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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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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6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270、购买了一些干蝴蝶的“发烧友”获刑11年

  昨天上午,北京市最大一起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在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蝴蝶发烧友夏雯雯低价购买了有“蝴蝶皇后”之称的金斑喙凤蝶等数百只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的蝴蝶干体,被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向他出售蝴蝶干体的张林冬、张华中、石正勇三人也分别获得有期徒刑7年至有期徒刑1年。
  发烧友从农民手中

  购蝴蝶

  26岁的夏雯雯在北京香山脚下租了间房子暂住,并当作制作蝴蝶标本的作坊。因其对蝴蝶的迷恋和精通,在附近小有名气。夏雯雯等人出庭受审的消息曝光后,在香山脚下的标本商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很多人不敢再出售蝴蝶标本。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7年11月间,夏雯雯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未办理过采集证、运输证等相关手续的四川农民石正勇手中,以每只300元的价格购得2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金斑喙凤蝶,经鉴定这两只蝴蝶价值18000元。

  此后,他从湖北一家昆虫标本公司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阳彩臂金龟5只。从标本店老板张华中处购得13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阿波罗绢蝶,价值4万余元。通过网络与四川农民张林冬联系购买蝴蝶,对方给其快递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双尾褐凤蝶50只,三尾褐凤蝶东川亚种173只,经鉴定价值达23万余元。

  

  伙计报警发烧友被抓

  据记者了解,夏雯雯被抓获的过程颇有戏剧性。他雇佣了一个伙计在作坊内帮忙。伙计发现夏雯雯买来的蝴蝶都属于稀少品种,是国家级保护动物制品,于是报警。

  去年11月,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夏雯雯的作坊内起获了数百只属国家级保护动物的蝴蝶。在夏雯雯的电脑中,介绍涉案蝴蝶的图片、文字非常翔实。警方经过调查夏雯雯的电脑和手机通讯记录找到了向其出售蝴蝶的张林冬、张华中、石正勇等人。几人接到警方电话后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夏雯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000元。另外3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听到判决结果后,夏雯雯脸色凝重,还认定自己收购物品的价值鉴定错误,向法官询问鉴定机构在哪里。而四川农民张林冬已泣不成声:“在我们老家,真的不知道卖蝴蝶是违法的。”

  

  发烧友难以接受

  11年刑期

  “上诉,肯定上诉!”宣判后,夏雯雯一口咬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问题。“我知道自己错了,买了受保护的蝴蝶,但是我没有买那么多,鉴定的数量错误。”夏雯雯辩解说,她就是喜欢收藏蝴蝶,买之前也不知道这些蝴蝶是受保护的,有这么珍贵。“我只花了3000多块钱就被判了11年。我觉得很难接受,换了谁也接受不了。”

  夏雯雯始终觉得冤枉,那么买了些蝴蝶就被判11年的刑期,是不是太重了呢?法官解释说,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罪名没有下限,收购1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情节严重程度并非以购买价格来评定的,而是按照这些制品的鉴定价值来认定的,2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将在十年以上。经鉴定,夏雯雯收购的这些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蝴蝶的价值已经达到30万元。因此作出了最终判决。

  金斑喙凤蝶被誉为“蝴蝶皇后”。据悉,在中科院动物研究所的标本馆中,金斑喙凤蝶的橱窗里一直是空着的,一家研究所都没有蝴蝶的藏品足可见其珍贵。此案之后,这两只“蝴蝶皇后”的归属还不确定。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6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271、工作帽没戴好女工被强剪长发 律师称:侵犯了身体权

  24岁的玲玲前天终于鼓起勇气来到广东顺德容桂一家电子厂内,她手持断发,讲述自己被厂方一名女管理员强行剪断长发的遭遇。
  玲玲从纸包中掏出一把被剪断的头发,这段头发约15厘米长。玲玲告诉记者,她11月2日应聘进入容桂大福基村天电电子有限公司。次日上午,她戴好工作帽,开始接受岗前培训。玲玲说,8时许,她在背诵“公司宗旨”时,一名女管理员说了声“注意你们的头发”。不料过了不到5分钟,就听见“咔嚓”一声。“我回头一看,女管理员把我露出工作帽外的头发一刀剪断了。”对方还理直气壮地说:“你没遵守厂纪厂规”。

  前天记者和玲玲来到工厂,该厂负责人召来在该厂上班的女工,她们却不承认当时目击过玲玲被强行剪发。目前,警方正在协调处理此事。

  

