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9 15:34

551、凭借业务知识和人脉关系
调解员和法律工作者私分保险理赔款


  4月7日,有两名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被余姚检察院起诉。这两人一个是人民调解员,另一个是法律工作者。
  去年8月,主持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人民调解员邵某,和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任某竟背着双方当事人,为受害人做了十级伤残鉴定,并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了2万余元,然后私分。

  调解交通肇事纠纷

  去年8月7日,毛先生骑电动车在余姚市丰山路行驶时,被一辆红色本田车撞倒。经医院检查,断了4根肋骨。事后,交警认定本田驾驶员毛某某负全责。

  两个多星期后,毛先生和肇事司机毛某某一起到当地的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处理赔偿事宜。这次调解由调解员邵某主持,而任某因和邵某熟悉,为了接案子,他常来邵某处。调解时他也坐在一边旁听。

  根据毛先生提供的所有医疗费发票、病历等,邵某算了一下,说一共可以赔3300元,当天下午就能拿钱。毛先生和肇事司机达成一致后,邵某随后让双方在一张空白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邵某对肇事司机毛某某说,赔偿金他先垫出,然后再代毛某某去保险公司办赔付手续。事故这么快就调解好了,毛先生和肇事司机毛某某都很感谢邵某,毛某某临走时还塞了一包中华烟给邵某。

  借业务知识谋财

  然而,交通事故理赔根本没有毛先生和肇事司机想象的这么简单。就在他们走后,邵某和任某坐了下来一聊,都觉得这起事故的理赔,凭他们的人脉关系以及业务知识,还可以“搞一搞”。

  毛先生在事故中共断了4根肋骨,其伤势按法律规定可以评为“十级伤残”。而“十级伤残”至少能赔两万元。

  于是两人商量:先给受害人做出伤残鉴定,再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并截留这笔钱分掉,反正这事情毛先生和肇事司机都不知道。

  伤残鉴定结论需要司法鉴定所出具,任某在法律事务所常接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也常跑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所人面比较熟,因此邵某把资料交给了任某,让他去办。

  作出伤残鉴定诈骗两万元

  任某通过儿子找了当地司法鉴定机构的一个熟人,熟人听说被鉴定人本人不能来,开始不同意,但经不住任某儿子好说歹说,加上任某提供的资料齐全,最终同意了。毛先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去年10月9日,邵某以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不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被保险人毛某某打电话,告知2.2万余元理赔款已经打入他卡里。毛某某当时迷惑不解,找邵某核对。

  邵某告诉毛某某,这些钱是他动脑筋弄来的,不会增加车主次年的保费。事后,邵某通过他人转交给本田司机毛某某两条中华香烟。

  拿到两万余元后,邵某分了5000元给任某。去年12月,保险公司报案,此事案发。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0 23:39

552、女职员与男老板怎么独处?
  核心提示:
  最近,在温州某公司打工的女职员吴某在网上发帖称自己长期受到老板张某的性侵犯,警方调查后认为,张某不构成强奸罪,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张某对吴某实施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强奸?女性受到性侵犯时该如何应对?女性又该如何在职场上保护自己?本期《看法》就请嘉宾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新闻背景

  温州26岁女职员发帖自曝:长期遭老板性侵犯

  一场罗生门式的桃色闹剧正借助网络广为传播。在近2年时间里,26岁的女职员吴某和54岁的董事长张某发生性关系超过30次(吴某自述)。3月28日晚,吴某在网络上用中英文双语发布题为“救救这个被老板长期蹂躏的打工妹”的帖子,称自己遭遇老板张某的长期性侵犯,并贴出大量图片。

  而老板张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说,吴某都是“自愿的”,并非强迫行为。

  警方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张某不构成强奸罪,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事件回放:

  2008年3月,毕业不满一年的吴某和男朋友一起来到温州,在这家公司做普工,生产太阳能电池片。一开始月薪仅800元。吴某说,那时她每天的事情就是打扫卫生,感觉没什么发展前途。5月的一天,办公室主任突然找到她,让她去办公室里当文员。对于公司的这个决定,吴某认为是她学历高、英语八级的缘故。

  “董事长张某,占有一半股份,在办公室没人时,他经常会过来拍拍我的肩膀什么的,俨然一位宅心仁厚的老板。有一天下午,具体我记不清了,他说网络上不去让我去看看,我毫无戒心地去了,他开始抚摸我的背部,接下来发生的事让我惧愤交加,他的手开始在我大腿间游动……”

