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11 17:14

655、管孩子的人不一定是监护人
  案情回放:
  2008年11月28日中午,慈溪市附海镇,重庆男孩5岁的帆帆和6岁的圆圆(均系化名),趁大人午睡溜进离家不远的建筑工地玩耍。两个孩子好奇地在搅拌机上爬来爬去,由于搅拌机未关电源,孩子触到开关惨剧随之发生,突然转动的机器造成圆圆当场死亡,帆帆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及左股骨骨折。

  2009年初,工地承包人胡某与圆圆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对帆帆的赔偿金额因有争议,胡某与帆帆的亲属未能协商一致。

  2009年7月8日,帆帆的姑妈李某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36520元。而胡某却以李某并非帆帆的法定代理人为由提出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调查法院认为,帆帆的父亲已去世,母亲已改嫁。出事前一个多月帆帆随姑妈李某来慈溪,帆帆的母亲仍是法定代理人。因此,帆帆的姑妈李某不能作为其监护人起诉,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原告的特殊情况,免除原告的诉讼费。

  2010年4月30日,帆帆的母亲方某作为帆帆的法定代理人,再次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某一次性赔偿帆帆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47000元。

  :为什么帆帆的姑妈李某不能作为其监护人?《民法通则》第一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未成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为监护人。

  本案中,帆帆的父亲已去世,那么其母亲是其法定监护人,帆帆母亲改嫁他人,并不是丧失监护人资格的法定理由。因此,第一次起诉中,帆帆姑妈作为帆帆监护人起诉的诉讼主体是不当的。

  本案中,帆帆的母亲方某作为帆帆的亲生母亲享有当然的法定监护权,这是不容置疑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丧失监护权资格的法定条件有:①死亡;②丧失监护能力;③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

  因此,方某在帆帆的父亲死后改嫁,帆帆由姑姑李某照料生活,系应视为监护权的委托,方某作为监护人的地位并没有改变。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11 17:17

656、智障弟弟的房子为何到了姐姐名下
又是一出房子阻断亲情的悲剧

  在杭州这座城市里,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很多人的梦想。对于低保户陈宝华和相招芬夫妻俩来说,更是个天大的心愿。夫妻俩省吃俭用攒了一笔钱,想把自己承租的一间公房买进,让儿子将来的婚姻有个保障。可房管办的人却告知,早在15年前他们就“买过”这套公房了。更让他们意外的是,这套房子在9年前,又过户给了陈宝华的姐姐,如今姐姐以百余万的价格卖给了别人。
  为什么自己承租的房子,经历了那么多次的折腾,自己却全然不知?夫妻俩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买房梦破碎了

  陈宝华和相招芬一家三口,挤在杭州德胜一套30多个平方的公房里。陈宝华是个三级智障的残疾人,相招芬靠给人做钟点工维持生计,一家人生活拮据。

  眼看着儿子已经成年,夫妻俩开始为儿子的婚姻大事筹划起来,这当中,房子是头等大事。

  疯涨的房价看得他们胆战心惊。好在十几年前,陈宝华的父亲陈付荣给他留了两套公房。相招芬说:“两套房子的承租人写的都是陈宝华的名字。德胜这套我们住着,另一套借给陈宝华的姐姐陈宝梅暂住,方便她儿子就近读书。如今,我们攒了一些钱,想把那套公房买进,为儿子成家作打算。”

  正当这家人以为,自己离买房的梦想就差一步之遥的时候,一个意外的消息,浇了他们一头冷水。房管办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这套房子早在1995年11月,就以陈宝华的名字买进,而且已经享受过工龄补贴的优惠。

  有钱姐姐占弟弟便宜?

  “我真的以为自己听错了……”顿时,相招芬觉得一阵眩晕,“我们攒下这点钱,真的很不容易的。为了买便宜几毛钱的菜,宁可走很远的路,省吃俭用了大半辈子,居然换来了这么个结果……”

  夫妻俩在杭州市房产档案馆查档之后,才知道了一连串他们蒙在鼓里的事实:

  1995年11月,这套位于杭州市南班巷的公房,以陈宝华的名义买进;2001年,陈宝华通过一份“房产转让合同”,将房子以26万元的价格,过户给了姐姐陈宝梅;2009年,陈宝梅以1138000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他人。

  “15年前买进房子我们根本不知情,2001年的转让合同,也是第一次见到,至于那26万元,更是一分钱都没有见过。”