  律师:

  强行剪发侵犯了身体权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的陈勇儒律师认为,“女工不许蓄长发”如果作为厂方一条厂规,须通过职工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才有效;即使该厂规是有效的,厂方也应以规劝等方式要求女工自行剪发。陈勇儒说,强行剪去头发,侵犯了对方的人格权中的身体权。即使该员工已自行离职,仍可向厂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还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伤害赔偿。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6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272、我为什么叫板铁道部 原告:没座位事小,残疾人的权益事大

  “就在刚才,我收到通知,我邮寄的起诉状已经被法院签收了。”11月3日10时35分,正在辽宁鞍山家中接受采访的栾启平说。
  11月1日,“中国残疾人互助促进会”代理会长栾启平和残疾人谢文强以铁道部在运营管理的列车上未设立残疾人专座为由将一份状告铁道部的起诉状,寄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残疾人“站”列车很艰辛

  10月16日,由于有急事要赶往山东淄博,左下肢残疾的栾启平和右下肢高位截瘫的谢文强在北京站匆匆买了两张无座票,登上了T25次新空调特快列车。

  由于乘客太多,车厢的过道都站满了人。两人拄着拐杖靠着座位站着,在列车减速或过弯道时,数次险些跌倒,最后实在站不住了,就直接坐在了车厢过道上,来往的乘客只能从他们的头上或肩部跨越。无奈之下,在到达天津站时,栾启平和谢文强在次日凌晨1时左右提前下车。

  记者(简称记):你和谢文强是什么关系?

  栾启平(简称栾):我们是从小就认识的好朋友,还是做就业项目的伙伴。

  记:你经常要出门办事吗?

  栾:以前身体条件好经常出去联系业务,但现在年龄大了,主要是在家里通过网络办公,这次要不是着急去淄博与“残疾人互助促进会”副会长洽谈搭建“助残就业与援助灾区销售产品平台”的业务,说什么我也不会买无座票上车的。

  记:以前出行的时候乘过火车吗?

  栾:以前经常乘火车,但没有这次这么艰辛,以前会提前买座位票,而且都是短途的,两三个小时就到了,像这次这么长时间的没有坐过,一个残疾人“站”火车的艰辛平常人是体会不到的。

  

  打官司不只为残疾人

  经历了“列车惊魂”后的栾启平和谢文强,对乘火车出行产生了畏惧情绪。回家后,栾启平在网上发现,和他有相似经历的残疾人还有不少,而且不光是座位的问题,还有上厕所的问题。公交车上都有“老弱病残孕专座”,为什么火车上就不能设立呢?为了维护自己在内的残疾人权益,栾启平决定状告铁道部。

  11月1日下午,栾启平和谢文强将一份行政起诉状寄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铁道部在其运营管理的列车上未设立“老弱病残孕”专座的行为违法。

  记:是在什么时候萌发了要状告铁道部的想法?

  栾:坦白说,打这场官司是想维护所有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法院会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公正地判,更希望看到铁道部以实际行动为弱势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而且,不单是残疾人出行,老幼病孕出行同样需要帮助。

  记:据说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将全程帮助打这场公益诉讼官司,你是怎么联系到他的呢?

  栾:我是今年10月份去成都参加“残疾人权利保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的时候与周伟教授认识的,当时周教授就对我说,以后不管遇到哪方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事情,都可以找他,他会帮我们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所以当我们在火车上经历无座位遭遇后,我就马上联系周教授了。

  

  希望唤起

  社会对残疾人权利的关注

  11月2日,“全国首例残疾人状告铁道部要求增设无障碍坐席”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表示:“火车上早就该设立残疾人专座,让残疾人站在过道上太不厚道了!”还有网友给铁道部提意见:“可以在每节车厢专门安设几个老幼病残孕的专座,同时把专座设计成比较灵活的折叠式,在残疾人坐不满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健全人乘坐。”更有网友指出:“不光铁道部要关注残疾人的权利,整个社会都应该关心残疾人在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残疾人也是我们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

  记:有没有想到状告铁道部会引来这么多关注?

  栾:预料到会有反响,但没想到有这么大。很多网友支持我们打这场官司,这让我很感动,还是有很多人关心残疾人的,其实在火车上遇到的困难只是“冰山一角”,生活中残疾人遇到的困难还有很多。

  记:你认为残疾人遇到的主要困难有哪些?

