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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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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7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360、车祸撞伤了站在车旁的车主 交强险赔不赔

    

  两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伤者既非驾驶人又非车上乘客,却是其中一辆车的车主,那么,这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她承担交强险的理赔责任?日前,法院判决确认被保险人不得作为第三者,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交强险责任。

  去年11月22日17时25分左右,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徐某的摩托车相撞。当时摩托车是由徐某之夫姜某驾驶的,正停在机动车道上,徐某站在摩托车旁。这一撞,致徐某多处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对这起事故,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徐某夫妻违法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车主为徐某,徐某作为投保人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是,徐某将王某所在公司和两家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徐某虽然是摩托车的车主、被保险人,但她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既不是该摩托车的驾驶人,又不是乘坐人,应属第三者,故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按事故当事人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则由王某所在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一审宣判后,乙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徐某是机动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应赔偿的受害人范围,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关于其中“被保险人”的含义,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以,徐某是摩托车的车主、交强险投保人,应排除在该摩托车交强险赔偿权利人范围之外。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徐某的损失由甲保险公司和王某所在公司赔偿,乙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7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361、连续债务清偿有讲究 优先抵充先到期债务

    案情回放:

  汪某与韩某是朋友。去年2月,韩某向汪某借款31万元去做生意,约定当年12月底归还,但到期后,韩某并未归还。后来,汪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他们达成调解协议:韩某在今年6月20日前支付1.6万元,从今年7月开始,在每个月20日前支付1.5万元,直到付清为止;如果韩某连续两期逾期履行,汪某就可以对余款申请全额执行。

  今年8月,汪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可是韩某认为,他已在7月4日返还1.6万元,7月26日又返还1.5万元,也就是说,已将7月、8月的两期款项付清,只有6月份那笔没有按期履行,并没有连续两期逾期履行,因此汪某不能申请执行。近日,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裁定驳回了韩某的执行异议。

  

   说法:

  执行异议制度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被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执行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寻求救济。但救济的实现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本案中,韩某认为自己没有构成连续两期逾期,汪某就不能申请执行,其实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不足以清偿连续债务的款项优先抵充先到期债务。也就是说,韩某于7月4日归还的1.6万元不足以清偿他6月和7月应支付的款项,应当优先抵充6月份的债务;以此类推,他在7月26日归还的1.5万元应优先抵充7月份的债务。这样一来,韩某对6月、7月的还款义务均未按期履行,已经构成连续两期逾期履行,汪某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362、一个报警杭州交警全城搜捕谎报案情女司机被行政拘留  1月25日下午,杭州所有交警都收到了一条短信,要求协助调查一辆牌照为浙A·DS220的小轿车。短信中说,这辆车有可能是盗抢而来的,前一天下午3点多从高速路收费站冲卡进入杭州市区。于是,全城搜捕这辆银灰色“马3”轿车的行动开始了。然而,调查后警方发现,这个所谓的盗抢案件其实另有隐情。昨日,桐庐警方透露,报案人华某某已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当天下午1点半左右,桐庐女子华某某报警,自称在桐庐县桐君街道被3名男子抢走马自达3型轿车,劫匪正驾车往320国道方向逃跑。桐庐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启动暴力型案件处置预案,同时请高速交警以及杭州市公安局相关单位协助设卡、侦查。当天下午6点多钟,涉案车辆出现在杭州一家酒店的地下车库。

  可是找到车辆后,警方调查得知的情况却与华某某所说的大相径庭。原来,华某某是按揭购车的,尚有7万元未支付,由杭州市一家按揭公司提供担保。由于华某某与按揭公司发生纠纷,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这家按揭公司委托另外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将车子扣回杭州。

  1月25日下午,投资管理公司的4名员工在桐君街道将华某某的汽车非法拦截并将车辆开到杭州。这个过程中,投资公司员工并未使用暴力等手段,而且已经向华某某出具了双方订立的合同并提供了姓名和联系方式。华某某在明知车辆因经济纠纷而被开走的情况下,报警时不讲明真实情况,且在民警多次找其谈话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致使公安机关投入大量警力侦查该案。

  警方认为,华某某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警方也对非法拦截并将车辆开走的投资管理公司员工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363、妻子就是不肯生孩子我可以要求离婚吗?

