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搜索

“以案说法”频道

[复制链接]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2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345、不是法定继承人受赠房产要缴税

  问:

  我有个叔叔跟我关系很好,他生前立遗嘱将他的房子无偿赠与了我。请问,为遗赠的房产过户也要缴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你不是你叔叔的法定继承人,接受他遗赠的房产,属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的死者生前的房屋权属,应缴纳相应契税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2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346、行为与内容相悖 遗嘱视为被撤销

   问:
  爷爷去世前写下遗嘱,确定将一套珍贵的古籍书由我二叔继承。但是立下遗嘱不久,他就将这套书送给了别人。请问,爷爷的遗嘱有效吗?

  答:继承法允许公民依法自由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立的遗嘱也可以撤销、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你爷爷生前已将古籍书送给他人,所以他的遗嘱应视为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2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347、替考中介染指公务员考试 法律“肌无力”

  昨天,一年一度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考公务员笔试开考。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的不断升温,各种与之相关的作弊等违纪违规现象也层出不穷。日前,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一起由替考中介一手导演的公务员考试作弊案。这起案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值得人们深思——
  在校研究生伍某专门成立“替考中心”,委托阳某伪造身份证,组织“枪手”代考。法院一审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分别判处伍某、阳某有期徒刑10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

  

  当“枪手”看到无限“商机”

  26岁的伍某是广州某高校在读研究生。2008年4月,他在校园里看到了一张招请“代考”的小广告。出于好奇,他拨通了广告上的电话。

  对方自称王先生,首先问的就是伍某的学历及可以代考的科目。伍某称自己可以考英语。王先生便告诉他,代考一次可获报酬800元至1000元。

  之后,王先生用QQ联系了伍某几次,请他去替考英语,伍某都没敢去。直到去年6月,伍某才以800元的报酬接受了王先生的邀请,为他人成功代考了一次职称英语A级考试。

  今年3月,另一名男子开价800元打电话找伍某代考职称英语B级考试时,他很爽快地答应了下来并顺利代考。

  几次代考经历让伍某深深感觉到,帮人代考蕴藏着很大的“商机”:可以充当中介,帮客户寻找“枪手”,然后从中挣差价。

  说干就干。起初,伍某只是在网上很多热门论坛里发布代考广告,但效果不太理想。为了拓展业务,他专门制作了一个替考网页,名为“广州替考权威中心”,广泛寻找“枪手”和需要代考服务的客户。

  广告发出后没多久,就有人通过QQ询问伍某做“枪手”及代考的事。有人想通过伍某介绍当“枪手”,伍某就留下他们的联系方式,并要求他们传一张电子版的个人证件照过来;想通过伍某寻找“枪手”的客户来问,伍某就向他们吹嘘自己的“替考中心”很专业,能在全国代考各类考试,并售卖考试作弊工具等。

  

  寻找“枪手”的广告

  发到记者手里

  今年4月,广东东莞的彭羊(化名)、陈丹(化名)和湛江的龙姓男子分别托伍某找“枪手”代考今年4月26日的广东省公务员考试。伍某和彭羊、陈丹谈妥的报酬是过线给付1.5万元,和龙某商定的价钱是1.3万元。谈好条件后,伍某便开始全面撒网寻找“枪手”。

  “同学你好!我是替考中心的!你能考公务员吗?过线给你7000元。”今年4月初,广州某报记者赵某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发短信的,正是伍某。

  赵某致电询问时,伍某承诺说,替考很保险,考完之后只管拿钱,其他的事情都和“枪手”无关,制证费、车费、食宿都不用“枪手”考虑。“替人考试缺少定罪的法律,即使被监考老师当场揭穿,也只要写一份检讨就可以了。”伍某肯定地说。

  “枪手”真能替考公务员考试?为探明其中虚实、揭开替考的内幕,赵某和同事陈某决定假扮高校在校学生,充当伍某旗下的“枪手”。而他们的任务,就是在4月26日举行的广东省公务员考试中分别替东莞的陈丹和湛江的龙某参加考试。