  栾:我认为最大困难是就业,这也是我这次打官司的根本原因。我认识的残疾人很多都想干一番事业,但苦于找不到一个可以施展的平台。

  记:有没有想到什么对策呢?

  栾:在多年努力下,我和一些朋友成立了“中国残疾人互助促进会”,我是代理会长,协会今年2月13日在香港注册。我们是一个民间的NGO组织,主要是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帮助。比如,我们现在在卖北川县的茶叶,价钱跟外面一样,但是买我们的茶叶既帮助了地震灾区发展生产,又帮助了残疾人。

  记:那么,你打这起官司另有目的哦?

  栾:是的,我希望通过跟铁道部“叫板”,唤起社会对残疾人权利的关注,进而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记:对打赢这场官司,你有多大的把握?

  栾:从现在的情况看,我预测100%胜诉。我这样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在铁道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新投入运营的动车组上也开始有了残疾人专用的厕所;二是在火车上专门设残疾人专座,本就应该由铁道部去做。

  

  残疾人享有无障碍权利

  11月3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四川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教授,请他谈谈对这起公益诉讼的看法。

  记:为什么会代理这场官司?

  周伟(简称周):这是国内首例残疾人起诉铁道部的案件,我希望能通过这起案件唤起大家对残疾人群体无障碍权利的重视,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出行无障碍的保障措施。

  记:这场官司在法律上有何依据?

  周:无障碍权是残疾人享有的法律权利,我国在1991年就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无障碍权,并对无障碍设施的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铁道部作为管理客运列车的国家主管部门,未设置相应无障碍设施,且未对铁路交通公共运输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或纠正,是一种严重侵犯残疾人无障碍权的行为。这是对残疾人权利的漠视。

  记:对官司有何期待?

  周:希望这个官司打完以后,不光是铁道部,与残疾人日常生活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部门都应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6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273、一起生活10年的伴侣走了 他和小姨子谁能继承遗产?

 
  和老叶一起生活了10年的老伴去世了,留下了一些遗产。老叶以为他是当然的继承人,不料小姨子跳出来说自己才是唯一的继承人,两位年届八十的老人为此闹上了法院。这几天,这个案子在法院调解解决了。

  

  一起生活10年没有登记结婚

  老叶今年77岁了,家住余姚市三七市镇。10年前,老叶和同村的贺大姐走到了一起。贺大姐比老叶大8岁,解放前嫁过一个男人,没有生育子女。16年前,贺大姐的丈夫去世,此后贺大姐就一直守寡未嫁。

  2000年9月,老叶和贺大姐住到了一起。两位老人不想太张扬,只想一起相伴到老,所以没有去办结婚登记。

  今年7月份,已经80多岁的贺大姐因病离世,留下了一间80多平方米的平房和6.6万元的存款。

  

  姐夫和小姨子争遗产继承

  贺大姐有个妹妹,也已经78岁高龄。得知姐姐去世后,妹妹提出自己是姐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要继承姐姐的遗产。老叶不同意。镇司法所和村里调解都不见效。

  贺大姐的妹妹不肯放弃,今年9月,向余姚法院起诉。

  “老伴没有其他亲人,只有这么一个妹妹,平时也不怎么来往,想不到……”老叶想不通。

  法庭上,小姨子据理力争,认为老叶和姐姐不过是同居关系,姐姐生前也没有对遗产继承留下遗嘱,她应该继承姐姐的所有遗产。

  而老叶提出,6.6万元存款是他和贺大姐一起节俭下来的,其中还包括他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姐夫和小姨子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后,法庭组织了调解。在法官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后,老叶和小姨子终于都作出退让,达成了一个遗产分配的方案:小姨子继承2.9万元存款,老叶继承房屋和3.7万元存款。

  承办案件的法官说,这样的调解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贺大姐的父母和丈夫早年已经去世,没有留下其他子嗣,因此贺大姐的妹妹在法律上是贺大姐的合法继承人,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老叶和贺大姐没有登记结婚,只能是同居关系,因此不属于财产继承人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该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老叶与贺大姐同居十年,两人之间存在着共同财产,虽然存款都在贺大姐名下,但是老叶应该分得其中一部分。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274、交通事故变为故意杀人 犯罪嫌疑人遭检方批捕

 
  驾驶无牌车与他人发生车辆刮擦后,为了逃避责任,故意甩下车上企图阻止他逃跑的人,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惨剧。小小的交通事故由此变成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近日,曹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瑞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无牌驾驶员心虚逃跑

