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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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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2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214、卸车轮螺丝泄愤 恶作剧换来刑罚

  云南小伙蒋某是宁波鄞州区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补胎工。7月25日晚7点半左右,福特车司机杨小姐把车停在该服务中心门口。蒋某因该车妨碍生意,要求杨小姐开走,但杨小姐没有理睬。

  蒋某很生气,产生了恶作剧的念头,偷偷将轿车右前轮的5个螺丝全部旋掉。因担心发生大事故,他将车轮向外扳了一点。

  杨小姐没有留意车轮的变化,开走了。转弯时,汽车突然朝右前方倒。杨小姐下车一看,右前轮飞出老远去了。所幸,车上人没受伤。第二天,蒋某自首。

  日前,经鄞州区检察院公诉,法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6个月。

  点评:

  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虽然蒋某采取了一定的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措施,但从其将螺丝旋掉的那一刻起,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就已存在。鉴于蒋某有自首情节,实际上也没造成多大损害,故而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生活中,一个看似不经意的小行为,可能蕴含着巨大的危险。如果明知恶作剧的后果会很严重,那么,还是请你约束自己,免得追悔莫及。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2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215、输红眼的赌徒做起“偷房大盗”

  听说过偷钱包、偷汽车、偷珠宝的,听说过偷房子的么?温州瓯海一赌徒输惨了就动起了这种脑筋。就在他企图将“偷”来的房子卖了套现时,精明的买家识破了骗局。近日,“偷房大盗”林某因涉嫌盗窃罪和诈骗罪被瑞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机警买家发现假房东

  瑞安的王先生想在市区买一套房子,今年9月27日,在中介的介绍下,他看了一套房子。因为觉得不错,王先生很快就和房东“吴某”谈定了价格,并预付了定金30万。

  可之后,心细的王先生发现“吴某”的身份证有问题。经过进一步核实,王先生确定“吴某”的身份证是假的。为了能拿回定金,王先生决定先不打草惊蛇,而是给“吴某”打电话,以再付定金40万元为由,将他叫到了中介公司。

  “吴某”一出现,王先生便严厉地指出他的身份证是假的。这下,“吴某”被吓住了,像竹筒倒豆一样向王先生“交代”了自己做的坏事——不仅“吴某”的身份是假的,连卖给王先生的那套房子也不是他的。

  所幸这一切被及时发现了,王先生的30万元定金被如数追回。“吴某”请求王先生原谅,不要报警。但王先生怀疑“吴某”可能还偷了房子里的东西,于是要求他一同去那套房子看看。就在这套房子里,“吴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了。

  

  请人开锁小偷成“主人”

  原来这个假房东实际姓林,是一个嗜赌成性的家伙。据他自己交代,他曾经因为赌博被公安部门抓过。十几天前,他又输了很多钱,没钱还债。于是,他打电话给远在意大利的朋友李某,李某给他指了一条生财之道。

  李某告诉林某,有一个叫吴某的人现在也在意大利,他在瑞安市区有一套房子没人住,可以去看看。李某还把吴某的详细资料通过手机短信发给林某。于是,当天晚上,林某就摸黑去了。吴某的房子里整晚都没亮灯,林某确定里面没人住。

  第二天,他去请了一个开锁师傅,说自己把家门的钥匙丢了,让其帮忙开锁并给房子换了一副新锁。就这样,林某花了150元后便大模大样地进了吴某家。

  在房子里翻了很久,林某没发现什么值钱的东西,倒是看到房间里有一个上了锁的保险箱。于是,他又花100元让开锁师傅打开了保险箱。

  

  “偷房”转卖露馅落网

  在保险箱里,除了14000元现金外,林某还找到了这个房子的土地证等证件。随后,林某给李某发短信,问他能否利用这些证件骗些钱来用用。

  李某立即给他出主意,让他先弄假的身份证和房产证,这样就可以把房子卖掉。

  于是,林某花了180元制作了吴某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就这样,吴某的这套房子成了林某的“财产”,并被挂到了房屋中介公司。幸亏王先生细心,识破了他的骗局。

  9月28日,林某被瑞安警方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盗窃罪和诈骗罪。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216、小不忍 大祸来

  
  有道是:为人处世两件宝,和为贵来忍为高。“退一步海阔天空,进一步万丈深渊”的确是至理名言,江山市人民法院去年以来审理的几个案件足以说明这点——

  

  案例一:

