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搜索

“以案说法”频道

[复制链接]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9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640、菜刀威逼下的婚姻被法院撤销
  案情:王某是一个非常靓丽的女孩,时常引来许多追逐的目光,当然也引起了男青年胡某的瞩目。为了把王某追到手,胡某想尽了办法。然而,两年来,王某对其没有丝毫好感,胡某的多次求爱均被王某婉言谢绝。
  去年4月的上午,胡某来到王某的单位,手捧鲜花当众下跪向王某求婚。因王某不答应,胡某迅速掏出一把菜刀叫道:“你不肯嫁给我,我就把手指剁掉,反正留着也没有用,干脆做个废人……”眼见围观者越来越多,在同事的劝说下,为防事态恶化,王某只好勉强答应。

  去年6月20日,王某与胡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尽管两人已成为合法夫妻,但真正在一起的时间很少。今年4月,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某把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这样处理是正确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三:一是婚姻系因受胁迫所成;二是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三是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应受时限限制。本案中,首先,王某与胡某是在去年6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的,至王某起诉尚在一年之内,很显然,王莉请求撤销婚姻是符合法律关于撤销婚姻的时限要求的。其次,王某与胡某的婚姻是属于受胁迫的婚姻。从本案情况来看,王某是在围观者越来越多,为防事态恶化,在同事的劝说下,才勉强答应结婚的。因此,王某与胡某的婚姻应当认定属于受胁迫的婚姻之列,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第一个条件。

  综上,王某与胡某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王某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其与胡某的婚姻关系,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所有条件,其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9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641、老总自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问:
  张某经董事会决定被聘任为总经理,聘期三年,月薪5万。但他上任不久认为薪水太低,便自己和自己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把自己的月薪提高为10万,并每月从小金库中自支5万元“工资”。请问,张某自己和自己签订劳动是否有效?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其作为劳动者如需签订劳动合同,应和董事会或董事长签订。经理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既有违劳动合同法,也有违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的权利。

  张某擅自通过自签合同的办法提高自己的薪酬,并利用职权将提高的薪水提出,这一行为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

  另外,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张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9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642、村委会侵占我的仓库怎么办?



  问:去年9月,我发现我村村委会在我所有的仓库内堆放了自来水管等杂物,并更换了门锁。后我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村干部均不予理睬。请问,我应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你的仓库。

  本起纠纷的争执焦点系对在该仓库内堆放物品、更换门锁、侵占仓库行为实施人的认定。起诉时,你除了需要提供该仓库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据外,还应当提供村委会在该仓库内堆放自来水管等杂物、更换仓库门锁、侵占仓库的相关证据,否则法院很难认定该行为系魏家村村委会所为。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9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643、两嫖客为嫖资伤人卖淫女告抢劫获刑

  案情回放:
  2009年11月1日22时许,从事卖淫活动的苏某在自己所经营的美容院内,与嫖客张某、陈某因嫖资纠纷发生扭打,张某持刀将苏某的丈夫夏某、堂弟苏某刺伤后逃脱,陈某被夏某等人控制在现场。

  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苏某为逃避其从事卖淫活动将会被行政处罚的不利后果,而捏造张某、陈某两人对其实施抢劫的事实,向民警控告,导致慈溪市公安局于2009年11月3日对陈某以涉嫌犯抢劫罪而刑事拘留。

  近日,慈溪法院以被告人苏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捏造抢劫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诬告的故意,并且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司法实践中,诬告陷害与错告都属告发错误,但两者有实质差别。错告,包括检举失实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虚构犯罪事实的故意,而系客观上因误解而发生了告诉失实的后果,错告并非诬告,不是犯罪行为。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644、北京4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被刑拘
  北京海淀区警方日前破获了一起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嫌出售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拘。其中,被抓获的嫌疑人中包括两名保险公司业务员。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永定路派出所民警王林锐说,不久前,民警发现一家代理移动短信群发业务的公司正在以每条信息2角至5角的价格,向客户提供包括部分银行的客户信息、汽车车主信息等,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手机、住址或单位等内容。

