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搜索

“以案说法”频道

[复制链接]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13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199、小孩扑进老太怀里两人一同摔倒 “拥抱”变成了侵权事件

  一次热切的拥抱会导致什么严重的后果?很难想象,那会是一个侵犯人身权的事件。宁波鄞州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罕见的拥抱侵权案件。

  宁波鄞州的张老太八十多岁了,是个孤寡老人,和邻居相处得非常融洽。隔壁邻居家有个四岁的小亮聪明活泼,和张老太相处得很好。小亮总是亲切地叫张老太“阿太”。

  一天,小亮的妈妈跑到张老太家里找小亮。听说小亮不见了,张老太也开始帮忙找起来,当张老太走到天井边时看到了小亮。此时,小亮“阿太,阿太”地叫着扑向张老太,张老太赶忙伸开双臂去接……哐,小亮和张老太同时摔倒在地。小亮笑着爬了起来,可张老太却怎么也站不起来了,她感觉腿部撕裂般地疼痛。

  张老太被立刻送到医院治疗,结果被诊断为腿部多处骨折,花费了6000多元的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老太构成八级伤残。

  张老太出院后,小亮的父母照顾了老人两天,但因忙没再顾及老人。可张老太因这次受伤,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不小。想来想去,张老太让人帮忙,起诉到了鄞州法院,要求小亮支付医疗费等损失。

  小亮的父母接到传票后委屈地说,确实是小亮把张老太扑倒在地导致其受伤,但他们曾多次告诉张老太年纪大了,不要抱顽皮的小亮。现在出了事,他们也不想看到。

  法院在审理中进行了调解,最终小亮的父母当庭支付了张老太3000元。

  

  点评:这次纠纷用法律的标尺衡量,是一起人身侵权案件。小亮的行为导致了张老太人身受伤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小亮是未成年人,他的赔偿义务应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来承担。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13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是否无效?

  
  

    问:

  我和丈夫结婚时没到法定婚龄,他用谎报我年龄的方式取得了结婚证。婚后,我们生了一个女儿,今年12岁。4年前,我离开他回了贵州老家,从那以后就没和他在一起了。请问,我是否可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提出诉请时已超过了20岁的法定婚龄。因此,法院不会支持。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14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与窃贼签订赔偿协议 糊涂夫妻犯敲诈勒索

  因抓住的小偷是亲戚,再加上报案可能在弥补经济损失上不划算,辽宁省凤城市一对夫妇竟与小偷签订了赔偿协议。凤城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与窃贼协议赔偿的邵国栋、胡光霞夫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邵国栋和胡光霞夫妇是辽宁省丹东市下辖凤城市的某村村民。一年前的一天,小偷光顾了他家。从此,邵家总是隔三差五莫名其妙地被盗。邵国栋曾多次报警,但每次都因缺少线索无法破案。截至今年3月初,邵家先后被盗十余次,损失财物近9000元。在朋友的建议下,邵国栋夫妇花了3000元钱买来监控设备。

  今年3月16日,小偷再一次光顾了邵国栋家。夫妇俩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行窃者是妻子胡光霞的堂弟胡天利。邵国栋当时就要打电话报案,但妻子胡光霞拦住了他:“他是我亲叔叔家的孩子,要报案他就完了。再说,咱们家一年来被盗损失已有八九千了,再加上为防贼安装监控器又花了3000元,这事也不能就这么算了啊。”夫妻俩想了一晚,最终决定让胡天利家赔偿全部被盗的损失,外加安装监控器的花销,共计1.2万元,否则就去报案。次日,在村委会主任和一名村民的见证下,胡天利的父亲和邵国栋签订了一份“私了”协议。

  就在邵国栋夫妇觉得自己事情办得很圆满的时候,公安机关找到了他们。

  法院认为,刑事案件只可以适用诉讼中和解,即必须在司法机关的参与下进行和解。本案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但由于本案中的当事人未采用诉讼中和解,而采取了“私了”的方式,其“私了”协议不能得到法律认可。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14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6亿巨奖引发隐私权和知情权博弈

  河南省郑州市晨旭路8号是一栋外形壮丽的欧式大楼。这里是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河南福彩中心)的办公地点。此次中得3.6亿元超级大奖的得主,必须先走进这座大厦“验明正身”,然后才能“满载而归”。
  

  是真还是假?

