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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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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610、公益岗位有无社会保险?


    问:
  我与丈夫所在的工厂倒闭了,我们陷入了困境。为了照顾我们,有关部门给我和丈夫安排了在社区老年活动室打扫卫生的工作。工作还行,收入可以。我非常感谢有关部门的安排。可两年了,工作单位至今一直没给我们上社会保险。他们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岗位没有社会保险。请问,是这样吗?

  答:此说法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读。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这仅仅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双方同样是劳动合同关系,在其他方面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仍应按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给你们上社会保险。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5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611、最高法院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

  日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审议意见函,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系统梳理,提出落实审议意见、切实改进工作的措施。
  最高法院决定,以改进作风和消除执行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为重点,全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执行人员工作作风,加强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建设,重点采取八项措施。

  一是优化执行权利配置,切实改变以往执行人员“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推广“分段集约执行”等执行模式,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二是推广青岛中院等法院的做法,对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执行人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三是继续推广在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做法,加强对执行行为的直接、适时监督。四是对执行人员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善于做群众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全面提升执行队伍的执法水平。五是明年年初组织对全国法院执行人员进行综合能力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调离执行岗位。六是推动执行人员专业化进程,通过制定实施《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进一步优化执行队伍结构。七是坚决消除执行工作中的腐败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举报、控告渠道,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八是实行执行案件差错分析,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612、公民“获赔难”终于将不难
解读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前不久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的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这次修改,将促进国家赔偿迈上一个新台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说。
  超期错拘可获国家赔偿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新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这是此次法律修改最大的亮点。‘违法’二字给国家赔偿设置了障碍,国家赔偿法是救济法而不是监督法,解决的是受害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新法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去年,蒙冤入狱13年后被释放的河南农民胥敬祥,在经历4年多的漫长索赔之路后,终于获得国家赔偿。但赔偿决定书中表示,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新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时精神上的痛苦是很严重的。”姜明安说,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对此有关专家表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降低“门槛”畅通请求渠道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姜明安指出,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

  新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优化办理程序保障及时获赔

  针对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

  新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新的规定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可以杜绝赔偿义务机关任意拖延赔偿期限,也为公民到法院起诉或者到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实现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便利。

  新法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

  新法不仅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主张的举证责任。同时还强调,受害人在被拘留或被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进行举证。

  新法还就赔偿办理时间给予了限定,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费支付最长不超22天

  此前,国家赔偿法虽规定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但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多年来,赔偿费用支付的做法主要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赔偿费用。

  针对上述现实问题,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受害人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613、攒到积分会员卡却到期
铁杆消费者要店家给说法



  长兴县雉城镇的爽女士是当地某家服装店的铁杆顾客,这一年来,她在该店拼命消费,为的就是攒够积分获取8折优惠。可她的消费金额好不容易累积到享受积分优惠时,店家却说她的会员卡即将到期,积分要清零。在当地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店家同意将爽女士的会员卡有效期延迟到今年年底。
  去年5月,爽女士在当地一家服装店为儿子挑衣服,当时,该店一位营业员热情地告诉她,若花50元办理该店的会员卡,可享受消费积分和打折优惠,即每消费100元积1分,达到40分可享受8折。爽女士一听便痛快下单,又是办卡又是买衣服。接下来,爽女士就成为该店的铁杆顾客了,儿子的所有衣服,大到外套,小至袜子,她都在这家店内购买,决不选择第二家。在此过程中,她发现店里的很多衣物标价尾数都为99,而按照营业员的解释,如果购买了399元的物品,只能积3分,不计尾数。为此,爽女士每次消费都要花心思凑数,一段时间下来,袜子等小件商品就买了一大堆。

  今年4月中旬,爽女士的消费积分终于达到40分,可以享受8折优惠了,然而,营业员却告诉她,她的会员卡期限还有十几天就要到期了,到时所有的积分就要清零。爽女士这才发现,会员卡上的确写着“有效期一年”字样,由于自己一时大意,申办时没仔细看清楚,辛辛苦苦攒积分的结果竟是白忙活一场。爽女士觉得有点上当受骗,就向长兴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中心进行投诉。

