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手机已成为继报刊、电视、电台、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而利用手机短信进行交往,更成为一种时尚,并有了自己的专用名词“拇指一族”。但是与此同时,大量垃圾短信又成为侵害人们生活安宁、通信自由等权利的祸害。
案情回放:
今年9月7日,龙某连续收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3条住房销售广告短信,因龙某正值上夜班,担心不定时而又与自己无关的短信影响休息,遂回复要求该公司停止向其发送信息。可在此后的两天里,龙某又连续收到13条相关内容的短信。
为讨个公道,龙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该公司辩称:虽然短信内容为商业广告, 但并非一发短信就导致龙某只能接受该项业务,也未包含任何损毁、贬低、侮辱或者诽谤龙某的内容,没有侵犯龙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但是,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侵权。
说法:在短信息发到手机之前,被动接受的用户不可能区分接收到的信息到底是广告还是私人通信,只能选择浏览或者不浏览。但手机的铃声或振动可能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休息,不及时删除,还会影响短信的正常收发。
如果仅发个别短消息,当然不足以构成侵权。但该公司不听劝阻,长时间、多数量不断发送,已违背龙某的自主意愿,侵害了龙某不接收该短消息的自主选择权和通信自由权,使龙某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精神上受到损害。
自主选择权和生活安宁权,属于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中的“其他人格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