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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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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9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685、前夫离婚前暗地里买的房屋
  算共同财产吗

  问:

  我和前夫2009年10月份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子归我前夫,存款和汽车归我,女儿由我抚养。最近,我发现在我们没离婚的时候,前夫背着我偷偷的买了一套房子,且写在他名下。请问,我现在能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答:首先,你前夫背着你买的这套房子,因为是在你们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你应该在你们领取离婚证次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超过了一年的时间才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同时,你需要搜集你前夫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事实真相另外还购有一套房产的有关证据,这样就可以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你前夫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你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9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686、2小时内客户股票被别人买卖50多笔
法院:浙商证券金华一营业部
  疏于监管应承担30%责任



  法院:浙商证券金华一营业部
  疏于监管应承担30%责任

  前不久,金华婺城区法院对原告徐某诉被告浙商证券金华青春路营业部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浙商证券金华青春路营业部赔偿徐某经济损失7331.31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2008年8月29日,原告徐某在被告浙商证券金华青春路营业部开户的股票,被魏聪等人(湖北武汉人)在武汉汉阳区中青网吧内利用证券交易网络窃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6万多元。

  魏聪等人于2008年9月11日被广东警方抓获,当地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后,法院退回徐某实际经济损失(法院按当时认定损失为46202.46元)47%左右金额,即21765元。此后,徐某将浙商证券金华青春路营业部告上了法庭。

  徐某认为,自己平时的股票交易全部都在办公室或家里完成,办公室电脑也是个人使用,不存在账户密码泄露情况。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异常的交易情况应及时提出报告和采取有效措施。自己的股票账户在短短2小时内被犯罪分子反复买卖达50多笔,属很不正常证券交易行为,而证券营业部却未发现。因此,证券营业部对其的股票被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则辩称:徐某已经通过刑事途径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本案再以民事诉讼途径来向我方主张经济损失赔偿,存在一事二理。根据广东的刑事判决书表明,徐某的损失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盗取其账户和密码所致,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不是网络代理纠纷。原、被告所签订的相应风险提示书上已经明确告知网络黑客、密码泄漏的风险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浙商证券公司与原告徐某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风险提示书、证券委托代理协议书等证据,虽可证明双方约定任何使用用户密码进行委托交易均视为有效的委托;浙商证券公司也已告知原告,交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等等风险。

  但是,浙商证券公司作为提供证券交易平台并收取客户佣金的证券公司,有义务提供给客户有安全保障的交易平台。本案原告的损失虽是魏聪等犯罪分子直接侵权造成的,原告应向其主张赔偿,但本案被告浙商证券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

  参照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款及立法精神,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其应承担原告损失的30%为宜。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9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687、给100万吧你儿子就可以保外就医了
福建查处一起诉讼“掮客”诈骗案检方:此事走正道可以走得通


  “根据群众实名举报电话,福建省检察院查明林某、陈某行贿等犯罪事实,涉案金额达84万元。目前,林某和陈某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这是日前福建省检察院在“举报宣传周”新闻通报会上通报的一起案件。
  2008年11月的一天,一个自称余某的老人给福建省检察院举报中心打电话:“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某、厦门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以帮我儿子利某申请保外就医,要向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为名,向我索要100多万元,请予以查处。”

  这个实名举报引起高度关注,福建省检察院领导要求该院反贪局当日组成办案组,尽快查明事实,给举报人一个说法。

  2008年11月28日,该院对林某、陈某以涉嫌行贿立案侦查并将两人抓获归案。经查,2006年,余某的儿子利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08年1月,利某服刑期间因病住院治疗。为使儿子利某保外就医,余某先后找到利某的朋友林某、陈某,两人称只要给100万元,就能帮助疏通关系,为利某申请保外就医。

  余某“救”子心切,就先将10万元现金交给林某。2月26日,利某因患胆道感染等症,被依法保外就医。随后,林某、陈某又以需要答谢相关人员为由,继续向余某索要费用。不明真相的余某又将28万元、46万元分别转给林某、陈某。

