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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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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5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59、婚后才知丈夫患有乙肝 妻子染病起诉要求离婚

  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江西南昌人徐芳与陈胜相识。一段时间下来,彼此产生了好感。4个月后,两人喜结连理,步入婚姻的殿堂。
  婚后几个月,陈胜和徐芳沉浸在甜蜜的爱情之中。但是,幸福被一次体检打破了……

  婚后才发现丈夫患病

  2007年7月的一天,陈胜从医院体检回来后,便一直闷闷不乐。徐芳追问原因,陈胜百般无奈之下,告诉妻子自己患有乙型肝炎。徐芳大吃一惊,但还是劝说陈胜赶紧去医院治疗。

  此后,虽经过治疗,但陈胜的病情仍未“明显好转”。2008年的时候,陈胜的乙型肝炎转为了肝硬化早期。

  得知陈胜患有乙肝后,徐芳的父母便非常担心:“和一个乙肝患者朝夕相处,女儿万一被传染怎么办?万一对以后生下的宝宝有影响,又该怎么办?”

  想到这里,徐芳的脑海里闪过了离婚的念头,这个想法也得到娘家人的赞同。但到了陈家,这一建议遭到陈胜的强烈反对。

  在多次争吵之后,今年2月17日,徐芳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她与丈夫离婚。

  法院受理后,此事也引起了市民的议论。

  一些市民对徐芳的处境表示理解:“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男方隐瞒病情是一种欺骗。况且,一方患有乙肝会影响到下一代,将来孩子很可能一出生就患有疾病,这将会成为家庭难以承受的重负。”

  也有市民抱着另外一种观点:“夫妻之间应该患难与共,徐芳不能仅仅因为丈夫有病就提出离婚。因为夫妻双方结婚后,都需要对婚姻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仅是法律责任,还有道德责任。”

  

  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

  徐芳在法庭上称,陈胜患有大小三阳以及肝硬化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后来,她自己去医院检查,才得知也被陈胜传染了。她认为陈胜没有进行婚前检查并隐瞒了病情,才使得自己与其结婚。如今双方感情基本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决她与陈胜离婚,并要求陈胜支付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芳与陈胜经人介绍后恋爱结婚,已经共同生活了两年,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陈胜患有乙型肝炎并转化为肝硬化早期,为此徐芳与其争吵,但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陈胜又当庭表示不愿离婚,并表示正在积极治疗,希望徐芳与其共渡难关。另外,徐芳以“陈胜患有乙型肝炎及肝硬化系重大传染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但由于乙肝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故根据有关规定,法院驳回徐芳的诉讼请求。

  

  “乙肝离婚官司”的警示

  据了解,夫妻一方患有乙肝,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其实并不鲜见,法院大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法官孔庆波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且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不过,此案也带给人们一个警示。承办法官表示,传染病也是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一个“隐患”。为了自己的健康,也为了家人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应该多加关注身体健康,尤其在现在不强制要求婚检的情况下,不应该图省事而放弃婚检,以免将来平添大麻烦。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5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60、温州姑娘整容后遭“非议”要医院赔偿

  温州姑娘刘丽颖因不满意自己的“塌鼻子”而到美容医院整容,希望以此给亲友带来惊喜。不料因为村里淳朴的民风,大家根本就不能接受这种“人造鼻子”,经常在其背后指指点点。这一切让刘丽颖精神上饱受打击,整天将自己关在房间里,茶饭不思,夜不成寐……
  

  姑娘整容寻找自信

  今年24岁的刘丽颖出生在温州的一个农村家庭,父母靠务农维持着一家老小的生活。刘丽颖长相清秀,唯一不足是鼻子有些塌。刘丽颖记得从小街坊邻居就喜欢叫她“塌鼻妹”,所以她对自己的鼻子很不自信,总是觉得自己长得很丑。

