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0、卷烟经营户须按规定进货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将获罪
为了追求利润,从同行或其他个人处购进卷烟,数额在5万元以上将构成非法经营罪。近日,余姚法院对一起卷烟经营户违规采购卷烟案做出一审判决,俞某、雷某、张某等3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
去年12月底,俞某从周边小店大量购得红雄狮香烟,通过雷某将购得的950条红雄狮香烟从余姚托运到湖南省永顺县,出售给张某。
今年1月5日,张某从湖南省永顺县携带71条硬中华、29条硬白沙香烟来到余姚,通过雷某出售给俞某。
第二天,俞某又通过雷某,以电话联系的方式谈定价格,将从其他店收购的700条红雄狮、100条芙蓉王等香烟销售给张某。
1月7日晚上8时许,张某、雷某来到俞某的烟酒店门口,准备提取上述香烟时,被接到举报的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查获。
余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某、张某、雷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法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余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卷烟经营户从他人处购入卷烟并进行贩卖,实质上是超许可经营,属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为情节特别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