  2008年7月9日,利某因病重去世。儿子的病逝让余某幡然醒悟,了解到只要通过正常渠道,儿子就能保外就医。事实也是如此,利某患病期间保外就医手续按程序报批,监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并没有收取林某、陈某的贿赂。林某、陈某将余某送来的钱除部分送给或宴请中间人外,其余58万余元被他们占为己有。

  2009年12月23日和2010年1月5日,一审法院以行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4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诉讼“掮客”以能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或帮助涉案的犯罪人员得到司法部门的从宽处理为名,向当事人及当事人亲属索取好处,捞取钱财。实际上,对案件的处理,都要依据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也有一套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都能得到依法公正的处理,切莫轻信诉讼“掮客”谎言,以免上当受骗。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9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688、没办收养手续生父母向其讨要赡养费
嘉善一男子40余年前被过继给舅舅法院:无需对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出生于1951年的杨二今年已是60虚岁,最近被亲生父母杨氏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用。杨二虽说是杨氏夫妇的亲儿子,可是早在40多年前就经杨氏夫妇同意,被过继给了膝下无子的舅舅马某。最近,嘉善法院审结了这起80余岁的老夫妇向过继掉40余年的儿子讨要赡养费的纠纷。
  80多岁的杨氏夫妇共生育了4个儿子,即杨大、杨二、杨三、杨四,其中,杨二在10多岁时就被过继给了舅舅马某抚养。

  2009年12月,杨老汉不幸被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生活原本拮据的杨氏夫妇东拼西借才把医药费11147元凑出来。现在,债主上门索债。今年4月13日,无奈的杨氏夫妇将4个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均分这笔医疗费并且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其他儿子收到诉状都无异议,唯独杨二有意见。“当年我一个10多岁的孩子,爹妈就让我来到舅舅家,与常年卧病在床的舅舅相伴至其终老,我尽心尽力,完全尽到了儿子应尽的义务。虽然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里,没有办过户籍变更手续。但我立嗣马家,就是马家的后代,所以我对将我过继掉的爹妈不存在赡养义务。”杨二委屈地辩称。

  同时,他还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过继的事实及时间以及嘉善县八四年计划内二胎审批登记表1份,证明他正是作为舅舅马某的门庭,才得以享受到了三代单传可以生育二胎的政策,他的两个儿子也均跟从马某姓氏。

  杨氏夫妇和杨大、杨三、杨四却认为杨二当年被舅舅马某收养的程序不合法以及收养关系未经公证,杨二不应推脱责任,应承担起对杨氏夫妇赡养责任。

  嘉善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依据杨二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明,可以证明他与养父马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是成立的,法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故杨氏夫妇和杨大、杨三、杨四认为被告杨二被马某收养程序不合法及收养关系未经公证等意见不予采纳。

  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告杨二与马某系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其与生父母杨氏夫妇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虽然杨氏夫妇对杨二有生育之情,但杨二已对养父马某报答了养育之恩,杨二无需对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近日,法院判决驳回杨氏夫妇请求杨二承担医药费和赡养费的请求。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30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689、纠集他人砸破一百多块玻璃
是扰乱公共秩序还是毁坏公私财物
法院:该案应定寻衅滋事罪



  案情回放:
  被告人易某与陈某有过节,感觉自己受了委屈。2009年12月2日傍晚,易某谎称陈某欠钱不还,请求龚某、周某等人一同去给陈某一些教训。次日凌晨,三人驾车赶到慈溪市某工业园区陈某经营的公司。

  因陈某打算将厂房租赁出去,所以生产厂房空置,并无机器设备。易某三人到现场后就用石头和自来水管,将该公司厂房一楼的一块大钢化窗玻璃和二楼、三楼的外墙铝合金窗户玻璃130余块砸破。

  经价格认证,被损毁玻璃价值9440元。

  近日,慈溪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对易某、周某、龚某等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有

  期徒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为什么被定了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个问题也是在本案审理中引起争议的焦点问题。

  我国《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这一节的犯罪客体均是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归在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中,这一章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两罪名客体的不同,决定了案件定性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想要挑衅的是公共秩序,这就决定了其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是不明确、不特定的,他们想要破坏的并非公私财物本身,而是社会安定与宁静的公共秩序。而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行为人目的就是破坏公私财物,对公共秩序则考虑较少。

  本案中,被告人易某因心怀对陈某的不满,纠结另两名被告人毁损陈某所有的公司财物,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毁坏公司财物,而是以此为手段发泄心中怨气,从而以寻求精神刺激。

  而且,他们意图毁损的财物是不明确,进入厂房后,才发现空置的厂房内仅有玻璃是容易毁坏的,于是进行任意毁坏,这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损毁特定财物明显不同。

  因此,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30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690、强开车辆抵债,肇事了谁负责?



