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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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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34、地方保护主义的风险防范

  杭州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签署了收购合同后,宁波公司的管理者突然因故反悔,收购合同所设定给其的义务均不履行,并在各个履约环节设置障碍,阻碍杭州公司进行收购。杭州公司无奈,遂按收购合同的争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点评:无论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还是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各方越来越重视管辖条款,以杜绝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在并购合同中管辖约定通常可以有如下不同方式:

  1、在跨国并购中,通常约定仲裁管辖,如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与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管辖机构。外方作为收购方时,有时也约定由香港、新加坡、伦敦、瑞典等外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来管辖争议。

  2、当交易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时,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该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交易对方没有律师参与谈判时,有时可以利用对方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等看似公平的条款,实现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管辖。

  4、当双方对管辖问题争执不下时,可以不约定管辖条款,也可以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第三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在本案中,杭州公司与宁波公司在签署并购合同时即约定了争议由杭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利用这一约定,杭州公司一方面选择了在自己主场进行仲裁,另一方面利用了仲裁不公开和一裁决胜负的法律特性,保护了自身的商业秘密和减少了解决争议的时间。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2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35、想存两千 却变两万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返还给原告牙克石工行不当得利1.8万元。

  张女士是原告牙克石工行的业务员。被告王某委托其经营的饭店厨师在牙克石工行存款2000元,因张女士在操作微机存款时失误,误将存款2000元错存为20000元。后牙克石工行向王某索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多存的1.8万元。

  该案经法院调取工行的监控录像资料证明,当时存款确为2000元,张女士接到存款后核对时明确向存款人表明为2000元,王某和存款厨师在当日来到该工行ATM机前查询存款数额并取款2万元。法院据此认定王某存款2000元属实,张女士存为2万元系工作失误。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多取得1.8万元存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并且给原告牙克石工行造成经济损失,该不当得利应返还受损失一方,遂作出上述判决。
泉水人家 发表于 2009-6-2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花港杨晟 于 2009-5-16 15:19 发表
我长期研习法律,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和法律职业资格。在乡网开启“以案说法”频道,主要是想为广大乡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希望广大乡友支持。这些案例大多转自《浙江法制报》等报刊,以下不再作具体说明。下面开 ...


我也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算是同道,希望互相交流,共同进步。
幸孕星 发表于 2009-6-3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好平台,你们2人是好律师!
偶遇 发表于 2009-6-3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LZ的分享,
丹丹 发表于 2009-6-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毛毛 发表于 2009-6-5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好例子!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7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36、小孩子玩伤眼睛 玩伴担责

  疑案明断
  小孩子玩耍时受伤的事时有发生。如果说有大人或旁人在场,是他伤还是自伤还说得清楚,如果没有呢?6月3日,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依据经验法则判决了一起儿童伤害案。

  

  案情:

  家住临海市大田街道的兰兰(化名)和婷婷(化名)是邻居。

  2007年11月16日,兰兰的奶奶吴某将年仅3周岁的兰兰放在自家后门外,自己上楼做彩灯去了。此时,婷婷的母亲韩某和邻居冬兰阿婆也坐在自家后门口做彩灯,2周岁的婷婷在一旁玩耍。

  下午2时左右,兰兰与婷婷玩到了一起,并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兰兰捂着右眼哭起来。

  经医生检查,兰兰右眼发生角膜破裂伤、外伤性白内障。事发当天,婷婷家人到医院看望了兰兰,并支付了1000元医药费。

  2008年10月,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作出伤残等级鉴定,认定兰兰右眼构成八级残疾。

  这事让原本和睦的邻居闹得不可开交。婷婷的家人说兰兰是玩耍时自己碰到墙角弄伤的;而兰兰的奶奶吴某说,听到兰兰的哭喊声她马上跑出来,看到婷婷手中拿着一根木棒,一问,是婷婷将兰兰戳伤的。

  协商不成,兰兰将婷婷告上了法院。

  

  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兰兰年仅3周岁,家人将其独自一人放在屋外,监护不力,自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确定由婷婷家人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方承担30%的民事责任,判决由婷婷的监护人赔偿兰兰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婷婷不服,上诉称,一审认定婷婷用木棒将兰兰眼睛戳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兰兰的奶奶吴某并未直接看到兰兰眼被戳伤,且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认定。婷婷父亲到台州医院探望兰兰时,借款1000元给兰兰治病,是出于邻居友好关系,并非赔偿款。