  几年前,刘丽颖到上海打工。其间,她在报刊杂志上看到了各类美容广告,终于抵挡不住这些广告的诱惑,产生了通过整容改变自己形象的想法。于是,刘丽颖来到上海市长宁区一家美容医院咨询,医生的承诺使她对美容手术的信心倍增。

  2008年10月,刘丽颖花了近3万元进行隆鼻手术。通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刘丽颖欣喜地发现,经过整形的鼻子真的比以前高了许多。 “从此就可以和 ‘塌鼻妹’的称呼永别了,我肯定会让爸爸妈妈和儿时的小姐妹们感到惊喜!”想到这些,刘丽颖暗自高兴。

  

  回乡饱受村民“非议”

  今年春节,刘丽颖回到老家。在村口下车后,她拖着行李直接冲到了自家的田里。正在劳作的父母见到突然出现的刘丽颖,刚开始似乎有些陌生……

  此后,刘丽颖到亲朋好友家串门时发现,大家都用异样的目光看她。刘丽颖觉得,在他们的眼里自己完全成了一个陌生人。也许因为农村淳朴的乡风,大家根本不能接受这种“人造鼻子”,村子里经常有人在她的背后指指点点,似乎都在躲避她。

  原本性格就比较内向的刘丽颖觉得自己像是坠入了“万丈深渊”,她整天将自己关在房间里,茶饭不思,夜不成寐。每次看到镜子中的自己,刘丽颖也觉得自己变成了一个怪人。

  在那段时间里,刘丽颖甚至想到了自杀。

  

  不堪痛苦状告医院

  刘丽颖认为这些都是整容医院惹的祸。回到上海后,她马上找到美容医院索赔,院方并不认为他们存在过错。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丽颖一纸诉状将美容医院告上长宁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3万余元。

  立案后,法官先后找当事人进行调查。经过对刘丽颖整形前照片和整形后形象的比较,法官发现,刘丽颖整形后的鼻子已不塌陷,鼻子美观、挺拔,可以说手术起到了预期的目的,手术是成功的,整容医院不存在过错。刘丽颖的烦恼主要是对自己缺乏自信以及整容后周围的否定性评价导致她心理严重失衡,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

  在法官的调解下,美容医院方面考虑到刘丽颖的心理因素和对审美观的理解等实际情况,同意退还刘丽颖手术费用1.7万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5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61、同居男女遗弃女儿后又反悔,状告福利院要小孩被驳回

  本报讯 嘉兴市一对未婚男女抛弃了出生才4天的女儿,一个月后他们去福利院想要回孩子,却被告知必须出示亲子证明。他们多次恳求都未能见上孩子一面。一心想要回女儿的父母,一怒之下将福利院告上了法院。日前,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3年前,25岁的阿峰认识了娜娜。很快,他们就生活在了一起,没多久,他们的儿子呱呱坠地,因为娜娜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没领证的他们被罚款5万元。3年后,他们依旧没有领结婚证,而娜娜又怀孕了。是生还是不生?正当他和娜娜犹豫不决时,去年10月9日,小生命提前出世了。望着可爱的女儿,他们怎么也开心不起来。

  10月13日,阿峰把女儿放在了南湖区余新镇一家医院的凳子上。娜娜得知情况后开始哭个不停,阿峰说,他们很快就后悔了。

  阿峰开始疯狂找女儿。“去年11月14日,我们看到《南湖晚报》上有一个弃婴公告,时间、地点都对得上。”阿峰说。经多方打听,阿峰觉得他们的女儿就在嘉兴市福利院。

  可第一次去福利院,阿峰要回孩子的请求被拒绝了。福利院给出的理由是阿峰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孩子是他的,想要孩子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血缘关系。