  问:
  我是一名司机,单位倒闭后,我用单位发的补偿金买了一辆二手货车,干上了运菜的工作。春节期间,因气候原因,我欠下了批发商菜款几万元。前些日子,批发商雇人将我的车强行开走,并在逃跑路上将一村民撞成重伤。请问,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批发商为抵债强行开走你的货车显然是违法的。

  批发商强行开走你的车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批发商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明天将要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30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691、裸聊之前没想清楚,被网络对面的美女敲诈了
想猎艳反被猎,当心形形色色的“小婷”哦



  网上寻艳遇,当心中陷阱。湖州市南浔区男子姚林(化名)就中了招,被一女网友截取裸聊时的照片后敲诈。近日,南浔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小婷”。
  今年6月11日晚上9点多,姚林在家上网,一个陌生的名字———“小婷”出现了,对方要求加入他的好友行列。姚林自然很乐意,双方便开始聊天。小婷告诉姚林,她是湖州德清人。双方还留了电话号码并通了话。

  之后,小婷嫌姚林打字速度太慢,同时,姚林也嫌小婷口齿不太清楚,于是在小婷的鼓动下,双方打开视频开始聊天。因天气炎热,姚林当时裸露着上身,自觉不是很雅观,本想穿件衣服继续视频聊天,但“小婷”立马说自己并不介意,还邀请姚林到德清去找她开房。

  有如此“艳遇”,姚林心花怒放,但对“小婷”的热情邀请,他还是比较谨慎。姚林称,自己晚饭喝了酒,酒后不便开车,到德清不方便。

  小婷也没说什么,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地继续聊,越聊越热火。接着,小婷要求姚林把短裤也脱掉进行聊天。见小婷如此“开放”,姚林照她的要求继续聊天的同时,也要求小婷脱衣服脱裤子,但却遭到了她的拒绝。

  碰了壁的姚林灰溜溜地下线睡觉,本以为一场“艳遇”就此结束,却不想只是恶梦的开始。

  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姚林不断接到小婷打来的电话,要求他必须去德清找她“玩”,还说若不然,要把姚林的裸照发到网上去。

  姚林当下一惊,赶紧上线,发现对方已经将自己的裸照截屏发送了过来。这下,姚林慌了神,打电话问小婷究竟打算怎么办,并主动提出给她2000元钱了事。但小婷开出了2万元的价格,称如果不给的话要把裸照发到网上,并且印出来贴到姚林的工作单位门口。

  姚林想了想,同意了,但条件是小婷要承诺拿到钱后不再找他。见小婷答应,姚林就把2万元钱打入了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为这事已了结,不想晚上姚林又频频接到小婷打来的骚扰电话。

  13日早上,小婷再次打电话“邀请”姚林去德清玩。姚林不同意,小婷又开始威胁他:说要到姚林单位找他,还说做他的小老婆等等。姚林本以为小婷只是随便说说而已,不料半个小时后,小婷竟然真的打车到了姚林的单位门口,并称自己要开店,2万元还不够。姚林被纠缠得实在没办法,只好报警。

  经过警方侦查,小婷很快落网。据查,小婷用同样手段敲诈的远不止姚林一人。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692、广州车库进水案开庭
是否属“不可抗力”成为争论焦点



  广州“5·7”特大暴雨灾害导致部分地下车库进水、车辆受损,部分车主起诉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广州市天河区法院6月29日开庭审理了相关案件。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管理义务、车辆被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地下停车场排水设计是否存在缺陷等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该系列诉讼的原告是广州中海康城小区的36名业主,被告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年5月7日,广州遭遇特大暴雨袭击,中海康城、岭南新世界、金穗大厦等小区地下车库遭水浸严重。