  网友:176元买88注

  同一组号“有违常理”

  自大奖公布以来,河南福彩中心的对外科室就没有消停过。“中奖者何人”“得奖究竟是真是假”等问题引来诸多猜测。

  两大焦点颇能代表外界目前的所思所想,第二个问题尤为敏感。质疑者的感性论据主要是:一个人花176元只买88注的同一组号,有违常理,且奖金总额刚好临近奖池的“积水总量”,试问他的自信从何而来?而理性论据主要是不久前发生在深圳的“软件工程师木马篡改福彩数据”案。

  河南福彩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有深圳福彩案在先,河南福彩中心此番高度警惕,开奖后严格核实了中奖彩票的真实性,最终“确定是真的”。

  幸运儿是谁?

  河南福彩中心:

  《条例》在上,随意披露信息是违法行为

  中奖者何许人也?他在何方?近日来,围绕该问题的猜测不绝于耳。在河南安阳,有人说他是安阳钢铁公司职工,有人说他是做钢材生意的个体户……而河南福彩中心声称,中奖者尚未兑奖,甚至从未联络过福彩部门。

  记者向河南福彩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询问中奖者兑奖后的信息披露安排,该名负责人递给记者一本2009年8月印制的《全国彩票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第40条规定,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了奖的不想声张,没中奖的却想知道“他是谁”,有不少人认为:的确,一夜暴富若让世人皆知,会麻烦不断。但福利彩票具有相当的社会性,因此,不少彩民认为自己有权知道奖金的流向,福彩中心也有义务公布中奖者的信息。

  河南福彩中心的负责人表示:充分尊重中奖者的个人隐私权是国际通行的办法。他举例说,今年8月22日,一位意大利彩民花2欧元中了奖金高达1.47亿欧元的“超级乐透”大奖。透过信息披露,人们知道这张彩票是在意大利小镇巴尼奥的一个投注站售出的,但无从获知获奖人是谁。

  该不该曝光?

  律师:如果彩票中奖者该曝光,那赚了钱的股民呢?

  记者就有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波。王波开门见山地作了一组生动的对比,以劝导那些拥有强烈好奇心的公众充分尊重中奖者的隐私权:如果彩票中奖者要曝光,那赚了钱的股民呢?如果没中奖的彩民可以要求公布中奖彩民的信息,那么,赔了钱的股民也应该可以要求公布赚到钱的股民的信息。因为,股票和彩票在性质上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两者都是带有投机性质的投资行为。

  公开中奖者信息,可能对其财产权甚至生命权构成威胁。与这两项权利相比,公众的知情权显然是次要的。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1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3、代人抄水表摔断两根肋骨 小区窨井盖伤人物业被判赔偿七成

  
  施女士替朋友去抄水表时踩到了一个窨井盖,窨井盖翻转起来,施女士失去重心,摔断了两根肋骨。施女士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索赔,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抄水表遭遇飞来横祸

  今年初,湖州的施女士受朋友之托,帮朋友代管湖州市金泉小区的一套住房。

  3月22日上午,施女士叫了一个小姐妹一起到金泉小区,为代管的那套房子抄水表。水表箱在该幢房子后面的草坪上,施女士抄完水表返回时,一脚踩到了地上的一个窨井盖,没想到窨井盖突然翻转起来,施女士掉了下去,而翘起的窨井盖反弹回来重重地砸在了她的胸部。幸好施女士本能地抓住了窨井的边沿,在小姐妹的帮助下,施女士爬出了窨井,但胸口却疼痛难忍。

  到医院一检查发现,施女士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4天后,施女士又在家休养了3个月。

  

  向物业公司索赔

  事发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问题窨井盖进行了修理,但没有对受伤的施女士进行赔偿。

  今年7月,施女士向吴兴区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3万余元。

  施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合理的物业管理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窨井没有及时进行修缮,直接造成了使她受伤的事故,依法应对原告所遭受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庭审中,物业公司说,窨井位置处于草坪的死角,没有被杂草盖住,是可以看得见的,原告抄水表不应该往那条路走。事故发生后,他们一直听说受伤的是个男的,现在怎么变成女的了。