  阿峰说,他们多次去福利院交涉,福利院非但不提供孩子的毛发让他们去做亲子鉴定,连孩子面都不让他们见。阿峰和娜娜一怒之下把福利院告上了法院。

  南湖区法院经审理发现,孩子于去年10月14日被余新派出所发现,移送至福利院。南湖区民政局于去年11月13日在当地报纸刊登弃婴公告,11月16日,孩子被领养。

  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告登出60天后孩子才能正式被领养,为何登出3天孩子就被人领走了?法院有关人员表示,福利院从接收孩子到把她送去新家庭领养,中间只有短短几天,在程序上来讲,确实不太正规,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变更抚养关系,也就是向福利院讨回女儿。而如今孩子已不在福利院,即使那个弃婴就是两“夫妻”的孩子,但现在被告方与孩子已不存在抚养关系,这就构成了被告主体错误。为此,法院驳回了两“夫妻”的起诉。

  阿峰说,目前虽然仍旧见不到孩子,但他们已经初步了解了领养家庭的一些情况。对方经济条件不错,同时也表示不愿意就这么把孩子还给他们。

  尽管经济条件没人家好,尽管两人依然顶着“非婚生育”的“帽子”,但阿峰坚决表示:“我们绝对不会放弃女儿,下一步将和律师商量,继续走法律途径。”

  “福利院应该为阿峰提供帮助,承认自己在程序上的不当,帮助他向领养家庭把孩子要回来,但是他们不仅没这么做,还以各种理由拒绝透露相关的信息。”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律师说,从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来看,福利院在孩子领养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这一点法院也证实了,孩子没等公告期结束就被领养了,下一步就可以根据这些提起诉讼。“我个人看来,这件事本来没必要走法律途径,即使中间因为种种误会,孩子在福利院被人领养了,如果有关部门积极地给原告提供帮助,完全能很快地解决。”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6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62、“余杭全景图”连发两场著作权官司

  桂国栋说:“我拍这张图片是很不容易的,多次爬上山顶等彩虹……”昨天,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余杭摄影家桂国栋状告浙江省第一测绘院、哈尔滨地图出版社等侵犯他的摄影作品——余杭全景图的著作权。
  66岁的桂国栋是杭州余杭区政府的退休干部。他的另一个身份是知名摄影家,先后30多次在全国各类摄影大赛上获奖。

  早在1996年7月,当时53岁的桂国栋多次登上山顶拍摄余杭的全景,有了余杭全景图的作品。

  多年后,桂国栋的余杭全景图被选用在了杭州八区全景图上,其中包括2004年湖南地图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杭州八区全景图和2006年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杭州八区全景图。这两个版本的杭州八区全景图均由浙江省第一测绘院编制。

  2006年,得知自己的作品出现在2004年湖南地图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杭州八区全景图上后,桂国栋起诉了该地图的编制单位浙江省第一测绘院。

  2007年3月21日,经杭州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桂国栋和浙江省第一测绘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说:“浙江省第一测绘院于2004年编制,由湖南地图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4版‘杭州八区全景图’,未经桂国栋许可,使用了桂国栋拍摄的余杭全景图,浙江省第一测绘院保证今后不再在其他地方使用该照片。”此外,浙江省第一测绘院支付桂国栋上述照片的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

  事隔2年,桂国栋再次起诉浙江省第一测绘院、哈尔滨地图出版社等3家单位侵权。桂国栋说,2007年4月15日,他在余杭新华书店买到了2006年浙江省第一测绘院编制、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杭州八区全景图”,该地图上仍使用了他的余杭全景图。

  浙江省第一测绘院和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委托了同一律师代理出庭。该律师以此前杭州中院的调解协议为据,认为此事早已经法院解决,他们在杭州八区全景图(包括2006版)上使用桂国栋的余杭全景图是经过桂国栋许可的,并且是有偿使用。因此,桂国栋是在无理缠诉。

  被告律师的说法马上遭到桂国栋的反驳。他说,2007年的调解协议上写得很明确,当时只是针对2004版的杭州八区全景图,此次诉的是2006版侵权。而此前他拿到得1万元使用费还不够他维权的成本。