  今年10月18日晚6时许,曹明驾驶无牌大货车经过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信用社时,与黄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擦。曹明的车是无牌的,他怕交警处理起来,后果会很严重,所以就想逃跑。

  为了逃跑时不让黄某追上,曹明先拿出一把剪刀将黄某轿车的后轮戳破,然后回到了自己车上发动车子。没想到就在这个时候,黄某和朋友于某跳上了他的车,站在驾驶室外面的两侧。然而曹明没有顾及到两人的安全,还是快速开了起来。

  又甩又震又撞甩人下车

  黄某和于某拼命地喊叫曹明停车,但曹明不予理会,越开越快,还企图将两人甩下车。据曹明供述,“为了甩掉两人,我故意将车开得弯来弯去,在经过一个花坛时,我还故意碰上花坛,想将两人震下来”。

  行驶了一段路程后,曹明发现一侧的黄某不见了,而另一侧的于某继续要求他停车,否则就报警。见甩不掉于某,曹明便威胁于某如果报警就将他撞死。接着,他将车开上旁边的绿化带并撞向绿化带上的广告牌,终于把于某撞了下去。

  逃跑中又撞上其他车子

  逃跑的途中,曹明得知被他甩下车的两人一个当场死亡,一个多处受伤。祸不单行,慌张逃跑的他在仙岩路口又撞上另一辆车,再次企图逃跑时,被对方追上。

  据目击者称,在场桥的车祸现场,曹明逃跑时的车速很快,行驶了约500米后,黄某就从大货车上掉下来并被当场碾死了。而曹明事后说,当时自己的脑子里就一个想法,想把这两个人“弄”下去,让自己跑掉,却没有想到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检察官:交通肇事演变成故意杀人

  曹明将黄某从车上甩下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或(间接)故意杀人罪?瑞安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应当定(间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三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认识,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主观上是过失;而后两种罪在主观上则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本案中,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以四五十码速度开车或弯曲开车会使站在驾驶室外两侧的人掉下受伤或死亡是明知的。但曹明在主观上却为了逃走以免除车辆损坏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死亡听之任之采取放任态度,具有间接故意,并最终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所以应当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6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275、空调安装工坠楼受重伤 自身防护不当自担责任

  空调安装工叶某在安装空调过程中从4楼坠落,严重受伤。平阳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要装空调的温州某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作为受益人应补偿叶某经济损失16万元。

  现年33岁的叶某是从事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的个体户。去年8月份,空调使用的旺季,叶某接到了温州一家工程公司的电话,请他去修理四楼会议室的空调。叶某检查后,认为空调已经无法修理,建议更换。

  当日下午一点左右,新空调送到了会议室。叶某和徒弟一起开始安装。3点多,空调内外机接线安装完毕,只剩下连接内外机的铜管扎带未扎好。叶某于是一人爬上窗户,左脚站在窗沿内侧,右脚踩在窗沿外侧的挡雨板上,左手抓着窗户横档,右手去收拢铜管线。此时,挡雨板突然断裂,叶某从四楼坠落。

  叶某捡回一条命,但身体多处严重受伤。最后经鉴定,叶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护理等级评定为三级护理依赖。叶某为医治花费达60多万元。

  今年3月2日,叶某起诉请他安装空调的公司,要求赔偿70余万元经济损失。

  平阳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应一次性补偿叶某16万元。

  法院认为,叶某未经培训取得从业资格即承揽空调安装业务,在从事高空作业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又踩踏显然不具有承重能力的挡雨板,以致发生事故,叶某自身存在过失,对损害结果应自负相应的责任。在这过程中,空调买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空调买家是叶某承揽空调安装业务的受益人,而且叶某的损失很大,该公司应合理补偿叶某的损失,酌情确定补偿数额为16万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276、子弹被盗窃后果很严重 偷与被偷都有罪

  9年前,他一时好奇,将21发子弹收藏在了家里;9年后,小偷光顾他家偷了子弹,结果小偷和他双双吃了官司。近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私藏弹药的黄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以盗窃弹药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0年的一天,黄某到温州烟厂帮助其外公(因年老已神志不清)打扫房间时,在房内发现一个盒子里装有21发子弹,便将这些子弹带回家藏着。

  今年6月5日14时许,吕某同张某(未满16周岁)经预谋窜至黄某家中,窃取液晶电脑、电脑主机、手机、MP4等财物,还“顺手带走”了黄某非法持有的21发子弹,藏匿于两人的暂住处。当晚,吕某在销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对其暂住处搜查时,查扣了这21发六四式手枪子弹。经鉴定,被盗窃的子弹系制式子弹;被盗电脑等物品的价值共计1038元。