  

  替考过程比想象的还顺利

  谈好条件后,按伍某的要求,两名记者将电子版的证件照传给了伍某。伍某将客户传来的电子版证件照和记者的证件照用相关软件进行合成,形成了一张看上去既像记者又像客户的新照片。

  随后,伍某将新照片和客户的身份资料通过QQ传给了另一名被告人阳某,以400元的价格让其办理假的身份证。

  考前一周左右,伍某将两张假身份证交给了记者。两名记者发现,这两张伪造的身份证包括防伪等所有细节和真的身份证都几乎一模一样,除非制证机构,监考老师很难辨识。为了看上去更像照片上的人,一名记者还被要求剪了头发。

  递交身份证的时候,伍某一再嘱咐两名记者,一定要将证件上的信息背下来。

  临考前一天,两名记者在伍某的安排下,分赴东莞和湛江参加公务员考试。

  4月26日开考当天,两名记者持假身份证来到考场。由于专门选择混在人多的队伍入场,因此入场时监考人员只是拿着准考证和身份证对照了一下,头都没抬。就这样,两名记者中有一人非常“顺利”地完成了两个科目的考试,而另一人则选择在考试没有结束时离开考场,赴公安局报案。

  

  办案检察官:

  对替考中介惩处乏力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案发后,警方当即缴获了涉案的假身份证。由于该案有多名证人作证,故案件在证据、定性上并无疑难。在法庭上,两名被告人也表示认罪。但此案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却值得注意。

  伍某、阳某是以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法院判刑的,而伍某最核心的问题不是伪造了身份证,而是充当中介组织他人替考。他和他的“枪手”们为何没有因此被判刑罚?原因就在于: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替考的,刑法并无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像伍某这样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替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目前,对于替考这种舞弊行为,国家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来规范,比如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考的,如果是在校学生,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如果是其他人,则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等。今年11月24日,中组部、人社部正式公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公考”中的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其中,对于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除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外,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然而,在有关部门颁布的上述处理办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像被告人伍某这样充当中介、组织他人替考的社会人员的处理办法。而据伍某交代,从事这类中介活动的人不在少数。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官建议:首先,报考时尽可能加强对考生信息的检验和审批。目前,国内许多考试都是通过网上报名、审核,这种方式简单、快捷,但由于提交的照片是电子版,很容易被做技术处理,而传至网上的考生信息也容易遭到“黑客”攻击。其次,考生入场时,可以考虑引入指纹认证等高科技手段,强化对公务员等各类重要考试的监考。此外,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使采用各种手段充当中介、组织“枪手”代考的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2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348、假冒扑克傍名牌 产的卖的都得赔

  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国闻名的扑克牌专业生产企业,在扑克牌、纸牌商品上注册了AAA、温馨、老枪等多个商标,其中“AAA”注册商标于2004年6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案情:今年年初,三A公司接到各地客商有关山西某公司生产的假冒“AAA”扑克牌在市场上大量销售的信息。经过市场调查,三A公司在陈某经营的商店中发现了由山西某公司生产的多种侵权扑克牌。

  三A公司认为,山西公司的生产行为和陈某的销售行为,均侵犯了他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于是诉至慈溪法院,请求判令山西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同时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比对研究后认定,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扑克牌,其牌盒装潢、扑克牌的背面图案以及大、小王图案,均与三A公司注册的8个商标和2幅作品完全相同,侵犯了三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

  法院据此认为,山西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陈某因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也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不过,由于三A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两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犯商品销售价格以及三A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判令山西公司赔偿三A公司损失10万元;陈先生赔偿2000元。

  

  点评: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复制使用于商品上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者除其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能说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外,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一般而言,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侵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两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相互独立的,除非两者之间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否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今,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已成为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者在经营中要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来源尽合理审查义务,避免在销售商品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349、汽车大灯撞坏了该换还是修

保险公司说“修”
法院判:换!