  工商部门来调查时,店方出示了一本《用户积分手册》,上面详细列明了积分规则和方式,而爽女士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本所谓的积分手册,在申办会员卡时营业员也没有告诉她会员卡的有效期是一年。工商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店方在向爽女士出售会员卡的同时,应当将相关情况详细告知,《用户积分手册》也应一并发放;同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会员卡有效期设置为一年,对消费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平。经协调,店方同意将爽女士会员卡的有效期延长到今年年底。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614、天价交通事故赔偿案落槌
法院首次提存巨款解决受害人后续治疗




  近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富阳市法院对张燕琴诉富阳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的判决。至此,这起赔偿数额高达400余万元的天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首次引入了提存机构,判决支持一次性给付巨额后续治疗和护理费用。
  出租车出车祸

  那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3年前的一个雨天。2007年4月17日下午2点多,富阳的张燕琴女士乘上一辆出租车,沿富阳市富春街道大桥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出租车行驶到大桥路延伸段时,车辆失去控制冲出路面,撞上了人行道绿化带中的大树。

  张燕琴在事故中严重受伤。医生诊断为C4/5脱位伴四肢瘫,并进行“前后路联合切开复位内固定加钛网椎骨融合术”。

  当年5月22日,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这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出租车驾驶员马某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途经事故路段车速过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索赔巨额治疗费

  事发后,张燕琴家人为了治疗支出了巨额的医疗费等,虽然此前出租车所有人预付了66.5万元费用,但后续治疗费用更是个无底洞。

  2008年9月25日,张燕琴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她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认为,车祸致使当时年仅37岁的张燕琴伤及颈部致颈4/5椎体明显错位导致颈脊髓完全性损伤,引起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已构成一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而且因张燕琴四肢瘫痪的伤情仍然延续存在,为此还要进行长期的康复训练治疗。由此今后必然发生的药物费、治疗费、材料费和康复训练治疗费等每月约需人民币8000元左右。到案件审理时,张燕琴一直住院进行康复治疗,而且每天需24小时的护理。出事时,张燕琴37岁,女儿才12岁。

  2009年5月11日,张燕琴在家人的帮助下,起诉出租车所有人富阳永兴纸业有限公司,索赔已经花费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00余万元,其中后续治疗费以每月8000元计算20年,为192万元。据悉,这是目前我省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赔偿个案中最高的索赔额。

  提存后续治疗费

  富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后续治疗及其费用问题成了主要的争议。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张燕琴后续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及后续医疗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根据张燕琴恢复情况及医嘱要求,今后对其进行预防并发症的发生及康复治疗是合理的。

  据此,富阳市法院认为,富阳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张燕琴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确定一次性支付后续医疗费和后续护理费,并交由法院指定的提存机构提存。原告张燕琴提供有效证据定期定额向提存机构领取,如有积余,退还给永兴纸业。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均计算20年,治理费每月以8000元计算,护理费以每月3600元计算,合计278.4万元。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张燕琴医疗费、陪护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万余元。同时,判决该公司赔偿后续医疗费192万元、后续护理费86.4万元,共计人民币278.4万元,交付到法院指定的提存机构。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张燕琴凭医疗费和护理费票据到提存机构领款,每次领款按11600元/月结算。近日,杭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据悉,这是我省法院首次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引入提存机构。审判人员解释说,这样做既保护了受害人张燕琴能及时得到治疗,又保障了该费用不被挪作他用。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6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615、世博一日游”未经授权
湖州一旅游公司被罚一万元




  随着上海世博会的召开,市场上出现了一股“傍世博”潮,最常见的是擅自将世博会标志用在一些商业广告、产品和环境装饰上。日前,湖州南浔工商分局查获一起旅游公司擅用世博会标志案件,这也是南浔区首例此类案件。
  经查,南浔某旅游公司为宣传其最新推出的“上海世博一日游”旅行产品,未经上海世博会主办方授权,擅自在其散发的旅游广告传单上使用上海世博会会徽、上海世博会吉祥物“海宝”图案以及世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字样。上述3类图样、主题词属于上海世博局经工商总局备案,受到《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保护的世博会标志。该旅游公司未经上海世博会主办方许可,为其单位商业利益,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此,南浔工商部门责令该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616、泥水匠说买房有内部价,有人就掏腰包了



