而是有“隐私权”的。
公司既然有“隐私权”,王某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不用担心,为维护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第153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还规定,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通过审计清算,追究不法大股东的法律责任。
像王某这种享有20%股份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和监督董事、控股股东的行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