  问:
  我与妻子在5年前结婚,当时考虑到双方工作都不够稳定,我们商定暂时不要孩子,奋斗几年再说,但也说好,在她30岁(也就是2008年)之前要生个孩子。2008年2月初她怀孕了,但她却瞒着我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我知道后和她大吵了一架。此后,我想尽各种办法劝她哄她要个孩子,但她说什么也不想要。前不久,我提出要和她离婚,但她说,生不生孩子是女人的权利,不是男人离婚的理由,不同意离婚。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吗?

  答:法律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男子生育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即男子同样也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通常,生育权只有靠夫妻双方的配合才能实现,可以通过夫妻间的协调实现各自的生育权利和自由。但是,出现夫妻中一方坚决要求生育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生育的情况时,其中必有一方的生育权需要得到救济。不过,救济的办法不能是强迫妻子怀孕生孩子,因为那样就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因此我们认为,在这种时候允许双方离婚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较好选择。

  尽管法律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将一方坚持不生育作为离婚的理由加以明确规定,但《婚姻法》第32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还是为这种情形预留了空间。因为一方坚决要生育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生育,必然会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也只有在离婚之后,双方才能更好地实现各自的生育权。因此,你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查明实际情况后或会支持你的离婚请求。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364、可乐瓶装药水幼童误食身亡
她的随手一放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浦江从事水晶加工的云南威信女子王润,串门时随手将装有氢氟酸的可乐瓶放在老乡家的矮凳上,导致1岁半幼童大鹏误食后身亡。1月29日,王润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去年8月11日中午,18岁的王润抱着孩子去隔壁老乡陈某家玩,顺便讨要了用来洗水晶珠子的药水(即氢氟酸)。之后,王润又来到老乡万某家串门。见万某夫妻正忙着磨水晶珠子,王润就想到万某的姐姐也即王润的婶婶处串门。王润想自己抱着孩子又拿着药水很不方便,就随手将装有氢氟酸的一个小可乐瓶放在万某家门边的小板凳上。中午12时许,万某的儿子大鹏从姑姑家回来,误以为瓶内装的是可乐,喝了下去。当天,大鹏因氢氟酸中毒死亡。案发后,王润向浦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去年9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王润一次性赔偿给大鹏的家人43000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润明知其所持的洗珠子药水(氢氟酸)有高度危险性且附近有幼童活动,仍随意摆放该药水并疏于看管,导致一幼童误食药水而亡,其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对其提起公诉。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365、利用境外网站传“黄”一样难逃法网


    近期,公安机关连续破获境内人员租用境外服务器、虚拟空间,或者利用跳转IP地址等方式向我境内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违法犯罪案件。公安部通报了几起利用境外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奸夫淫妇导航网”

  狡兔三窟

  2009年12月28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机关发现,该市有网民维护“奸夫淫妇导航网”等多个境外中文淫秽色情网站。经多方侦查,固定证据,2010年1月8日,眉山市公安机关抓获邱某、胡某、林某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扣押电脑2台、交换机1台、银行卡7张。

  据交代,2009年11月,邱某伙同胡某、林某在境外注册了“奸夫淫妇导航网”,链接了一批境外淫秽色情网站。12月,三人通过河南紫田网络公司注册域名、通过重庆速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境外空间、通过上海非凡网络公司租用了VPN维护通道,自建了“御色阁”“御女阁”等多个淫秽色情网站,在短短的半个月内,通过转卖淫秽色情网站、网络广告获利数千元。

  “圣莫丽斯秘密花园”

