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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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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1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285、市民因“声誉被损”向银行索赔三百万

被人冒名办卡“债务”从天而降


    林先生是海口一家文化公司的老板,今年3月,他接到了银行的催债电话,后来经过查询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并在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且透支了3万多元。林先生认为这一不良记录致使他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被拒,严重影响到他个人的声誉和公司的业务拓展,最近,他向海南交行提出高达300万元的索赔。但海南交行方面认为,林先生的要求太过分。

  天上掉下3万元“债务”

  据林先生介绍,从今年3月开始,他公司的员工就不断接到催债电话,对方声称是福建某公司受交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委托催收信用卡欠款,说林先生在交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欠款3万多元,现已超过还款日期很长时间,要求林先生尽快还清。

  “她们(员工)向我汇报了这件事情后,我觉得不可思议,因为我从来没有在任何一家银行办理过信用卡,怎么可能有信用卡债务呢?”林先生说,开始他认为这些电话可能是诈骗分子打来的,他请员工不要相信,今后如果还有类似电话打来,他让员工直接拒绝,或报案处理。

  原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但此后不久,林先生又收到某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函,由于该信函信封上特别说明“此信函内有重要信件请务必转送”,要求林先生尽快去领取。但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做过任何非法的事,所以就一直没有去取。

  “没想到5月3日他们(催债人)又以某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继续打电话到我公司催款讨债!”已经被这笔莫名其妙的“债务”折磨了几个月的林先生终于坐不住了, 5月4日,他直接飞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福州,准备去查一下这笔“债务”到底是怎么回事。

  当林先生正在福州查找向他催债的律师事务所时,公司员工打电话告诉他,6日上午有两名男子声称是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直接找到公司去讨债,问他怎么办?林先生立即让员工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在警方介入调查后,林先生才知道他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在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欠款、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共有3万多元。他说:“怪不得我今年2月向银行申请贷款,准备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业务时被拒绝,说是我的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

  向银行索赔300万元

  为了进一步了解自己如何被他人冒名,在交通银行办理及使用信用卡的过程,林先生曾多次到海口多个交行网点查询,但始终找不到具体的受理网点,最后,他通过拨打交行信用卡中心服务热线,说明了自己的情况,终于查询到这张卡是在“交行海南省分行个金部”办理的。

  随后,林先生找到海南交行个金部询问有关情况,该部工作人员调取了当时办理这张信用卡的有关资料,称确实是以林先生的名字办理的,但当林先生要求提供这些资料时,银行方面表示只有公安部门才有权提取,建议林先生向警方报案。

  在经过多次奔波和交涉后,今年8月底,他的个人不良记录终于被删除掉了。但林先生认为,尽管自己的不良记录被删除了,但在此期间有多家银行查询过这一不良记录,并因此给他的个人声誉和公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这恰恰是因为交通银行的失误造成的,因此他向海南交行提出了300万元的索赔要求。

  银行认为索赔太过分

  “我们认为,目前这一事件尚在调查之中,具体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还无法界定,所以现在谈赔偿问题还为时过早。”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办公室主任游弋表示,银行在处理这件事的态度上是非常积极和主动的。在了解林先生反映的情况后,他们就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了对林先生的催讨工作,并以十分诚恳的态度和林先生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但林先生的索赔要求太过分,没有任何依据,银行方面无法也不能接受。

  据游弋介绍,目前冒用林先生个人信息办理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控制,案件也在进一步调查中,只有等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才能够知道问题出在哪里。至于是否由银行方面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他建议最好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1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286、亲密接触美国陪审团

  这天,我们有机会参观当地法院开庭。鉴于我们是知识产权法代表团,美方安排了一个专利诉讼案件的庭审。
  在美国,有一个基本法律理念:即使一个人从未受过法律训练,但是通过律师对事实和证据通俗的剖析,通过聆听双方律师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和相互辩论,最后在法官的法律指导下,凭借常人的基本逻辑、社会经验和公正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所以,不具备任何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可以并应该成为陪审员。