  

  物业公司被判

  承担7成责任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吴兴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成赔偿责任,即赔偿施女士5000余元损失。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其管理区域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施女士跌入窨井而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施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抄水表过程中,也应有自我安全的注意义务,所以在该起事故中,施女士也应自负部分责任。法院因此酌情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成赔偿责任。        

  对于施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因其受伤程度较轻,既未造成重大伤害,也未因伤致残,故不予支持。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14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4、房门反锁竟两次被人推门而入 春光乍泄旅馆道歉赔偿

   在温州打工的江某夫妇入住一家旅馆。没想到,睡觉时两次被人推门而入,导致夫妻俩春光乍泄。近日,经过当地工商部门调解,该旅馆经营者向江某夫妇当面道歉,免除25元的房费,并赔偿200元。
  今年9月23日凌晨1时,江某与妻子来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的一家旅馆住宿。经服务员安排,夫妻俩入住了该旅馆的一间客房。之后,夫妻俩反锁房门休息。到了早晨6点多,一名男子突然推门进入,看到夫妻俩躺在床上后,便赶紧离开。江某赶紧起床,发现房门是开着的。于是,江某重新反锁房门,继续睡觉。

  早上8时许,服务员又推门进来了,看到房间内有人,就退了出去。江某想:房门不是反锁了,怎么还有人不断进来?经检查发现,原来门锁是坏的。江某很生气,他认为,旅馆提供的房间门锁损坏,导致他人可以随意进出,使得他和妻子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要求该旅馆赔偿。但是,双方协商不成。

  于是,江某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瓯海工商分局梧田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江某表示,当时他和妻子都没有穿衣服,陌生男子和旅馆服务员先后进入房间,致使夫妻俩身体曝光,隐私权受到了侵害。他要求旅馆经营者赔礼道歉并赔偿6000元精神损失费。

  该旅馆经营者表示,旅馆在门锁未修理好之前安排旅客入住,导致他人无意进入江某的房间,确实是旅馆的责任。为此,旅馆愿意退还江某夫妇25元的住宿费。

  调解人员认为,江某夫妻俩因旅馆的房间门锁损坏导致他人进入,其隐私权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旅馆经营者应该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江某夫妻俩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赔偿过高,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旅馆经营者向江某夫妻俩当面道歉,免除25元的房费并赔偿200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15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5、温州蓝光老总 虚假出资领刑

   由临安市检察院公诉的温州蓝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蓝光)总经理吴焕雷及其雇佣人员季树财涉嫌虚假出资一案,临安市法院于10月1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出资罪判处吴焕雷有期徒刑2年,判处季树财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该院审理查明:1998年上半年,省里批复同意按一级公路标准改建02省道临安玲珑至昱岭关段。温州蓝光与临安交通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临安交通)达成协议,约定由温州蓝光出资8000万元、临安交通出资2000万元成立浙江临安蓝光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安蓝光)经营该项目工程。吴焕雷、季树财等人代表温州蓝光筹建临安蓝光。

  同年6月23日,吴焕雷等擅自以公司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为依据,违规刻制了尚未成立的临安蓝光公司章和财务专用章。因温州蓝光自身无出资能力,吴焕雷、季树财联系了某银行及温岭二建,以温州蓝光和临安蓝光为甲方、温岭二建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在1998年8月将4000万元存入温州蓝光指定账户,同时甲方按乙方的同等金额给乙方银行承兑汇票,甲方保证给乙方一定的公路施工权并支付乙方利息等。吴、季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为保证资金安全,提出须以筹建中的临安蓝光申请汇票。吴、季等人为此虚构临安蓝光与温岭二建进行钢材买卖的事实,由临安蓝光作为承兑申请人和出质人,向该银行申请期限为6个月、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收款人为温岭二建的银行承兑汇票,从而换取温岭二建4000万元汇入临安蓝光在该银行的账户。同年9月1日,该款项从临安蓝光账户划入该行温州蓝光账户,当日又划回临安蓝光账户,完成了验资。同年9月17日,临安蓝光注册成立。