  后来,“每隔一两个星期”,张某就“强迫”和吴某发生关系。“最多是在男厕所,其次是他的办公室卧室,还有几次是财务资料室。”

  3月21日,张某在董事长办公室试图和吴某发生关系,当时吴某正是例假第3天,“他蛮横地将我从办公座位上抱到他的办公室,我挣扎着蹲在地上,但还是被他抱起,我是那么有气无力任凭摆布……”

  在发现吴某例假后,张某放她回到办公室,但随即又到她的办公室进行猥亵,“这一幕正好被我QQ上的好友拍了下来。对方是个印度人,是我最好的朋友,对发生在我身上的一切都一清二楚”。

  在张某离开后,张某的堂弟(车间领导)正好过来,吴某一气之下给他看了自己收集在U盘里的图片。第二天,张某来质问她为什么把图片发给别人看,是不是想威胁他。

  随后,吴某在QQ上把事情经过告诉一位学法律的叔叔,在叔叔的劝说下报警,并调取了当天公司的监控录像。

  警方观点:

  温州公安局龙湾分局认为,从主观上看,证据不支持认定张某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而从客观行为上,证据不支持、认定张某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及其他手段置吴某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理由是:1.双方连续发生性行为时间跨度长,自发生性行为以来,吴某一直没有报案,也没有对其他人说出被强奸的情况,直到最近被印度朋友拍到亲昵镜头后才报案。另外性行为大都发生在白天,且在工作时间,吴某具备自救和他救的时空条件,但其没有实施自救和他救行为。

  2.在这么多次的性行为过程中,没有发生使吴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暴力及威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对吴某进行要挟。
  话题一老板到底有没有强奸女职员?

  【主持人】女职员吴某在受到老板张某长期的性侵犯后认为自己被强奸了,而当她报警后警方却认为这不是强奸。从法律角度看,如何区分强奸与非强奸?

  A:这件事情上,我认为吴某虽然是屈服于张某的淫威,但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保持性关系而未告发,应该不是强奸。

  根据我国刑法,强奸是以暴力或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说法:在证据充分前提下,男与女发生性关系,开始是强奸,后来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强奸;开始自愿发生性关系,最后一次强奸了,就是强奸。

  B:要确定该女职员是否被老板强奸,需要根据对该案作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以及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进行分析。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所以该老板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职员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行为,将成为判断该老板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依据。

  强奸罪对证据取得的时效性要求是非常高的。如果在行为实施当时或者事后的最短时间内没有报案或者没有取得有力证据,而长时间以后再行取证的话就会变得非常困难。

  C:我认为,该老板的行为可能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但对于是否足以使受害妇女达到不能、不敢和不知反抗的状态,尚不能得出结论。正如温州警方所说,从双方保持这种关系的时间上看,长达2年,受害人确实有足够的时间与方法来回避这个她所认为的强奸,但是她并没有采取报警等相关行动。这不能不使人产生其基于某些利益,对于老板的性侵犯半推半就的遐想。

  实践中,如果男老板利用职权引诱女职员,女职员基于互相利用或某种利益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是不会定性为强奸的。

  话题二女性受到性侵犯时该如何应对?

  【主持人】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关系越来越平等,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几率越来越高,受到性侵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增高。那么,女性在不幸受到性侵犯时该如何应对?

  A:女性在受到性侵犯的时候,会感到害怕、不知所措,以致在事发当时或者在事后短时间内忘记或者不敢采取任何保护自己的行为,比如报警、到医院就诊、寻求亲朋好友的帮助等。而事实上,女性采取的这种忍气吞声的态度更加纵容了那些实施不良行为的男人。试想,那个女职员如果在第一次受到老板的性侵犯后就能勇敢地报警或者早点向懂法律的叔叔求救,事情就不会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

  所以,女性在受到性侵犯时首先应该是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勇敢反抗(当然不是不顾生命安全的盲目反抗),在事后应立即报警或者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在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最好能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及时治疗并固定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行为现场进行一些保护,以帮助公安人员搜集更多有力证据。

  C: 受到性侵犯,并且无法摆脱侵害时,要谨记犯案者的身体特征,发挥聪明才智与其周旋,拖延时间随机应变,毕竟时间拖得越长,越有希望得到救助。同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东西作为反击武器,形成有效自卫。最好能用随身携带的手机等记录实情,为以后利用法律手段救济提供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以上说的都是在理想状态下才有可能采取的手段,在强壮的男人面前,女人始终还是弱者,要采取上述方式不太现实。在不幸遭到性侵害之后,大多数女性认为这是奇耻大辱,不敢揭发或者由于某些苦衷而选择沉默接受,这不仅使犯案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而且间接怂恿了犯案者继续犯案。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秘密收集证据材料,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积极配合警方的侦查,使犯案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B: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女性的参与,男性的工作热情会增加,人们把这称为“男女搭配,工作不累。”但是,如果热情过了火,就容易诱发事端,如侮辱、性骚扰,甚至是性侵犯。女性碰到这些情况时,首先应当保持冷静,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在第一时间报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话题三女职员应如何处理与男老板的关系

