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6、父子借款怎就成了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2008年6月12日,慈溪的老王从自己的存折中取款20万元,以儿子小王的名义办理了定活两便存单一份。同日,小王向老王出具了借条一份。6月16日,小王从该存单中取款20万元,出借给浙江某公司。
去年,老王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和他妻子小李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但小王认为:借款20万元属实,借款用于投资,该款已被小李取回并保管,故应由小李归还。而小李称:老王的2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给他们两夫妻的。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老王的20万元是否为借款。小李称该20万元不是借款,是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给夫妻俩的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而老王对借款来源、款项交付、借款用途的解释,均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应认定老王提供的借条内容是真实的。
近日,法院判决,小王、小李共同归还老王借款20万元。
点评:家庭共有财产的取得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有所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只以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不要求夫妻双方都必须共同参与创造。而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不仅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而且还要求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或者家庭成员将个人财产自愿约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本案中,老王诉称的20万元借款,来源于其个人银行账户存款,小李主张其为家庭共有财产,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家庭共同经营收入或者是自愿约定的家庭共有财产。由于老王的否认,小李又未能提供证据,因此法院不能认定20万元为家庭共有财产。
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中的借条不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还能够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借贷双方为父子关系,且借款人夫妻关系出现危机,为防范虚构债务,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以查明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