  原告主张以违约责任追究被告的责任,认为两被告在“5·7”暴雨中没有尽到应尽的合同责任,请求赔偿车辆被水浸产生的修理费等损失。

  两被告共同答辩认为,中海物业已履行了作为物业管理者的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在“5?7”暴雨灾害中已竭尽全力抢险,在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中海物业已购买公众责任险,原告的财产损害是由于突降暴雨所致的意外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中海物业不应承担责任;江东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履行了按时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保修期内的保修等主要合同义务,对车辆被水浸也并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就中海物业是否尽到了物业管理义务、车辆被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案涉地下停车场排水设计是否存在缺陷等关键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693、旅游投诉5天内要回复个人网上开店要实名制
《侵权责任法》等一批法律今起施行


  两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行业管理办法,今天起正式施行。
  侵权责任法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相衔接

  《国防动员法》是全面规范和指导我国国防动员活动的重要法律。这部法以宪法为依据,系统总结了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外动员工作的有益做法,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国防动员的方针原则、组织机构、基本内容、基本制度等作了全面规范。这部法的公布施行,为完善国防动员体系、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提高国防动员能力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根据规定,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

  个人网上开店实行“实名制”

  网上开店要“实名制”。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旅游投诉有效期

  由60天延长至90天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投诉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办法》对旅游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管辖范围、投诉处理规范等进行了界定。业内专家表示,《办法》明确了对游客投诉的反应时限、投诉流程,使投诉处理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及时化解旅游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更好地保护游客的权益。

  中国证监会

  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7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之前成立的复议委员会做出了制度化规定,并且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切实提高了行政复议水平。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694、被称为“维权圣经”的《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实施
医院过度检查 你可要求赔偿



  核心提示:  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的日子。这部被法学界称为“维权圣经”的法律,因与百姓日常生活中看病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等生活万象都息息相关,必将很快直接影响百姓的法律生活。
  特为读者解读这部法律。

  网络侵权 网站和网民责任捆绑

  案例: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在自杀之前,她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称丈夫王某的婚外情令她痛不欲生。随后,网民在论坛和专门设立的网站上对王某进行谩骂,并对其发起“人肉搜索”,将王某的个人资料公布于众。

  2008年3月28日,王某将公布其个人信息的“北飞的候鸟”、“大旗”、“天涯”等3家网站告上法院。法院认定,大旗网与“北飞的候鸟”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等9367元并在网站上公开道歉;而天涯网因在合理期限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解读:这是一起网络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审理此案时,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当时法官断案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和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规章。

  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以及“人肉搜索”等大曝他人隐私的行为,网络不应该成为发泄私欲的法律空白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构成网络侵权的主体共有两个,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得相对详细,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网站明知道用户侵权,还是一起干,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网站知道侵权后没有及时删帖,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个整体,在侵权责任上已经被捆绑在一起。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租借车引发事故 实际使用者担责

  案例:2008年3月16日晚6时许,茹钟驾驶着借来(几经转借)的马六轿车,将在人行道上散步的许旭东、林亚静夫妇撞入钱塘江中,造成二人死亡,夫妻俩留下一个5个月大的男婴。这起惨烈的车祸一度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

  交警部门认定,茹钟负全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茹钟有期徒刑5年。 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定除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数额外,余款114余万元由茹钟承担,而车主周女士对茹钟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对租(借)车引发的车祸案件,原先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各地法院的判法不一致,有的判决车主承担责任;有的判决实际使用者承担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这一问题予以了明确,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而车主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汽车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侵权 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今年3月初,湖北武汉工业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教授何东平称,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300万吨,地沟油中变质的黄曲霉素毒性百倍于砒霜。“地沟油”在中国餐饮业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且对人们的肠胃健康有着不可估量的破坏力。

  同在3月,丰田汽车发现质量问题并被召回后,3月29日下午,丰田公司在杭州承诺,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补偿经济损失。

  解读:餐馆明知是“地沟油”却仍然端上桌,如果消费者发现并诉诸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比如一顿饭吃了100元,消费者可以索赔1万元甚至10万元,而不仅仅是双倍赔偿。

