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8月9日,宁波某旅游用品公司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约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总保险金额150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07年8月10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9日二十四时止。
2007年8月26日6时许,岑某租用的厂房发生火灾,殃及相邻的旅游用品公司,使其过火面积达500平方米左右。慈溪消防大队对火灾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岑某厂房起火致使旅游用品公司车间的厂房、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不同程度的受损,原材料仓库内堆放的大量原材料等物品被烧毁。
2007年11月19日慈溪支公司向旅游用品公司赔偿保险金252785.89元。理赔后,慈溪支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岑某赔偿252785.89元。近日,经过慈溪法院调解,被告岑某于日前赔偿原告慈溪支公司火灾损失人民币250000元。
评析: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个:
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只能由被保险人自己直接向责任人追偿。
二、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讲,首先,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事故。其次,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债权转移。
三、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且保险人个索赔金额不能超过赔付的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
四、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如已取得赔偿,保险人可以免去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