  在联邦法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陪审团制度——审判陪审团(通常也叫小陪审团)和起诉陪审团(通常也叫大陪审团)。大陪审团主要根据证据决定是否应对某个人或公司提起刑事诉讼,行使相当于我们这边检察院的职能。而小陪审团主要参与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审判,行使相当于我们这边法院的职能。陪审团成员在聆听所有证据和双方辩论后,根据主审法官给予的相关指示作出判决。民事案件的陪审团人数通常是6名以上,但不超过12名,而刑事案件的陪审团通常由12名人员组成,外加一些候补陪审员。

  这天我们看到的是小陪审团。

  从法庭布置来看,法官席居于法庭的一角,与旁听席相对。法官席背后悬挂的是美国国旗和州旗。紧挨着法官席的是证人席,斜对着陪审团席位。陪审团席位置在法庭的左边,既面对法官又可以近距离观察证人。法庭中间且与旁听席平行的是控辩双方的席位。整个法庭宽敞明亮,电视机、展示板、投影设备等一应俱全。休庭期间,法官告诉我们,每个审判庭都是一名法官单独使用的,并以法官的名字命名,法庭内的装修和摆设完全由法官个人做主。

  随着书记员“全体起立”的口令,穿着法官袍的法官进入法庭。陪审团要在法官就座后,由法庭助手引导进入法庭。9名陪审员进场时,法官一直站着,对陪审团行注目礼,以表示对陪审团的尊重。休庭时,法官也请陪审团先退出,并起立行注目礼,再宣布休庭。在整个庭审中,陪审团成员只是倾听,没有人说话,也有陪审员很认真地在做记录。法官及时提醒陪审团:他们所做的记录并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通过和当地法官、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接触,我们了解到了案件审理中一些更为细致的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案件审理时间超过一天,陪审员当天可以回家,第二天继续听审,只是不允许彼此之间或和他们的家人朋友谈论听审的案件。有时候,违反这一规定意味着要重新组成陪审团再次审判。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如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以避免外界干扰和影响。这些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直到审判结束,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处。这段时间,陪审员不能和家人朋友通电话,也不能通过大众媒体获悉任何和案件有关的信息——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只是法庭上被允许呈送的证据。

  这一严厉的措施使得一些公民不愿意参加陪审团,但是法律规定陪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被视为藐视法庭。当然,美国法律也赋予了陪审员一些权利,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每人每天40美金,还有车票、停车费、过桥费等补贴。

  加上这次,我们在美期间一共观摩了3次庭审,都没有看到当庭判决。陪审团在认定事实以及形成裁决方面到底发挥了哪些作用,我们很感兴趣,也就此问过主审法官,但被告知这个过程是绝对保密的。法官只告诉我们,刑事案件一般要求12名陪审员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方能裁决,而民事案件一般多数通过即可。如果陪审员之间僵持不下,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就叫“悬而未决的陪审团”。当法官宣布案件是“悬而未决的陪审团”时,即宣布这次审理无效,要重定日期,重选新陪审员来审讯,即整套程序重新来过。

  如果陪审团最终能够做出判决,那么召集人会将陪审团已准备好宣布决定的信息传递给法官。然后,法官、陪审团、双方律师、原告和被告都会回到法庭。在一些地方,判决由陪审团召集人大声宣读。而在另一些地方,召集人把判决递给法官,然后由书记官宣读判决。在判决宣读以后,法官向陪审团致谢,然后宣布解散陪审团。一旦完成陪审任务,陪审员就可以和任何人讨论这个案件了。
甬象 发表于 2009-11-11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一阅( ⊙ o ⊙ )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2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287、老少情人反目成仇后打起房产官司

  一对老少情人因结婚不成而反目,后双方之间又因房产转让纠纷闹上公堂,基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男方说,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女方说,该合同名义上为买卖,实质上是赠与。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该纠纷案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的房产转让实为一种赠与行为,故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男方的诉求。
  

  结婚不成老少情人起纠纷

  2000年,20岁的华小姐进入陈先生开办的公司工作。那年,陈先生虽已66岁,但年龄的差距并不影响两人之间的情感发展。2002年左右,陈先生与华小姐发展为情人关系。