  “我感觉被告是明知故犯,前一次我是原谅了他们,现在他们又混淆不同版本……”庭上,桂国栋情绪激动,多次情不自禁地起身发言。

  庭审结束,桂国栋态度坚决地表示不愿调解。他在此次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桂国栋说,多年来他已经打了多场著作权官司,今后还会有很多。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6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63、开车撞人为啥被判成了故意杀人

  长兴法院近日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交通肇事者周某有期徒刑12年。肇事者之所以受此重罚,原因是事发后他不但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还把被害人隐藏起来,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案情:

  肇事者把被害人藏进了下水沟

  2008年9月21日,江苏宜兴人周某骑着摩托车去长兴办事。当晚,周某途经104国道长兴县夹浦镇父子岭清泉武校附近路段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许某发生碰撞。许某被撞成重伤。

  看着昏迷不醒的许某,周某惊慌失措。慌乱中,周某没有抢救被害人,而是把许某带到了事故现场数十米外,并将其隐藏在公路下面涵洞口的下水沟,而后逃离了现场。

  得知周某出事故后,周某的家人报了案。当民警和周某的家人赶到现场时,却只看到周某的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四处查找后,被害人许某终被发现,但已死亡。当晚,周某也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颅脑损伤、脾脏粉碎性破裂、后腹膜巨大血肿等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及大失血是造成许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在水沟里溺水是加速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法院:

  肇事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

  法院庭审此案时,周某后悔不已,称自己是一时糊涂才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案发后,他的亲属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

  但是,原本的交通肇事,在周某这番事后处理下,性质发生了改变。

  经过开庭审理,综合案件证据和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处于无法获得救助的境遇而导致死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6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64、累犯+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在很多人看来,偷摩托车算是小偷小摸的一种,虽痛恨,但总以为后果不会很严重——至少不会严重到判10年以上的刑。不过,6月9日,平湖法院院以盗窃罪,判处偷了20辆摩托车的梅建卢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情回放:

  38岁的梅建卢是河南省息县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0年、2003年被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梅建卢依然好吃懒做。2009年1月至2月间,他单独或伙同他人,从暂住地上海市青浦县出发,坐车来到平湖市新埭镇,先后20次进农宅窃取失主未上锁的二轮摩托车20辆,合计价值9.73万元。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建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才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梅建卢盗窃数额虽然尚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但已接近特别巨大的起点,并属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项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梅建卢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65、这20万到底是借款还是赌债

  两个地处仙居大山深处的五旬农妇,一人手握20余万元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对方还钱;另一人却说,我没有借过钱,这是我和她玩“六合彩”输的赌债。6月9日,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我借给被告20多万元现金

  2008年7月14日,家住仙居县横溪镇某山村的蒋女士拿着一张借条,以邻村的张女士向其借款235000元未还为由,向仙居县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归还借款本金23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对张女士所有的房屋两间进行拍卖,优先还债。

  “2006年5月至7月间,我叫女儿分4次从横溪信用社取款35000元,另向亲戚郑某以一分利借了20万元,于2006年9月23日一次性给了张女士。当时,她就写了这张借条,还以她所有的两间房屋作为担保。” 蒋女士告诉主审法官。

  20多万元,对在大山深处务农的两个农妇来说,都是一笔巨款。随着审理的深入,主审法官对这笔借款的合理性怀疑越来越重。

  

  被告:这钱是玩“六合彩”欠下的赌债

  “我哪有借过这笔钱,我是上了她的当,和她玩‘六合彩’输了10多万元。当时,她带了好多人要来打我,我是被迫在空白纸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的。我没有钱还,也不愿意还这笔钱”。张女士在庭上说。

  张女士的代理人还在庭上辩称,有证据表明,蒋女士家中一直比较穷困,她于1999年向吕某借款不还,至今尚欠吕某2500元。从常理看,一笔10年前的借款都无力偿还,怎会有几十万元的钱出借他人。