  区区一棵树 兄弟斗死活

  60多岁的毛大与毛二是兄弟,两家之间又仅一条小路之隔。去年5月26日晚上10时许,毛二在别处喝酒回家时,为一棵苦楝树的事对着毛大叫骂,毛大听后就从家中拿了鳖叉与毛二僵持,不料鳖叉刺中了毛二的腹部。毛某被刺后取了一根钢筋与毛大扭打在一起。扭打中,毛大用柴刀砍伤毛二,又卡住毛二脖子导致其昏迷,随后逃离现场。数日后毛大向警方自首。

  法院审理后,以毛大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案例二:

  仅仅二百元 同学间反目

  王某与金某是初中同学,但金某的哥哥前几年欠了王某200元钱一直未还。一天下午2时许,王某在江山农贸城碰到金某,便要金某替其哥还钱,并吵了起来。双方在拉扯中,金某的脸上被王某甩了一拳。经法医鉴定:金某系鼻骨粉碎性骨折,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鉴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为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

  几寸宅基地 邻里成仇人

  郑某与薛某是邻居。这天下午,郑某与儿子在宅基地上清理地基沟,薛某的妻子以为郑某要建房侵占她的地基,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期间,郑某用木档打了薛某右手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当日,薛某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以上几个案例中,当事人双方或是同事、同学,或是邻里、兄弟,发生冲突的原因也不过是一棵树、几百元钱、几寸宅基地,有的还仅仅是几句言语不合,便升级到大打出手。有的因此犯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又赔钱,实在教训深刻。

  有首诗是这样写的:“千里求书为垛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说的就是做人要宽容大度,遇事先要忍让三分,小不忍则容易酿大祸!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218、白拿手机欠费 要付违约金吗?

 问:

  我大学毕业后,特别想买一部手机,不过,由于囊中羞涩,看着各种款式新颖的手机却只有眼馋的份。最近,我禁不住诱惑,参加了缴纳话费就可以免费领取一部手机的活动,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签约入网后36个月内,每个月最低消费178元话费,如果连续3个月不缴纳话费将被取消服务,同时赔偿3500元。拥有了新手机,每个月正常话费才几十元的我不得不缴上178元的话费。半年后,我没再缴纳手机话费,结果被作停机处理。最近,该公司突然找到我,说我违约了,要我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该支付违约金吗?

  答:你与某公司签订协议领取手机,只要协议是平等、真实的,该协议就合法有效。

  从来信看,你选择以话费换手机的套餐服务时,经营该套餐业务的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交待得很清楚,并没有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公司的责任、加重你的责任、排除你的权利。因此,你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你应当按约定自觉履行缴纳话费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谓免费领手机,实质上是将购机费用分摊到缴纳的话费中,某公司根据协议,从话费分成中收回手机价款。对于话费不多的手机用户来说,如果事先不算好经济账,很可能背负高额的话费负担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219、短信骂情敌 侵人名誉权

  
  

  案情回放:

  李某与男友恋爱两年后,男友却与沈某同居了!李某感情上无法接受,因而对沈某痛恨有加。

  为发泄愤怒,去年9月16日,李某使用手机短信对沈某进行人身攻击:“‘鸡’总是担心自己嫁不出去而抢别人男友的。你不就是一个臭婊子、一个‘三陪女’、一只‘鸡’吗?”   

  此后的三天里,沈某虽一再解释,出现这样结果与其无关,但李某不听,仍连续向沈某发了21条有淫秽内容的短信,对沈某的人格进行侮辱,且言语越来越不堪入目,致使沈某一气之下患病住院,精神也受到了很大伤害。

  说法:尽管李某不是公开对沈某实施谩骂、侮辱,但其行为同样侵犯了沈某的名誉权,必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判断手机短信是否侵害名誉权,同样应以此为据。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要件:通过以手机为载体的书面形式,一再非法、恶意侮辱沈某,致使沈某精神受损。因此,李某应当为此担责。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220、“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确定13个新罪名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确定的新罪名。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了解,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处,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利用影响力”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

  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还确立了12个罪名,并同时施行。

  根据司法解释,4个罪名进行了修改: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新增了9个罪名,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221、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可做强制吸毒检测

  
  公安部近日对外公布了《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规定》明确,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规定》指出,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其中,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规定》还明确,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222、“通吃”几百个账号 网络大盗被诉新罪名

   通过木马程序侵入玩家账户盗卖玩家装备的行为,有新的罪名可以治它了。昨天,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的新罪名,陶锋被云和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起公诉。
  今年2月以来,陶锋向网民“铁血”(另案处理)购得一套针对“通吃”游戏的木马程序,并在互联网上传播,先后获取了数百个“通吃”游戏玩家的用户账号、密码。6月20日下午,他获取玩家“04542334”的用户名及密码,在“04542334”下线时进入其游戏系统,将账号内约60亿“扎啤”(游戏道具)以故意输掉的方式变卖给买家方挺(另案处理)。在这宗交易中,陶锋获利18.98万元。经鉴定,“04542334”游戏账户内的60亿“扎啤”价值33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陶锋为谋取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利用木马程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倒卖获利,造成他人损失3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223、预付了租金的店铺却要被拍卖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起不了作用

  
  王先生在海宁皮革城租了一个店铺做生意,最近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要求他腾退店铺,强制拍卖。王先生懵了:“我明年的租金都已付了!”原来,店铺老板之前已把店铺抵押给了银行。那么,王先生的损失怎么处理?