  
  

  车子的前右大灯撞破了,到底是换还是修,车主和保险公司各持己见。最终,车主“先斩后奏”,直接将车灯更换,但遭保险公司拒赔。温州的李女士近日为此事打了官司,法院一审支持了李女士。

  

  案情回放:

  今年4月18日,滕某驾驶李女士的私家车经过温州市区信河街时,遇上了违法变道的黄某。黄某驾车变道时,车辆左侧撞上了李女士的车,造成李女士的轿车前右大灯及倒车报警系统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应对这起事故承担全责。

  事故发生后,黄某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黄某的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当日,保险公司派人前往修理厂定损。定损人员认为,李女士的车被撞坏的前右大灯只需修理,无需更换。

  看着已被撞得稀烂的车灯,李女士不同意定损人员的意见,坚持要更换。定损人员于是稍作退让说,实在要更换,他们只能补偿1/3的费用。当修理厂的检修人员说无法修理后,保险公司仍然坚持只能补偿1/3的更换费。

  在此情形下,李女士下定决心,先让修理厂把车灯给更换了,总共支付了1.6万余元的修理费。此后,李女士起诉黄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的修理费用。

  是该更换车灯还是修理即可,法庭上李女士和保险公司依然争得激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女士1.6万余元修理费。

  说法:因黄某负事故全责,所以黄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在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保险公司主张李女士的车大灯只需修理无需更换的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2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350、为集体办事儿也会犯罪吗?

    

   问:

  去年年终,公司上层开会,决定偷税,给各部门主管发奖金。公司会计、出纳张某和刘某,受公司指派做假账。最近事发,因偷税数额巨大,公司经理和张、刘都被抓了起来。我们认为,经理被抓罪有应得,可张、刘是受公司指派干这事的,自己也没从中得到什么,怎么也会被抓呢?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集体决定偷税,构成单位犯罪。根据该规定,单位负责人被抓当然是罪有应得,但公司一般人员即使是受公司负责人的指派且没有捞到好处,参与了犯罪也难逃其责。

  对此,我国刑法第211条是这样规定的:“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另外,我国会计法对财务人员的职责也有严格的规定。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2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351、严禁分包商将建设工程再分包

  新法解读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日前作出修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严禁分包商将建设工程再分包。

  根据该条例规定,省外承包商来浙江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要在承接业务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具有总包资格的承包商可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业主认可。总包商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总包商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

  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2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352、申请商标被驳回 少林和尚打官司

  因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藥局”未获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后又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有意在食品领域一展头角的嵩山少林寺日前将国家商评委告上了法庭。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2004年嵩山少林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少林藥局”,申请使用的范围包括药品、食品和沐浴品三大类,最终药品和沐浴品通过了审查被批准注册,但食品类的商标申请被驳回。为此,少林寺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

  商评委在复审中提出,历史上的“少林藥局”最初拥有治疗各病的秘方百余方,主要以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为主要事务。从“少林藥局”的历史沿革来看,以此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治病、买药的处所,而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同时其使用在茶、咖啡等商品上,也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等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作出了驳回决定。

  少林寺认为,自己申请的商标文字组合本身在汉语中没有确定含义,仅指“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藥局”,而且其已使用700多年,已和原告形成了唯一特定联系。申请的商标注册在“茶、咖啡”等商品上,当其不与指定商品相联系时,人们会想到“少林藥局”是与药有关的场所,而当它与特定商品相联系就成为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所以该商标具有显著性。此外该商标使用在注册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即使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药效,也不属于不良影响,人们只会想到茶也具有一定药用价值。据此,少林寺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商评委的决定错误并予以撤销。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3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353、网上买卖车主信息 被人用于敲诈勒索