  相招芬回忆说,他们在1990年结婚的时候,因为需要办户口,把两人的身份证曾给过陈宝梅,他们怀疑是姐姐留下了复印件,并谋划了这一出“夺房计”。

  “他姐姐家有房有车,条件很好的,为什么还要来占我们的便宜?”眼前的一切让相招芬夫妻俩气愤不已,他们找到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姐弟俩对簿公堂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的郑舒木是相招芬夫妻俩的代理律师。郑律师在和对方律师的沟通中,又进一步获得了先前所不知道的信息。

  “对方一口咬定两套房子这样的分配方式,是父亲陈付荣的意思。为证明这一点,他们拿出了一份陈付荣的遗嘱。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大意是,两套公房分别给儿子和女儿,姐姐要照顾好智障的弟弟。”

  但相招芬夫妻俩都表示,他们从没有见过这份遗嘱。“即便这份遗嘱是真的,遗嘱订立也是在陈付荣将两套公房的承租权转到陈宝华名下之后的好几年。从法律上来讲,此时陈付荣已经无权处置这套房子了。”

  郑舒木还告诉记者,他比对了陈宝华的字迹和房屋转让合同上他的签名,两者的出入很大。对此,陈宝梅一方并不否认名字是代签的。“但她表示,合同签订的时候,陈宝华是知情的。对于现在的结果,陈宝梅仅表示愿意‘适当补偿’。”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相招芬夫妇已经将姐姐陈宝梅起诉到了法院。“希望她把房子还给我们,要么把买房子的113万赔给我们,还要向我们赔礼道歉。”

  目前,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事实真相究竟如何,相信法院会做出公证的判决,本报也将继续关注。

  采访中,智障的陈宝华一直一语不发。眼前发生的这些复杂的事情,已经远远超出了他能想得明白的范畴。提起姐姐陈宝梅,他只是喃喃自语:“我以前相信她的,现在不相信了……”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13 17:24

657、“克隆”一个老公把婚离了再婚之后丈夫回了
一个女人的换夫之旅


  外出3年回到家乡,老婆却已嫁为他人妇。原来,他离家后,老婆“克隆”了一个“他”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5月,湖南某法院审理了一名男子状告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证的离奇官司。
  离婚遇到拦路虎

  历经3年爱情跋涉,洪远鸣终于赢得了程婷婷的芳心,2000年国庆节,两人步入洞房。1年后,女儿出生了,这给夫妻俩带来了更多的忙碌,也带来了更多的快乐……

  然而,快乐并没有持续太久。随着时光的流逝,夫妻生活逐渐从激情回归宁静,两人再也找不到曾经的感觉。感觉没有了,包容也失去了根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常常在夫妻间引发轩然大波。有一天,酷暑难奈,洪远鸣特地买了一个20斤的大西瓜,一进门,却看到妻子阴沉着脸。“你买这么大的西瓜干什么,一家三口人,吃到猴年马月也吃不完,这不是浪费吗?你想吃得女儿拉肚子上医院吗?”程婷婷继续数落丈夫,洪远鸣突然把西瓜高高举起,狠狠地砸到了地上。

  无尽的争吵中,这对夫妻越离越远。“我们离婚吧!”2006年底的一天,身心俱疲的程婷婷同丈夫商量。妻子的声音那么轻微,语气中甚至有一丝哀求,可传到洪远鸣的耳朵里,却有如晴天霹雳。这几年来,洪远鸣感受不到家庭的幸福,可他从没有想过离婚。可是,妻子已经明白无误地提出离婚了,以洪远鸣的性格,他岂肯示弱:“离就离!”于是,早有准备的程婷婷提笔写下了一纸离婚协议:

  洪远鸣与程婷婷因感情不和,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洪远鸣与程婷婷离婚;女儿由程婷婷抚养,洪远鸣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程婷婷的嫁妆归程婷婷所有,各自掌管的钱财归各自所有……

  程婷婷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把协议连同钢笔一起递给了丈夫。看着妻子如此迫不及待,洪远鸣突然涌起一股上当受骗的感觉,他犹豫了,手中的笔迟迟没有落下……

  “我是不会跟你离婚的,至少现在不会。”过了一个不眠之夜,第二天早上,洪远鸣郑重地对妻子说。“公司要派人到外地设置办事处,准备派我去,我原来考虑要照顾家里,一直推托。经过昨天的事情,我现在决定去了。如果你一定要离婚,两年后我们再商量。”撂下这些话,洪远鸣两天后离开了家,跟妻子再也没有联系。

  “克隆”老公把婚离

  自从丈夫外出后,程婷婷过得百无聊赖,以前和丈夫吵吵闹闹,心里别扭是别扭,时间过得还是挺快的。现在一闲下来,倒真不知干什么好,她慢慢地便迷恋上了上网。程婷婷加入了中学同学和大学同学两个QQ群,只要上网,呼朋唤友挺方便的。

