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他人炒股,本打算坐享百分之百的利润,谁知一年下来,50万元资金仅剩8.5万余元,因向被委托人要求弥补亏损未果,潘女士将替她炒股的倪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倪先生应支付潘女士损失补偿款41.4万余元。
2007年11月23日,潘女士与倪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 《炒股协议书》,约定以签约当天的开盘价确定潘女士股票账户中市值50万元的股票作为出资,由倪先生实际操作,在潘女士的股票账户内进行股票买卖,潘女士可以查看;倪先生承诺保证潘女士投入的炒股资金翻番,超出部分的收入则归倪先生所有。
签约后,潘女士将账户内鲁西化工、方正科技等12支股票从自己开户的证券公司转入倪先生开户的证券公司,由倪先生进行买卖操作。之后,因倪先生操作股票买卖发生严重亏损,双方发生争议,潘女士于去年11月20日将自己账户内的股票全部抛售,账户内剩余资金8.5万余元。11月22日,倪先生在潘女士的对账单上书写:炒股亏损41.4879元,欠潘女士,半年以后还。由于倪先生没有如期归还,潘女士诉至法院。
法庭上,倪先生辩称,对账单上的话是潘女士的丈夫哄骗自己写下的,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潘女士账户内的股票最终由潘女士自己抛售,造成的损失应由她自己承担,不同意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炒股协议书属于委托理财性质,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对此,双方均负有过错责任,理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倪先生明确承诺归还潘女士的炒股损失,由于该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倪先生对这一承诺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充分举证证明,也没有得到潘女士认可,因此,潘女士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于是作出了以上判决。
提醒:
遵守相关法律条款签订详尽委托合同
本案审判长张曦韵法官表示,在本案原、被告签订的 《炒股协议书》中,被告承诺保证原告资金翻番的保底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从双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分析,原告期望的利益目标是被告所作的保证资金翻番的承诺,被告则期望有更多的收益。因此可以认为,在本案中如果没有保底条款的存在或诱惑,原告通常不会轻易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因此,保底条款成为该协议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在效力上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部分,由于它的无效而导致协议整体无效。
对此,法官提醒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炒股,投资者要充分了解我国关于证券投资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双方在遵守相关法律条款的情况下,必须签订详尽的委托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