  2005年9月,陈先生买了一套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总价77.5万元的房屋,装修后交给华小姐居住使用。2008年12月5日,陈先生作为卖售人、华小姐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价款为80万元,本月前过户。同日,陈先生缴纳了契税等因转让房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办理了申请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同月18日,该房屋产权登记于华小姐名下,今年6月,华小姐从陈先生公司离职后,陈先生诉至法院。

  陈先生诉称,2006年7月,自己将系争房屋无偿提供给华小姐居住。2008年3月,华小姐要求与自己结婚,并提出将住房过户给她,今年3月,自己同意与她结婚时,华小姐却提出要求其与她母亲结婚,本人拒绝后,双方产生矛盾。不久,华小姐从公司不辞而别。房屋转让给华小姐后,她迟迟没有支付购房款。虽经催讨,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现要求华小姐支付购房款80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华小姐辩称,系争房屋装修后一直由自己居住。不久,其父母也搬入系争房屋居住。2007年4月7日,其父因病过世。当时,陈先生称其年事已高,要将该住房赠与给自己,因办赠与手续缴纳的税费比办理买卖手续缴纳的税费要高,故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但实质上系赠与。为此,华小姐认为双方以买卖的形式办理了赠与,且房屋现已过户,赠与行为已全部完成,故要求法院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多年保持情人关系,可见陈先生实施赠与行为存在感情基础的可能性;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与陈先生从开发商处购得的房价款相差无几,远低于合同签订日的市场价,可见合同签订并不以系争房屋应有的真实价格为对价给付,而是以过户为主要目的;合同中只约定出卖人交房的义务履行期限,而对买受人支付对价的义务何时履行只字未提;2006年,华小姐已实际入住系争房屋,且双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华小姐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办妥了房屋的过户手续。据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在形式上为买卖,但实质上为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现陈先生以双方之间系买卖关系主张要求华小姐支付房款,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09-11-12 13:31 编辑 ]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2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288、最高院出台规章规范清算案件审理

案号统一确定为“清”字号

  当前,因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许多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大量解散。在此背景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不断激化,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呈激增状态,商事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为此,最高法院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出台了会议纪要。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近日对《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进行了解读。

  

  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纪要明确,公司强制清算需要程序的保障。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要求整个清算程序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严密、程序合法、程序正当。这就要求法院将清算程序的全部过程置于法定程序之下,不能出现没有程序保障的真空状态,即使在法律难以进行细密规范的操作进程中,也要恪守正当的程序理念。

  “缺乏细致的清算法是我们出台该纪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这位负责人说,强制清算的审理和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同,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窄,很多问题需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因此,将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予以明确,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案号确定为“清”字号

  案号问题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实践中确有一些问题亟待规范。有的法院原先是按照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确立案号,如此,无法体现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非讼的特点,导致法院在适用诉讼程序中错误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因此,纪要参照企业破产案件案号的管理,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确定为“清”字号。而且,考虑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后至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法院要进行大量的质证审查工作。因此,又将“清”字号案件区分阶段确立为“清(预)”字和“清(算)”字两种。

  

  不符资格的清算申请

  不受理

  纪要明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包括清算申请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以及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听证审查予以明确,目的在于依法裁定是否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对于申请人具备债权人或者股东资格,公司确实已经发生了解散事由,以及公司应当自行清算而没有自行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受理裁定。反之则应裁定不予受理。

  

  不能因无法清算为由

  不受理

  实践中,普遍存在被申请人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故意逃废债务,导致法院因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对此,法院应该如何应对?   

  对此,纪要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案件,法院不能因为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申请破产清算的,法院也不能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2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289、地震时客人逃生不当受了伤 酒店的标志不清晰部分担责

  去年5月12日,入住郑州一酒店的黄先生因汶川地震颅骨骨折。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当庭判决酒店赔偿黄先生3.3万元。
  逃生时跳楼受伤

  黄先生是河南省固始县一家化工公司的业务员。2008年5月12日中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黄先生当时正住在位于郑州的河南安钢大厦酒店507房间。

  感到地震后,黄先生迅速向楼下逃生。跑至二楼和三楼中间楼梯拐角处时,他发现二楼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他从窗口跳至二楼平台。“哪知头先着地,颅骨骨折,造成九级伤残。”黄先生回忆当初那惊人一刻,至今心有余悸。