  同时,蒋女士说其女儿的取款时间是2006年5月至7月,而借款时间是2006年9月23日,提前好几个月把20余万现金取出放在家里也不符合情理。

  

  判决: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能仅凭唯一且存在多处不符合生活常理的借条而认定借款的事实,蒋女士应继续举证。而其未能提供相应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款事实成立,视为其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蒋女士的诉讼请求。

  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台州中院审理认为,235000元对于普通农民来说显然属于大额款项,蒋女士仅提供借条还不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应当提供支付凭证或对现金交易的资金来源作出合理的说明。故蒋女士与张女士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66、农妇搭顺风车意外受伤致残 好意车主要担60%责任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搭顺风车的情况,但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或受到了损害,该如何处理呢?日前,金华市金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6月9日上午,搭车的江某从车主艾某那里拿到了17000余元的赔偿金。
  2007年12月14日,金东区某村妇女艾某开着电动三轮车在回村途中遇到同村村民江某,艾某顺路搭她一同回村。不料,在行驶途中,艾某不小心连车带人翻入了路边的田里,导致江某右膝受伤。后经治疗,花去医药费6800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与艾某协商未果,江某于去年11月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7000余元。

  庭审中,艾某认为江某的膝伤是旧伤,与其无关,并对伤残情况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江某右膝伤符合当日损伤所致的后果,但不能完全排除其他损伤导致的可能。

  金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情形属于好意同乘,不能要求驾驶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相同赔偿责任,作为搭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因此,在剔除原告部分不合理费用后,法院最终判决艾某对江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共计17000余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7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67、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都可送达

  
    被告人常年在外打工,居无定所,给这样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一度是许多法官头疼的事。这样的难题最近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根据省高院的新规定,法院不能送达当事人本人的,可以送达给当事人的成年家属。新规确认的多种新送达方式,如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将大大改善送达难现象。

  不久前,宁波镇海法院受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被告人徐某常年外出做工,且已离婚。法官戴盈盈又面临到了送达难题,但是她打听到了被告徐某的儿子的工作单位。按照省高院的关于送达的新规定,她将诉讼材料送给了徐已经成年的儿子。开庭那天,被告徐某准时到法院出庭。

  不久前,省高院出台了《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依据有关民商事案件送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旨,在送达方式、送达场所、义务签收人、转交送达等方面做了适当扩大,并增加了通知当事人领取,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送达场所从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扩展到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在送达过程中会晤受送达人的其他场所。转交送达的范围拓展至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基层单位,以及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

  据绍兴县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新规出台半月,他们用手机短信送达文书17人次,电子邮件送达6人次,传真发送4人次。

  不少基层法院表示,送达难一直是制约民商事案件效率的一个瓶颈,这个问题的解决无疑会让审判工作提速。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7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68、饮酒人醉酒驾车身亡 同桌陪酒人因未尽责被判赔偿

  
  近日,内蒙古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同桌两名饮酒人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而对醉酒后驾车酿事故死亡的张某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两名同桌饮酒人高某和吕某分别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万多元和近4千元。

  据了解,被告高某夫妻闹矛盾,2008年8月19日早晨,介绍人张某、吕某应高某之邀前去调解,经二人调解,高某夫妻和好。高某中午、晚上两次请张某、吕某在其家中饮酒,醉酒后的张某在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身亡,车辆损坏。

  事后,张某的妻子及子女以同桌饮酒人高某、吕某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法:

  张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仍违反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无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某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

  张某是应高某邀请无偿去给其调解夫妻矛盾,在高某家吃午饭、晚饭时连续饮酒致醉酒,高某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张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张某在无法定、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去被告高某家解决夫妻矛盾,被告高某是受益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

  吕某与张某同去高某家并共同饮酒导致张某醉酒,且未适时提醒张某注意安全,而发生交通事故,吕某虽然没有侵害张某身体之故意,但具有过失,依据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7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69、股东会人数不达标决议就一定无效?