  

  明断:

  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在一起玩耍和兰兰眼睛受伤的事实清楚。虽然证人吴某存在利害关系,但由于当时除了婷婷母亲及冬兰阿婆外,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而吴某在兰兰受伤后第一时间到现场,其间接证据有一定的证明力。婷婷的父亲在兰兰受伤后主动支付1000元,认为该款系借款明显与常理不符。原审法院依据证人证言及婷婷父亲已支付1000元的事实认定婷婷用木棒戳伤兰兰,符合经验法则,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若干规定》第64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维持了原判。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7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37、这个“龙泉”不是地名是商标

    “宝刀”与“宝剑”争锋,全因“龙泉”二字。

  6月1日,龙泉法院的法官促使当事人朱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执结了一起拖延4年之久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4年12月,龙泉市工商局根据龙泉宝剑厂的投诉,对朱某的宝刀生产点和仓库进行了检查,查获刀身和刀鞘上分别刻有竖排篆体和行楷繁体“龙泉宝刀”字样的刀鞘200把、刀身13把、成品宝刀77把,价值6000元。

  因朱某在宝刀上使用上述形式的“龙泉”字样并未获得龙泉宝剑厂的许可,工商局认定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刀具,并罚款9000元。由于朱某一直未履行,工商局于2006年3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朱某依然逃避法院的执行。

  今年6月1日,龙泉法院在获知当事人下落后,驱车将其从缙云带回龙泉,讲明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性。下午,朱某履行了法定义务。

  

  点评:

  朱某曾认为,他生产的刀刻有“龙泉宝刀”字样只不过为了表明产地。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何况刀剑属于两种不同的商品,所以他的“龙泉宝刀”不构成对“龙泉”商标的侵权。

  法院审查后认为,朱某在刀上刻有竖排篆体“龙泉宝刀”字样符合商标侵权要件。根据商标法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龙泉宝剑虽然含有行政区划的名称,但“龙泉”商标是龙泉宝剑厂1979年注册的,先于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商标。

  此外,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对其注册商标中的地名进行正当使用,但朱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的内容,朱某如果使用是“xx(商标)龙泉宝刀”或“龙泉××(商标)宝刀”,应属于正当使用,但朱某突出地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标识,即与龙泉宝剑相似的竖排篆体,属不正当使用。

  综上所述,虽然“龙泉宝剑”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属于特定区域、公共的知识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在该案中,“龙泉”应认定为商标,朱某的恶意模仿不是基于该地理标志的上述功能,而是侵权行为。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9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38、房产买卖手续多 及时过户是关键

 
  近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某诉陆某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范金发主张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案情叙述:

  2007年8月4日,范某与陆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陆某将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新村22幢3单元101室房屋以13.8万元价格转让给范某。范某应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5万元,交付房屋和房产证时付房款8万元,过户时支付余款8000元。

  同年8月26日,陆某依约交付了房屋钥匙和产权证书,范金法依约付了13万元并入住该房。但是,双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陆某竟失踪了。

  同年9月24日,陆某因另一借款纠纷被起诉,登记在陆某名下的该房产被查封保全。

  此案判决生效后,范某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平湖法院裁定:范某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于是,范某向嘉兴中院提出上诉,但嘉兴中院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本案是一起当事人买卖房产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典型案例。

  房产属于不动产,交易中环节多、手续多,比较复杂。出卖房产一方如果动机不纯,再加上买受方不了解过户的重要性,很容易给卖方钻空子,造成本案、或者一房两卖等情形,从而导致善意的买受方支付了房款却得不到房产,甚至最后连房款也难以追回。

  为防止类似现象发生,建议:一、买受方要充分了解和熟悉房产买卖的各个环节和法律规定,特别要认识过户手续的重要性;二、买卖房产尽量通过正规的中介公司;三、在订立合同前要到房管局查明房产证件的真伪以及有无抵押等情况;四、除了预付少量定金外,房款最好在房产过户时付清。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9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39、委托贷款的法律概念及意义

某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该公司通过多方途径获悉,某乙公司恰好有大量资金闲置,且某乙公司愿意向其提供资金用于正常经营。但该公司在资金拆借方面碰到了法律难题。

  点评:由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因此,该公司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来实现目的。

  《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通过委托贷款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并为企业获取额外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无疑拓宽了自己的融资渠道,使企业不再拘泥于使用贷款、票据贴现等方式来获取资金。