  有熟人就能买到内部价房子?在火爆的房产市场好像有这么一种说法。然而,有人就是利用这种所谓的内部价骗人钱财。近日,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就经办了这么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

  李某是个泥水匠,自称认识路桥中国塑料城的领导,能够以内部价买到商铺。与李某有些交情的章某相信了,请李某去帮忙联系。

  去年8月底,李某说联系好了,每平方米16000元,一个商铺上下层100平方米,总价160万。章某乐了,要知道此处的商铺市价已涨到每平方米2万元,足足便宜了40万!

  8月31日,李某让章某带着5万现金去看房交定金。看房很满意,章某就把5万定金交给李某去办理。很快,一张定金收据就拿回来了,上面写着“中国塑料城”、定金5万、收款人张某某,却没有公章。章某说怎么连公章都没盖?李某见章某还心存疑惑,就又去换了张收据,上面多了个收款人手印。

  章某这才把收据收下。

  9月4日,李某打电话给章某说,买商铺还需请客送东西,需要1万元左右。于是章某汇了1万过去。又过5日,李某以跑路子送礼为由再让章某汇了2万元。之后,李某就玩起了失踪。此时,章某才发觉自己被骗,于是报了警。

  说法:案情很简单,李某根本不认识什么塑料城的领导,收款收据就是他自己躲到暗处去填写的,收款人是假的,指纹当然也是他本人的指纹,5万元钱和此后的3万元请客费自然进了他的腰包。李某因好赌输钱,就利用房产热想出这招骗人的方法。其实,章某只要稍微想想就会发现破绽,但就是因为买房急切心理和关系不错的麻痹心理才会步入诈骗陷阱。据了解,塑料城从未推出过内部房,所有的商铺都是对外公开销售的,而且销售房产后无论是收取定金还是销售款开的都是财税正式发票,且都盖有公章。正常程序的操作规范明了,只要一打听一比较就能发现端倪。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617、“暴躁男”放火被判刑“绝望妻”起诉要离婚

  因夫妻关系紧张,心存不满放火发泄的赵某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最近,赵妻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王某认为,赵某婚后经常打骂她并纵火,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要求与赵某离婚,儿子由她抚养,抚养费自理。

  点评: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王某婚后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现王某要求与赵某离婚,赵某亦同意离婚,故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双方都表示由自己负责抚养,而孩子表示如父母离婚,其愿随母亲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孩子由王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王某自理。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618、代管丈夫财产应当支付公婆的赡养费

    问:
  我儿子外出下落不明两年多,被法院宣告失踪。我儿子的财产一直由儿媳掌管,我和老伴没有劳保,也没劳动能力,全靠儿子供养,现在儿子找不到,我们生活陷入困境。我找儿媳,她以没有赡养我们的法定义务为由予以拒绝。但是,我儿子的财产没有分割,全部在儿媳手中。请问,她应否把儿子的财产拿出一部分给我们当生活费,使我们能活下去?

  答: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20条、21条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因此,你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儿媳应当从她代管的你儿子的财产中支付你们的赡养费。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0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619、法院判决撤销女精神病人的“离婚登记”

  平阳一对小夫妻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不料女方母亲认为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离婚”了,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平阳县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近日,平阳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小陈与她的丈夫小孔于2006年5月22日在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9月,小陈经温州康宁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2009年8月至9月间,小陈在该院住院治疗了20多天后出院。2010年1月26日,小孔带着小陈来到平阳县民政局申请离婚,并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员对两人进行询问并审查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离婚登记声明书后,当场向二人发放了离婚证。

  次日,小陈的母亲在知道女儿离婚后,立即带女儿到温州康宁医院检查,医院证实小陈近期病情不稳定。2010年2月9日,小陈的母亲以小陈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平阳县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次日,她又向法院申请宣告小陈无民事行为能力。