  

  案情回放:

  王先生去年从海宁皮革城的夏女士那里租了一间店铺,租期从去年10月1日到今年9月30日,年租金33万元。租期快到前,王先生与夏女士又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租期从今年10月1日到明年9月30日。王先生预付了租金10万元。

  但是就在今年租期到期前的一天,王先生突然接到海宁法院通知,告知店铺将被强制拍卖,要求他限期腾退。王先生马上和夏女士联系才知道,夏女士在租给他之前早已把店铺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因夏女士无法还贷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店铺。

  “法律不是规定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吗?付的租金还能不能要回来?”王先生急了,赶紧起诉到海宁法院。

  海宁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调解,王先生与夏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租赁合同,夏女士返还王先生预付的10万元租金。虽然拿到了退还的租金,但王先生还是非常沮丧,毕竟年终的销售旺季就要到了,找不到新的店铺就是一笔损失。

  

  说法:王先生主张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就是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

  但是,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因此,“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出租在先,抵押在后。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夏女士的店铺是抵押在先出租在后,因此银行抵押权的实现不受租赁协议约束。

  那么,王先生的损失怎么办呢?法律同时有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夏女士须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224、醉酒驾车还抗法 司机被行政拘留后面临刑事追究

  酒后驾车被扣证3个月还未到期,又因酒后驾驶未经年审的车辆被查,这个司机竟拖挂协警快速行驶逃窜,还张口咬人……近日,驾驶员胡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回放:

  仙居人胡某在7月份因酒后驾驶被扣证3个月。但是9月10日凌晨,胡某还是和朋友在温岭市区一KTV喝了5瓶啤酒后,开着未经年审的长城越野车回家。途中,胡某发现交警在设卡检查,马上左打方向企图掉头逃跑,但被两名协警拦下。

  协警刘某要求胡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并下车接受检查。胡某先是愣了一下,然后趁协警不备踩下油门,猛打方向逃窜,刘某就挂在车上被带走了。越野车加速行驶,刘某只好双手紧紧抓住车窗缩起双脚,胡某则一边加速一边掰刘某手指,想把他甩下去。直到开到前一个路口,交警设卡拦截,胡某这才减速右转,刘某被甩下车。

  交警让胡某下车接受检查,胡某拒不下车还说了几句威胁的话,当一个交警伸手去拔车钥匙时,胡某竟用嘴去咬,并猛踩油门掉头跑了。最后由于越野车的两只前轮都没气了,胡某只好乖乖停车。

  经检测,胡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0.8毫克/毫升,属于醉酒驾车,胡某因此被行政拘留20天。协警刘某身体多处挫擦伤,擦伤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经鉴定已达到轻微伤。10月1日,胡某行政拘留期满后,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温岭警方刑事拘留。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7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胡某涉及的两项行为都包括在其中: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因此,胡某被公安机关合并处以20日的行政拘留。

  在刑事责任方面,胡某对公安机关的执法,以暴力、威胁方法拖挂协警驾驶机动车辆企图逃逸,致使依法执行公务的协警受伤,触犯了刑律。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检察机关将其批准逮捕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225、明年起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用保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条例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条例明确,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条例指出,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条例明确,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条例包括9章52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226、买了165万意外险,为啥一分没得赔?

  湖州的裘女士曾经为自己买下了4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达165万余元。保险期内,裘女士意外死亡,但是这4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却并不能让裘女士的家人受益,这是为什么呢?
  10月19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罕见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半年多买了4份保险

  裘女士家庭富裕。2007年11月17日,不惑之年的裘女士向中国人寿保险湖州分公司购买了1份保险,保险金额包括国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死亡伤残)15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伤害医疗)5万元、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住院医疗补贴)16200元。保险费6920元,保险期自2007年11月17日零时至2008年11月16日24时止。

  2008年7月14日,裘女士又向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3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自2008年7月15日零时至2009年7月14日24时止。

  这4份保险的总金额达165万余元。

  

  遭遇抓赌慌忙跳楼

  人到中年的裘女士有一个恶习——赌博。

  2008年8月12日晚,长兴县水口乡一家农家乐饭店里,裘女士又和一帮赌友聚集在三楼包厢里豪赌。当晚12点左右,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前去抓赌,赌徒们闻风四散。

  裘女士也慌慌张张地逃离,慌乱中她从饭店三楼阳台东南侧跳下,结果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种死法

  算不算“意外伤害”?