  1999年2月,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后,温州蓝光一直未将4000万元存入该银行临安蓝光账户。吴焕雷、季树财等人在银行的违规帮助下,将临安蓝光汇票到期日前应付的4000万元票款转为临安蓝光的短期贷款,致使临安蓝光成立后即因温州蓝光未投入注册资金而负债4000万元,并为此支付巨额利息,影响了02省道临安西延工程施工进度,给临安蓝光造成重大损失,最终导致无法正常经营。2000年11月,经诉讼调解,临安蓝光归还该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临安市法院认为,吴焕雷身为温州蓝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季树财身为温州蓝光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出资罪,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亲属、社会各界群众、新华社等多家媒体记者共70余人旁听了当天的庭审。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1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6、网上秘书会不会泄露商业秘密 法律监管要跟上

  早上8时,费新强准时坐在电脑前,照例先查看手机短信、未接电话和电子邮箱,然后开始一天的工作。“今天,我要帮江苏徐州的一位女士撰写1000字的演讲稿,还要完成为温州一家服装商场策划的国庆营销计划,晚上12点大概都下不了班。”
  温州的小费每天都做着类似的工作。然而,他并不是某家企业的秘书,而是和一群志同道合的年轻人,通过名为某“秘书网”的网站联系业务,为许多素未谋面的客户提供远程服务。

  

  网上秘书分兼职和专职

  湖北人小费和同伴在温州租了一间不到20平方米的小屋作为办公室,带上自己的电脑,专门提供网上秘书服务。“现代社会,各个领域都需要撰写大量的报告、计划等,各类文稿的市场需求量很充足。而且我们的资金不足,网上秘书工作投入的成本比较低。”

  “其实这份工作也可在家单独进行,许多人选择在家做自由的网上秘书或是业余时间从事这项工作。我们主要是考虑到几个人协同作战效率更高。”小费说。

  在山东青岛一家合资企业工作的小冷,就是一个业余的网上秘书。“当你在工作中受到困扰时,当你遇到问题无暇分身时,请到网上秘书屋来,我们将根据你的需求提供针对性的优质服务!”3年前,小冷在网上发了这样的帖子,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网络秘书工作。

  小冷学的是行政管理专业,又在企业上班,因而主要提供“资料的整理与加工、社会经济信息资料的调查与整理、商业计划书的制作方案与建议”等商务服务。“主要是工作不太忙,想利用业余时间赚点钱,就加入了网络秘书大军。”3年来,小冷总共只接了8个业务,赚了2300元。“主要是宣传不到位,我只是在网上发发帖子。”他说。

  对于小冷而言,网上秘书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增加收入的一个途径;对于小费来说,没有固定工作作为退路,则把这份工作当成了事业。他和同事在大街上发海报,在博客、贴吧、论坛等广泛发帖,想尽各种办法寻找客户。工作的起步是艰难的,“开始的几个月,我们只接了十几个单子,仅能维持房租和几人的伙食开销”。

  但随着宣传力度的扩大和任务的出色完成,他们的业务越来越多,团队也扩展至10人。这些人中,最小的23岁,刚从大学毕业,最大的也才26岁。“从事网上秘书工作的大多是年轻人,具有一定的网络基础和专业知识,而且脑子活、有拼劲儿。”小费总结道。

  

  网上秘书良莠不齐

  “根据文稿的难度和字数不同,工作的酬劳从几十块到几千块都有。”每个人的业务量不同,薪酬也有差别。“现在,我们业务少一点的一年能挣几万元,多的能挣十几万元。”小费说。

  现在,小费的同事正在做的一个50多页的PPT,报酬是80元。去年,一位客户与小费联系,请他写一份计划书,争取一家漫画公司在浙江金华地区的代理权,小费和同事花了3天时间完成,收了500元。

  今年2月,小费和同事制作了一个名为某“秘书网”的网站,进一步拓展业务。通过网络招募了60多个兼职人员。“秘书类网站一般都是免费阅读的方式,以吸引用户;也有采用会员式的收费制度,以包年或包月等形式收费。”以另一家“秘书网”为例,用的是会员制:用户支付50元注册一个会员号,可查看500篇文章;支付200元则成为高级会员,可随时登录这个网站阅读所有文章。