  “婷婷,还记得我吗?我是你的中学同学赵剑平。”QQ上头像闪动,一个人约他私聊。“赵剑平?”没有费多大的功夫,程婷婷就在脑海中勾勒出了这个人的形象,他是自己的中学同学,高中时曾经给她写过纸条,那青涩的记忆她至今没有忘记。“有什么事吗?”程婷婷问道。“没有什么事,好久不见,随便聊聊。”赵剑平似乎很轻松,很随意。你一言,我一语,这对多年未曾谋面的老同学敲打着键盘,彼此都觉得格外投缘。此后,只要程婷婷的QQ头像一闪现,赵剑平便会送上一个笑脸,或者送上一支玫瑰。温情的话语,消融了程婷婷心头的郁闷,她心头萌生出见面的冲动……两人很快见面了。

  程婷婷隐隐约约地感觉到,赵剑平好像还在追求自己,得知赵剑平一直没有结婚时,她相信了自己的感觉。感情的闸门一旦打开,便一泻千里,程婷婷荡漾在幸福的港湾。可是,那婚姻的枷锁还牢牢地套在她身上。如何冲出围城呢?与丈夫协议离婚,以丈夫的性格,他根本不会同意;到法院起诉离婚,丈夫要阻拦,一时半会儿也难以成功……程婷婷冥思苦想,难得其解。

  “克隆。”2007年5月的一天,程婷婷闲着无事翻看一本杂志的时候,这两个字跃入眼帘,突然激发了她的灵感。“何不‘克隆’个丈夫,偷偷地把离婚手续办了。”

  “克隆”进行得异常顺利。没费太多的功夫,程婷婷就找到了一个与丈夫有几分相似的男子,并商谈好了一切条件。离婚协议有现成的,当时丈夫拒签的那纸协议,程婷婷一直保存着,而且丈夫换了新身份证后,旧的身份证便随意丢在家中,现在正好可以派上用场。一切准备妥当之后,程婷婷带上那个“托儿老公”踏进了民政局的大门……

  程婷婷一回家就在QQ签名上兴奋地敲出了一行字:我离婚了,从此不再受婚姻的羁绊,我要自由地在爱情的天空里翱翔。

  丈夫挑战再婚妻

  程婷婷的爱情宣言,更像是一纸征婚启事,赵剑平看到后迅速作出了回应。“我爱你!”赵剑平在电话里温情地求婚。2007年8月,程婷婷再次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1年后,他们的爱情结晶也降生了。

  妻子成了别人的老婆,洪远鸣还被蒙在鼓里。2010年春节前夕,洪远鸣回到了家,然而,家里却空荡荡的。刚好碰到一个邻居,他便上前打听。邻居支支吾吾地告诉他,到某某小区找找看。到了那个小区,多方寻找后,眼前的一幕把他惊呆了:程婷婷抱着一个孩子,与一个中年男子幸福地依偎着,正从远处走来。

  越走越近了,洪远鸣心头的怒火也越来越大了。程婷婷也看到了洪远鸣,便迎上前,大方地向洪远鸣介绍:“这是我的丈夫赵剑平,我和你,已经于2007年5月离婚了。”洪远鸣傻眼了。见洪远鸣不相信,程婷婷跑回家,把属于洪远鸣的那本离婚证甩给了他。

  第二天,洪远鸣赶到了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翻看了档案,验证了离婚协议上的签字确非洪远鸣所签。可是,当洪远鸣提出撤销离婚证时,工作人员却无奈地表示,他们无能为力。

  经人指点,洪远鸣以民政局为被告,以程婷婷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民政局为他和程婷婷办理的离婚登记。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到了法官面前:不撤销离婚登记,洪远鸣的权益如何维护?可撤销离婚登记,已经再婚的程婷婷怎么办?