  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借贷双方商定的,可以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于银行而言,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通过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银行也可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故不会对贷款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借款人到期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同时,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这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整个过程中,银行处于较被动地位。加之银行不必对贷款承担风险,这就可能导致在该业务中,银行缺少一定的积极性,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从而导致委贷监管上容易出现漏洞。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存在于委托方。所以,委托贷款的委托方需注意上述风险的防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40、一栋房子两本房产证 外出八年回来争房产

  从法官独任审判到转为普通程序,并经过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近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司前巷10号房屋(建筑面积168.36平方米)产权归原告小燕、小仙与被告阿玉、阿英共同所有。
  原告小燕、小仙是两姐妹,而被告阿玉、阿英是母女,小燕、小仙是阿玉的外孙女。因为一处房产,这些亲人最终争上了法院。这场官司中,还有一个原告是小燕、小仙的父亲老叶,不过一审的结果是:争议的房产根本没有他的份。

  离    婚

  老叶今年正好50岁。26年前,经人介绍,老叶到云和县云和镇上的毛家当了上门女婿,与毛家长女阿芳结了婚。

  婚后,老叶和阿芳先后有了两个女儿小燕和小仙。婚后不久,老叶和阿芳就搬出父母家,自立门户,开始新的生活。

  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老叶和阿芳在1992年花了1万8千块钱从王某那里买下了云和镇司前巷10号的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就在老叶和阿芳买下房子后两年,老叶和阿芳的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并且关系日益恶化。1994年,夫妻最终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

  离婚时约定,两个女儿由妻子阿芳抚养,家庭财产包括司前巷10号的房屋及一切家庭动产归女方所有,同时家庭的6000元债务也由女方负责偿还。

  

  变    故

  让老叶和家人意外的是,老叶和阿芳离婚两个月后,阿芳就意外死亡。

  阿芳走了,撇下了两个女儿,当时大女儿11岁,小女儿才8岁。这对姐妹只好跟着外婆暂时过了一段日子。

  此后,老叶从岳母那里接走了两个女儿。这以后,老叶带着女儿离开了云和,去了庆元打工。在庆元,他们一家三口一呆就是8年。

  2003年12月,老叶和女儿回到了云和老家。让他们意外的是,云和镇司前巷10号的家里有人住着,是老叶的岳母阿玉以及小姨子阿英一家。

  

  争    议

  两家别离很久的亲人又住到了一起,但是口角纷争却多于重逢的亲切。老叶和岳母开始为房产的归属问题而争执。

  就在老叶举家外出谋生的期间,也就是1999年12月28日,老叶的岳母阿玉用村委员会的证明及女儿阿芳与老叶的离婚协议,将司前巷10号的房产过户到了自已名下。

  老叶非常气愤和想不通,他觉得他和前妻很早就自立门户,房产是他们夫妻置办的,根本与被告阿玉无关。即便她是以遗产继承方式取得,也应该先抵扣两个女儿的生活费后再继承。

  争议了很久以后,今年1月21日,老叶和两个女儿一起将阿玉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房产归老叶、两女儿以及阿玉4人共同所有。

  云和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由独任审判转为普通程序,并先后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庭追加了阿英(老叶的小姨子、阿玉的二女儿)为被告。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院提供了房产证,证明房产属于自己所有。这个举证场景一度使法庭不得不中止审理。

  经过法庭调查,发现两本房产证均真实,并非伪造。原告的房产证是1992年老叶夫妇买下房产后过户所得,房产登记在老叶的名下。后来他们夫妻离婚后虽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并没有变更登记。此后,老叶的岳母阿玉又以老叶和外孙女失踪为由,将房产继承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于是,这套房产就产生了两本房产证。

  阿玉还提出,女儿阿芳死后,她替女儿归还了6000元的债务。

  

  共    有

  从老叶和两个女儿提出的诉讼请求看,老叶和女儿并没有否认阿玉对房产享有共有的权利,那么争议房产到底应该属于哪些人?老叶提出的“共有”能得到法院的认定吗?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庭主持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果而终。

  5月22日,云和县法院一审判决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司前巷10号房屋(建筑面积168.36平方米)产权归原告小燕、小仙与阿玉、阿英共同所有。

  为什么“共有”中偏偏没有老叶?