  梦断深圳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发现,境外中文淫秽色情网站“圣莫丽斯秘密花园”含有淫秽色情帖文百万余篇,注册会员96万余人。“圣莫丽斯秘密花园”网站极其隐秘,为逃避打击,该网站站长在MSN空间上不定期发布网站IP地址,网民只有在缴纳30元至999元不等的费用取得会员资格后才能浏览网站内容。

  经过多方调查,在充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2009年12月30日,深圳市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余某抓获。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品色堂”网站维护人

  重庆落网

  2009年12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接公安部通报,有一名为“品色堂”的境外中文网站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该网站维护人位于重庆市。重庆市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5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扣押电脑一台。

  经审讯,杨某交代,其于2009年12月在网上浏览发现一境外淫秽色情论坛,遂产生了自行开办“黄色”网站牟利的想法。杨某通过美国一网站申请了免费建站空间和二级域名,仿照国外色情网站页面,开设了名为“品色堂”的淫秽网站,并上传大量淫秽视频、图片、BT种子和淫秽小说。杨某还在境内互联网论坛中发帖,宣传推广“品色堂”网站,吸引网民注册、浏览。同时,杨某在自己开办的另一个网站中发布信息,招聘论坛管理员和版主。“品色堂”网站开办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杨某现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366、促销广告“1OO”写成“5OO”,法院:照样兑现


  为了促销,超市在宣传单上称“一次性购满600元送价值500元的赠品”。当消费者前往兑付时,超市却称“笔误”,自己有最终解释权而拒绝。法院判决———将“100”写成“500”,商业广告虽系失误也得照章兑现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1日,某超市正式开业。为了促销,该超市派人散发开业广告宣传单,称:“凡在7月1日,在本超市……一次性购满600元送价值500元的赠品……就此次活动,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

  乔某等8人获悉后,分别到该超市一次性购买了价值600元以上的物品,可当他们先后要求超市兑送赠品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只能赠送价值100元的物品,因为开业广告宣传单出现了失误,如此结果也正是商场的最终解释。

  因交涉未果,乔某等8人遂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星源超市依法履行合同,兑送价值500元的赠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的开业广告宣传单应当视为要约,乔某等8人于指定的期限在某超市一次性购买了价值600元以上的物品,是对该要约的承诺,彼此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同时,某超市的开业广告宣传单属格式合同,对该格式条款产生的歧义,应作出不利于超市方的解释。

  法院判决:由某超市分别给付乔某等8人价值500元的赠品。

  法官说法:某超市与乔某等8人的合同已依法成立。超市散发的开业广告宣传单是促销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只要消费者一次性购满600元商品,就送价值500元赠品。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自然也不例外。

  本案的开业广告宣传单是超市事先拟定可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超市并不具有最终解释权。尽管超市已经在开业广告宣传单中说明“此次活动,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但该规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超市正是企图借最终解释权来限制、剥夺就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利于消费者的权利。

  另外,目前正处于新年商家大力促销时节,大量的商家促销宣传广告传播于公众的生活之中。对此,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商家的花言巧语所蒙蔽,更不要因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367、换个偏旁就想蒙过去?
龙游一居民用假证被罚款



  近日,龙游县公安局湖镇派出所查获一起伪造居民身份证案,当事人吴某被依法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

  当天上午,吴某到湖镇派出所办理姓名更正、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当工作人员要从电脑中查验其人户信息时,吴某却慌慌张张地说:“那张我拿错了,先还我,这张拿去!”边说边从包中取出另一张身份证递上。

  一听这话,经办人对两张身份证进行仔细对比,发现第一张身份证做工粗糙,条纹、手感异样,疑似假证。于是,经办人一边告知吴某办理更正手续程序,一边悄然通知其他民警。

  经询问,吴某自述其小时候由爷爷取名为“吴鋐铸”,期望他日后金玉满堂之意。村里落户上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时,误将其姓名报为“吴鋐涛”,直到读小学,家人才知道这新名,便将错就错地在学校用了。年满18岁后,他在领到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时,发现自己的“鋐”字掉了金字旁,成了“吴宏涛”。当时,常年在外务工的他到也没在意。