  所以说,丰田公司赶在7月1日之前积极处理召回事件也是十分明智的,如果《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丰田公司可能面临天价索赔。

  《侵权责任法》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予以了明确,如消除产品危险、排除妨碍,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等。特别是第四十七条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被称为本法的一大亮点。之前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而这次的新规定无疑将对那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经营者产生巨大威慑作用。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过度检查 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案例:刘先生今年42岁,最近半个月一直咳嗽不止,于是去某医院就诊。经医院初步诊断为肺炎,刘先生预交3000元治疗费用后入院治疗。没想到,才3天时间,医院就给刘先生发了欠费通知。

  刘先生在惊讶之余,仔细查看了费用清单,结果发现检查项目多达70项,其中包括了像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系列检查,还有凝血谱分析全套检查、生化全套检查、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等。对此,刘先生表示,医院之前并未告知,所以不能接受。

  解读: “过度检查”往往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侵犯,给患者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严重时甚至会损害患者的人身健康。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如果“过度检查”并未对患者的人身造成损害,仅是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患者可先确定其中以医疗诊疗规范为标准的正常治疗费用,明显超过部分视为不合理费用,可要求赔偿;如果“过度检查”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则首先要确定该损害与“过度检查”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医疗机构都应赔偿。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3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高空抛物 邻里可能“连坐”

  案例:一日清早,张某出门上班,路过一高层住宅时,被楼上坠落的一个烟灰缸砸中头部。张某当即倒地,血流不止,后虽治愈,但花费了医疗费等若干费用共计19万余元。

  张某被烟灰缸击中之时,正值清晨时分,没有目击证人看到烟灰缸是从哪一楼层坠落的,且该烟灰缸造型普通,无法从中获知任何所有人身份线索。

  解读: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楼坠物”造成楼下路人伤亡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该类纠纷如何处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基于公平原则由受害人和业主们各自分担损害后果;有的由可能造成损害的部分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法院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里的某一邻居向外扔东西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谁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们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所以,张某可以将该高层住宅内的其路过一侧的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住户能证明自己当时并不在场或者住宅内不可能出现加害物等事项,则可免责。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695、夫妻离婚争房产法官庭上来竞拍
你出50万,我出60万,高价者中标,纠纷解决双方满意



  在一起离婚案中,因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互不相让,法院的法官让当事人互相叫价,最终让出价高者得房。通过巧妙运用竞拍方式,此案得到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案情回放:

  2008年12月,郝先生与朱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同时判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各占50%份额,贷款双方按所占比例偿还。郝先生不同意,随后又起诉要求判决房屋归他所有,已偿还的房屋贷款和物业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诉讼期间,经郝先生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进行估价,结论为房屋现值8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归郝先生所有,郝先生向朱女士支付29万余元房屋折价款,朱女士给付郝先生房屋贷款、供暖费、物业费9000余元。但朱女士不服,上诉到中院。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多次找当事人谈话,力求调解结案。其间,双方均提出自己目前没有住房,尤其是朱女士,她提出自己带小孩,如果维持一审判决,她将无家可归。为保障房屋分割的公正性,法官决定采取“拍卖”的方式,由双方竞价取得该房屋。

  开庭时,郝先生一方首先提出“要房子,给对方45万”,朱女士思索后表示“我要房子,给对方46万”。接下来,双方把价格抬到了47万、48万、50万……经过数轮竞价,最终朱女士出价“60万,一年之内支付”,郝先生不再叫价。

  就这样,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在法官的指导下签署了调解协议。朱女士对法官表示非常感激,称赞法官的这一巧妙做法保护了妇女儿童权益。郝先生认为,房屋的分割非常公正。

  法官说法: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难以解决的焦点问题。如果法官直接下判,虽然财产问题解决了,但总有一方当事人会因心里有气而不服,很难做到案了事了。

  本案中,朱女士是真正需要房屋的一方,但郝先生就是咬住不放。因此,法官利用了当事人的需求心理,巧用竞价的方法,既使郝先生感到物有所值,也使朱女士得到了房屋。于是,双方对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4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696、对孩子实行“拼养”法律是否准许?