杭州首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嫌犯被批捕

 记者昨天获悉,刑法修正案(七)新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来,杭州办理了首起该罪名案件:重庆人崔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5岁的崔某大专毕业,一直未谋到稳定工作,却一门心思探寻“发财捷径”。去年8月,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兜售个人信息,而且量很大,他眼前一亮,计上心头。崔某开始在网上搜集各类个人信息资料,除采用交换途径外,还花30万元从一个深圳男子处买得大批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车主信息、保险信息、房产信息、股民信息、手机机主信息、房产业主信息等,然后将所获信息放到他开设的飞宇信息网进行出售。据查,其非法获取的信息量占电脑硬盘30个G,出售信息约80次25万条,其中底价是每1万条400元,非法获利共计15万余元。

  今年9月11日,崔某将其非法获取的杭州、南京、上海三地汽车车主资料1万余条通过互联网卖给黄某等人,非法获利1580元。黄某等人则将所获信息用于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他们编辑短信称“某雇主出5万元要砍你一只手一只脚,你最好拿出诚意,先给两三万块钱破财消灾”,并准确说出事主家庭住址、车牌号码等具体信息,造成了多名事主的极度恐慌,其中杭州的林先生还往指定账户打进3500元。随后,根据事主们报案,黄某等人很快落网,并供出了上家崔某。

  10月20日,崔某在重庆老家制订“长期发财计划”时,被杭州拱墅警方抓获。拱墅区检察院认为,崔某多次非法获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所出售信息又被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对公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和财产损失,产生了严重后果,当属情节严重,崔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故于11月30日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3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354、强制艾滋病毒感染者告知性伴侣惹争议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确诊后是否必须要将感染状况告诉与其有性关系者?日前,甘肃省卫生厅出台了一项规定,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须履行此项告知义务。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主办“艾滋病检测、伙伴告知及传播艾滋病刑事犯罪化研讨会”,专门对《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进行了探讨。

  HIV感染者的性伴侣应该享有及时防护和治疗的权利。但是,与会的多数NGO工作人员及援助律师则认为甘肃省卫生厅此举合理不合情。他们担心这一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HIV感染者在压力下不愿去做病毒检测,最终使艾滋病防治工作无所适从。

  

  甘肃防治艾滋病出新招

  记者从卫生部网站获知,目前中国的艾滋病疫情呈现出一个新特点,即性传播持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上周公布的《2009年全球艾滋病流行报告》显示,到今年年底,中国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约有74万人,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得到诊治。同时,通过性行为的传染占了70%以上。

  在甘肃,这个情况也不例外。 11月30日,甘肃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晓明介绍说,甘肃省虽处于艾滋病疫情低流行地区,但是疫情仍呈现上升趋势。在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通过性途径感染病毒的已经占到总人数的41.89%。

  对此,《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检测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他们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咨询和检测。

  上述规定指出,“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甘肃省此举被看作是为解决艾滋病传播问题所做的尝试。

  

  为什么不能让他们

  自愿说出来

  “通过行政力量强制感染者这样做,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上讲,有欠妥当。”长期致力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汤荣律师说。

  “当他们得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以后,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爱人、孩子、朋友。”NGO“爱心家园”的志愿者北方(化名)说,“他们不是不想告诉亲人,而是不知道怎样告诉,不知道后果如何。因为在中国,艾滋病可以扼杀一个家庭的社会生命。”

  他举了个例子:一个人得了艾滋病,工作单位屈服于其他员工的压力,工资奖金照发,让他回家养病。这个人的配偶也被领导找去谈话,工资奖金照发,让她回去照顾爱人。这两个人的孩子没有学校愿意接收,邻居让他们搬走,超市也不卖给他们东西。表面上,他们都还活着,还有收入,但实际上,他们的社会生命已经结束了。

  北方说,大多数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最终都会自愿告诉配偶并采取保护措施,但是未必会告诉其他与其有性关系的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法律顾问刘巍认为,在性关系中两人都面临感染疾病的风险,都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把保护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都压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人身上是有失公平的。并且这样可能会导致感染者即使有了艾滋病的症状,为了逃避社会压力和法律责任,也不愿意去做病毒检测。