  直至去年,在江苏江阴市务工的吴某遗失了名为“吴鋐涛”的银行卡,因其持有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与公安机关登记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里的人口信息不一致,在办理挂失手续时被当地银行拒绝。

  为图方便,吴某通过马路电杆上制假证的“牛皮癣”小广告,花50元制作了一张名为“吴鋐涛”的假身份证,并在江阴市某银行多次使用。这次,他原本想趁回乡的机会更正错误的人口信息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却大意地将假证出示,被民警查获。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368、卸货工压断脚,不论什么关系货主都得赔

  案情:陶某开了一家陶瓷品店。一天,他购买的瓷砖到了,叫来张某卸货,并口头约定每吨付12元。当时。陶瓷品店的营业员在场指挥卸货,陶某也抽空进场看过几次。但意外发生了,堆放在张某身边的多箱瓷砖突然倒下,压在张某的脚上,致其左踝骨折。

  因为在赔偿问题上协商未果,张某向嵊州法院起诉,向陶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8476.6元。

  庭审中,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成为争论焦点。张某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因为原告是按照陶瓷店营业员及陶某的指挥进行搬运,陶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陶某则认为,张某与其的协议为承揽合同,因张某是按其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并领取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经法官释法析理,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陶某赔偿给张某30000元。

  点评:本案中,张某与陶某之间定性为承揽合同较为合适,因为双方约定了工钱每吨12元,即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来换取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但是,并不能因此排除陶某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受伤系堆放的多箱瓷砖倒下所致,瓷砖的所有者陶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秋蚕的丝 发表于 2010-2-2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没进来 ~
今晚学习了很多~
可就没有偶想要找的案例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3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没进来 ~
今晚学习了很多~
可就没有偶想要找的案例
秋蚕的丝 发表于 2010-2-2 21:03


你想找什么方面的案例?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3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369、立招书难保上门婿离婚后由夫变成兄

  一声“哥哥”为蓝某5年的上门女婿生活画上了句号,那纸结婚前与女方签订的《立招书》并没有将蓝某这个上门女婿锁进保险柜,他还是要卷铺盖走人。
  案情回放:

  5年前,泰顺凤洋乡的姑娘林某和新浦乡的蓝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林某当年22岁,蓝某30岁,林某是独养女。林家想招蓝某做上门女婿。

  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和对蓝某的重视,林家与蓝某订了一份《立招书》。《立招书》上写明,林家收蓝为子,并将林家之女许配蓝某为妻,双方都不得反悔,如果男方反悔,男方净身出门;如果女方反悔,所有财产与男方对半分。

  《立招书》白纸黑字写好后,林某与蓝某正式成亲,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婚后不久,林某与蓝某均出门打工,而且各走各路。

  转眼5年过去了,林某与蓝某聚少离多。去年12月底的一天,林某回家了,直接向泰顺县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

  “离婚?”蓝某在收到起诉书副本的那一刻颇为意外,虽然他深知自己的婚姻名存实亡,却从来没有想过离婚,他已经把自己当成林家的一份子,而且有《立招书》为凭。蓝某不同意离婚。

  但是,林某态度坚决:没有感情基础,早日离婚对双方都好。

  一个要离,一个不肯离,法官居中调解,两边斡旋,最终使得双方好合好散,达成离婚协议:林某和蓝离某婚,林家补偿蓝某人民币8000元;林某和蓝某不做夫妻,但可以做兄妹。林从此叫蓝“哥哥”。

    说法:

  《立招书》不受法律保护。上门女婿在农村的许多地方都存

  在,在上门女婿上门之前,女方家往往以“立招书”、“立嗣书”的形式对婚姻许以承诺。一旦婚姻有变,男方常常以“立招书”、“立嗣书”为据主张权利。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这类以限制婚姻自由为前提的“立招书”、“立嗣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立约双方都不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上门女婿试图以此保护自己,由此抗辩婚变,那是不可能的。