  5月27日,民警当场将正在进行交易的公司经理赵某抓获。据了解,在民警实施抓捕的时候,赵某正在以500元的价格向一李姓客户出售1260条个人信息。

  根据在赵某办公室内发现的账本,民警在一周内先后抓获了另外两名非法购买公民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苗某和许某。其中,仅许某便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万条个人信息。

  据赵某交代,2009年以来,因公司业务不景气,他便通过非法手段购买各种公民信息。两个月前,他通过网络发布了出售个人信息的消息,很快便有人联系他。这些个人信息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价格也不相同,例如高档汽车车主信息每条卖5角钱,而普通汽车的车主信息每条为2角钱。截至被抓获,赵某贩卖个人信息已获利万余元。

  目前,赵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海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同时警方已将查获的个人信息全部封存。

  据了解,由于在大量电信诈骗类等案件中,犯罪团伙正是利用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犯罪,北京警方从去年起便加大了对非法销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9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645、公司:你有婚外情,扣你工资
法院:这样不对的,于法无据




  阿芳将其东家广东中山市某公司告上法院,2009年4月至9月,阿芳每月工资少了450元,而公司扣减工资的理由是“她有婚外情”。
  前日,广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公司退还员工被扣工资2700元。

  阿芳于2008年8月26日入职被告中山市某公司,任行政人事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阿芳转正后工资为2450元/月。

  2009年4月开始至同年9月,公司将阿芳的月工资扣减450元,随后又将阿芳辞退。

  阿芳不服,2009年11月27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故扣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申请仲裁,后又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司索要被扣减的工资2700元。

  公司辩称,因为阿芳在工作期间,与公司里面的一名员工产生了婚外情,闹得沸沸扬扬,影响了公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公司的总经理曾就此事和阿芳谈过话,阿芳本人也同意降薪450元作为对其婚外情行为的处罚。双方口头约定有效,所以阿芳要求公司再支付被扣减的工资是没有依据的。

  同时,公司提交了一份报告,并称是阿芳自己就此事起草的。但阿芳认为报告上自己未签名,不是真实的。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辩称扣减450元是因为原告阿芳的婚外情给被告公司造成了损害,且是与原告阿芳协商的后果,但原告阿芳对此不认可,故法院不予认定。法院认定被告每月扣减原告工资450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判决被告扣减的工资合计27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已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646、QQ公布卖淫女资料
一卖淫女被判介绍卖淫罪



  卖淫女玉林(化名)在网上建了一个QQ群,吸纳多名卖淫女入群,并将卖淫女的照片等资料公布在QQ空间中,让嫖客挑选,自己从中抽成。庭审中,关于玉林该定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日前,福建福州台江区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她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6月起,玉林通过互联网将十几名卖淫女的照片发布在自己的QQ空间,便于嫖客挑选。每介绍一名卖淫女,她就收取100元不等的介绍费。她还将从事卖淫的一些心得写成博客,发布在QQ空间中。

  台江区检察院认为,玉林以QQ群为平台,组织群里的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便以组织卖淫罪对她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玉林在QQ空间公布卖淫女的照片并非组织与控制卖淫女的行为,应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玉林未建立卖淫组织,没有对卖淫女进行人身或财产的管理与控制,无组织、安排卖淫活动。她与其他卖淫女之间互相介绍卖淫,收取介绍费。她在QQ空间上发布卖淫女的信息,是为了更多地介绍卖淫以赚取介绍费。因此她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但她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9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647、非法跟踪调查对象
沈阳4名“私家侦探”获刑