  今年5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离婚证纠纷案。法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应由夫妻双方亲为,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名、代按指纹,但本案中,程婷婷系与冒充洪远鸣的男子领取了离婚证。民政局核发离婚证,系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存在,但存在重大、明显瑕疵,且不符合婚姻法离婚登记的条件,应当予以撤销。至于离婚证撤销后,如何处理程婷婷与洪远鸣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程婷婷与赵剑平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为洪远鸣和程婷婷核发的离婚证。

  案件结了,离婚证被撤销了,纠纷却远远没有了结。两桩婚姻仍然困扰着程婷婷,要挣脱泥潭,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离婚证被撤销了,这意味着,她和洪远鸣还是夫妻关系,洪远鸣还是她的老公。赵剑平和她领了结婚证,这个结婚证并没有经任何法律程序撤销,这样说来,赵剑平也应当是她的老公。这样一来,一个女人,同时有了两个老公,诸多的难题,留待程婷婷去解决。离婚,当光明正大,切不可像程婷婷这样自以为是,到头来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13 17:27

658、高考考生信息网上疯卖律师解释法律责任和处罚
买卖个人信息4种情况领刑


    随着高考结束,考生个人信息又成为“紧俏商品”。

  据媒体报道,网上自称做了9年考生信息销售的“录取组”称拥有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18个省份的近百万份考生信息。北京2万份考生信息叫价1000元,高于其他地区考生。

  只要向“录取组”提供的账号打款,买家就会马上收到有考生信息的电子邮件。

  考生信息的“买家”有非学历教育民办高校、复读机构、招生代理等,一些不法分子也通过考生信息实施诈骗。

  据称,考生信息分别从区县教育部门或者高校的招生部门泄露;也有人利用“黑客”技术进入考试部门或高校的考生数据库窃取信息。

  法律看点

  1.目前法律对买卖个人信息是如何规定的?2.受害人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解读

  ●关键词·刑事买卖个人信息首先面临刑罚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解释,买卖高考生或者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首先面临的是刑事责任。

  买卖信息双方都难逃刑罚。其中对于卖信息的人,所涉罪名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买信息的人所涉罪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常律师进一步解释,2008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出台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常律师解释,上述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轻易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所以有保密义务,一旦他们为获利违反规定泄露公民信息,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何为情节严重可从4方面判定

  但对于买卖个人信息达到什么程度属于“情节严重”,刑法并没有更细的规定,在实践中需要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具体分析掌握。

  一般从学理上认为,所谓“情节严重”应该从4种情况分析:一是指对被害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给被害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是大批量出售信息且涉及面广;三是获得高额非法利益;四是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都是“情节严重”的表现。

  一般来说,出售高考生信息的主体一般都是教育、招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关键词·民事侵犯公民隐私构成民事侵权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的李青山律师认为,买卖个人信息除可能构成犯罪外,还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构成民事侵权。

  当然,这种侵权主要是精神上的,使被泄露信息的人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和不安。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13 17:29

659、保安加班该不该支付双倍报酬法官释疑:特殊工种可以不付


  保安员工作时经常没有双休日,而且往往通宵值班,那么他在正常工作8小时时间外的加班该不该支付150%或200%的报酬。近日,天台法院就12名保安员起诉某物业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加班费案进行了审理。
  2007年下半年,包某等12人先后进入宁波市某物业公司天台分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包某等人从事保安员工作,每月工资780元,每小时工资6.2元,工作按三班轮流,每班12小时,社会保险待遇部分由物业公司代扣代缴。今年3月底,包某等人就加班工资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按1.5倍到2倍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包某声称,从2007年下半年到2009年下半年两年时间中,他工作了5840小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840小时。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所以诉求物业支付加班报酬,其中加班工资按照150%计算为864小时计8035元,按200%计算为976小时计12012元,两者合计20137元;物业还需支付离职补偿金。其余11名保安员也要求物业公司支付金额不等的加班工资和离职补偿金。

  物业公司则辩称,包某等人所从事的是保安员工作,属于特殊工种,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安员属非生产性工种,是企业需值班岗位,由于岗位特殊性,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可以不作为加班时间。同时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休息日及劳动报酬的约定予以接受并按约履行,且被告在每月工资发放中,也已支付相应加班工资。所以对原告要求再额外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承办法官考虑到社会稳定和谐,主动做了一回“娘舅”,对双方进行了释理和调解。最后,物业公司方主动支付了12名保安员600元至1200元的离职补偿金。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1 16:25

660、怎样借钱不犯法,我们给你划条线
省高院“指导意见”给中小企业融资吃颗“定心丸”



  得知法院已经认可“网络联保”的融资方式后,虞老板迅速跟几个办企业的朋友“八卦”开了。不久前,省高院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浙江260余万家中小企业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福音。
  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许多悬在中小企业主心中的疑问“,指导意见”给出了一一解答———给中小企业主们送上了“定心丸”。

  虞老板问:这种“联保”司法认可吗?“指导意见”:给你一颗“定心丸”

  虞老板在苍南办了一家印刷油墨厂,尽管目前厂子还很小,但虞老板还是相当憧憬自己的事业能在不久的将来有个飞跃。虞老板是个谨慎的人,油墨厂开办至今尚未向银行贷过款,也没有向其他人借过款。

