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达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尹某利用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缴纳税款。前不久,龙游法院一审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0元。这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罪名。
浙江亿达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30日。2001年2月,该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尹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1年初,该公司经审批成为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4年,国家规定,残疾职工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全额返还的优惠。亿达公司在不符合该标准的情况下,为逃避缴纳税款,由尹某指使公司员工采用虚增残疾职工数、少报生产职工总数的手段,编造虚假的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骗取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全额退税,共计1280254.59元,占被告单位当年应纳税额1630728.72元的78.51%。
今年7月3日,龙游县国家税务局对亿达公司下达追缴2004年度应缴税款的通知。7月18日期满,被告单位未按通知缴纳税款。
说法:刑法修正案(七)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其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亿达公司系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牟取本单位的非法经济利益,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280254.59元,且占应纳税额的78.51%,亿达公司与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