  汤荣律师说,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整个社会必须营造一个环境,让感染者有胆量将病情告知配偶及有性关系的人”,如果整个社会对于艾滋病是一个高压环境,感染者告知的成本太高,他们肯定会选择隐瞒。

  

  找到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

  平衡点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汪太贤说,在国外,如果感染者故意实施传播病毒行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但其民法方面则更多地体现了对感染者的关怀,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纯粹对感染者的行为进行约束,或是要求他承担责任,这样的效果肯定不理想。”他说,“要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范围,必须把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和对艾滋病病人的人性关爱结合起来,仅凭法律约束将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汪太贤认为,现在我们的社会对艾滋病人的接纳度还比较低,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够。

  汤荣的观点更为直白:“正是因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会歧视的存在,才使得他们不能告知家人。” 他认为,不能只强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义务,而是应该考虑社会能为他们做些什么。如果社会做得足够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受到公平的待遇,他们就会觉得把感染状况告知有性关系者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就愿意把自己的病情说出来。“这才能在感染者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间找到平衡点,真正对社会有益。”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3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355、网上租赁很方便但需防范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要对所租物品明确约定,并记录交易磋商过程

  
  从家居生活用品到摄影器材,网上租赁让不少网友不需支付太昂贵的费用,就可以租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有专家表示,这种传统租赁业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产物,给“网租族”带来了方便,但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足不出户网上租物

  最近,杭州的何小姐因为公司要举办一个大型活动,便从一家租赁网站上租了一台DV机,3天的租金才90元。“虽然交了700元的押金,但是,这台机器用起来还是比较方便的,而且对方服务态度也很好。”何小姐说,第一次尝试网上租赁,运气还不错。

  像何小姐这样尝试甚至经常在网上租东西的年轻人,现在已越来越多。何小姐说,租用一些物品,既省钱又能满足使用需求,是一种不错的消费方式。

  记者上网一搜,在一些较有影响的租赁网站上,供租赁的东西琳琅满目,有户外用品、名牌皮包、摄影器材等,有些租赁网上还有人出租商场的VIP卡和打折卡等。

  

  网租合同和交易记录

  不可少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也有不少市民仍处在观望与怀疑之中。“网络租赁毕竟是一种新的消费方式,万一发生纠纷,怎么办?”杭州市民陈先生说。

  那么,网络租赁可能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记者采访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广平。

  网络租赁主要通过网络这一平台来完成交易。“消费者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往往只能通过网络上的租赁物描述、照片等来判断租赁物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等租赁物交付到手之后,消费者可能会发现租赁物与自己理解或需要的不一致,如色差、尺寸或者成色差异等。”卓广平说,如果事先并没有对这些方面进行明确约定,那么此时消费者维权就比较困难了。

  因此,在卓广平看来,网络租赁的消费者应在下单之前就问明拟租赁货物的各项重要指标,以免在接到货物之后才发现与自己的预期不一致。同时,一定要签订合同,明确赔偿责任。

  此外,卓广平还建议,消费者要提高网络租赁交易过程中的证据意识,尽量通过网络第三方的交易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把与出租方交易磋商的全过程记录下来,做好证据材料的保全工作。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3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356、被“放鸽子”的新郎倌到底找谁离婚

    

  案情回放:

  今年8月,毛某与自称为高某的女人办理结婚登记。3天后,“高某”以回娘家为由,骗取毛某钱财后不辞而别。为了寻找“高某”,毛某持她的身份证前往其户籍所在地查找,发现与自己登记结婚的“高某”并非同一人。