  “像我们这样的小厂,贷款很麻烦的。”虞老板想过,今后厂子要想办大,光靠自己手上的那点资金肯定不行,融资,将是他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虞老板的问题也是很多中小企业主共同的问题。为了给中小企业主解决融资难,各种金融创新应运而生。“网络联保”就是其中之一。该种融资方式是阿里巴巴与银行共同研发并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产品。这是一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的贷款产品,由3家或3家以上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企业之间实行风险共担。当联合体中有任意一家企业无法归还贷款,联合体其他企业需要共同替他偿还所有贷款本息。

  初闻这种形式时,虞老板一方面感到办法不错,一方面又感觉吃不准:“这种融资形式,法律上究竟承认不承认啊?”虞老板的这个顾虑一度影响了几个同样办企业的亲戚朋友。

  解答:“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依法保护具有浙江特色的企业“抱团担保、增信”、“网络联保”、“桥隧模式”和“路衢模式”等金融创新行为。

  据悉,截止到今年2月中旬,3500家中小企业通过“网络联保”的方式融资75亿元。“指导意见”让他们吃了“定心丸”。

  “现在既然法院都已经明确了,那我们以后也可以考虑。”虞老板说,这样一来,他和几个亲戚朋友就可以放心“抱团”融资了。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怎么区分?“指导意见”:我们给你划条线

  在民间资本极其活跃和丰厚的浙江,民间融资是许多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的重要渠道。仅以地处浙西的丽水市为例,省银监局调查显示,该市2007年民间融资总量已超过100亿元。民间融资现象在此可见一斑。

  但是民间融资常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同样是丽水市,2007年以来,该市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非法吸储、集资诈骗案件高发,其中不乏影响全省的大案。

  如此高发的民间融资行为中,到底哪些是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哪些又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民间借贷行为?

  丽水市中级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一度高发的集资类案件也曾经让法官颇为头疼。目前,要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涉及到民刑交叉问题,这不是一个法官所能够完全化解的矛盾。

  解答:“指导意见”对此提出了一个明确细化的界定要求: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

  这就是说,如果企业因经营需要向亲戚朋友筹集了资金,并许以高额利息,资金也主要用于了生产经营,但结果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无法归还借款的,不再以犯罪处理。

  企业之间借来借去,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吗”“指导意见”:不会都按“无效合同”处理

  A企业因发展生产经营所需,向不差钱的B企业借款50万元,借期1年,并许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的利息。B企业同意后,双方签下借款协议,并依约履行。但是1年期满后,A企业经营不善,无力还款。B企业诉至法院,要求A企业还本付息。

  类似的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现象屡见不鲜。但是,B企业的诉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也是审判实践难点。出于周转资金需要,企业间相互借贷,是我省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的显著特征。”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以前通常认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一律无效。

  但是学界一直对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不能一律将这类合同认定为无效。

  解答:

  “指导意见”明确,中小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有了这一保障,中小企业之间自由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就获得了司法的支持和认可。B企业不用再担心自己的借款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当然,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进行非法资金拆借活动的,仍要依法制裁。”章恒筑说。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1 16:30

661、车上掉货出事故保险公司也得赔

  车上货物掉落在高速公路上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车上货物掉落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谷某车辆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6671元。
  案情回放:去年10月12日,熊某驾驶半挂车运载叉车,沿金丽温高速公路开往温州方向。行驶至永嘉县境内时,因捆绑不牢,叉车掉落。此时,谷某驾驶的紧随后方的半挂车前部碰撞叉车,造成两车及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车辆损坏,谷某只得对车上装载的35吨货物进行了卸载。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谷某将熊某、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章某、车辆挂靠方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是由于半挂车上运载的叉车捆绑不牢掉落所致,并非出于车辆和驾驶员自身的原因,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侵权;同时保险条款约定,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且投保人也并未投保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谷某车辆损失费、停车费、拖车费、施救费、高速气割修理费及装卸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6671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虽然熊某驾驶的车辆并未直接碰撞谷某驾驶的车辆,但熊某驾驶的车辆上所载叉车滑落,与谷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正是其过错或意外造成的。因此,该事故应属交通事故侵权。

  虽然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投保时已明确告知投保人该免责条款。同时,车辆有无投保车上货物掉落险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因此,保险公司的辩解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予赔偿。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1 16:32

662、“草本精华”等不能随便说说
化妆品昨起实施全成分标识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规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报检,并在境内销售的国产和进口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
  为配合这一新规,近日,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