  “事故发生后,我的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安钢大厦前期虽然也有所表现,但诚意不够,根本无法弥补给我所造成的巨大损失。”黄先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河南安钢大厦有限公司承担他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余元。

  酒店说自己没责任

  11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被告安钢大厦认为,黄先生受伤是因为逃生方法错误,酒店没有过错。“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况是,大厦的安全出口是畅通的,原告诉称的跑到二楼和三楼中间拐角处时发现二楼安全出口不通,是因为他在慌乱中把二楼和三楼之间的设备层的门当成了安全出口。由于原告自身的错误认识,加上又采取了错误跳楼的逃生方法,是造成摔伤的主要原因。”被告辩称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黄先生在法庭上称,他当时跑到二楼和三楼之间时,发现一个大门上挂了把大锁,而且没有任何标志说是设备层,再往下看一片昏暗,地上还有水,他以为到了地下室。

  “我当时只想抓紧时间不顾一切地冲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只好选择从窗口跳下去。”黄先生拿出事后在事发地点拍摄的照片,证明当时大厦确实没有标明那个大门就是设备层的门,而且其他楼层安全通道的标志灯也不亮。

  “我们对黄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对黄先生的说法不予认同。”被告方表示。

  

  有没有标牌起争议

  黄先生用照片举证,被告展示的则是一段在事发地拍摄的视频。视频显示,从锁住的设备层大门旁边的楼梯再往下,是可以走到一楼并从安全通道大门出去的,设备层大门上方还贴了一个显眼的标牌“设备层”。

  黄先生立刻质证说,这个标牌以前并没有,是后来才挂上去的,黄先生还拿出自己的照片作对比。被告对此解释说,以前就有一个纸张的标志贴在那里,后来为了更醒目才换成了标牌。

  “我们已经做得够多了。”被告方称,他们曾及时为受伤的黄先生拨打了“120”送往医院,在治疗期间还发动大厦员工为黄先生募捐,共筹得1万元捐给黄先生。

  对于这一点,黄先生没有否认,“我十分感谢安钢大厦的员工们,他们工资不高,还给我捐款。但大厦负责人的态度太差了,我前后去了5次讨说法,根本见不到人影。”黄先生表示,如果受伤后大厦及时向红十字会上报伤情,及时赔偿,及时道歉,事情也不会闹到今天这个地步。

  

  酒店被判赔偿3万3

  由于黄先生不同意调解,法院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在五楼至一楼的安全通道确实通畅的情况下,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误判且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不当是主要原因,被告标志不清晰有一定因素。

  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因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等无直接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河南安钢大厦有限公司赔偿黄先生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5项经济损失共计16.5万元的20%,计3.3万元。

  宣判后,黄先生不服,表示要上诉。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3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290、贴心保姆卷走雇主19万元巨款 法官:要明确家政三方的责权利关系

  伴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家政服务行业发展也很快。
  当前,家政服务的类型已不仅限于传统理念中的做饭、洗衣、保洁等工种,更涉及了护理、家教等。可是家政服务公司良莠不齐,从业人员的素质又难以保证,家政服务纠纷逐渐增多。

  近期,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了多起家政服务人员盗窃案件,案件的多发也折射出家政服务市场存在乱象,缺乏一定的规范管理。

  徐汇区法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议,应当建立并完善家政服务机制,避免案件的发生,也使家政服务公司、从业人员和雇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典型案例

  足金挂件不见后

  存款也少了19万元

  “现在我想起请保姆的事就感到害怕。”雇主陆小姐说,她家的保姆谭明君窃取了她的银行卡,盗走19万余元,还顺手“牵”走了名牌手袋和数件足金首饰。

  日前,徐汇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谭明君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40岁的谭明君来自湖北,去年9月底应聘到位于宜山路的陆小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手脚勤快的她很快便赢得了雇主陆小姐的信任。