  【主持人】女性在职场上打拼,难免会遇到男老板。那么,女职员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与男老板之间的关系,在职场上保护好自己呢?

  C:我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把工作与生活区分开,如果男老板交代或者安排的事情是属于正常工作需要,那么女职员可以大方接受,并且尽自己的努力妥善处理;如果男老板对女职员提出了超出工作必需的要求,女职员应该大胆地说“不”。坚决的态度是对男老板最好的回应。久而久之,男老板的非分之想会随着女职员的坚决拒绝而彻底放弃。

  女职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增强危机意识、提高警惕、避免伤害,好好保护自己。当男老板对女职员虎视眈眈的时候,女职员就应该多一个心眼,大不了三十六计走为上。

  B:女职员与男老板在当今社会里是一对比较特殊的关系,因为女职员在单位想要进步,离不开男老板的关照,而这种关照有时在个别别有用心的男老板那里就会超越工作关系。所以,女职员首先应该洁身自好,凭自己的实力来取得进步,而不是凭自己的美色来取悦男老板。

  其次,女职员应该正确区分工作和生活的关系,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决不做,把自己与男老板的关系完全放在工作上。这样既能在工作上体现自己的实力,又能让男老板从工作上来关注自己。

  再次,有的女职员会担当秘书或公关的工作,这是性别所决定的,也是很多男性所无法胜任的。女职员在从事此类工作时,更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避免在工作中给出性的信息。

  A:女职员和男老板之间最重要的是尊重,女职员应该先尊重自己,同时要尊重男老板;男老板也应该先尊重自己,同时要尊重女职员。一旦有一方失去尊重,问题就会出现。

  女职员发现男老板对自己已经失去基本的尊重,要及时表示反感和反抗,从而制止男老板有更进一步的侵犯行为。因为在很多时候,男老板实施性侵犯之前会进行一些言语或动作上的试探,如果在这个时候女职员因为患得患失,或者因为害怕而不敢反抗,恐怕会引来更严重的后果。所以,女职员要充分尊重自己,哪怕失去工作也毫不犹豫,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0 23:41

553、温州换子官司宣判
白某夫妇获赔9万


  曾受广泛关注的温州换子官司昨宣判。温州鹿城区法院认为医院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婴儿抱错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温州友好医院赔偿白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加上其他赔偿1万元,共计赔偿9万元。
  据了解,2005年3月19日,白某妻子在温州友好医院剖腹产下一子。儿子出生后第三天,医院工作人员在为婴儿洗澡时将白某之子与他人之子换错。出院后,因儿子的外貌特征与白某夫妇俩相异,亲戚、朋友均向其提出质疑。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与白某夫妇的相貌差异越发明显。2009年6月5日,经亲子鉴定,确认该儿子非白某夫妇亲生。后来,在白某夫妇、友好医院等多方努力下,确认白某夫妇之子与黄某夫妇之子换错。目前,两家已换回各自的亲生儿子。

  在本案审理中,温州友好医院认为,抱错的两个婴儿的外形特征存在很明显的差别,非常容易辨别,家属应当能及时发现,但因家属疏忽大意而没有予以追究,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孩子出生6个月后,白某夫妇曾抱孩子到医院核对脚印,但因脚印模糊而无法核对。白某此时未进一步做亲子鉴定以确定孩子是否亲生,从而丧失了避免损害扩大的机会。

  鹿城区法院认为,产妇在医院生产期间,产妇本人及亲属对医院的管理制度及医护人员存在合理的信赖,友好医院要求产妇及亲属对刚出生的子女承担不必要的注意义务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法院表示,由于医院的过错行为,使得白某夫妇与亲生儿子分离近5年时间,虽然其亲生儿子在黄某夫妇处得到亲生子女般的抚养,白某也与黄某之子建立了亲子感情,但白某因无法弥补过去5年与亲生儿子间的亲情空白以及一时无法割舍其与黄某之子的感情而遭受精神痛苦,医院应给予相应的赔偿以抚慰其精神伤痛。