  法院认为,黄某违反弹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吕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明知是弹药而结伙窃取,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弹药罪。

  看来,由这21发子弹引发的后果相当严重:吕某所盗电脑等财物数额不够2000元,尚不构成犯罪,反而是“拿”了21发子弹构成盗窃弹药罪;而收藏子弹的黄某也为自己的一时好奇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9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277、不愿嫁表哥退亲遭非法拘禁

  我国婚姻法规定,近亲禁止结婚。但21岁的陕西石泉姑娘小姜却被家人许配给了自己的表哥。为解除婚姻,小姜前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表哥家退亲,却被非法扣留。近日,汉阴县公安局出动45名警力,才将被扣留了10天的小姜解救出来。
  

  表妹要退亲

  表哥要索赔

  小姜家住安康市石泉县喜河镇千佛村。看着女儿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在自家亲戚的介绍下,小姜的父母将她许配给了家住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23岁的鲜某。据汉阴县公安局漩涡刑侦中队中队长颜显军介绍,小姜的母亲和鲜某的母亲是亲姊妹。今年4月,两家人举办了订婚仪式,小姜就前往广州打工。后来,小姜家人觉得这门亲事有些不妥,准备退亲,却遭到了鲜家人的拒绝。

  “鲜某一家人多次带人去石泉县小姜家闹事,并拿着菜刀威胁逼婚。”颜显军说,万般无奈之下,在广州打工的小姜于10月22日赶了回来,前往鲜家谈退婚事宜。

  在农村,表亲结婚被认为是一种亲上加亲的喜事,看到小姜要退婚,鲜某自然不愿意,便提出索要10万元退婚损失费,最后又降到了5万元,并声称“要么给5万元,要么马上结婚”。而小姜认为,当时订婚也就要了8000元的财礼,把这钱一退就了事了,可鲜家人怎么也不同意。小姜家经济比较困难,拿不出5万元钱,就这样,小姜被扣留在了表哥家。

  

  扣留10天后

  被警方解救

  据颜显军介绍,10月24日,小姜的家人向汉阴县公安机关报警。接警后,漩涡派出所会同漩涡司法所、朝阳村委会干部多次到鲜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调解此事。但鲜某及其家人拒绝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鲜家人不仅非法限制小姜的人身自由,还辱骂和殴打她,小姜的头部也被他们用木凳砸伤。此外,鲜家人多次阻碍前来办案的民警,并阻拦警车。

  11月2日,小姜已被非法拘禁长达10天。漩涡派出所及刑侦队将此情况向汉阴县公安局领导作了汇报。汉阴警方立即出动45名民警,于当晚6时赶往漩涡镇朝阳村,对小姜实施解救。11月3日凌晨2时许,涉嫌非法拘禁的鲜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带回县公安局。

  目前,鲜某等3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9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278、未告知风险虽不属医疗事故也应赔偿

  
  案例回放:

  2009年1月2日,郭女士跌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1骨折并截瘫,医院对郭女士进行了腰椎体骨折后路切开复位+椎管减压+椎弓跟内固定+植骨融合术。术后,郭女士伤情恢复较好。

  15天后,郭女士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眼睛上翻、呕吐、头痛等病状,经诊断为下肢深静脉栓塞。经救治,恢复正常。可仅过了5天,郭女士又因同样的病状而死亡。

  司法鉴定认为:深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年发病率分别为1%及0.5%。在郭女士出现下肢静脉血栓时,医院应行初期预防治疗,并告知风险。而医院却未予溶栓、抗凝、祛聚治疗,且未告知死者或其家属此系死亡率很高的病例,务必采取相应治疗防患风险。如措施到位,虽不能阻止肺栓塞出现,但不至于在病症出现时措手不及。医院之举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治疗措施偏颇且不得力,具有医疗过错。

  日前,郭女士家属经过诉讼得到了医院的赔偿。

  

  说法: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医院同样应作出赔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上述规定已明确:患者既有权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的风险,也有权获得适当、合理的医疗。与此对应的是,医院务必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然后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9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279、一场似是而非的官司

    

  今年3月26日,慈溪浒山的老陈收到法院寄来的一份民事诉状和开庭传票,不识字的老陈听别人读后才得知,自己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的被告。这突如其来的诉状着实让老陈发懵,自己与诉状中的原告马某素不相识,怎会有8万元的借款呢?