  去年11月,陆小姐接到购车退税诈骗电话,谭明君便陪她到派出所报案。在做笔录时,陆小姐毫无戒心地当着谭明君的面,将自己工商银行卡卡号和密码报给了民警。

  去年12月15日至27日间,谭明君趁在陆家打扫时多次盗取陆小姐的工商银行卡,并通过在ATM机上提现、转账的方式,窃取卡内现金19万元。

  得手后的谭明君借口说想回老家看女儿,向陆小姐请了一周的假,约定来年1月6日再回来上班。陆小姐听后不但满口答应,还在结清12月工资的基础上,多给了她100元钱。

  然而,谭明君却在离开陆家时又顺手“牵”走了一只名牌手袋、一根足金项链、一枚18K金戒指和一块足金挂件。

  家贼盗走财物,陆小姐浑然不知,直到男友询问她足金挂件放在哪儿时,她才意识到家中丢失了多件首饰。陆小姐多次尝试通过短信联系谭明君,想劝对方归还手袋和饰物,但谭明君始终不予回复。

  报警后,在民警的提醒下,陆小姐前往银行查询,才发现卡内巨款也被盗。

  警方依据陆小姐提供的谭明君老家住址前去抓捕,发现地址是虚假的,案件一时没有破获。

  今年3月11日,在老家过完年的谭明君以为风声已过,再次返回上海务工时落网。到案后的谭明君悔不当初,退赔了赃款赃物16万余元。

  另一个案子中,钢琴女家教朱某偷走了李女士家一块世界名表、几条中华牌香烟、一部诺基亚高端手机等价值28.1万元的财物。

  徐汇区法院已于日前开庭审理此案,朱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应当建立并完善

  家政服务机制

  徐汇区法院侯荣康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如今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家庭对于家政服务的需求也日趋旺盛,发生在家政服务行业中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盗窃等刑事犯罪。

  “建立并完善家政服务市场规则成为当务之急。”侯荣康坦言,现在的家政服务概念内涵正在日趋扩大,已不仅仅停留在原先所理解的保姆清洁服务,还包括了对老年人护理、对孩子家教等服务项目。而在家政服务概念扩大的同时,家政服务功能却在日渐萎缩。

  现在的家政服务人员往往并非直接受雇于家政服务公司,而是作为相对独立自然人出现。可能是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家政服务公司往往更乐意扮演“中介”角色,从而卸去了一些本应发挥的包括监管雇员在内的功能。

  其实,家政服务公司的经营模式应当是员工制,而非现在的中介制。家政服务公司沦落为家政中介公司,无疑将原本公司所需承担的风险转嫁到了从业人员与雇主身上——从业人员可能面临劳动权益无法保障的风险,而雇主则可能面临家庭财产安全隐患。正是由于这种功能与内涵的背道而驰,家政服务行业才出现乱象。

  同时,侯荣康也指出,诸如贴心保姆卷走19万与女家教牵走名表等案件的发生,与雇主缺乏防范意识有一定关联。雇主自身的防范意识亟待加强。

  侯荣康提出,家政服务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身份的审查核实,同时也应当肩负起对从业人员前期的专业知识技能、礼仪、自身修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职责。另外,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家政服务公司、从业人员、雇主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三方的责权利关系,使三方权益得到保障、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作为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而言,则应当讲究诚信,能够如实地提供个人基本信息,而且本身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

  侯荣康表示,经济发达的城市,家政服务领域的案件发生比较频繁,相关行政部门更应当建立并完善家政服务机制,以避免日后有更多该类型案件发生。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3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291、货物验收不及时应视作质量合格

 
  案情回放:

  浙江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订购了一套水处理设备,价值120万元。合同中约定,验货期限为山东公司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半个月。

  2006年10月,山东公司派员调试完设备后交付给浙江公司,浙江公司在接收单中注明“设备暂收,质量以验收为准”,然后付了80%的货款。

  2008年3月,山东公司起诉,要求浙江公司支付余款。浙江公司却辩称,不付款是因为设备未达到质量要求,无法实现生产目的,并提供了一中介公司出具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测报告。

  但是,一审法院并未采信浙江公司的辩解。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浙江公司须向山东公司支付余下的20%货款。

  说法:

  本案双方明确约定了验货期,浙江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对设备进行检验,但浙江公司直到一年多后山东公司起诉时才提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法院推定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除了要合法经营,也要及时行使权利。消极行使权利很可能像本案中的浙江公司一样,给自己惹麻烦。

  如今,经营者大多很重视货物的质量标准、价格等要素,会在合同中重点加以明确。可是,这些质量标准往往停留在纸上,货物验收反倒成了交易中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交易双方最好对货物验收的标准、方法、时间等具体事项也加以明确约定,注意及时验收。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3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292、没有按时表示接受遗赠就当放弃了

  

  问:

  我伯父去世前留下一套楼房和存款30万元,伯母去世得早,他们只有一个儿子阿勇。由于阿勇成天游手好闲,对我伯父也不好,伯父生前便立了遗嘱,要将他的存款赠给我。伯父去世后,我和阿勇被告知3个月后参加遗产分割。分遗产那天公司加班,我没有过去。可后来他们说我没去,就不能得到伯父的存款了。明明伯父立了遗嘱要给我的呀,为什么我得不到了呢?

  

  答:按照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很遗憾,你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因此丧失了得到遗赠的权利,你伯父的存款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由他的儿子阿勇享有。

  

  

  

  写明只赠给夫妻一方的房产

  就不是共同财产

  

  问:

  我有3个儿子。因为小儿子小时候一直寄养在农村,感觉有点亏欠于他,所以现在想把我名下的一套房子给他。但我知道,小儿子夫妻俩关系很不好,前段时间还闹离婚,我担心一旦他们离婚,小儿媳会把房产分走。我该怎么办?

  

 答: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将依法分割。但是,婚姻法也规定:如果赠与合同中写明该财产只归夫妻一方,这份财产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因此,你可以写一份书面赠与合同,明确将房产赠与小儿子一人。写赠与合同时应写明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情况,特别要注明所赠与房产的坐落、建筑面积及相关权证号,并可以办理公证。在签订合同后,你还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所有权转移到你小儿子名下。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3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293、旅游摔跤带出诸多病 老人去世自己担主责

  
  老太太跟团旅游,没想到一跤摔下去引发了诸多老年病,再也没治好。老人去世了,家人对旅行社不依不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去年4月,黄老太与浦江一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与同村的其他老人一起组成了一个老年团去北京参加六日游。旅游团在天津下了飞机,北京方面派车来天津接团。途中,经老人们同意,旅行社组织他们到天津食品街购物。

  但此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黄老太逛街时不慎摔倒,将左腿摔伤。北京自然去不成了,她当天就被送回浦江,住进医院治疗。

  由于年事已高,病来如山倒,这么一摔,将黄老太原有的诸多老年病也给引了出来,身体一下子就垮了。今年1月,黄老太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黄老太家属认为,老人受伤是旅行社在安排旅行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旅行社应当对她的死亡承担责任。因此,黄老太的丈夫和子女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老太之死是摔伤的后遗症复发及自身诸多病症导致,应自负主要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一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在黄老太摔伤的事件中,旅行社的服务存在瑕疵,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黄老太家属7万余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6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294、“给你40万,帮我顶下这事”

武义一肇事司机与“顶包”者双双被捕

    出了交通事故弃车逃逸,事后又叫了一个“糊涂蛋”来“顶包”,结果双双落入法网。11月12日,经武义县检察院批准,俞耀、雷荣庆分别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被逮捕。
  10月3日晚,武义县高速公路互通连接线白溪路口发生一起车祸,一辆丽水牌照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与一辆横穿马路的三轮黄包车相撞,三轮车车夫与乘客均严重受伤,女乘客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轿车车主弃车而逃。

  次日上午8时,一个叫雷荣庆的人主动来到武义县交警大队投案,自称是该起事故的肇事驾驶员:“车是我开的,发生了交通事故。”民警在随后的侦查中发现,种种迹象表明雷荣庆并非真正的肇事者。经过教育,雷荣庆交代,他是替一个叫俞耀的缙云男青年“顶包”的。警方随后传讯了俞耀,很快,俞交代了3日晚开车撞人后,为逃避责任让雷荣庆“顶包”的事实。