  在夫妻双方确实没有感情基础、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立招书”锁不住上门女婿的婚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3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370、如此父债子还的协议不能成立

  问:
  张某酒后驾车撞死行人李某,交警认定张承担全部责任,但张也在这次事故中死亡。张妻和李某家属达成了给付20万元赔偿金的协议。可是,张某无遗产可继承,张妻也无财产可支付。最近,张妻再嫁,她和李某家属本着“父债子还”的原则达成协议:张某的债务由寄居在爷爷家不满10岁的张某儿子负责,长大偿还。请问,如此“父债子还”的协议有效吗?

  答:这一协议是无效的。根据《继承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人去世后继承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则上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同时,当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时,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相关规定清偿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张的儿子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可以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张妻与李某家属签订的父债子还调解协议,让张子负担债务,这明显损害张子的利益。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3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371、未复印封存病历后悔莫及

  案请:去年8月,刘某遭遇交通事故在医院治疗了8天后,医生突然告知需进行截肢手术。“又不是什么大问题,治了那么多天还得截去右腿?”刘某虽充满疑问,但面对医生的一再解释和规劝,不得不同意做手术。
  出院后,刘某见自己成了瘸子,回想起整个医疗过程,觉得越来越不对劲,亲友们也认为不可思议。刘某遂提起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21.5万元,同时还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因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心中不服的刘某在查看病历时,发现有许多地方被涂改,便提出据以鉴定的病历存在造假,从而导致了结论错误。可最终刘某却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不得不接受败诉的事实。

  点评:

  根据有关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规定,出现病历被涂改的情况,患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就涂改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有必要的,应当告知患者先申请文件检验。即对此种情形,患者也负有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对有关病历资料,由于涉及到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的研究决定等,属于内部信息,患者是不能复印的,但可以要求封存。刘涛的不当正在于未及时行使权利,没有当即请求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从而导致举证不能。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372、食子”老汉刑至下限法律援助细说缘由

  案情回放:
  去年7月16日凌晨,平湖市林埭镇某村63岁老汉吕某在家中用棉布将患精神病的34岁的疯儿子闷死。当日,吕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依法逮捕,10月19日,平湖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吕某提起公诉。

  由于吕某家庭经济极为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吕家向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指派金永良律师承办该案。

  据查,吕某儿子患病已有18年。由于经济困难,吕家无力让疯儿子长期住院治疗。十多年来,疯儿子的病情不断加重,已演变成一个“武痴”,家人已多次被其打伤,且殃及邻里,家人邻居无时不面临危险,生命财产受到极大威胁。

  7月15日凌晨,疯儿子又用“羊角镐”对老父吕某下手,吕某由于躲避及时才无大碍,只头部受伤。吕某治疗回家后越想越后怕,如此下去,自己死了还无所谓,可大儿子、儿媳妇、孙女怎么办?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忍痛下了“最后一只棋子”———除掉疯儿子。于是,一天之后,筋疲力尽的老人在深夜将养了34年的疯儿子闷死在家中。

  本案庭审时,承办律师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律师从吕某犯罪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的情节,阐述了吕某犯罪的主观故意、主观心态、社会危害和社会公利性,认为吕某的犯罪行为是“可恕”的。

  律师辩护意见得到公诉人、法官和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的认同。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过约20分钟的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件广受关注的故意杀人案,以被告人刑期接近下限划上句号。

  :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杀人罪符合案件事实,但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因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吕某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承办律师注意到,本条的前半部分在量刑上是从重到轻,既“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后半部分在量刑上则是从轻到重,即“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回转到一般的表述,这说明刑法对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十分注重情节。对于“罪大恶小”的案件,承办律师寻找法与情的“平衡点”,着重从情理上为被告人辩护,可以最大限度地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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