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8、小超市门前被刺死死者父母认为店主见死不救 索要补偿被驳回
经营场所保障安全义务有限度
案情回放
2006年11月,杨某在朱某经营的小超市内与王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到超市门前,杨某用匕首刺伤王某左胸,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王某的父母认为,超市业主朱某非但不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向公安机关报警,反而将杨某与王某赶出商店,导致杨某将王某刺死,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补偿费共计6万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某只是经营小超市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性质和规模决定了经营者不可能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法院认为对往来超市的人员因自身原因或他人原因所致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