  辽宁沈阳一私家侦探公司非法使用技术手段,跟踪被调查对象。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日前认定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四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杨猛今年29岁,沈阳市皇姑区人,初中文化。2007年成立沈阳一诺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员工有3人———他本人、妻子王某、雇员徐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阳一诺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成立后,常有客户咨询、委托调查婚外情等业务,于是杨猛找到在某通讯运营商沈阳分公司工作的梁某,要他帮忙给手机机主定位。此后,杨猛又让梁某在其家中安装了通讯运营商内部使用的网络平台并获得了两个软件。这样,他可以自己查询手机用户的密码,进而查询手机话单等信息。2008年10月,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发现了杨猛的犯罪行为,很快将他及同伙抓获。

  今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外宣称,因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4名“私家侦探”获刑,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涛等4人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30万元。

  有关专家提醒,根据多起案件的调查结果来看,“私家侦探”们在隐蔽经营的同时,还通过各种手段,形成信息互通有无、风险互相警示的组织。

  一位知情人向记者透露,通过技术手段或暴力措施,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或强迫他人透露个人信息,然后将其转卖获利,是部分“私家侦探”的“赢利模式”。但随着目前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私家侦探”通过暴力手段获取信息的情况将越来越少,而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比如窃听、手机定位、安装跟踪器等情况将越来越多,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更多的私家侦探公司开始结成联盟,谋求信息互通。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648、他的行为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

  今年27岁的苏文江网上购买招商银行信用卡信息,并开通电话支付功能在网上消费。北京海淀法院日前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苏文江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案情:去年3月初,苏文江在福建省石狮市通过互联网购买到北京杨先生的招商银行卡信息资料。之后,苏文江利用上述资料,开通上述信用卡的电话支付功能,并以杨先生的名义冒用该卡,通过网络进行消费,造成杨先生损失人民币1400余元。

  去年4月28日,苏文江在福建省泉州市被抓获,赃款未能起获。

  此案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文江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是为了进行信用卡诈骗而实施的手段行为,与信用卡诈骗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对被告人苏文江的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但由于涉案金额并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故应宣告被告人苏文江无罪的辩护意见。

  评析:2005年2月28日,我国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首次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处罚范畴。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首次将上述行为确定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牵连犯的成立应以存在牵连关系的两种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为前提。在本案中,由于涉案金额尚不足人民币5000元,故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苏文江定罪处罚,自然也不构成牵连犯。

  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虽可视为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但我国刑事立法已将该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而且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已借助于其所收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了交易,完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等。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10-6-9 10:53 编辑

649、口头合同做工程催讨工钱应及时

  问:
  我与胡某因业务交往相识。2006年上半年我为胡某承建的某厂厂房做防水涂料工程,双方口头约定了各自应履行的义务。施工过程中,胡某先支付给我工程款6万元。工程完工后,我与胡某进行工程款结算,明确我做所的防水涂料工程款总额为16万元。我们约定,扣除胡某已付款,尚欠工程款10万元,由胡某于2009年9月底付清。但是,胡某违约了。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你与胡某口头约定的由你为胡某承建的厂房做防水涂料工程的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完工后,你与胡某约定工程余款于2009年9月底结清。胡某未支付工程余款,已违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应在2011年9月底前向胡某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另外,你可以将胡某的妻子一并作为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只要你能证明胡某所欠工程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你要求胡某妻子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法院会予以支持。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650、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



  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实施。日前,有关专家就其中的医疗纠纷条款进行了解读。
  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该法实施后,将可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实习生观摩须经病人同意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目前很多医疗纠纷出自病人隐私泄露问题,特别是各地出现的妇科检查被实习生观摩、未婚女做人流手术遭实习生集体观摩等案例,令病人非常愤怒,甚至告上法庭。按照该法,如果需要组织观摩,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

  禁做“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1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651、“跳”解决不了的问题用“法”来解决


  核心提示:
  富士康连续发生13起员工跳楼事件,本田“罢工门”致4家整车工厂停工……近来一连串的劳资事件接连发生。怎样创造一个劳资关系和谐的现代企业,已成为全社会共同思考的问题。

