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灵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要为2年前的一起小交通事故买单,因为肇事的电动自行车是他们生产的,由于车辆的速度太快,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被认定为“机动车”。
桐庐县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为电动车生产厂家敲响了警钟。
“无证驾驶机动车”
这起电动自行车撞人事故发生在2007年9月11日。当天,桐庐县桐君街道金东村的小伙子小杨向亲戚家借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外出。小杨骑到城中路城中小区地段的自行车道时,撞上了行人陈女士,造成陈女士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介入处理。为了查明当时小杨的车速,桐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小杨当天所骑的车辆进行鉴定,主要鉴定2个问题:一是车辆是否属于电动自行车;二是车辆的质量状况。
小杨骑的电动自行车是亲戚金某在2006年5月24日买的,由杭州宝灵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
2007年10月16日,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作出了鉴定结论:受鉴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且按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进行检测,车辆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而小杨当天所骑电动自行车检测出来的最高车速是25.7公里每小时。
由此,桐庐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杨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避让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电动车为啥成了机动车
去年5月,事故受害人陈女士就赔偿事宜起诉小杨和金某。7月,桐庐县法院判决小杨负事故主要责任,须赔偿受害人陈女士的各种损失的80%,共计7万元。同时电动自行车车主金某负连带责任。判决后,除去先前已付的3万元,小杨又分两次共支付了3.8万元,案件就此了结。
“明明买的是电动自行车,怎么变成了机动车?”面对车辆鉴定结论和交警作出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认定,小杨和亲戚金某是既无奈又难以理解。为此,他们决定向车辆生产厂家讨个说法。
去年12月,小杨和金某一起委托律师起诉,将杭州宝灵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打起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官司,要求厂家承担他们在事故中所受的损失。
生产厂家被判担责
在审理中,厂家提出,金某所买的车辆并非电动自行车,而是电力助动车。电动自行车与电力助动车是两款不同的车,技术标准不一样。他们生产的电力助动车的技术标准符合要求,是合格产品。
对此,金某说,他在买车时,经销商曾明确告诉他是电动自行车。同时,车辆的说明书、合格证上都注明是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也是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
桐庐县法院一审认为,金某购买的是被告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但该电动自行车却被鉴定为机动车,与产品的使用说明和合格证不相符,从而造成小杨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认定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小杨、金某在事故中因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避让行人而承担主要责任,赔付了受害人6.8万元损失。生产厂家应赔偿两原告的这些实际损失,即6.8万元。
一审判决后,厂家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厂家赔偿小杨和金某5.9万元。
敲敲警钟:
电动自行车肇事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车速太快。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事实上,许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都远远超出这一标准。
桐庐的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事故,生产厂家将可能被追责并最终要为事故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