  云和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老叶主张云和镇司前巷10号房屋属于他与前妻阿芳的共同财产,但因老叶与阿芳离婚协议时已对该房屋进行处理,该房屋归阿芳所有,这并非是附义务的赠与,因此老叶对房屋没有份。

  阿芳死后,她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原告小燕、小仙与被告阿玉及其丈夫毛某之间是外孙女与外婆、外公的关系,他们是阿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阿芳的父亲毛某死亡后,他继承该房屋的份额应由其妻子阿玉和二女儿阿英继承。由此,这套房屋最后应由原告小燕、小仙、被告阿玉、阿英共同继承,归他们四人共有。

  法院最后确认了这套争议房子的共有状态,但并非老叶所认为的“共有”。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9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41、“请客刮彩”刮出巨奖也“请客”吗

  江西省遂川县某乡邮政所邮递员刘华明为庆祝自己中奖请同事刮彩票,并口头约定中得奖金一人一半。可一名同事在其女儿中得10万元奖金后,却称自己是赊账刮奖。到底是请客刮奖,还是赊账刮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而作为关键证人的另一名同事又不愿意出庭作证,那么法院该如何断案呢?
  请客刮彩票

  意外中得10万元

  邮递员刘华明除了干好本职工作外,在营业大厅负责代销中国体育彩票。

  2008年7月5日上午,刘华明心血来潮,决定试一试自己的手气,在自己的代销点买了一些彩票,没想到中了500元。

  当天中午,刘华明在单位食堂吃饭时,迫不及待地将这一喜讯告诉了老婆肖燕以及同事刘倩、王英、刘梅莲等人。“祝贺你,你一定要请客!”一位同事说。“没问题。”刘华明爽快地答应了。他还随口说:“要不这样,我出钱请你们刮彩票。谁刮到了奖,所得奖金和我对半分。”

  当日下午3时左右,王英、刘倩要求刘华明兑现请客承诺。刘倩刮了1张体育彩票中得20元后,再也没有中到奖。于是,她就回到了储蓄大厅。

  王英刮了几张彩票后,中了一些小奖,仍在继续刮。

  过了一会儿,刘梅莲来到单位的储蓄大厅,发现王英不在,就问刘倩“王英去哪儿了”,刘倩告诉她,王英在营业大厅刮奖。

  于是,刘梅莲带着女儿李芳芳来到营业大厅刮奖。刚好这时有人来找刘华明,他出去了一下。

  “李芳芳,你来试一下这张彩票。”王英让李芳芳来刮她手上的一张彩票。没想到,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李芳芳所刮的那张彩票,竟然中了10万元大奖。

  肖燕一见十分高兴,赶紧拿着彩票去找刘华明。刘华明高兴地回到营业大厅,大家都沉浸在中大奖的喜悦中。

  

  同事拒绝分配奖金

  被告上法庭

  “这张彩票立即在我们手上传开了。”刘华明向笔者回忆了当时的情景。他马上打电话给单位领导,问怎么处理此事,得到的答复是:先把彩票放好,下周一到单位登记后再领奖。

  “于是,我和同事们商量,决定先把中奖的彩票放到储蓄柜里。”刘华明说。“但彩票最终没放到储蓄柜里,而是留在刘梅莲手上。”刘华明的代理律师冯卫华补充。

  当天晚上7时左右,王英、刘梅莲和李芳芳一起来到营业大厅。刘华明满以为刘梅莲是来和他商量分配奖金一事。没想到,刘梅莲是来将购买彩票的20元钱交给他的。

  “我是请你们刮,不会收你的钱。”刘华明一边解释,一边把钱还给刘梅莲。但她把钱丢到桌子上,走了。

  结果,这20元谁都不肯收下,一直扔在营业大厅的柜台上。次日,刘华明把20元还给刘梅莲,刘梅莲仍不愿收下。

  “没想到她说,彩票是她个人买的。”刘华明要求按当初的约定兑现中奖承诺(即五五分成),但刘梅莲一再表示是自己女儿刮中的奖。

  2008年7月7日,刘梅莲凭着手上的彩票,顺利地领取了税后奖金8万元。刘华明要求分得奖金4万元,被刘梅莲拒绝。此后,刘华明多次找到刘梅莲协商,但均无功而返。

  为讨一个说法,10月30日,刘华明将刘梅莲一家人告上法庭。

  

  是请客刮奖

  还是赊账刮奖

  在法庭上,刘华明陈述了自己请客刮奖的事实,刘梅莲则坚称“以前一直是先刮奖再付钱。我与刘华明之间存在赊账刮奖的交易惯例”。

  庭审中,当法官问刘梅莲中奖后为何不付钱时,刘梅莲回答:“我当时身上没带钱。”