  最后,法院判决温州友好医院赔偿白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与误工费7000元,合计9万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2 13:44

554、买套商品房住了一群猫
永嘉法院判猫主人限期为猫迁居

  家住永嘉县乌牛镇的汤老伯、杨老伯近年来很是苦恼,因为他们楼下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住猫不住人,猫骚味、猫叫声让人难以忍受。多方投诉无门后,两位老伯将猫主人冯某告上了法庭。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权益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猫主人败诉。
  冯某买了小区一楼的房子,专门用作养猫的场所,杨老伯和汤老伯就住在二楼和三楼。2005年2月份至今,冯某在一楼房子里饲养了多只猫,目前尚有7只,而且并没有与猫同住。汤、杨二人共同诉称:猫的粪便、臭气、叫声等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他们多次要求冯某给猫儿挪个地儿,并通过当地媒体进行曝光。2009年9月8日,永嘉县公安局乌牛派出所还以冯某养猫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对其处以警告,但冯某始终没有将猫迁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冯某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使用,本身并无不妥,他人亦无权干涉,但其行为仍应遵循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等,应以不损害相邻各方的合法利益为限;相邻各方也有在一定限度内的容忍义务。

  本案中,冯某饲养多只猫,且本人没有与猫同住,其行为确已影响到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超出了一般的容忍程度。因此法院认为两原告要求冯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理由正当,冯某负有将该影响降低到相邻各方能够容忍的程度的义务。法院据此判决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迁出饲养在小区一楼商品房里的猫。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2 13:46

555、赔偿就不坐牢”的协议有效吗?

   问:
  我妻游明香与郭娟因说闲话发生矛盾,扭打后郭娟脾脏破裂。郭娟送医院抢救治疗期间,我害怕妻子被判刑,加之村干部和邻居劝解,我促成妻子与郭娟立下协议:游明香赔偿郭娟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3.7万元;郭娟不再追究游明香任何法律责任,更不得让游明香坐牢。我当场支付全部赔偿费用给郭娟。但不久后,我妻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郭娟明明已经承诺不追究我妻的法律责任了呀,难道那份协议是无效的?

   答:

  虽然你们与郭娟之间达成了“赔偿就不坐牢”的协议,但因你妻子涉嫌犯罪,所以该协议中“赔偿就不坐牢”的约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但出现5种情形时,合同无效。这5种情形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你妻子与郭娟扭打过程中致对方脾脏破裂,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追究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刑事犯罪行为不但侵害被害人的利益,也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因而通常须由公安机关侦查,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来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虽然郭娟承诺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但因游明香的行为触犯刑律,危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扰乱了社会秩序,因而关于“赔偿就不坐牢”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应属于无效约定。

  不过《合同法》同时也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因而,你们和郭娟就民事赔偿部分自由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关于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3.7万元的约定是有效的。另外,积极赔偿被害人,说明你妻子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法院会有所考虑的。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2 13:49

556、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16日零时起实施
超载1倍的货车将面临4倍计费


  从4月16日零时起,我省高速公路将对各类载货汽车实行计重收费,范围为行驶在浙江省高速公路上的各类载货汽车。其计重收费的费率标准具体为:
基准费率为0.09元/吨·公里

  对于合法装载的车辆,实际车货总重小于5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5吨至15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1.5线性递减到0.09元/吨·公里计费;15吨至3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元/吨·公里计费;大于30吨的车辆按30吨计费。

超限运输车辆最高4倍计费

  对于超限运输的车辆,根据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或总质量限)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

  1.对超限量小于10%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进行计费。

  2.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

  3.超限30%~50%(含50%)的车辆,超出30%的部分按0.09元/吨·公里×2计费。

  4.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超出30%的部分按0.09元/吨·公里×3计费。

  5.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出30%的部分按0.09元/吨·公里×4计费。

  另外,实施计重收费后,各高速公路的隧道、桥梁叠加部分和代收费的方式、标准维持不变。温州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2 13:51

557、丈夫挟裸照以令妻子
妻子雇打手刀伤丈夫
  松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两男一女3个原本素不相识的人一起被判刑。令人诧异的是,其中这个柔弱的女子居然是这起伤害案件的主谋,而两个男人则是她雇买的凶手。
  2009年5月,松阳县古市镇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开出租车的阙某被两个不认识的男人打伤。案件发生后,警方介入调查,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原来幕后凶手竟是阙某的妻子潘某。