  关于加班工资加班超时应予以惩罚

  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在富士康生产线上有一道最普通的工序,就是贴胶纸。在一个主板上,工人要贴上18条小胶带纸,在2分钟之内完成,每天要完成220个主板。工人每个月只有900元的基本工资,平均时薪5元多一些,如果每天只工作8小时,就只能拿到900元底薪,想赚取更多钱的话,势必得放弃自己休闲娱乐的时间,站在机器面前加班。

  “每天都要工作10小时以上,很少有人可以享受双休日,但他们的收入却不足以在这座城市获得体面的生活,只有下班之后去厂区之外的广场上跳跳舞,才能看到他们真正回归自我,尽情宣泄的时刻。”这是媒体对于大多数富士康员工真实生活的写照,让人感叹。

  法律解析:《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专家点评:考虑到一些工人的生存现状,建议增加法律规定:对超出每月36小时的加班,除依法给予行政监管外,还应规定企业需支付惩罚性的加班工资,比如按法定加班工资的2倍(甚至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招用工人,而工人不得不长期加班加点换取多一点薪水的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不签要支付双倍工资

  向某自2005年在某企业从事车间主管工作以来,企业除第一年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外,一直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无奈,2010年2月,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其月工资2000元的标准支付双倍工资。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支付向某6万元。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专家点评:部分企业因管理混乱等原因,无视工人利益,存在不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现象。这类企业的工人应当学会知法、用法,比如向某那样,积极维权,最后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工人能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依法维权,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关于工会维权产生和运行要接受监督

  近期发生在广东制造产业带的,一系列与农民工福利待遇有关的事件,最终朝着积极方向发展———富士康和本田工厂都大幅加薪。

  而全国总工会近期的态度也同样引人关注,全总要求各级工会要全力推动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劳动。

  法律解析:从我国《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言,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然而,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转型期,即由原来的公有制、计划经济转变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而工会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具体表现在:工会组织的设立和工会领导人的产生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也很少受到基层职工的监督,这使得工会在代表职工利益这一职能上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工会在处理劳资双方矛盾中,角色定位尴尬,难以真正代表劳动者,甚至会走到劳动者的对立面。

  专家点评:要想工会能真正代表劳动者,首先要还工会本来面目,即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群众组织,去除工会的行政化色彩;其次,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工会选举规程和民主监督制度,使普通职工都能够监督工会。

  关于劳动监管失察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从众多媒体的报道中,我们注意到:富士康为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工人每月的加班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6小时。

  在富士康及众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工人长期超长时间加班问题,那么,我们的监管部门在干什么呢?

  法律解析: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管职权,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得十分明确,这是国家授予的一种公权力。

  如果行政部门在劳动监督过程中存在滥用权力或者不作为等情形,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点评:劳动监管缺位的情况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还是普遍存在的。在守法企业寥寥而违法企业遍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阵营中,负有劳动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的监管缺位,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劳动监管的缺位,或者说相关行政部门的不作为,不仅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

  关于司法救济要加强及时和刚性保护

  2009年2月,王某等31名工人先后以企业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分别向杭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加班工资。

  2009年6月10日,企业与其中15名工人协商沟通,支付了每人约3000元补助,15名工人撤诉。

  2009年6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拖欠加班工资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因此驳回仲裁申请。这16名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庭召集劳资双方进行调解,经协商,企业向其中10名工人每人支付约3000元补助,该10名工人撤诉。对于另外6人的案件,2009年9月,法院认为原告称被告从未支付加班工资与事实不符,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9年9月底,6名原告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庭审后,经双方协商,企业向6名工人支付了每人约3000元补助,6名工人撤诉。