  3月1日,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接受平阳法院委托,对小陈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鉴定,认定小陈患精神分裂症—慢性期,虽意识清楚、接触合作、答话切题,但自知力丧失,尤其是对离婚的实质辨认能力已经丧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3月18日,平阳法院宣告小陈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母亲为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平阳县民政局在受理原告的离婚申请时,已对申请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了相关情况,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小陈虽丧失对离婚的实质辨认能力,但意识清楚,问答切题,婚姻登记员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能辨认其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合乎情理。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自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的权力。因此,平阳县民政局虽未审查出小陈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存在过错。但《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提出的离婚申请。被告平阳县民政局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陈的离婚申请予以受理并准予离婚登记与该行政法规相抵触,依法应予以撤销。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620、肇事车主“躲猫猫”,保险理赔款可强制执行

   问:
  去年12月份,我骑电瓶车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小货车相撞而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货车车主应负全责。事后我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小货车车主赔偿我8万余元,但因该车主有意躲藏,赔偿款项一直无法落实。最近我听说这个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人责任险,车祸后可以得到一笔保险理赔款,我就向保险公司要这笔钱。但保险公司说投保人没去理赔,无法确定理赔数额,拒绝给我钱。请问,我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这笔保险理赔款吗?

  答: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依法律规定,你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这笔保险理赔款。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就你所述的案情,投保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躲藏,第三人(即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执行,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向该第三人支付责任保险赔偿款。而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理赔为由拒绝协助的做法,实质上是变相限制第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你作为受益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这笔保险理赔款。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621、合同约定可以“单方毁约”也不得毁约

  一家公司所销售的货物非常紧俏,公司担心会因不能及时供货而违约,于是专门制定了一种针对购货方的格式合同文本,其中特别规定“销方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单方决定毁约”。2月9日江某与这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就用了这份格式合同。
  3月9日,江某按期去提货。该公司因生产无法跟进,货物供不应求,便根据合同提出单方毁约。江某遂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有约在先,但这家公司仍无权单方毁约,江某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评析:

  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单方有权毁约”的约定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到基本对等和合理。本案中,“销方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单方决定毁约”的规定,使销方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随时可以免除自己及时按质按量供货的义务,而购方江某却只能被任意“宰割”,显然是不公平、不对等的。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法同时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虽然单方毁约的条款无效,但合同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因此该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江某因其未按期履约而受到的损失。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0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622、外甥女养育小表妹,收养还是代为抚养?
舅舅与外甥女法庭夺女


  舅舅把自己的女儿交给外甥女抚养,多年后,舅舅想要回女儿,由此上演了一场舅舅与外甥女之间的夺女纠纷。经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近日,这场发生在嘉兴的抚养纠纷随着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暂时休战。
  非婚生女送人抚养

  王某,嘉兴南湖人,现年40多岁。10年前,已经结婚的他去了广州打工。在广州,王某认识了朱某,并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

  2001年9月,朱某在广州为王某生下一女。当时,王某还没有与妻子离婚。因为是非婚生女,王某和朱某一边高兴,一边又担心被处罚。

  王某和朱某商量了多天,王某下定决心:“要不把女儿送到我外甥女那里,我外甥女一直想要个孩子,自家亲戚肯定对我们女儿好。”

  王某的外甥女袁某结婚多年没有小孩,听说舅舅要把孩子送给自己抚养,一口答应了。2002年3月,王某带着6个月大的女儿回到嘉兴,把孩子送到了外甥女家。

  为要回女儿状告民政局

  一晃两年过去了,王某的女儿两周岁多了,该上幼儿园了,但因没有户口无法入园。已经将孩子视为己出的袁某和丈夫决定,以收养弃婴为由向民政局申请收养登记。

  2004年9月,经民政局核准,袁某夫妇办理了收养手续,并给孩子取名“欢欢”。同时,他们将收养一事告诉了王某和朱某。此时,王某和朱某已经正式登记结婚。

  又过了两年,2006年9月,在广州打工多年的王某和朱某回到嘉兴生活。为了让舅舅一家享受天伦之乐,袁某把自己抚养了多年的欢欢送到舅舅身边。

  2009年,欢欢上小学二年级了,见孩子一天比一天乖巧,王某朱某夫妇想彻底要回女儿。听说此事,袁某怎么也接受不了,虽然在辈分上,她和欢欢是表姐妹关系,但多年的抚养,已经让她们如同母女一般。

