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传统思想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今年重阳节前夕,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一位百岁老人将其年近七旬的长女告上了法庭。这起案件最终以和解收尾,却也给不少为人子女者敲了敲警钟。
特殊案件:
百岁老人告了七旬女儿
金华婺城区有位百岁老人,他有4个子女。2005年3月19日,经4个子女协商,老人和长女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协议约定,老人的房子归长女所有,条件是由长女服侍老人过老。事后,老人按约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自2005年9月起,因各种原因,老人雇了一名保姆服侍其生活起居。到2009年7月止,老人共支付保姆费28850元。
可就在重阳节前夕,这位百岁老人把其长女——一位年近七旬的退休教师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履行赡养义务,赔偿老人已支付的保姆费30050元,并承担日后的保姆费,返还老人垫付的物业管理费965.40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庭审辩论:
保姆费和物管费该谁付
原来,该由谁来支付保姆费和物业管理费是这起案子的由头。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重点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履行《家庭协议》有关规定才致使原告雇请保姆照顾,应当由被告支付历年及日后的保姆费;且房子已经过户给被告,那么物业管理费理应由房屋所有人即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她一直在尽赡养责任,但赡养父母的条件是父母无收入或其收入不足维持其生活,而父亲有退休工资及存款,足以支付保姆费及物管费。被告认为《家庭协议》中的服侍过老,其真实意思是由被告照顾、孝顺父亲,而且被告一直在履行该约定,只是后来因为其他原因才聘请保姆。被告表示,以前她应尽的赡养义务也已经履行完毕,以后被告仍愿意照顾父亲,若父亲的收入不够其支出,她也愿意支付剩余费用。同时,被告还称物业管理费应由房屋使用人承担,而房子也是父亲一直在居住,且该费用也已经支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调解:
双方各退一步和解
案件审理中,婺城法院主审法官从人情常理出发,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年事已高,各有难处,此案也只是家庭内部矛盾,如果双方能各退一步进行和解才是最好的解决途径。
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2009年7月前因雇用保姆而产生的费用2.8万元;若被告按期履行,原告放弃1万元。被告自2009年11月起,承担原告雇用保姆费用500元/月,于每月30日前给付当月款项。
后记
虽然案子已顺利解决,可是留下来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原告已逾百岁,被告也已年近七旬,两人本来都到了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而现在却对簿公堂,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神上来讲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近年来,对长辈不敬不孝甚至打爹骂娘的案件常被媒体曝光,这些人自然受到了相应的谴责和惩罚。但尊老并不仅仅是遵守法律遵守约定那么机械简单,这更需要为人子女者怀着一颗感恩的心设身处地地为父母着想,为父母分忧。真的希望类似的案子少点再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