  向公安机关核实后,毛某方知“高某”是冒用他人名义借婚姻骗取钱财的,其真实身份及下落均无从知晓。

  此后,毛某又与何某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今年10月份,两人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却被告知毛某此前的婚姻没有解除,不能再登记结婚。于是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日前,毛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说法:根据相关法律,毛某与“高某”不属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因此法院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两人没有夫妻关系,法院也不能判决双方离婚。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婚姻的特殊生效要件,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进行登记。借用他人的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在被借用人存在的情况下,毛某与真的高某之间,因缺乏当事人结婚的意思表示,婚姻不成立。另一方面,毛某与假高某结了“婚”,但未被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上证,缺乏特别生效要件,所以婚姻未生效。

  因此,对毛某生活造成影响的是结婚登记的存在,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有误。对此,毛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这一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不撤销,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毛某坚持离婚诉讼,因毛某与真高某无婚姻关系,法院可判决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3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357、大额存单自己造 数罪并罚进班房

    

  黄某是义乌大陈人,她竟有这样的能耐,40万元的大额银行存单可以叫做假证的人造一张。

  近日,义乌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去年11月份,黄某通过做假证的人伪造了浙江中国小商品城宾王市场商位的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费发票等证件,假称该摊位为其所有,骗取了徐某的信任后,以签订商位转让协议的方式,从徐某处骗得现金10万元,并分数次将该现金借给朱某用于赌博,后被全部输光,至今未还。

  今年3月份,黄某让其弟弟夫妇帮忙贷款,约定以弟弟他们所有的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80万元,黄某只能用40万元,其余40万元交给弟弟保管。但黄某向银行贷款80万元后,全部用于自己还债。

  此后,黄某为了对弟弟有个交待,就到银行,以他人的名义开了一张100元的定期存单。后黄某通过做假证的人,伪造了一张面额为4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单交给弟弟夫妇保管。后弟媳将存单拿去银行鉴别真伪,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定期存单系伪造。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3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358、主动交出建房剩余炸药可否免予处罚?

  
  问:

  我去年建房,开山取石用后剩了一些炸药,存在了我家果园的瓜棚里,一直没有处理。最近,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涉枪涉爆活动,听了他们的宣传,我想将放在瓜棚中的炸药交出去。不知我主动交出炸药,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不处罚我?

   答:炸药等爆炸物,既是危险品,也是一些生产、生活活动的必需品,一些炸药是在矿产资源开采等生产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最近,最高法院对2001年5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解释增加了一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你存放的用于建房的剩余炸药数量不大,存放地点远离居民区且有能主动交出的悔改表现可以减轻或免处罚。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4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359、特种设备质量卖家说了不算 专门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交付

    

  近日,慈溪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特种设备定制安装纠纷,被告即买受方慈溪一家变压器公司支付原告绍兴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加工款61000元。

  

  案情回放:

  慈溪某变压器公司是家大型的专业变压器及配件的制造公司,不少产品都出口到国外市场。2006年1月和7月,该变压器公司与绍兴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两份起重机的定制、安装合同,共定制了不同型号的起重机17台,约定总价款为1063000元,双方在合同中对起重机的型号、安装技术要求及付款方式分别作了约定。

  合同生效后,机械制造公司为变压器公司提供并安装了相应的起重机,变压器公司也按约支付了970100元款项,但对剩余的92900元款项因质量及验收问题一直未予支付。

  今年10月下旬,机械制造公司将变压器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加工款92900元,并支付自2007年12月底至起诉日按每日0.21%。的损失计10085元。

  变压器公司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委托律师递交了答辩状,表示欠款是事实,但由于原告提供的部分起重机有问题导致初检不合格,经过整改以后才复检合格,并表示保留提起诉讼要求机械制造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承办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考虑到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向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专业人士询问相关检验等问题。在开庭时,法官根据案情向原、被双方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后,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

  

 说法:企业间签订的业务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一经双方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全面履行。本案中,原、被双方的纠纷原因主要在质量上,而合同的标的物又是特种设备,事关安全生产。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属于特种特备,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的单位必须经过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而且相应的设备必须在经过专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交付给使用单位使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象山同乡网 ( 京ICP备10005750号 )

GMT+8, 2024-11-6 08:13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by 54xsr.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