  
  违反公司章程召开的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否就应无效?淳安县人民法院在一起股东要求撤销股东决议的纠纷中,从有利于公司总体发展出发,判决该股东败诉。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案情:未达法定出席要求的股东会议遭质疑

  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由12名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从事土地和房屋的综合开发经营。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是10年。按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事必须持有80%以上股权的股东出席会议。

  但2004年来,该公司股东之间产生隔阂,其中占公司股权22.5%的三名股东拒不出席股东会会议。

  2008年4月,该公司的经营期限即将届满,而该公司有几处土地和房产尚在开发建设中。该公司董事会因此召集股东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但占公司股权22.5%的三名股东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不出席会议。

  考虑到若不能立即作出相关的股东会决议,3个月后公司就不能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无奈之下,该公司在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要求的情况下召开了股东会会议。持有77.5%股权的出席股东一致赞成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会后,该公司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及相关结果用会议纪要的形式告知三名未出席的股东。

  收到会议纪要后,其中一名股东章某某起诉到淳安县法院,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要求撤销该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

  法院:股东不能滥用权利

  损害公司发展

  淳安县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章某某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以股东会议的方式议事,应有80%以上持股权的股东参加。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决议的有效形成,必须满足法定的出席要求和表决要求。

  但鉴于该公司僵局发生是因为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在公司事先设立的制度和规则框架下无法化解。因此,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调整,要突破引发公司僵局的现有制度,从维护公司内部的经济民主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进行裁判。

  作为股东的原告若不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可以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评估权的方式退出公司,分割其股权享有的公司财产。而原告既拒不出席股东会会议,又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这样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股东应当遵守的诚信义务,是对股东权利的滥用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7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70、疯狂的石头砸残客车司机

  
  2007年7月5日,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驶客车途经57省道时,突然被车外飞来的一石块砸伤脸部,导致眼部、颅脑等多处受伤。经认定,该起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该运输公司曾于2007年1月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协议》,约定事故车上每个座位保险限额为40万元,不设分项限额。协议附件中的《特别约定》还规定“驾驶员、跟车售票员、跟车服务员、跟车导游等被保险人的雇员、代理人等保险责任、保额、保费同旅客一致。”

  事发后,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公司已预支张某住院治疗费10万元,而事故的发生给张某造成各项损失达472327.59元。此后,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2月23日,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理赔款40万元。5月4日,张某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同意运输公司的主张,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则称,运输公司只预支了10万元,并未对张某进行赔偿,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另外,张某是运输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在工作中受伤应属工伤,应按工伤的有关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是运输公司尚未对张某作出赔偿,能否直接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次,关于张某的赔偿标准到底是由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残疾赔偿金限额内予以赔付还是按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人作为原告单位的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运输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如果是旅客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则该旅客的损失,即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由被告赔付保险金,该旅客如构成工伤,还可依法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适用《特别约定》,因此,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也应与旅客一样取得保险赔偿,至于是否构成工伤以及如何得到工伤赔偿与保险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40万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7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71、美术馆持有齐白石画作原件=享有著作权?

  为追索齐白石画作的著作权,16名齐家后人将出版、发行并销售齐白石美术作品书籍的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告上法庭,持有齐白石画作原件的中国美术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齐家后人赢了官司。法院说,原件的持有权与原件作品所附载的著作权是两个法律概念。

  出版大师名作

  齐白石先生(1864-1957),湖南湘潭人,二十世纪中国画艺术大师,二十世纪十大书法家之一,世界文化名人,创作有大量的美术作品。

  中国美术馆于1963年成立,2005年初,该馆曾举办馆藏任伯年、吴昌硕、齐白石、黄宾虹4位中国画大师的作品特选展,并在艺术界引起强烈反响。

  由于展览条件等限制,中国美术馆计划将有关作品集结成册出版。此构想得到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双方于2005年8月12日,签订合作出版上述馆藏作品的协议。