  所谓“全成分标识”,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的属于化妆品定义的护肤产品、彩妆产品、洗护发产品、头发定型产品、染发产品、烫发产品、香氛类产品、沐浴产品、洗手液等产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中所添加的所有成分的中文标准名称。含量在百分之一以上的成分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成分名称则按照相关国家规定标注。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化妆品成分中的大多数物质的中文标准名称相对专业并晦涩难懂,此次发布的“指南”能有效地帮助公众化解这些疑问。

  据介绍,化妆品实施全成分标识,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国际惯例。

  业内人士分析说,执行新规后,某些化妆品,比如染发剂等过敏性较高产品,将被强制要求标注副作用提示,包括一些成分是否含有有害物质也被要求清晰标注。而化妆品广告中神话般的宣传效果也将面临硬着陆的问题,比如草本精华、保湿因子等概念性名词都要在其后加上括号并注明具体成分。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1 16:35

663、赝品当作宋代青瓷“菜鸟”骗了资深藏家
  龙泉人吴师傅是个古董商,收藏古玩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在当地是个小有名气的人物。然而,这位老古玩却让两个倒腾古玩没多久的“菜鸟”给骗了———用地摊上买来的赝品讹走了他16万元。
  案情回放:

  “菜鸟”之一是庆元人严某。他听说古董很赚钱,就抱着一夜暴富的美梦走入这一行,却因道行浅,从没赚到过大钱。直到结识了吴师傅,他才找到了“门路”。

  经过在古玩市场多年的摸爬滚打,拥有古董收藏证的吴师傅家底已经十分厚实,特别是对于上等古青瓷,他从来不吝惜花钱。严某正是看中了这一点,决定碰碰运气。

  去年6月,严某伙同另一个“菜鸟”福建人林某,在福建建阳古玩市场以80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现代鬲式炉。随后,两人带着它找到吴师傅,谎称这是只宋代的“龙泉钢筋炉”,开价就是20万元。

  为了让吴师傅相信,他们还编了个故事,说这只宝贝是他们从福建政和县一个叫八宝庄的大山里挖出来的,一同出土的还有一只青花瓶,但已经找到买主。

  听了两人的一番鼓吹,再加上之前便与严某认识,吴师傅心头大喜,自认为淘到了宝贝,最终以16万元的价格买下了鬲式炉。

  可当吴师傅满心欢喜地将“宝贝”拿到专业部门验证时,“赝品”的一纸鉴定让他顿时就懵了。顾不得面子,他赶忙报了警。两个“菜鸟”骗子于去年9月被抓获。今年6月17日,经庆元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这起借假冒文物实施诈骗的案件在庆元当地法院宣判。林某、严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6个月,退还16万元后还各被罚了1万元。

  说法:

  龙泉是青瓷发源地,龙泉青瓷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它起于五代,盛于南宋,至明末走向衰落。目前,龙泉青瓷文物在海内外拍卖市场备受追捧,特别是梅子青和粉青的瓷器,市场价格高达几十万元一件。正是如此高额利润,导致许多古墓被盗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龙泉窑址也多处遭到掘、挖的毁坏,曾有4人因为盗挖龙泉窑址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此同时,随着鉴宝类电视节目的连续热播,关注文物、收藏古董的人越来越多。可真品文物哪是那么容易得到的,想以此一夜暴富更是不可能,于是,假冒文物的诈骗犯罪也越来越多。林某、严某就是这样。他们早就对龙泉青瓷垂涎三尺,但因无法得到真品,于是挖空心思,实施了假冒青瓷诈骗的犯罪活动。

  提醒大家,一切想靠盗窃文物、倒卖文物、文物诈骗来一夜暴富的念头都是错误的,轻则赔钱,重则构成犯罪,要蹲监狱。致富还得脚踏实地的好。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1 16:39

664、抽逃注册资金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问:
  2007年上半年,我开办的织造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为苏某的纺织公司有业务往来。因经营不善,苏某的纺织公司拖欠我公司货款10万元。多次催讨未果后,我公司将苏某的纺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10万元。后来,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苏某的纺织公司已经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此执行案件进行了程序终结。

  今年9月,我通过一朋友得知苏某在注册纺织公司后,抽逃了注册资金,且已因此被法院判了缓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请将苏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要防止某些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来实现自身的非法目的。
  从你的表述来看,苏某抽逃注册资金的证据已确凿,而法院对你申请的执行案件也只是进行程序终结,因此,当你有财产线索时可以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当然可以申请追加苏某为被执行人,要求苏某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1 16:43

