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但如果在讨公道时不依法办事,甚至触犯刑律,有理变成无理,而且会受到国法制裁。请看不久前江山市法院判决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
讨债不成 拘禁他人
江山市塘源口乡的陆某欠了同乡朱某一笔钱。这天白天,朱某一直跟着陆某催讨借款,因催讨未果,就叫陆某写了借条。陆某因没有办法筹到钱,便在这天晚上6时许寻机坐上出租车想摆脱朱某。朱某见状即让周某、徐某开车帮忙一起追赶。晚上7时许,朱某等人追上陆某后,即限制了陆某的人身自由。回到市区后,周某有事要先走,朱某怕陆某跑掉,便叫来毛某帮忙看守陆某。当晚8时许,朱某、毛某等人将陆某带到市区虎山路一房间拘禁起来,并对其威胁。次日早晨,朱某在催陆某打电话筹钱过程中发生争吵,朱某便将玻璃杯中的水泼向陆某脸上,接着又用玻璃杯将陆某的头顶打出血。上午10时许,民警闻讯赶来,当场抓获了朱某和毛某,解救了陆某。经江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陆某遭钝性外力致伤头部,已造成轻微伤。日前,江山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分别判处朱某和毛某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
点评: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朱某、毛某为催讨债务,却非法关押陆某,其中朱某还殴打陆某,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从有理变成了犯法,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邻地纠纷 致人轻伤
江山市上余镇某村村民周甲,有块自留田与范某屋横头的自留地相邻。该自留田由周甲的儿子周某耕种。一次,范某在未与周某协商好的情况下,就擅自在相邻处砌石头坎。周某认为范某砌的石头坎占用了他父亲的自留田,就在几天后将石头坎扒掉。次日,范某又将被扒掉的石头推到了周某父亲的自留田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当地镇村干部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就在调解的当天,周某与其儿子周乙却趁中午村干部不在现场,自恃有理在先,动手要将范某拉往周甲田里。范某不肯,双方拉扯起来,周某就将范某仰面推倒在田里,并和儿子周乙拳打脚踩范某的头部、胸部等处,造成范某轻伤。
江山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及其儿子周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及周乙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共同赔偿范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
点评:相邻处被擅自砌了石头坎,周某本是有理在先,但却采取动“粗”的办法解决,结果有理变成了无理,直至触犯刑法,既被判了刑,又出钱赔偿,教训深刻。
案例三:
手机损坏 朋友斗殴
江山市清湖镇的小青年童某与周某本是好朋友。一次,童某不慎将周某放在城区某租房里的一只手机损坏了。周某得知后就扣留了童某放在自己租房里的身份证,并打电话给童某,要他赔偿手机后再拿回身份证。
这天下午,童某与郑某、姜某、姜某某等人找到周某索要身份证,一言不合发生了争执。童某火起,说了句“两人拿刀来对劈”,周某听了马上跑进旁边一家店的厨房里拿来一把菜刀,向随后追来的童某劈了几刀,然后逃离现场。几天后,童某发现周某在市区某处搓麻将,就又纠集郑某、姜某、姜某某等人赶去。见到周某,童某等人即用刀将周某砍成轻伤。案发后,童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江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他与被害人周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点评:童某争强好胜、法制意识淡薄,是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但周某在朋友童某损坏自己的手机后,不是采取有理说理的办法去解决,而是采取了激化矛盾的方法,这也是不足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