  潘某与阙某2007年年底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有时还会动手打架。2008年,潘某怀孕了,但是体检时却发现患有心脏病,不能生育,从此夫妻关系迅速恶化。有一次,阙某在和潘某争吵后,动手打了老婆,致使潘某的左腿膝盖上留下了伤痕。

  与丈夫闹僵后,潘某离开丽水,到杭州做起了服装生意。2008年年底,阙某来到杭州找潘某。期间,趁潘某在洗澡的时候,阙某偷偷地用手机拍了她的裸照。

  2009年初,潘某回家后藏起了丈夫阙某的身份证、医疗证等,想以此挟制丈夫。阙某知道后,要求潘某把证件还给他,并威胁称如果不还,就把她的裸照发给别人看。

  知道阙某的手上有自己的裸照后,潘某又气又急。哪知道,此后阙某果然将裸照发给潘某以及她的一个朋友。潘某怒不可遏,决定教训教训阙某。潘某将这个想法告诉了与自己同在服装市场做销售的徐某。徐某表示支持。

  2009年5月20日,潘某经徐某的朋友“马大帅”介绍,电话联系上了在诸暨打工的周某。潘某要求周某出面教训阙某。不过她强调,只要把阙某打伤即可,不要打成残疾或者死亡。但是,潘某并未告诉周某要教训的对象就是自己的丈夫。潘某只是说对方是她同村人,欺负了她。

  “我最痛恨欺负女人的男人”,周某答应帮潘某出气。当天,周某伙同同在诸暨打工的老乡王某,当晚就坐火车赶到丽水。

  第二天,周某、王某来到松阳县古市镇。他们以叫出租车的名义将阙某骗到事先踩点确定好的一座桥上。经电话确认后,周某与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钩刀将阙某的左大腿和右手臂划伤后逃离现场。事发后,经鉴定,阙某的伤情为轻伤。

  阙某被教训后,潘某按照约定将3000元钱支付给了周某。不久,周某、王某便被抓获。

  松阳法院日前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王某和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2 13:54

558、一次又一次挖人家墙脚
判你再次为侵权埋单没商量
  在别家公司买通内鬼,依葫芦画瓢做起货架生意,还大张旗鼓使用他人的客户名单招揽生意……上海科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维公司)2年前被圣路易凯威(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路易公司)告上法庭并被判赔偿20万元,2年后竟故态复萌再度侵权。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恶意重复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科维公司再次为侵权埋单,赔偿圣路易公司16万元。

  “里应外合”首挖墙脚

  成立于1998年的圣路易公司长期为多家知名企业“量身定做”展示货架。2005年6月,该公司突然发现与其签过相关“保密协议”的3名员工与科维公司暗中联系,而科维公司又在1年前突然转做货架生意,产品种类与自己大体相同。

  被“老东家”识破后,以副经理朱某为首的3名员工迅速提出辞职,进入科维公司工作。后经调查,通过“里应外合”,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科维公司就抢走了与圣路易公司长期合作的5家大客户,交易额近200万元。圣路易公司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科维公司和3名“内鬼”诉至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维公司与被告朱某共同侵害了圣路易公司作为商业经营秘密的客户名单,判决朱某和科维公司2年内停用该名单,并共同赔偿20万元。

  时隔2年再次侵权

  一审判决后,科维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维持原判。没想到,2年后该公司“重出江湖”,与圣路易公司争抢客户。

  去年3月,圣路易公司工作人员收到了5家大客户中的一家客户关于货架报价征询的邮件,所附的货架图片水印处赫然显示的是“久违”的科维公司的名字。

  原来,科维公司私下一直与上述5家客户进行业务往来,之后又产生了50多万元的交易额。气恼之下,圣路易公司再次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科维公司和朱某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客户名单应受保护

  法庭上,被告科维公司坚持认为,法院判决禁止其使用5家企业的客户名单,但没有禁止这5家企业基于利益和公司做生意;同时公司没有主动与这5家企业发生业务联系,是对方主动交易的。

  法院认为,前述判决清晰地表明,2年内两被告不能使用规定的5家客户名单,不能与这5家客户发生业务关系。圣路易公司拥有的5家客户名单被认定为经营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科维公司与5家客户之所以认识并开始开展业务,完全是建立在其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故2年内无论是客户主动联系还是科维公司主动联系,科维公司都是被禁止使用5家客户名单并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4 15:09