  双方约定,作品名称为《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四册书,中国美术馆作为甲方,授权乙方人民教育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四册书的汉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2005年11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四册,印数2000套,其中《齐白石》单册定价370元,画册正选作品160幅,另加两幅作品局部,列入附图作品计239幅。2006年7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对该套书第二次印刷,印数1200套。

  2007年5月8日,济南市新华书店从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中心订购涉案《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四册)一套。

  

  齐家后人起诉

  齐良憐等16名齐家后人于2007年12月5日从济南市新华书店购得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并取得购书发票,以其中的《齐白石》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济南市新华书店和人民教育出版社告上法庭。中国美术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齐良憐等16人在一审中共同诉称,其均为著名画家齐白石先生的合法继承人,齐白石先生于1957年9月16日病故,人民教育出版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版、发行并销售齐白石美术作品书籍,济南市新华书店销售侵权书籍,请求法院判令: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立即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或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60万元人民币等。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被告济南市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齐白石》书籍,人民教育出版社还被判赔偿损失15万元。

  出版社被判赔偿

  一审宣判后,齐良憐等16人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赔偿数额过低,未保护合理支出费用。

  人民教育出版社也提起上诉称:本案诉争的齐白石作品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即已捐献给国家,此后几十年一直由中国美术馆代表国家使用,在本案发生前几十年时间里一直未见齐白石的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山东省高级法院认为,对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首先考虑中国美术馆关于著作权转移的主张能否成立。

  中国美术馆主张,其馆藏的齐白石作品,为著作权法颁布以前接受的捐赠,依照捐赠的历史做法,捐赠者在捐赠作品原件的同时,作品的使用权以及著作权也一并交给了国家所有。但对此主张,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从判断中国美术馆在得以保存原件的同时是否可以行使著作权。

  因为,在著作权法律中,原件的持有权与原件作品所附载的著作权是两个法律概念,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权可以与作品原件本身发生分离,由原件持有人之外的他人行使。因此,中国美术馆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无遗嘱、无遗赠或在遗嘱中未处分这部分著作权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齐白石先生去世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其十位子女或子女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成为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

  山东高院认为,继承发生后,因相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一直未分割,相关继承人成为共有著作权人。而共有著作权人中任一方去世,其继承人亦成为共有著作权人。因此,本案中齐良憐等16人可因继承而享有并行使相关作品的著作权。

  至于侵权赔偿数额,齐良憐等16人主张,因齐白石先生是世界名人和知名画家,参照有关标准应以单幅500元计算,并结合合理支出的费用,要求60万元的损失赔偿。

  对此,人民教育出版社不予认可,认为其主要是为了学术交流和研究以及馈赠礼品等需要进行出版,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齐白石先生作品的知名度、人民教育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印刷数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齐良憐等16人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5万元。

  山东高院认为,对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即在不能确定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也不能确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进行酌定,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在法定幅度内,因此,对原审判决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予以维持。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9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72、丈夫病故前立遗嘱将遗产全给妻子 无生活来源的公公应当有份

  丈夫病故前亲笔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妻子。丈夫死后,其父母以及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对遗嘱提出异议:遗嘱是否真实及合法有效?妻子能否按遗嘱获得丈夫所有遗产的继承权?

