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签署了收购合同后,宁波公司的管理者突然因故反悔,收购合同所设定给其的义务均不履行,并在各个履约环节设置障碍,阻碍杭州公司进行收购。杭州公司无奈,遂按收购合同的争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点评:无论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还是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各方越来越重视管辖条款,以杜绝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在并购合同中管辖约定通常可以有如下不同方式:
1、在跨国并购中,通常约定仲裁管辖,如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与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管辖机构。外方作为收购方时,有时也约定由香港、新加坡、伦敦、瑞典等外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来管辖争议。
2、当交易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时,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该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交易对方没有律师参与谈判时,有时可以利用对方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等看似公平的条款,实现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管辖。
4、当双方对管辖问题争执不下时,可以不约定管辖条款,也可以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第三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在本案中,杭州公司与宁波公司在签署并购合同时即约定了争议由杭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利用这一约定,杭州公司一方面选择了在自己主场进行仲裁,另一方面利用了仲裁不公开和一裁决胜负的法律特性,保护了自身的商业秘密和减少了解决争议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