  然而,网络世界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南京大学的研究生小高表示,他写论文时,曾委托一家网上秘书屋进行辅助性调查,“先预付了200元定金,后来再联系时,不是没人接就说打错了”。

  小费说,为了确保能收到钱,网上秘书服务一般都会先收一部分定金,工作完成了再收另一部分报酬。“的确有少数人打着网上秘书的旗号通过网络行骗,但是这样是不可能长久维持的。诚信和实力才是网上秘书的通行证。”

  

  信息安全性遭质疑

  南京沪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翮对网上秘书的保密性提出了质疑。“秘书工作具有保密性,如果失去‘秘’就成了‘文书’。聘用网上秘书,我们根本不知道对方的来历,万一泄露商业机密,岂不是很麻烦?”另一家电气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如果聘用网上秘书,对他们的工作不满意,无法保证他们能够退款或赔偿。”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说:“注册网站一般都要到各地信息产业局备案,如果注册实体公司,出现问题时需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如果是个人名义则要追究自然人的责任。对于网上秘书服务质量问题可提前签订协议予以规定。如果存在泄密行为,理论上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但事实上取证非常困难,如何证明就是通过网上秘书泄密的?”他建议,如果企业采用网上秘书,要注意保密,商业机密不要被对方看到,一般的文字工作则要注意提前签订相应合同。

  此外,王勇表示,秘书网站如果收费,应缴纳税收。但事实上,现在小型网站太多,难以核查其营业额,工商部门对其监管比较放松。如果网站不收费,个人以网站作为平台联系业务,那么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通过网上交易,消费者一般不会收取发票,因此难以核查。“目前,对于网上秘书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网络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的经济方式,相关部门应及时完善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监管。”他说。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15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7、典当公司这笔生意是怎么做砸的?

    典当公司支付了典金,质物也进行了登记,借款人到期未归还典金,但是典当公司手上的质权却起不了作用。这是为什么呢?丽水莲都区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宝马车典当纠纷案,因质押的宝马车没有实际交付给典当公司,因而质押权不生效。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8日,丽水的李某和当地一典当公司谈妥一辆宝马越野车典当事宜。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典当公司支付给李某典当款50万元,李某将其所有的宝马越野车质押给该公司,当期30天。之后,双方对抵押车辆进行了登记。同日,李某又出具《车辆代保管承诺书》,约定质物宝马车由李某负责代保管一个月,期间车辆出现被盗、损坏等一切责任由李某负责。

  典当期满后,李某未能按期归还典当款,双方协商后,续当到当年8月5日。到期后,除了当期内的综合费用和利息外,李某仍然没有归还典当本金,也没有将质押的宝马车交给典当公司。

  今年6月4日,典当公司将李某起诉到丽水市莲都区法院,要求归还典当款本金50万元,支付从2007年8月6日起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综合服务费和典金利息(加20%罚息);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0800元。

  近日,莲都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典当公司50万元借款,并自2007年8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0800元。

  

  说法:

  从判决结果可见,这起典当纠纷最终变成了无质押担保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典当公司诉求的典当综合服务费和典金利息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是因为,宝马车典当属于动产质押,但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物没有交付,质押权不生效。

  此案中,质押物宝马小型越野车虽经过质押登记,但质权人原告典当公司又与出质人李某签订了保管合同,机动车一直由李某代管,并没有实际交付给典当公司占有,质权不生效,那么典当公司据此请求的典息和综合服务费也就于法无据。因此,典当公司与李某之间实质上只是无质押担保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15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8、农民建房系民生 法院审理须谨慎

    

  2007年11月,浦江县某村村民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约定,由村委会给蒋某安排两间房屋宅基地,蒋某交纳“屋基指标费”8万元和交村委会的押金1万元;村委会负责在2008年10月底前,为蒋某办理好房屋建造所需的许可证、土地证及规划工程许可证;如有关部门不批准建房,村委会须全额退还指标费、押金及利息等费用。   