  问:
  我们都是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每天都要外出打工,而且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很长,所以没法天天照顾孩子。因此,我们打算“拼养”孩子,即把自己的孩子和他人的孩子放到一起轮流看护,以省出更多的时间去工作赚钱。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答:“拼养”是对子女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的方式,并不是父母对子女抚养、监护权利义务的转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利和义务在《婚姻法》中也有规定,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抚养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是不能取消、转移、转让和放弃的。

  “拼养”实质上是一种监护、抚养的委托。“拼养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把孩子拼到一起,轮流看护,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和学习,并不与法律相违背。但是,事关孩子拼养伙伴的选择一定要慎重。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4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697、网上维权有了专业公共通道开网店要在网上亮营业执照
我省工商推出8项举措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



  我省开通了网上维权公共通道,面向社会提供在线投诉举报、在线调解等各项服务。同时,网店老板将接受实体监督,要将营业执照在网上公开亮相。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浙江工商助动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发布会”,公布了8条维护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举措。
  目前,省各级工商部门门户网站和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都开通了网上维权通道,提供在线投诉举报、在线调解等服务,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工商局开展真实身份认证服务,建立动态数据库,为涉网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实现“网上亮照”。网店老板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志。

  为加强对网店的管理,工商部门还将网店纳入经济户口日常管理中,开展线上巡查、线下实体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给网络经营装上了“摄像头”,净化了网络消费环境。

  省工商局副局长黄笑苹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此次工商部门出台的举措,为的就是全面贯彻这一规定,切实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7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698、给被害人家属22.5万买下索赔权最终赢回53万
“买官司”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提醒:3种债权不能买卖




  新闻回放
  据媒体报道,一名律师用22.5万元买下事主赔偿权,日前被河南鹤壁市中院判决无效。

  4年前,一场飞来车祸让鹤壁某村的村民李洪失去了19岁的女儿,其妻也失去右腿终身残疾,索赔之路举步维艰。

  经人牵线,热心律师董某“雪中送炭”,先期付出一笔巨款,将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权”以22.5万元买下。

  两年后,经法院调解,肇事方赔款53万元。李洪获知后将巨款取走,董某遂起诉李洪违约,由此引发一场关于“买卖官司”的诉讼。

  李洪称,自己被中间人和律师欺骗;律师董某则称,自己为这个官司忙了3年,好心帮人解难却被害惨,成了“农夫和蛇”故事中的“农夫”。

  这起诉讼近日终审,法院认定农民与律师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因该协议所取得的财产。

  法律看点

  1.律师“买下”赔偿权,协议是否有效?

  2.律师可得到哪些补偿?

  3.什么样的债权可以买断?

  律师看点

  律师不能乘机牟取当事人权益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枫律师认为,董律师“买下”他人赔偿权的协议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此外,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也有上述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董律师和当事人的协议因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而无效。

  律师垫付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支出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因此,如果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垫付了一些合理性开支,应由当事人支付。

  律师董某如在办案过程中,为办案需要自行垫付合理开支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李洪予以支付。

  债权可以“买卖”须经债务人同意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一些人将自己的债权“便宜”卖给他人,由他人去追债,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梁枫律师解释,一般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比如出借钱的债主将债转给他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本案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转让债权时一定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699、无证驾驶惹祸保险公司赔偿后起诉肇事者保险公司可向肇事者追偿交强险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25日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小菲(化名)开着钱某(化名)所有的两轮摩托车与吴某相撞。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小菲负主要责任。吴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脾脏缺失,鉴定为八级伤残,前后花去医疗费等共计162384.2元。经查,肇事的这辆摩托车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09年9月24日,嘉善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菲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吴某12万元。之后人寿保险公司如数向吴某作了赔偿,但随后保险公司又将小菲和钱某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认为小菲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支付的12万元赔偿款系先前垫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小菲和车主钱某立即返还。

  说法: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规定,换言之,保险公司在驾驶人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时,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害人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该条并未规定需由保险公司垫付和赔偿。

  上述免责条款系法定免责事由,嘉善法院遂于近日判决小菲返还原告人寿保险公司先前垫付的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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