  法律解析:《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司法救济途径主要为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专家点评:王某等31人诉讼中,虽然因举证不足导致司法救济不能,但最终工人们通过维权,让企业也意识到应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也对工人们给予了补助。工人们通过司法救济等渠道维权,走的是维权的正确途径。同时,对于工人的维权诉求,企业也从多角度了解具体情况,积极与工人沟通,从而尽可能地达成一致。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10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652、高考后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对于广大考生来说,高考的意义非同寻常。但近年来,一些与高考有关的纠纷却影响了考生对自己人生和理想的规划,甚至造成终生的遗憾。为此,本报特摘选部分案例,提醒考生注意与高考有关的法律问题。
  老师越俎代庖

  引发填报志愿纠纷

  2009年高考过后,某中学的班主任徐某认为部分学生不懂填报志愿,且怕学生受到招生诈骗,便擅自为其班上的20名学生代填了高考志愿。部分学生及家长发现后表示不满,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招办、考生所在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刻展开调查。最后,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

  说法:

  按照相关规定及一贯做法,高考志愿应由各位考生结合自身实际亲自填报。针对有的学生不懂填报志愿的情况,老师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参考意见,但在未经考生或其家长同意的情况下绝不可越俎代庖,否则因填报志愿不当导致学生落榜可能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延误送达录取通知书

  引发赔偿纠纷

  2008年,霍某通过高考后被合肥技校录取,然而,在读技校期间,他又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金融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原来,这份录取通知书在当年8月17日就以特快专递邮件形式从高校寄出,可霍某却到2009年1月1日才收到。霍某觉得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一纸诉状将邮政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15000元。法院最终判决邮政局赔偿霍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说法:

  近年来,因延误送达录取通知书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自2008年起,大学录取通知书全部采用特快专递寄送。特快专递作为给据邮件,应由邮政企业在合理的时间内直接送达收件人或由收件人委托的代收人凭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代收,如果未在合理的时间内直接送达收件人或由收件人委托的代收人代收,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应由邮政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虚假招生宣传

  引发退学纠纷

  高考招生录取时节,各类院校之间的“招生大战”又拉开帷幕。种种招生宣传花样繁多,令考生和家长们眼花缭乱。为了争夺生源,一些民办院校甚至违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欺骗学生和家长。由于听信校方的夸大宣传,考生择校上当受骗的现象近年来时有发生。 而当考生发现上当受骗要求退学时却会遭到学校的百般拖延。

  这些院校虚假宣传主要表现为:虚假宣传办学条件;编造子虚乌有的联合办学;所谓的“零学费入学”;“100%安置”根本就是骗人的;成人教育学院说成全日制。

说法:

  一些院校违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欺骗学生和家长,既损害了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这些院校本身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招生欺骗,学生或家长可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亦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11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653、酒后当街持刀乱扎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

  去年9月17日晚,46岁的吉林男子张健飞在北京大栅栏酒后见人就扎,致2死14伤。日前,张健飞被北京市检一分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诉至一中院。
  案情:事发当晚,张健飞醉酒后在大栅栏步行街持刀剌伤16人,其中两名制止他行凶的保安死亡。其在继续行凶时,被巡逻民警控制。张健飞清醒后,称“什么都记不得了”。

  检察机关认为,张健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中院正在进一步审查此案。

  评析:为何不定罪“故意伤害”?张健飞对16名被害人的选择存在明显的随机性和不特定性,其犯罪行为指向的并非特定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其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都会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刑期均是死刑。

  “醉酒”犯罪能否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醉酒犯罪,虽然行为人的辨认力与控制力有所下降,但不能作为从轻的条件。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11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654、“值班”应否额外付薪关键看合同

  问:
  我被聘为公司的清洁工,负责公司办公室、经理、书记室的卫生清扫和公司信件、报刊的收发工作,每月工资1600元。因为单身,公司把我安排在公司的值班室住,让我班上干份内工作,下班后接电话、管大门。后来,我提出值班的工资问题。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值班接电话、看门应否另外加钱,这要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你当时也没有提出疑义,表示你同意公司的作法。因此,你额外加薪的要求一般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象山同乡网 ( 京ICP备10005750号 )

GMT+8, 2024-12-23 23:39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by 54xsr.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