559、“前店后场”卤味店领照四处碰壁
杭城上千家店铺陷于“非法经营”境地
各司其职依法行政应成为治“非”良策



  “如果没有意外,这两天我就能领到营业执照了,希望一切顺利!”在位于杭州定安路的嵊县糟味馆里,老板沈志华掰着手指头暗暗祈祷。回想起最近10个月来的办证经历,这个创业10年的中年男人脸上写满了惆怅和无奈。
  新的食品安全法对各部门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结果反倒让数以千计的前店后场式小作坊老板集体成了“黑户”,因为他们要办的证是环环相扣的,但每个环节的有关部门都说“这不归我们管”。更让“沈老板”们不满的是,地方政府已经出台文件将卤味店的监管职责“打包”给了工商局,可工商局就是“拖着不办”。

  不过行政法专家却说,这样的“打包”处理与上位法相冲突,并不妥当,解决之道很简单———各司其职。可是,这样简单的解决之道实施起来一点都不简单,至少目前,基层工商局还没有等到上级工商局对此事的批复。

  糟味馆遭遇黑色“六一”

  沈老板的嵊县糟味馆属于前店后场式(前场销售,后场加工,现做现卖),规模不大,门面不到10平方米,但在杭州已经小有名气,熟食全部自家制作。沈老板的生意原本做得挺顺,可自从去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他突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2009年5月31日,我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都到期了,第二天我就去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年检,他们告诉我得先有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才能通过年检;然后我就跑到卫生监督所,可他们说6月1日开始就停办卫生许可证了,这事以后不归他们管了;我只好跑到质监局去问,结果他们说我不是纯粹的加工企业,而是前店后场式,他们也不管。”一夜之间,守法经营的沈老板成了无证经营的“黑户”。

  原来,新的食品安全法对各个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重新界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像糟味馆这样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前店后场式卤味店,应该由质监和工商共同监管,但两个部门对此都有不同看法———工商部门说,营业执照办理是许可前置的,卤味店的加工环节很重要,必须先办出食品加工许可证才行。质监部门说,按照惯例,前店后场式店铺向来不归他们管,因为这些经营主体的目的不是生产、加工,而主要是销售,应该归工商管,归质监管的都是纯粹的生产、加工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要素和生产规模。就这样,沈老板的糟味馆掉进了监管“真空”地带。

  “由于营业执照办不出来,劳动保障和税收方面的钱都缴不了,我的银行账户也被冻结了。”随之而来的麻烦,让沈老板不得不尽力为自己的店争取一个合法身份,他开始在各个部门间奔走、投诉,然而一直无果。

  直到几天前,沈老板将问题反映给了一家当地媒体,事情突然有了转机。“媒体报道后第二天,工商局就通知我前去办证,他们更改了我的经营范围,把原先的零售‘糟味熟肉’改成了‘肉制品’,三五天内就可领营业执照了。”

  特事特办难以推广

  这两天,沈老板正兴奋而忐忑地等待着领证通知,但并不是所有卤味店老板都像他这么幸运的。记者随机走访了杭州几家农贸市场,发现很多卤味店原本悬挂营业执照的墙壁上空空如也,有的只挂了一个封套。

  在杭州万寿亭农贸市场,一家经营了16年的红翔卤味店的洪老板向记者倒起了苦水:“我的营业执照是去年9月31日到期的,之后我不知道跑了多少部门,都被他们‘踢皮球’,营业执照到现在还办不下来。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很多大单生意只能借别家的账户过渡一下。麻烦不说,风险也很大。”

  据不完全统计,杭州有上千家卤味店、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前店后场式小作坊,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它们集体面临非法经营的尴尬。

  在听说了糟味馆沈老板的办证经历后,商户们纷纷追问记者:“我们能不能依样画葫芦,像他那样办出执照?”带着商户们的疑问,记者走进了为沈老板办证的杭州市上城区工商分局。

  上城区工商分局消保科科长徐清奉是这样解释的:“为了沈老板的问题,我们和质监、药监、卫生等几个部门曾经开过协调会,但没有成功。后来看到有媒体报道,我们分局和市局领导非常重视,经过商量决定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帮他解决目前的困难,先给予年检,特事特办。但对于其他商户,我们只能等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后,再根据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工商部门也很纠结

  这个解释显然不能被商户们接受,甚至连徐清奉自己也很无奈。“作为基层行政部门,我们已经接受过很多商户的投诉,不是我们不愿意管,而是我们自己也很困惑。”说着,徐清奉向记者翻开了两套红头文件。

  第一套文件是今年2月7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经过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各部门出现的多种监管问题的调研和协调,省政府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就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意见,其中在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一项中指出:“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也就是说,以上店铺的监管权划分给了工商部门,无需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可直接办照。