  尽管如此,一头雾水的老陈还是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去了法院。庭审一开始老陈就告诉法官,自己不认识原告马某,更未向其借过钱。但是,马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借条原件,借条中清楚地写着老陈的名字。

  法官问老陈:“这名字是你写的吗?”老陈仔细一看愣了,名字的确是他自己写的。老陈想来想去,一年前自己确实借过一笔钱。

  去年2月4日,老陈因做生意进原料急需资金,就向朋友邹某借钱。邹某给钱的时候写了份借条,双方约定借三个月,利息以2分计,不识字的老陈在借款人处写了自己的名字,还当场付了一个月的利息1600元。

  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法院第二次庭审时通知邹某出庭作证,邹某的证词揭开了案件的谜底。

  原来,去年上半年老陈借到的钱是邹某向同事马某借的,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是马某,老陈不识字只在借条下面签了自己的名字,邹某将借条给了马某。三个月不到,老陈就把8万元借款还给了邹某,但邹某给老陈出了收条后又将钱借给了别人,并告诉了马某。

  由于邹某另外还欠马某的钱,就跟马某重新出了欠款手续,总借款数包括老陈归还的8万元。但是,当邹某向马某要老陈的借条时,马某却说身边没有带,邹某讨了两三次后就去了外地,这事不了了之。没想到马某后来拿着这张借条告了老陈。

  近日,慈溪法院对这起似是而非的案子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老陈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某利息款6658元;驳回原告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经常发生,而借条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以及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据。因此,借贷双方签借条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出借人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应事先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应写清楚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等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借贷双方如果有不识字的,可以让自己的亲人或其他可信任的人代自己书写或阅读,并在明确借条内容后签字。借款人还款以后应及时收回借条,如不能收回也要让出借人出具收据,写明还款事实。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9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280、员工因成立工会被解聘 美资公司被判高额赔偿

  在一家美资公司担任人事经理的崔女士,因其在公司成立工会,公司便以她私自提供工会相关申请文件、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使用公司公章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崔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该公司支付崔女士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据崔女士介绍,她与所在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崔女士担任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职务。后来,崔女士在相关上级工会指导和批准下,组建了该公司的工会组织。

  去年12月15日,被告公司以崔女士私自提供工会相关申请文件、冒用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使用公司公章设立工会的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解除与崔女士的劳动合同。

  对此,崔女士认为,她通过合法程序、经过上级工会机关批复后,组建被告公司的工会组织。在组建工会的过程中,她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是在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

  被告公司辩称,崔女士自去年11月1日起担任该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职务。由于她不服从公司管理,公司提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但崔女士认为她是工会主席,应得到工会主席的补偿待遇,此时公司才得知崔女士已非法为公司设立工会。

  被告公司认为,设立工会应以公司的名义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崔女士冒用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使用公司公章为公司成立工会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解除与崔女士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以崔女士冒用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使用其公章设立工会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依据法规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崔女士在上级工委指导、批准下成立工会,她本人同时被选举担任工会主席,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崔女士在入会申请书中书写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并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但成立工会系职工法定权利,无需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崔女士成立工会的行为也没有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9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281、父母将患重病的儿子扔进了海里 让大人和孩子都解脱

  儿子得了阑尾炎,在老家动了手术后,伤口感染导致内脏发炎,马某夫妇带着儿子四处求医,但仍不见好转。看着孩子流脓的伤口和痛苦的表情,夫妇俩决定让儿子早点结束痛苦,于是,他们将2岁的儿子扔进了海里。目前,这对父母已被海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海边惊现男孩尸体

  呼吸着新鲜的空气,聆听着海浪的拍打声,感受着清新的海风,每天早上,总会有很多海盐人到海边晨练。今年7月2日清早,老陈到海边晨练时发现,在望海楼附近的海面上有一块较大的漂浮物。他定睛一看,吓了一跳,原来是一具小男孩尸体,约摸有两三岁大,肚子上包着纱布,头上没有头发,手已经发白。老陈立刻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刻赶到现场。经法医鉴定,男孩为溺水身亡,腹部的伤口为手术伤口。根据这个手术伤口,民警拿着小男孩的照片,走访了海盐县范围内的各家医院。终于,在海盐县秦山镇卫生院,民警找到了小男孩的就诊记录:男孩叫小俊,今年才2岁。通过留在病历上的联系方式,民警辗转找到了在一建筑工地上打工的马某夫妇。看到民警的到来,夫妇俩有些惊讶,又有些激动。