665、包二奶生儿子被判重婚罪要去坐牢


  6月18日上午,坐在嘉兴南湖法院刑事审判庭旁听席上的李兰,在听到被告人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时,长吁了一口气。这个背叛伤害她的男人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当日,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李兰的丈夫赵勇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判处“小三”阿丽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家外有家

  今年44岁的嘉兴人赵勇,在20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兰,两人结婚后生有2个女儿,现在大女儿已经上大学,小女儿正在读初中。

  赵勇虽然只有初中文凭,可精明能干的他经过多年辛苦打拼,办起了一家小加工厂,生意越来越红火。

  在外人看来,这一家人生活富足,其乐融融。然而,这个貌似幸福的家庭几年前就已濒临破碎。因为在这个四口之家以外,赵勇还秘密组建了另一个三口之家,那儿有个年轻靓丽的“妻子”和他的亲生儿子。

  金屋藏娇

  2002年,因为联系业务,赵勇认识了箱包厂的打工妹阿丽。长久以来,赵勇有个难解的心结:自己事业有成却膝下无子,妻子与自己年纪相当,眼看生儿子的愿望要成泡影了。阿丽的出现,让赵勇眼前一亮,她不仅长得漂亮,还比自己小了16岁。

  初认识时,阿丽就知道赵勇家中有老婆,还有两个女儿,但她还是选择了跟着赵勇。2003年6月,两人在嘉兴市区租下房子

  同居了。

  2003年11月,阿丽怀孕了,赵勇欣喜若狂:“等生了孩子,我就离婚,和你过日子。”

  2004年年初,阿丽回云南老家待产。同年8月,一个男婴呱呱落地。赵勇高兴得不得了,用自己的姓给孩子取了名字,还在云南当地饭店摆了满月酒,盛情招待了阿丽的亲戚朋友。

  3个月后,阿丽带着孩子回到了嘉兴。赵勇带着阿丽母子搬到了一个亲戚的闲置房子里住下来。他三天两头就来看自己的“妻儿”,在邻居眼中,他们俨然就是幸福的一家人,“后来男人的老婆寻上门来,才知道他们不是正宗的夫妻”。

  控告重婚

  自从在外金屋藏娇,赵勇就借口工作忙,很少回乡下的家里,夫妻感情日渐淡漠。一开始,李兰还蒙在鼓里,后来发现了蛛丝马迹,为此两人经常吵架。

  2007年秋,赵勇向李兰摊牌,坦言自己在外面有了女人和儿子。李兰没多说什么,为了两个女儿,她宁愿吞下这口苦水,希望丈夫能回头。

  可赵勇非但不收敛,反而离家人更远了。一气之下,李兰找上了门,到阿丽的住处大闹一通,还惊动了派出所。从此,赵勇和李兰决裂了。随后,赵勇带着阿丽母子换了两个住处。不久,阿丽和4岁儿子回了云南。

  2008年年初,赵勇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李兰的坚决反对,法院没有判决离婚。

  2009年夏,阿丽母子再次回到嘉兴。赵勇在某小区为他们租好了房子,并将孩子送进了幼儿园。一有空,赵勇就过来住住。

  不久,赵勇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此时的李兰也意识到丈夫无论如何也不肯回心转意了,终于下定决心,向公安机关揭发了赵勇重婚的事实。

  2009年年末,在交了保证金后,赵勇和阿丽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信中带泪

  “因为没有儿子,我就想在外面找个女人帮我生儿子。有了儿子后,自然就和老婆疏远了。”赵勇交代。

  案子开庭前,李兰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她这样写道:“赵勇在立案侦查后不思悔改,仍与阿丽在外租房同居,变本加厉多次殴打体弱多病的我,欲置我于死地而后快,行为十分嚣张。同时,由于我身体多次手术,无劳动能力,赵勇不尽夫妻义务,不给生活费不帮助治疗,使我产生厌世情绪。另外,赵勇还明目张胆地转移其名下财产。请求法院对其判处实刑,给其一个深刻教训。”

  6月12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两被告人对重婚的事实均供认不讳。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勇和阿丽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阿丽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1 16:45

666、偷窥情人手机一怒之下开起碰碰车

  24岁的安徽籍女子庄某与56岁的上海籍男子唐某在自驾车内缠绵后,趁唐某入睡,偷窥其手机短信,发现“情夫”还与其他女子有染。
  恼羞成怒的庄某竟开车狂奔,连续撞上停在附近的5辆轿车,造成6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无人员伤亡。