  第二套文件是3月7日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根据省、市两级政府的要求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城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在省政府规定工商部门负责监管的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类目基础上,增加了一项“卤味店”。按照这个文件,“沈老板”们也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照,不用再四处奔波了。

  然而,正是这3个字的增加,让工商部门很纠结。

  上城区工商分局认为,工商部门是一个垂直管理的业务部门,需要服从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统一操作。现在省、市工商局没有要求把卤味店纳入工商监管范围,如果上城区工商分局这么做了,那么杭州乃至浙江的工商执法就不统一了。所以,目前该局已经把这个问题反映到市局,还在等待市局的统一答复。

  “而且,卤味店加工环节的监管问题非常专业,比如一把刀切多久要消毒、什么原料需要什么配比等等,这些我们都很外行。我们没有质监部门那么完备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人员,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局不可能单独设立一个科室、专门制定一套技术指标来进行监管,更何况,法律并没有赋予我们对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徐清奉说。

专家点睛

  解决之道在于真的做到各司其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行政法教授 章剑生

  垂直管理是我国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垂直管理的最大特点就是脱离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监督机制约束,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人、财、物、事”。

  因此,从行政法学角度来说,上城区工商分局要求提请上级部门批示后再统一操作办理证照的做法是站得住脚的。打个比方,如果有市民对上城区工商局处理卤味店的问题提起行政复议,肯定需要由杭州市工商局组织行政复议,而如果卤味店不在杭州市工商局要求的管辖范围内,复议又如何进行呢?

  而在这件事中,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确实与上位法产生了冲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浙江省政府出台意见将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店的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等环节的监管都“打包”给工商部门的做法,虽然实现了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但这超越了法律赋予的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即便政府是好心而为之,也不该作出这样的规定。

  对于卤味店这类前店后场式店铺的监管,其实可以很简单。只要各个部门之间不要相互推诿,严格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就可以了。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4 15:12

560、替亡兄支付丧葬费构成无因管理
法院:有权向亡兄的继子女追偿

  案情回放:
  已故的赵老师生前是位退休教师。1995年,年过半百的赵老师经人介绍与郑阿姨组建了家庭,双方都是再婚。郑阿姨有一对儿女,都已成年,各自独立生活。婚后两人的感情也比较融洽,赵老师的退休金用于他和郑阿姨的日常生活相对宽裕。

  2007年开始,赵老师身体越来越不好,为了方便医疗费用的报销,赵老师和郑阿姨商量后,决定到宁波住院治疗并休养。

  赵老师去宁波后不久,郑阿姨也病倒了,看到母亲生病又无人照料,郑阿姨的儿子把母亲接到自己家一起生活。

  由于郑阿姨的身体状况无法承担对赵老师的照料义务,于是,赵老师的弟弟经常去宁波去看望并照顾兄长生活事宜。

  2008年8月,赵老师病故。这时的郑阿姨也已卧床不起,赵老师的弟弟出面操办了赵老师的丧事,为办理丧事垫付开支大约25000元。2009年2月,郑阿姨也病故。

  赵老师去世后,赵老师的弟弟得知按政策规定家属可领取抚恤金46540元,但是这笔钱早就由郑阿姨的儿子代为领取了。赵老师的弟弟提出,应该在该款项中扣除办理丧事支付的25000元。但郑阿姨的子女认为,赵老师生病期间的工资结余足以支付丧事开销。

  2010年1月,赵老师的弟弟以支付无因管理款项为由,将郑阿姨的子女告上了法庭。郑阿姨的子女也另案向法庭起诉,要求确认对赵老师名下房产享有的继承权。

  近日,经过慈溪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郑阿姨的子女放弃赵老师名下的房屋一处,并付给赵老师的弟弟8000元。

 说法: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赵老师的弟弟代替病卧在床的郑阿姨操办赵老师丧事的行为,因履行了适当的管理义务,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是无因管理之债,且原告因无因管理向被告主张债权的行为与《民法通则》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但是,管理人要求受益人偿付的费用应当是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评分12345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4 15:14

561、自行车撞死人骑车人担刑责

  一位年仅37岁的女士竟陨命于一辆自行车。最近,经开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骑车人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案情:去年12月30日傍晚,徐某下班骑着没有后刹装置的自行车回家。因天色已暗,视线模糊,急着回家的徐某撞上了同向行人。被撞的余女士送到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徐某全责,对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评析:徐某应当预见到骑没有后刹装置的自行车可能会造成交通意外,但其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意外事故,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失。客观方面,徐某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刑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徐某驾驶的虽然不是机动车,但因为事故发生于公共交通管制范围之内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4 15:16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10-4-15 20:24 编辑