  法官追问,买彩票为何不带钱。

  刘梅莲就没有吭声。

  刘华明的代理律师冯卫华说,本案的关键证人——王英,考虑到原被告双方都是其同事,不愿出庭作证。冯卫华在法庭上向法官递交了两份证人证言来证明是刘华明请客刮奖。

  遂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7月5日中午吃饭时,刘华明与同事们说中得500元奖,要请同事刮奖,并约定如果有人中奖,奖金一人一半。当时刘梅莲也在场,应视为刘华明发出要约。当日下午,刘梅莲听说王英被请去刮奖,她在未带钱的情况下,与女儿李芳芳一起前往邮政营业大厅刮奖,应视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于其“赊账刮奖”的辩称,因其事先并未与刘华明约定,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得奖金应按约定进行分配。

  今年年初,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刘华明、肖燕彩票中奖款4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梅莲上诉至吉安市中级法院。

  今年4月1日,经吉安市中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财产保全解除之日,刘梅莲一家支付给刘华明、肖燕3万元彩票款。

  

  “有赊账刮奖惯例”

  无有力证据

  承办法官表示,由于刘华明与刘梅莲是要好的同事,刘梅莲女儿李芳芳经常在邮政所玩。刮奖当天中午,李芳芳和母亲在邮政所食堂吃饭。按照中国的习俗,一般某人有喜事,同事、朋友会要求请客(吃饭或者买东西吃),如果其他人在场,一般会惠及他人。当天,刘华明中得500元,应是一件喜事。同事要求请客,刘华明答应请客刮奖,中奖奖金一人一半,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习惯来讲,刘华明的请客范围应包括了全所的同事及在场的同事女儿。

  “况且,在刘华明事先已经请了同事刘倩、王英刮奖的情况下,他没有理由不继续请刘梅莲刮奖。” 承办法官称,对于刘梅莲辩称有赊账刮奖惯例的说法,其没有有力证据证明。

  “另外,从刘梅莲支付20元给刘华明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可确认应存在请客刮奖的事实。”大奖一刮出,刘华明就要求分得一半,刘梅莲没有当场否决,当时也没有支付20元的彩票款,而是在当天晚上才把20元付给刘华明。

  “这与常理及日常生活经验不符。若刘梅莲不是被请客,当刘华明提出分一半的要求时,她一般会立即拒绝,并当场会把20元支付给刘华明。”承办法官说,因此,本案事实应是刘华明请客,李芳芳刮中大奖。

  “一般的请客,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也不会产生法律效果,属于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审理此案的吉安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欧阳骥在接受采访时称,本案中的请客刮奖与一般请客不同,因为它附了一个条件(中奖奖金一人一半),使得刘华明答应请客的行为变为一种法律行为,应视为向所里同事及相关人发出的一个要约。

  在当日,此要约明确撤销之前,对邮政所里全体同事及在场相关人应有效存在,同事参与刮奖也就是同意“中奖奖金一人一半”的约定,在同事与刘华明之间建立了刮奖合同关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提醒:彩票纠纷发生后要做好证据保全

  彩票具有不记名、不挂失和不流通的特性,在谁手里谁就可以领奖。近年来,随着彩票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有关彩票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彩票纠纷以彩民与发行方之间的纠纷、彩民与投注站业主之间的纠纷、彩民之间的纠纷几种形式出现,其中彩民间的纠纷最为常见。

  “死爱面子,活受罪。”冯卫华分析认为,大多数彩票纠纷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碍于面子,只有口头协议,缺少直接的书面证据。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也感到十分棘手,往往只能是凭经验法则或日常生活常理断案。

  那么如何防止纠纷的发生呢?冯卫华认为,首先销售彩票的业主应严格遵守先付钱再出票的规定,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如没有书面协议,尽可能注意保存并收集3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并及时让证人写书面证据,同时做好电话录音。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双方比较信赖的人做调解工作,同时做好现场录音录像,达到固定证据的目的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9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42、提供虚假学历应聘上岗后被解聘 先是仲裁后是官司接连败北

  利用伪造的学历证书获取了用人单位某阀门公司的信任,应聘成功的李某到公司上班后,工作能力却受到了单位领导的质疑。在知晓李某应聘时提供了伪造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后,阀门公司终止了与李某劳动合同。可伪造学历和职称的李某反而一纸诉状将阀门公司告上法庭。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不服判决的李某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温州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时一年之久的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2008年,某阀门公司在永嘉县人才市场张贴招聘广告,招聘包括研发工程师在内的许多岗位的人员,其中对研发工程师的要求为:机械专业、大学毕业、工程师职称、3年以上阀门研发经验。