  近日,上海闸北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庄某拘役6个月。

  2004年9月,刚从安徽老家高中毕业的庄某到上海打工,凭借年轻貌美,很快在某大商厦谋得一份营业员的工作。

  次年5月,庄某在南京西路泰兴路口一家KTV包房内,与比自己年长32岁且有妻有儿的某局机关干部唐某相识,两人“一见钟情”结成“忘年交”。半年后,两人开始了秘密的同居生活。

  今年4月2日晚8时许,庄某应约搭乘唐某驾驶的一辆本田轿车,驶至广中西路大宁灵石公园门口的停车场。两人在车内后座共进晚餐后,商议着玩起了“捆绑式”性爱游戏,由庄某用车系安全带及自带的粘胶带,将唐某的手脚牢牢绑住。

  一番缠绵后,庄某趁唐某昏昏入睡之机,偷偷打开唐某的手机查看短信,竟发现唐某与其他女子交往的秘密。她顿时怒不可遏,与被惊醒的唐某发生了剧烈争吵。

  暴怒之下,考有驾照的庄某竟爬到前排驾驶座,不顾唐某的头已伸至窗外呼救,将车辆发动后狠踩油门向前猛冲,结果连续撞上停靠在附近停车场的5辆轿车,直至撞上附近一座土堆,方才停下。

  案发后,庄某对自己丧失理智的行为痛悔不已,在亲友的帮助下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2 16:33

667、“聪明人”刻意混淆借款日期设下陷阱
不但官司没打赢还吃了铐儿


    曾经做水产生意的同行已经多年没有联系,怎么突然成了自己的债主?而且债务额竟高达47万元。疑惑不解的沈女士到慈溪法院了解才知道,原来一切都源于其前夫叶某多年前的一场赌博。
  2006年9月11日晚,叶某在同行裘某相邀下一起外出赌博。当晚,叶某随身携带的现金并不多,很快便输了个精光。裘某显然是有备而来,当看到叶某的“窘境”后当即表示自己可以借钱给他。

  这一晚叶某向裘某借了200余万,并且全部输光。这笔钱对于叶某来说不是个小数字,他只能分批分次进行偿还。到当年11月,叶某对剩下的92万元再也没有能力进行偿还了。

  在此情况下,裘某要求叶某写下欠条。然而在此过程中,裘某却故意将借款日期写成了2006年9月5日。

  裘某为何要耍这个花招呢?其实,这也是该案牵涉到沈女士的关键所在。沈女士说,她因为无法容忍丈夫沉迷赌博,在2006年9月8日与叶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对于叶某在当年9月11日外出赌博并且借款200余万元的事实还不知情。而裘某在欠条日期上耍的花招就是为了当叶某无法偿还时,可以追究沈女士的连带责任。

  果然,裘某拿着欠条将沈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在法庭上,裘某一口咬定叶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离婚之前,所以沈女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牵涉赌博,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近日,裘某因涉嫌提供赌资被警方抓获后,交代了刻意混淆借款日期的事实。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2 16:35

668、糊涂男”自焚不成逃出火海跌入监狱


  丽水一“糊涂男”张某因婚姻生活不顺利,欲引火自焚,不料却因受不了火烧的痛苦,逃离火场。自杀不成的他近日被云和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当年,季某带着女儿嫁给了张某。然而,两人的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争吵。3月10日23时许,两人因为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执。气急的季某在砸毁了家中摆设后带着女儿离开了张家。

  这一晚,张某越想越恼火。次日凌晨1时许,想不开的张某将一楼的煤气罐提到五楼卧室内,与衣物一起引燃欲自杀。起火后,张某因忍受不了火烧的痛苦,赶紧逃出着火的房间,并逃离了现场。

  但是火势却迅速蔓延,很快就烧到了旁边的几幢房子。尽管大火被随后赶来的消防队员扑灭,但仍导致相连的6间房子不同程度的损毁。

  不久后,张某因涉嫌故意放火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张某被判刑后,其妻子季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因为自己的冲动,进了监狱离了婚,此时的张某后悔不已。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22 16:41

669、父母发给我们的电子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问:
  我们兄弟三个,大学毕业后都工作在外地。今年父母双双病逝,逝前他们曾通过126电子邮箱,给我们三兄弟发过一份遗产处理函,写明在他们走后,房屋等价值一百万的遗产归大儿子所有。该函注明了年、月、日,并有父母的笔签名。最近,我们清理父母遗物时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请问,这份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邮箱传递一种信息,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

  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也可以证明你父母的电子遗嘱的真实性,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认定该电子邮件遗嘱为有效的遗嘱。你父母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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