562、损害假肢应否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问:
  我因交通事故截肢,靠假肢行走。最近,同事谢某开玩笑,取下了我假肢中的一个部件,致我在行走时摔倒受伤。我要求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但谢某只同意对假肢进行赔偿。请问,我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假肢与身体相分离时应属于物的范畴,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于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按《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作价赔偿;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但假肢用于人体时,则应视为人体的一部分,这里人体的范畴并不以生理上的人体为限,而应看其是否成为人体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谢某的行为确实给你的身体造成了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你对谢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是合法的。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6 12:25

563、酒驾出险担主责保险拒赔没道理
法院:未明示的免责条款无效


  酒驾出险,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饮酒驾驶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为由,拒赔三者责任险,死者家属将肇事者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赔偿纠纷案,判决肇事者赔偿43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金某在驾驶货车途中与陈某骑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陈某重伤,后死亡。经交警队认定:金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遇雨天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2009年8月,陈某家属将金某和金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金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1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承保范围内共同赔偿损失。

  金某酒后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应否在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签有“金某”名字的保单,称保险条款已交给金某,也就责任免除条款对金某作了明确提示,按照约定,金某酒驾肇事应当拒赔。

  金某说,他没有收到该投保单,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向其特别提示保险免责条款,故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份投保单,金某当庭提出异议,要求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保险公司表示鉴定没有必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金某对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投保单的签名提出异议,并愿意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保险公司明确提出鉴定没有必要,故法院推定投保单中的签名非金某所签,进一步推定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免责条款向金某作出明确的说明解释。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酒后驾车虽说是每个公民都知晓的违法行为,但并非每个公民都必然知道酒后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所以,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告知说明。

  审理中,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对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的保险免责条款作出了告知说明。因此,依据约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仍应对金某应承担的原告经济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6 12:29

564、二手房买卖“主动”违约现象大增

  当下房价疯涨,因出卖方反悔导致的二手房交易违约率激增,大部分出卖方不愿意“按合同办事”,主动违约,宁愿支付违约金也拒不交房。近段时间来,金华婺城区法院受理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中途遭“腰斩”到法院起诉的万某就是这群叫苦不迭的买家之一。
  案情:2009年10月,万某通过某房产咨询代理公司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万某向黄某购买金华某小区住房,面积106.38平方米,房价66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定金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按照合同,万某先向黄某支付定金2万元,并于次日将第一期房款33万元支付给黄某,黄某出具收条并交付钥匙。黄某拿到房产证、土地证之日,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由万某支付第二期房款165000元。

  但是,黄某办出双证后,万某多次要求黄某按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经中介公司协调,黄某却以该房子已经涨价不能按原价出售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万某无奈,只得诉诸法律。

  据悉,婺城法院4月13日收到该类纠纷案件就有3起。据统计,今年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纠纷30件,仅4月份就有8件。

  支招:针对当前二手房买卖纠纷多发的现象,首先,购房者在买房前要认真审查交易房屋的产权情况,对产权是否清晰、证件是否齐全等情况,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查询,确保房屋产权清楚。要现场查看交易房屋,仔细询问了解房屋现状,了解该房是否存在“一女二嫁”、已长期出租、抵押等现象,防止购买后与第三方发生争执。

  其次,购房者在交易时要认真慎重签订交易合同,对交易房屋位置、面积、产权情况、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明确,以防发生歧义,必要时邀请中介机构、律师、公证机关见证合同。签订合同后要全面、及时、诚信履行合同,履行合同时要保存履行手续。如遇卖方不肯接受价款的,购房者可以将有关价款汇入出卖方帐户或将有关价款提存。

  最后,购房者履行合同义务后,对出卖方违约的,应当适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交易合同效力,并责令出卖方限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以期物权实现。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6 12:30

565、孩子网吧卖电脑可退还


 问:
  我儿子今年15岁,已上初中,家里怕影响学习都不让他动家中的电脑。因此,他常瞒着老师和家长上网吧打游戏。发现孩子常上网吧,我在给他的零花钱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谁知,他竟偷了家中的一台价值3000余元的电脑,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网吧的老板。我想把钱退回,将电脑要回。请问,这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接纳未成年人进网吧一种违法行为。对此,文化部前不久发布的《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

  你儿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偷卖家里电脑,没有获得你的认可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你可以要求网吧老板退还电脑。
页: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查看完整版本: “以案说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