  原来,俞耀出了事故后怕坐牢,于是就想找人顶替。他先是打电话给缙云老家的表哥让他来顶罪,表哥不肯干,他就让武义的朋友帮忙找人,结果朋友找来了雷荣庆。一开始,雷担心自己的驾驶证会被吊销不肯帮忙。俞告诉他“被撞的人只是重伤,在医院抢救”,雷感觉还不踏实。俞耀答应“我会补偿你40万元,如果判刑,再加10万元”,雷心动了,便应承下来。接着,他就按照事先俞对车祸现场的描述,到交警队来“投案自首”。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295、责任方无履行能力转诉保险公司获赔

  
  一起车祸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转而起诉车祸责任方获得法院支持,可胜诉后责任方却无可供执行财产,被保险人又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案情回放:

  2007年1月,慈溪人张某就自己的小客车向宁波某保险公司投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等险种。

  2007年6月3日上午,张某之子驾驶小客车与湖北人董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重型自卸货车车厢受力右翻后压住另一行驶中的现代轿车,造成小客车上包括张某之子在内的三人和现代轿车上共五人死亡,三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张某之子等无责,小客车在事故中报废。经过诉讼,慈溪法院判决董某赔偿张某479281.75元,该赔偿款包括车辆报废损失724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执行,但董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慈溪法院于去年6月拍卖被执行人董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张某以0.91%的分配比例分得金额4361.46元,因案件无继续执行必要,法院裁定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今年1月16日,张某以保险公司未支付保险赔偿金为由,将宁波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72400元。但保险公司却辩称:张某已就车祸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再向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故其责任应该免除。如果张某再起诉将有双重权利,不符合保险法规定。

  近日,宁波中院二审维持了慈溪法院一审的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损失险71 741.16元。

  说法: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予以放弃或者已得到全额赔偿。

  本案中,原告没有放弃对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而是积极向责任方起诉主张赔偿权利,因责任方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法院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现被告又以此理由拒绝赔付原告,与法相悖。至于被告称,原告是否有获得双重赔偿的可能,就第三者经济状况,原告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更不可能获得额外利益。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6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296、劳动者违法挂靠 出事故不算工伤

  
  案情:2007年5月,吴某进入嵊州周某开办的模具加工场(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冲床工作,后周某将包括吴某在内的几名工人挂靠到嵊州市某机械厂,并以该厂职工名义为吴某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2007年12月,吴某在加工场工作时,因冲床突然失灵,将其左手食指冲断。事故后,吴某以机械厂职工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以吴某不是机械厂职工,与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吴某不服,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吴某与周某、机械厂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申请撤诉。经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应予以维持,遂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点评:吴某虽然被周某挂靠到机械厂,并被作为该厂职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但由于加工场与中发厂是两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吴某与机械厂之间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而与机械厂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以机械厂职工的名义申请认定工伤。

  同时,由于周某的加工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因而吴某与加工场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非法用工的劳动关系。所以,吴某虽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仍不能作为加工场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6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297、夫妻离婚后是否应当承担离婚前债务?

  问:

  我于去年10月份借给刘某人民币十万元,约定今年9月份归还。但是,刘某未能如期归还,还与妻子离婚了。我想将刘某与其妻子小乔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连带归还欠款。请问,刘某与小乔对该笔欠款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归还;若离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刘某与小乔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他们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刘某欠钱才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7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298、“九佰碗”惹了“憨哥哥”要赔五千五

 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因门下的“九佰碗”老汤面店(杭州运河店)播放《憨哥哥的歌》作为背景音乐,被判赔偿著作权人5500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酒店餐饮业背景音乐侵权案。
  《憨哥哥的歌》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受托管理的一个作品。今年3月,音著协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九佰碗”,以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广播权为由,索赔3.5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九佰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其经营的餐饮场所的背景音乐进行公开播放,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广播权。

  法院酌情认定了5500元的赔偿数额,并判令“九佰碗”停止以背景音乐形式播放这首歌。

  据了解,同时遭到音著协起诉的还有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凯悦酒店分公司,后凯悦公司主动联系了音著协,在双方达成许可使用的合作协议后,音著协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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