  温州鹿城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定遗嘱合法有效,但在立遗嘱时应为无生活来源的父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折价后,法院要求妻子支付给公公15万元的遗产折价款。

  病夫立遗嘱

  把遗产全给妻子

  2001年,阿福检查出患有胃癌。知道自己时日不多, 2003年9月26日,阿福在律师的见证下亲笔写下遗嘱。阿福在遗嘱中说,属于他所有的财产及企业股份包括债务全部由妻子张女士继承和承担,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加以争夺与干涉。当时,阿福考虑到他立遗嘱后还要继续工作和生活,很有可能使当时的财产数额及价值产生变化,所以没有对财产的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予以明确和具体的说明。遗嘱中还嘱咐今后任何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对张女士继承其全部遗产横加干涉和非议。

  2007年8月,阿福去世。

  

  公公与媳妇

  争房产继承权

  在阿福的遗产中有一套位于某山庄的310多平方米的房子,这也是遗产的主要部分。为了顺利继承该房屋,张女士在今年3月起诉到温州鹿城区法院。因涉及法定继承的问题,阿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他的父母、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以及阿福的继子(张女士与前夫所生)均被列为被告。

  张女士一起诉立即引来一片质疑和异议。阿福父亲老邵以及阿福前妻的儿子均提出,遗嘱不是阿福所写,真实性存疑。他们认为当时阿福的病已经很严重,能否亲书遗嘱很难说。此外,遗嘱上说暂时不对财产名称价值等具体说明,既然是暂不说明,那么应该有后续行为的证明。

  再者,他们认为,遗嘱的处理明显违背常理,父母、儿子都在,且都没有房子居住,遗嘱怎么可能把所有的财产都分给张女士一人。

  老邵还提出,遗嘱没有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父母保留份额,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性也有瑕疵。

  

  没有生活来源的父亲

  应有必要份额

  6月4日,温州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讼争房屋属于阿福的一半份额由张女士一人继承,但张女士要支付老邵遗产折价款15万元。

  法院如此判决的前提是,法院首先认定,阿福所立遗嘱的形式合法,并经律师见证,真实有效。被告对遗嘱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均没有证据证明。同时,涉案房屋是张女士与被继承人阿福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为张女士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阿福的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且该生活来源不应包括继承人基于其子女的赡养而获取的经济收入。

  本案中被继承人阿福的父亲老邵已经84岁高龄,年老而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即使他可以通过其他子女的赡养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但作为被继承人的阿福在立遗嘱时仍应当为父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虽然阿福的母亲也没有劳动能力,但她每月有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而阿福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已成年并有劳动能力,所以遗嘱中没有为他俩留份额并不违法。

  考虑到阿福立遗嘱时他父亲老邵的实际年龄与遗产的具体数额,并结合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最后判决张女士在继承丈夫阿福所有的一半房产时,应当给阿福的父亲保留价值15万元的遗产。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2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73、车辆出险后继续行驶损失扩大谁赔 ?

  案情回放:

  去年7月21日中午,青田的黄先生驾驶帕萨特轿车从丽水回青田,途经石溪路段时车辆底盘受到石块碰撞。黄先生检查后认为无大碍,于是开车回到家中。当晚,黄先生再次使用车辆,但才行驶了几百米便无法继续开动。此后,车辆被拖至维修站修理。

  黄先生报险后,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损失评估为8466元。但车辆在维修站修理后的实际费用为25780元,远多于定损。

  黄先生为车辆保了车损险(赔偿限额为22万元)、基本险不计免赔(车损)等险别。合同中有这样的保险条款:“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责任免除。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黄先生在车辆发生事故后继续使用车辆,导致变速箱烧毁,造成损失扩大,只能赔偿合理损失8466元,另17000余元损失属免赔偿范围。于是,黄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青田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免责理由不成立,应全赔车辆损失。

  

  说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防止和减少损失。但将“损失扩大”归责于黄先生,应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投保人主观上发现、认识到或应当发现、认识到“损失扩大”;二是投保人客观上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本案中,保险车辆无变速箱漏油警报装置;现场照片显示漏油发生在继续行驶后;原告直至晚上再次使用时才发现故障。所以,可以认定原告并未发现或认识到变速箱受到碰撞并漏油。

  此外,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保险车辆“再次损伤”应纳入赔偿免除范围,而直接将保险车辆的再次损伤解释为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其解释不当。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黄先生的车损承担全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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