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4、被称为“维权圣经”的《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实施
医院过度检查 你可要求赔偿
核心提示: 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的日子。这部被法学界称为“维权圣经”的法律,因与百姓日常生活中看病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等生活万象都息息相关,必将很快直接影响百姓的法律生活。
特为读者解读这部法律。
网络侵权 网站和网民责任捆绑
案例: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在自杀之前,她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称丈夫王某的婚外情令她痛不欲生。随后,网民在论坛和专门设立的网站上对王某进行谩骂,并对其发起“人肉搜索”,将王某的个人资料公布于众。
2008年3月28日,王某将公布其个人信息的“北飞的候鸟”、“大旗”、“天涯”等3家网站告上法院。法院认定,大旗网与“北飞的候鸟”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等9367元并在网站上公开道歉;而天涯网因在合理期限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解读:这是一起网络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审理此案时,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当时法官断案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和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规章。
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以及“人肉搜索”等大曝他人隐私的行为,网络不应该成为发泄私欲的法律空白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构成网络侵权的主体共有两个,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得相对详细,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网站明知道用户侵权,还是一起干,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网站知道侵权后没有及时删帖,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个整体,在侵权责任上已经被捆绑在一起。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租借车引发事故 实际使用者担责
案例:2008年3月16日晚6时许,茹钟驾驶着借来(几经转借)的马六轿车,将在人行道上散步的许旭东、林亚静夫妇撞入钱塘江中,造成二人死亡,夫妻俩留下一个5个月大的男婴。这起惨烈的车祸一度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
交警部门认定,茹钟负全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茹钟有期徒刑5年。 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定除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数额外,余款114余万元由茹钟承担,而车主周女士对茹钟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对租(借)车引发的车祸案件,原先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各地法院的判法不一致,有的判决车主承担责任;有的判决实际使用者承担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这一问题予以了明确,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而车主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汽车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侵权 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今年3月初,湖北武汉工业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教授何东平称,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300万吨,地沟油中变质的黄曲霉素毒性百倍于砒霜。“地沟油”在中国餐饮业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且对人们的肠胃健康有着不可估量的破坏力。
同在3月,丰田汽车发现质量问题并被召回后,3月29日下午,丰田公司在杭州承诺,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补偿经济损失。
解读:餐馆明知是“地沟油”却仍然端上桌,如果消费者发现并诉诸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比如一顿饭吃了100元,消费者可以索赔1万元甚至10万元,而不仅仅是双倍赔偿。
所以说,丰田公司赶在7月1日之前积极处理召回事件也是十分明智的,如果《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丰田公司可能面临天价索赔。
《侵权责任法》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予以了明确,如消除产品危险、排除妨碍,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等。特别是第四十七条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被称为本法的一大亮点。之前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而这次的新规定无疑将对那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经营者产生巨大威慑作用。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过度检查 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案例:刘先生今年42岁,最近半个月一直咳嗽不止,于是去某医院就诊。经医院初步诊断为肺炎,刘先生预交3000元治疗费用后入院治疗。没想到,才3天时间,医院就给刘先生发了欠费通知。
刘先生在惊讶之余,仔细查看了费用清单,结果发现检查项目多达70项,其中包括了像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系列检查,还有凝血谱分析全套检查、生化全套检查、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等。对此,刘先生表示,医院之前并未告知,所以不能接受。
解读: “过度检查”往往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侵犯,给患者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严重时甚至会损害患者的人身健康。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如果“过度检查”并未对患者的人身造成损害,仅是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患者可先确定其中以医疗诊疗规范为标准的正常治疗费用,明显超过部分视为不合理费用,可要求赔偿;如果“过度检查”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则首先要确定该损害与“过度检查”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医疗机构都应赔偿。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3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高空抛物 邻里可能“连坐”
案例:一日清早,张某出门上班,路过一高层住宅时,被楼上坠落的一个烟灰缸砸中头部。张某当即倒地,血流不止,后虽治愈,但花费了医疗费等若干费用共计19万余元。
张某被烟灰缸击中之时,正值清晨时分,没有目击证人看到烟灰缸是从哪一楼层坠落的,且该烟灰缸造型普通,无法从中获知任何所有人身份线索。
解读: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楼坠物”造成楼下路人伤亡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该类纠纷如何处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基于公平原则由受害人和业主们各自分担损害后果;有的由可能造成损害的部分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法院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里的某一邻居向外扔东西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谁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们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所以,张某可以将该高层住宅内的其路过一侧的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住户能证明自己当时并不在场或者住宅内不可能出现加害物等事项,则可免责。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