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准总监”临阵打退堂鼓遭索赔
法院判决其承担4成赔偿责任
为了迎接“百里挑一”招来的新销售总监秦女士,上海华美达广场有限公司(下称华美达公司)不惜支付高额补偿金解聘了原销售总监。不料,秦女士突然中途变卦要求与公司解约,华美达公司一纸诉状将秦女士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52800元。
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秦女士赔偿华美达公司13920元,对公司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准总监”提出解约
2009年5月,华美达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场销售总监,秦女士经过几番激烈角逐,最后脱颖而出被公司录用。法庭上,华美达公司表示,公司应秦女士的要求,于5月14日向其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秦女士职位为市场销售总监,每月税前工资为18000元,同时告知秦女士,经体检合格后便可安排其上岗事宜。
4天后,秦女士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通过短信承诺将于下月中旬到岗。孰料到了当月底,秦女士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单方提出解约。
公司提出索赔
“出于对秦女士的信任,我们在5月底便解聘了当时的销售总监,公司为此还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4800元。现在秦女士提前解约,使公司的市场销售部陷入无人负责的境地。”华美达公司坚决要求秦女士赔偿公司各类经济损失共计52800元。
秦女士辩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没有阐明到岗或签收录用通知书后应负的法律责任,即使自己到公司报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己仍有提前3天解约的权利;公司解除与原销售总监的合同与自己无关。
“准总监”承担40%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秦女士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理应恪守承诺,然而秦女士违背承诺,其行为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过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华美达公司应注意到,向秦女士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合同已成立,根据录用通知书记载,明确被告秦女士体检合格系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然而公司在该前提条件未成就时即与其前任销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违必要的审慎义务,因此可适当免除被告秦女士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秦女士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至于公司主张的由于秦女士未到岗而给公司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于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