  2008年3月19日,李某来到该阀门公司应聘研发工程师一职,在填写应聘表时,李某在文化程度一栏中填上“本科”、在职称一栏中填上“中级”,在教育经历栏中填上“1986年6月至1990年7月在陕西机械学院学习机械设计、制造专业”。

  公司审查了李某的应聘表和有关学历、职称等证件,表示满意,遂于2008年3月20日与李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李某从事技术工种;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11年3月19日;试用期限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08年4月19日止,试用期内月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后月工资为3500元(以22天计算),加班工资1000元(按月发放),考核奖500元(在年终结算)。

  合同签订后,李某开始在该阀门公司上班。可是不到一个月,同年4月8日,公司即以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为由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后应李某要求,双方于当日结算工资,李某领取了工资3077元后离开了公司。

  2008年5月5日,李某以阀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永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该仲裁委员会以李某利用伪造的学历证书和职称与该阀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裁定驳回李某的申诉请求,并要求李某于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返还阀门公司工资款1569元。该裁决于2008年7月8日送达给李某。

  李某因对该裁决不服,于2008年7月16日向永嘉县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阀门公司申请对李某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进行鉴定,法院要求李某于同年9月25日前提供该两份证据原件,李某逾期未提供。

  法院认为:阀门公司主张李某应聘时提供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均系伪造,并向本院提供了校方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学历证书是虚假的),且在庭审中要求对李某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进行鉴定,而李某既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学历证书和职称原件,因此李某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李某在应聘时提供给阀门公司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是虚假的。李某利用伪造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使公司误认为李某符合应聘条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毋需解除。故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43、全家福成“特务家属照” 热播剧出品方被判赔

  因家庭合影被擅自用于电视剧,并被作为国民党特务家属照片使用,75岁的夏老先生及其8位亲属将北京宝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宝华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宝华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判决宝华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9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夏老先生及其亲属向法院起诉称,宝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他们同意,并且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于2007年在其出品的电视剧《数风流人物》的第10集中,擅自使用了夏家的家庭合影。在电视剧中,合影被作为解放初期国民党特务家属的照片播出。此合影原为夏老先生的母亲邵女士与外孙、孙女、孙子共4人于1968年在天津拍摄的。解放初期,夏老先生在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入伍,弟弟也于1962年参军入伍。一直享受着“光荣军属”待遇的母亲及家人,在电视剧中却变成了特务的妻子和子女。

  夏老先生等表示,该电视剧不仅在多家电视台播出,而且被制成光盘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同时还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这不仅使其家人蒙受耻辱,而且造成兄弟姐妹之间的互相埋怨,给其家人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和伤害,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夏老先生及家人就侵权问题与宝华公司多次交涉后,该剧仍在中央台继续播放。他们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对于夏老先生一大家子的起诉,宝华公司解释称,他们经常购买旧照片等资料用于拍摄,涉案照片是在一批照片中一块从他人手中购买的。该人称照片是从废品收购站收购的,是废弃照片,可以使用。因此公司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涉案照片,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该公司认可侵犯了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同意剪掉未出售的《数风流人物》中带有该照片的画面再出售,并以此形式停止侵权,亦同意以书面形式向9原告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

  对于名誉权问题,宝华公司认为,由于电视剧是虚构情节,所以并未对照片中人物进行污蔑,且出现涉案照片仅3秒钟,除非是很熟悉的家人,普通观众不会对照片留下印象,只会记住故事情节,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经查,在《数风流人物》第10集中,一个特务分子向另一个特务分子出示其家属照片,以威胁其做特务工作。画面中使用的照片即为涉案照片,有3秒钟左右的特写镜头。

  法院认为,宝华公司未经权利人同意,在其出品的《数风流人物》剧中使用了夏老先生的母亲邵女士及其4人的肖像,夏老先生等9人是邵女士的近亲属,有权主张权利。但对于名誉侵权,法院认为,《数风流人物》剧为情节虚构的影视作品,一般观众不会将剧中情节与现实生活相联系,其中包含涉案照片的镜头持续时间较短,且照片中另3人尚未成年,公众很难将照片中人物明确指向该4人,因此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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