  裘女士意外死亡后,她的丈夫和女儿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65万余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被保险人裘女士不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拒赔后,裘女士的丈夫和女儿向湖州吴兴区法院起诉。

  在法院审理中,裘女士之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成了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词。

  裘女士所投险种的保险条款中规定了多种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保险公司认为,裘女士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才发生意外的,正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同时,裘女士意外之死也并非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所说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公司胜诉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先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吴兴区法院在10月1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裘女士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根据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法院认为,裘女士为了躲避抓赌,从3楼跳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预见到可能造成的伤害,因此裘女士的意外之死不是外来的、突发的客观事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也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裘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所以,裘女士尽管生前买了4份保险,但她的家属却无法受益。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227、技术总监被索12万违约金 用人单位遭遇败诉

  
  经过一审、二审,浙江某能源科技公司还是输了官司。湖州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违约金,于法无据。能源公司要求徐某承担12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情: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40万元违约金

  2006年7月5日,徐某以年薪8万元受聘担任浙江某能源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5年,徐先生保证在2年内使公司产品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如有违约应支付40万元违约金。

  然而,徐某上任不到一年,公司就发生了一起产品质量事故,损失了200余万元。作为技术总监的徐某难辞其咎,向公司出具了《事故报告》,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几个月后,徐某以不适应公司环境及工资未按月发放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当即以严重失职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徐某承担12万元违约金。

  徐某和公司闹僵了。2008年1月1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经结算公司尚欠徐某工资4万余元。

  徐某随后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而公司则以徐未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出反申请。2008年8月1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工资4万余元,并驳回了反申请请求。对此,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仍要求徐某承担违约金12万元。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向劳动者索赔违约金

  只限两种情形

  本案的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徐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了徐某的职责和违约责任,而且徐某也确实对公司发生的质量事故负有责任,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违约金的规定仅有两种情形: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第25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为由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虽然他们之间有40万元的违约金约定,但这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228、婚前买房,婚后登记产权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

  我2007年3月买了一套房。2008年元月,我与姜某结婚,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而今,我与姜某准备离婚,姜某要求分割房子。他的理由是,房子婚后才登记产权,应视为婚后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属夫妻共同财产。他说得对吗?

    答:姜某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子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实要看取得时间。一般来说,婚前取得的属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在于,房屋虽是不动产,取得所有权的标志应当依据物权法规定的“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该规定还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物权法第28条、29条、30条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如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者遗赠等;三、虽属事后才办理登记,但所有权的产生、形成、构成要件,在其他人介入之前已经完成。

  本案的情形正属于其中的第3点,即房屋的购买完成于2006年,那时已经具备了所有权产生、形成、构成的基本而核心的要素与实质要件,仅仅是没有履行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故不能以形式要件来否认实质要件,继而否认本案所涉房屋系婚前财产。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9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229、消费者应对餐饮业九大潜规则说“不”

    

  近日,武汉消协披露餐饮业消费中收取茶水和消毒餐具费、谢绝自带酒水等九大“潜规则”,并就此发布消费警示和点评,鼓励消费者大胆说“不”。

  设置最低消费无效 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此,经营者不能以自己的规定设置“最低消费”。

  茶水费收取应事先告知 通常,消费者到餐馆、饭店消费,经营者应当提供免费的普通茶水。如果消费者要求提供特殊茶水,经营者可在明确告知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收取茶水费。

  消毒餐具收费可拒付 餐馆、饭店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这种餐具应当经过严格消毒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餐具的使用费已包含在酒、茶、饭中,不应另行收费。餐馆、饭店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应视为免费服务,消费者可以拒绝付费。

  禁止自带酒水饮料无理 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因此,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进行酒水消费。餐饮企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违法的,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开瓶收费侵权 根据《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餐饮业经营者往往以“开瓶费”为名,强行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额外“服务”费用,属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

  剩物打包收费不可取 消费者在饭店用完餐将剩余的食物自行打包,饭店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应开具餐饮发票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出具发票,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经营者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

  食物应明码标价 按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收款项目和价格”。

  价外加价属违法 经营者在正常收取服务费的过程中,如果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以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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