  “我的儿啊,妈妈对不起你!”看着民警手中的照片,小男孩的母亲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情绪。夫妻俩很快就交代了事情的真相。

  

  带着儿子四处求医

  马某夫妇是重庆人,来海盐打工已经有10多年了。2007年5月,他们在海盐生下了小俊。但因为要打工,无暇照顾儿子,所以小俊出生没几个月便被送回老家让爷爷奶奶照顾。今年3月,小俊突然生病,马某夫妇迅速赶回老家,在当地医院给孩子做了手术。为了方便照顾孩子,夫妇俩把孩子接到了海盐,可没想到的是,小俊的伤口很长时间都没有愈合,伤口感染流脓,内脏也开始发炎。

  马某夫妇带着年幼的儿子四处求医,最后还去了上海儿童医院,花去医疗费数万元,但小俊的病情还是不见好转。医生告诉他们,小俊的病并非不能治,但病情很复杂,需要他们提供在重庆手术时医院对手术情况的描述。马某没法提供相关材料,2岁的小俊又才刚学说话,根本无法描述自己的身体情况,所以治疗又耽搁了。

  

  无知父母海边弃子

  7月1日,夫妇俩带着儿子从上海儿童医院回来后,看着年幼的儿子那么痛苦,而自己又求医无门,于是萌生了让孩子死得快点、少些痛苦的念头。

  马某的老家有种说法:病死不治的孩子是讨债鬼,应抛入海中,让其不得超生。于是,夫妇俩抱着孩子来到了海边。海风凉凉的,海浪轻轻拍打着岸边的石头。看着奄奄一息的孩子,夫妇俩沉默了很久,最后,小俊被父亲抛进了茫茫的大海……

  回到租房已是深夜,小俊的舅舅正等着他们。看到夫妇俩只身回来,小俊母亲眼睛红红的,还不停地擦着眼泪,小俊舅舅感觉有些不祥。小俊父亲告诉他,小俊已经在上海死了,医院会处理他的尸体。于是,小俊舅舅按照老家习俗将小俊的衣服及玩具等东西收拾了一下,扔到了郊外。

  7月21日,马某夫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海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编后

  这是一个令人五味杂陈的故事。

  幼小的生命就这么被海浪吞噬,抛他入海的竟是他的亲生父母,更让人心酸的是这对父母杀子的理由:让伤病难愈的小俊早点结束痛苦。

  每个生命都是高贵的,不允许任何人非法地剥夺,哪怕是缔造这个生命的人,这是法治社会中生命权的真谛。也许活着并不容易,但为了延续生命而尽的一切努力才是这个社会生生不息的动力,这则是人类社会繁衍发展的基本伦理。所以,“结束痛苦”的理由看来充满悲悯,实则剥夺了他人的权利、放弃了自己的责任。

  孩子的母亲看到民警拿来的照片,失声痛哭,面对这样的场景,我们无法再指责这对父母何其狠心、冷血,但他们的无知、逃避以及由此造成的悲剧,值得我们每个人铭记、反思。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0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282、被告已赔偿了再诉就没道理了

  
  案情叙述:

  去年4月,原告宁波某工贸公司向被告慈溪某摩托车公司提供970套摩托车塑料外观件毛坯,由被告承揽该外观件的烤漆加工业务,双方约定的价格为100元/套。而被告实际加工烤漆外观件为959套。

  但是,由于设备故障等原因,烤漆出现色差等质量问题,被告交付给原告的烤漆合格外观件仅200多套,其余外观件报废。后来,因质量问题及迟延交货,导致原告对第三方客户违约并承担相关责任,原告不得不重新采购外观件毛坯并贴花、烤漆。

  为计算方便,原告认可被告烤漆的合格外观件为300套、烤漆的不合格外观件为659套,依据外观件毛坯采购价109.6元/套,整车贴花采购价12元/套,烤漆价格100元/套,故原告外观件损失为146034.4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6034.4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为原告加工的定作物并不存在根本质量问题,定作物是根据原告要求加工的,况且在去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已经就原告要求加工的涂装配件质量问题,达成了由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12000元的会议纪要,同时,该赔偿款已在原告已支付被告的加工款中予以扣除。