  遭到外甥女的拒绝后,王某朱某夫妇将民政局起诉到嘉兴南湖区法院,以袁某夫妻出具假弃婴证明以及弃婴公告未满法定的60日公告期为由,要求撤销收养登记。

  诉讼过程中,民政局作出了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王某朱某夫妇如愿以偿地要回了女儿。

  外甥女追讨抚养费

  收到民政局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后,袁某和丈夫既伤心又气愤,“为了孩子,我们投入了这么多感情和钱财,现在却落得个一场空”。

  今年1月30日,袁某和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舅舅舅母支付他们抚养欢欢的抚养费12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共计15万余元。

  庭上,两对夫妻对本案是收养还是代为抚养关系争议激烈。经过审理,南湖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6年间,孩子的生父母曾支付过1万多元抚养费。2006年9月后,孩子回到父母身边,随生父母一起生活。此前,民政局在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中也已确定袁某和孩子之间是为代为抚养关系。综合事实判断,法院认为本案定性为代为抚养更符合客观实际。

  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孩子的生父母应当支付代为抚养人从2002年到2006年间的抚养费37863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623、不肯提供医疗票据
肇事者要告受害人



  在大家印象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都是受害人告责任人。然而,自去年2月以来,温州鹿城区法院交通事故法庭接到的35起申请起诉纠纷中,原告居然是事故的责任人,原因是受害人不提供医疗票据等材料,致使责任人难以申请保险理赔。
  责任人欲讨回多付的赔偿款遭拒

  2008年11月,温州信河街与百里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助动车的孔某被一辆轿车撞倒。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为章某的“失误”,引发了新的风波。鹿城法院交通法庭工作人员介绍,事故发生后,章某向交警部门缴纳了3000元押金,孔某向交警领取1700元医药费后,又向章某索要1700元,章某没与交警部门核对,再度给了孔某1700元。事后,章某想拿回多给的1700元医疗费,但遭到孔某拒绝。无奈,作为责任人的章某有了起诉孔某的念头。

  去年,鹿城法院交通法庭介入调解此事,找到孔某,告诉他1700元属于不当得利,经耐心做工作,终于帮助章某讨回了多付的1700元。

  责任人欲告受害人的为数不少

  鹿城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此类纠纷中,除了责任人多付受害人赔偿款引发纠纷外,还存在受害人出于对责任人的负面情绪,不愿提供医疗票据等材料,致其难以申请保险理赔,或者受害人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责任人一时难以找到对方等情形。

  此类纠纷的主要特点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人私下将现金给付受害人、垫付医疗费等方式预付赔偿款,而受害人往往伤势相对较轻,责任人预付的赔偿款足以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通过交警把关是最好防范办法

  交通法庭的一名王姓法官指出,此类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更易激化双方矛盾,也使当事人陷入诉累。受理的35起该类纠纷,基本上以诉前庭外调解的方式解决。

  该法官认为,最好的防范是将赔偿款以押金的形式交到交警部门,让受害人凭借医院的催款单,到交警部门领取医疗费。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1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624、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维权需有实据
  针对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北京海淀区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避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陷入被动。
  案情回放:

  2008年5月,小王经朋友介绍到北京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入职时,公司没有和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去年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小王供职的公司业务萎缩,包括小王在内的一些销售人员被裁员,但公司拒绝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于是小王起诉至法院,但公司拒绝承认和小王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与这个案例类似,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都会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劳动者将在维权时陷入被动局面。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劳动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三,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第四,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证人要能够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

  第五,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让接受过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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