  但是,过了双方约定的期限,经蒋某多次催促,村委会还未办好“三证”,致使蒋某的房屋建工迟迟未能开展。于是,蒋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房协议合法有效,且该用地指标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没有证据表明建房所需的“三证”无法得到批准。因此,法院认定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点评:类似的现象在农村时有发生,这类纠纷的处理涉及到了村委会对所收取的指标费使用、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及期限、相关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一旦处理失当,往往导致并加深村民与村集体组织之间的矛盾,甚至产生村民非法占地的现象。

  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需要审慎审理。首先,要从法律角度来慎重判断村委会收取村民“屋基指标费”协议的效力。其次,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要求出发,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力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性,又保障群众的利益合理化。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9、他在母亲腹中时 父亲遇车祸身亡 遗腹子获得车祸赔款权利

  今年3月5日刚出生的胡某,仅7个月大就当起了原告。近日,宁波北仑区法院判决胡某获赔生活费2.5万多元。
  去年7月18日晚,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开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撞了一名行人(系原告父亲),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此时,胡某尚在母亲腹中。

  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张某负全部责任。据查,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

  经调解,死者家属与物流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第4条约定:“死者遗腹子经保险公司协商同意,于出生后凭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规定核定。”后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了第4条外的相应赔款义务。

  胡某出生后,向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他母亲就以胡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抚养费4.5万多元。

  面对几个月大的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两被告都辩称胎儿应排除在被抚养人范围之外。保险公司还认为,原先协议的第4条约定系一个附加条件的约定,其生效需经保险公司同意。

  北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在本起事故中,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第4条中就死者遗腹子的赔偿问题有明确约定,该条款对胎儿的权利作了相应的保留,这也符合法律的相关精神。故在胎儿出生为活体后,原告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据此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而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应为那家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公司非赔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该协议对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据此,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2.5万多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2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210、交强险该为醉驾事故埋单吗

  
  无证且醉酒驾驶导致一人无辜死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受害人损失后,向肇事司机和车主追偿。近日,宁波江北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08年11月6日,一辆货车在宁慈公路上撞了一辆电动车,骑车人死亡。货车司机是安徽人吴某,车主是安徽人杨某。

  事发后,吴某逃逸。交警认定,吴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后,吴某被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受害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限额内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

  赔付后,保险公司将吴某和杨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11万元赔款。

  

  争议焦点: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保险公司对11万元死亡赔偿金是否有追偿权。

  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无驾驶证,又是醉酒驾驶,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的11万元,不是理赔,而是垫付。

  而吴某提出,交强险属强制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除非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才可不赔。保险公司支付的11万元是履行赔偿义务。

  车主杨某则说,对事故他并不知情,车是他姐夫擅自交给吴某驾驶的。

  

  法院明断:

  江北区法院于9月1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吴某归还保险公司垫付的11万元赔款。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所以,本案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

  此外,吴某既无证又醉驾,肇事后还逃逸,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也是重大违法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由保险公司埋单,无异于纵容,将对社会带来巨大危害。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211、债务人遭软禁坠楼身亡 债权人因“跟随”赔钱获刑

 
  为讨回欠款,他将债务人叫来吃饭,期间要他还完钱才能离开。因警方介入,他同意债务人离开,但表示“你走到哪就跟到哪”。最后,债务人从3楼跳下致颅脑损伤死亡。他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回放:

  江西人黄某帮老乡陈某推销黄沙、水泥,期间收了部分货物自用。后来,他写了一张欠条给陈某,载明欠款2.1万元。但过去近一年,黄某都没还钱。

  2008年10月14日,陈某约黄某到自己的租住房一起吃饭。席间,他要求黄某还款,但黄某称自己没钱。气愤的陈某叫黄某“就住在这里,到还清钱为止”。次日凌晨,陈某叫来徒弟米某看管黄某。

  一夜未归,再加上接到黄某催还欠款的电话,黄某家属知道黄某被“扣住了”,报了案。警方给陈某打电话,讲明法律责任和利害关系。陈某担心自己犯罪,遂同意黄某离开,但同时表示“今后你走到哪我就跟到哪”。黄某无奈之下,出来后又回到了陈某的租住房。

  10月16日凌晨,陈某再次打电话给米某,要他来租住房看住黄某。当天早上,陈某有事离家,将租住房反锁。当天9点30分左右,黄某从3楼跳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系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控辩:

  陈某和米某被绍兴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因为其行为导致黄某无法忍受而跳楼。对该指控,陈某和米某并不认同。

  陈某认为,他没有打骂黄某,也不是其行为导致黄某坠楼。其辩护人认为,陈某从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时起到黄某坠楼时止,期间的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陈某因害怕触犯法律让黄某离开,期间虽然陈某一直跟着黄某,但此时黄某没有失去人身自由,陈某的行为不是非法拘禁,因此,黄某的坠楼与非法拘禁没有关联性。”

  

  下判:

  绍兴县法院认为,陈某虽同意黄某离开,但陈某的跟随给黄某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陈某次日叫米某看管及反锁房门的行为,反映了陈某有非法拘禁的意图和行为,因此应认定陈某、米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此外,陈某和米某因非法拘禁行为形成了对黄某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注意义务,他们疏于安全注意,最终发生了黄某坠楼死亡的结果,可以认定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承担其中的70%,米某承担30%。

  日前,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赔偿黄某家属12.7万元;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黄某家属5.4万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2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212、两箱衣服到意大利被“遣返”“旅游费”应由快递公司出

  3箱衣服从温州寄到意大利,其中2箱因没有清关文件被意大利海关退回。物主陈女士因此告了快递公司,要求退还运费。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陈女士买了3箱衣服,并委托温州市亚航公司快递至意大利,支付运费4000元。衣服抵达后,当地海关对其中两箱进行了抽查,发现没有清关文件,而陈女士和收件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按当地规定,这两箱衣服要么就地销毁,要么退回给寄件人,而退货将产生1万多元的费用。因陈女士不愿承担运费,最终快递公司要回了这批衣服。

  事后,陈女士将快递公司告到温州鹿城区法院,要求交还衣服、退还两箱衣服的运费2666元。日前,法院判决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支付了邮寄费用,快递公司应按约将物品邮寄到目的地,而其中两箱衣服无法寄到,已构成了违约。快速公司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责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0-22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213、特殊号码的来电可回拨核实 对非常规“出警”要警惕

网络公司修改来电显示与骗子“连坐”

  “公安局”来电称账户有危险,钱女士依言将钱转入指定账户,被骗50万元。近日,一诈骗集团被宁波江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案犯中,有为骗子提供来电显示修改服务的一家网络通信公司的负责人。

  

  “公安局”来电骗走50万元

  今年7月,年过五旬的钱女士接到“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某警官”的电话,说她的银行卡可能被人盗取了密码,在武汉市恶意透支,要求配合接受调查。

  钱女士搁下电话后就拨打114查证,发现来电号码确实为武汉市公安局的。很快对方又打来电话,这时钱女士已相信对方。

  对方盘问一会后,要求钱女士到武汉报案,或把银行卡里的钱存到“安全账户”。钱女士将家里的50万元存款汇到了对方指定的账号上。事后,武汉警方证实,他们根本没有打过这个电话。

  今年6月28日前后,宁波、台州、绍兴、金华等地发生多起此类诈骗案。浙江省公安厅召集各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破了案。

  

  网络公司助纣为虐“连坐”

  犯罪嫌疑人陈某交代,他在厦门经营一家网络通信公司,为客户提供网络电话和服务器的维护服务。客户曾某提出要租用该公司的通话线路,并提出要有来电显示修改功能。

  陈某感觉到曾某很可能是利用这一功能进行诈骗,但为了赚钱,他同意了,还为他们配备了电话群呼系统。在多次交易中,陈某共计获利50万元。

  10月12日,陈某、曾某等3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江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

  要求转账的电话应回拨看看

  网上有很多提供来电显示修改服务的公司。那么,如何识别类似骗局呢?检察官咨询了移动和联通公司相关人士。据介绍,这种来电显示修改方法只能伪装号码,回拨的话,接通的是真正的机主。所以,在接到显示为特殊号码的电话时,最好的核实方式是直接回拨。

  而对那些自称办案机关的来电,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明确法律程序,两名以上民警出示相应法律文书才能开展办案调查,可以从这一点识破电话里要求协助调查、转账等骗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象山同乡网 ( 京ICP备10005750号 )

GMT+8, 2024-11-5 23:27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by 54xsr.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