  近日,慈溪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原告为什么会败诉?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完成加工将定作物交付原告后,在向原告追讨加工款的过程中,因定作物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双方达成了一份会议纪要,明确约定,被告因加工定作物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赔款12000元以了结双方争议。

  被告之所以同意赔款,目的在于彻底解决双方争议的质量问题,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将应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因此,在质量争议实际已了结的情况下,原告在本案中再行诉请被告赔偿质量损失,不符情理也缺乏法律理由。

  退而言之,原告主张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应就此提供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他损失”为146 034. 40元,故对原告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0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283、出租房未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问:

  前不久,李某将一套闲置房租给了我,我们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眼下房价看涨,房屋租金的价格也随之涨了起来。李某要上调租金,我不同意,他竟以我们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向有关部门备案为由,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请问,租赁合同未备案会影响合同效力吗?

  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且,公安部发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都强调要加强租赁房屋的登记管理。

  但登记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因此,李某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备案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想说后悔不容易

  还款不得再要回

   问:

  4年前,我借给朱某5万块钱,当时他写了张借条,上面说他2005年12月底还款。但是他一直没有还,我找他几次,他都说没钱、资金紧张。没办法,今年9月份我向法院起诉。朱某接到诉状后找我,说他还我钱,让我不要告了。于是,我收到他的钱后到法院撤诉了。谁知前两天,朱某跑来找我,说他那笔钱不应该还我,因为法律规定还款是两年的诉讼时效,我们的还款已经过了两年,他没必要再还了,非让我把钱退回去。请问,他说的有道理吗?

  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朱某所说没有道理。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朱某的反悔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10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284、房价如过山车买房客成摇摆女 买房合同被判取消

  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嫌房价高了,林女士要求确认买卖合同不成立,返还首付款;诉讼中,房产市场回暖,房价不断攀升,林女士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金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林女士变更诉讼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签约买房 首付108万元

  今年2月,林女士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与金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女士与女儿共同购买金先生位于长宁区的一套房屋,总价538万元;首付款108万元,余款430万元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双方另约定,林女士若未按期付款,应按未付款每日万分之五向金先生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仍未付款,金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林女士应承担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由于林女士的女儿身在国外,合同上女儿的名字由林女士代为签署。

  2月27日,林女士向金先生支付108万元首付款。当晚,林女士告知女儿签约及付款情况,女儿告诉母亲,经上网查询,发现538万元的总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劝母亲不要购买,并表示对母亲代自己签名所订立的合同不予追认。

  

  协商不成 诉请解除合同

  女儿的意见让林女士决定放弃买房。3月3日,林女士给金先生发了一份电子邮件,称所买房屋经评估最高价为514万元,因为银行只能按该评估价贷款,自己买房有很大困难,要求取消合同。金先生当即电邮回复,要林女士依约履行。

  4月15日,协商未果的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金先生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判令金先生返还108万元房款。5月18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林女士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合同未成立。

  金先生则辩称,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自己出于对原告的尊重和信任,同意原告女儿作为共同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原告在合同上代女儿签字是有权代理。金先生还表示,即便是无权代理,合同对原、被告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价攀升 要求继续履约

  第一次庭审双方不欢而散。金先生于6月3日向林女士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以林女士在支付首期房款后,明确表示其女儿拒绝追认,同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逾期未付第二期房款为由,通知林女士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林女士于6月8日、30日两次回函金先生提出异议。林女士还在6月8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又收回申请。金先生也在6月12日提出反诉申请,要求林女士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但随后又表示在本案中不再提起反诉。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了短暂的“倒春寒”之后迅速回暖,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均节节攀升。对此,林女士和金先生显然都始料未及,但不同的是,两人的心态因此迥然有别。

  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林女士向法院表达了愿与被告调解的意向,同意房价款在合同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然而,由于双方的心理预期过于悬殊,最终没能达成调解协议。

  金先生表示,如果合同依法解除,愿意返还林女士已经支付的108万元房款,但对原告的违约行为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

  

  法院判决 原告有违诚信

  法院在追加林女士的女儿为本案第三人后,于10月14日再次开庭审理。法庭上,林女士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作了180度的反向变更,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并要求金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金先生向法官辩称,双方发生纠纷的真正原因是原告在签约后认为房价高了而反悔。现在合同已经解除,原告诉请确认解约行为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支付首期房款后即与被告交涉要求取消合同,后又主张合同未成立生效,要求返还首付款;之后,在房地产市场回暖,房屋市价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法庭遂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于6月5日解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房价款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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