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10 11:28
757、朋友啊朋友,你快去法院告我
这样的虚假诉讼最高可判刑10年省高院省检察院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剑指虚假诉讼
为了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他伪造借条给朋友,让朋友告自己;为了离婚时多分点财产,他伪造借条给朋友,让朋友上法院“讨债”;为了将非流转性商铺变现,他虚构抵押商铺借款的事实,让朋友去打官司……
伪造证据、借助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
不过,以后这样的虚假诉讼行为将受到严厉惩治。昨天,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惩治虚假诉讼的有关指导意见———十个罪名指向虚假诉讼。
专门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出台刑事惩处指导意见,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制造假官司
杭州萧山的个体户张某,与老婆关系不好。预料到婚姻将走到尽头的他,老早打起了财产的主意。
怎样才能多分点夫妻的共同财产呢?张某动了一番脑子后,叫来了与自己关系不错的高某、傅某等3人,请他们帮忙。
帮朋友的忙,自己又没有什么损失,那3人一口答应。于是,张某向高某等3人派发了2张借条和1张欠条,分别写明张某欠高某等人数额不等的欠款,总计30余万元。
随后,张某让高某等3位“债权人”拿着借条或欠条去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夫妻归还欠款。
法院审理中,张某的妻子坚决否认借款的事实,但因一时没有其他证据,法院判决张某夫妻二人共同归还欠款。
但是不久,在张某妻子的坚持否认下,法院发现了案件中的疑点。在法院进一步调查中,高某等3人终于将虚假诉讼的事和盘托出。
之后,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高某等3人也因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
一个法院九成法官遭遇过
类似上述这样的原告与被告串通勾结的虚假诉讼现象已呈蔓延之势。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介绍,东阳市法院近九成的法官表示曾接触过虚假诉讼案件,八成法官感觉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涉及企业破产、资产重组、债务纠纷的案件急剧增加,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行为不时出现。仅丽水地区的4个基层法院就已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97件。全省其它地区也不断出现该类案件。
“虚假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逃避债务、多分共同财产、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等目的,通过诉讼骗取裁判文书,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陈光多说。
明确十个罪名指向虚假诉讼
由于《刑法》没有明确针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专门条文,陈光多说,如何适用《刑法》、如何定罪,无论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各个法院之间的处理也不一致。以往,法院发现虚假诉讼后,很多只是给予司法拘留了事。个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定罪不一,量刑也较轻,打击不够有力。
但是这一情况将会改变。昨天,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追究。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意见》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的作案目的、作案手段入手,分别予以定罪处罚。十个罪名指向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为转移自有财产、多分共有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最高可判有期徒刑10年。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10 11:30
758、侨乡检察官的点子奏效了他在意大利的工钱拿到了
8月3日下午,青田县检察院收到了当地3名“村官”送来的一份特殊礼物———一块上书“明察秋毫”的牌匾。“村官”们说,他们代表远在国外的华侨村民,感谢检察官在工作之余帮大伙儿解决了一件件涉外法律纠纷。
作为著名的侨乡,青田县有20多万名华侨遍布世界各地。由于不懂外国法律,很多华侨遭遇纠纷时不知如何维权。在意大利打工的青田小伙子叶俊(化名)就是其中一位。
几年前,叶俊经人介绍来到意大利的一家中国餐馆打工。当时,他与餐馆老板达成口头协议,出国费用由老板承担,叶俊为其免费打工两年。然而,两年期满后,老板扣留了他的护照,要求他继续留店白干一年,理由是他平时干活不够努力。
考虑到自己在国外无依无靠,又不懂当地的法律程序,叶俊只能暂时妥协。他一边留在餐馆继续打工,一边求助国内的亲友,希望能够要回第3年本应属于自己的工资。
叶俊父亲听说儿子在国外的遭遇后,心乱如麻。这位朴实的农民曾向几家律师事务所求助,但最终都没有结果。
正在叶父走投无路之际,他从几位村干部处得知,青田检察院那里可能“有戏”。当天,叶父就赶到检察院公诉科,向检察官反映了儿子的遭遇。两位检察官热情地接待了他,很快帮他出了几个点子。
“你儿子目前最困难的就是缺乏证据,没法证明他与老板的两年之约。你能否找到当年介绍你儿子出国的中间人,让他出面写一份书面证据?”
检察官的一番分析,让叶父豁然开朗。考虑到国内证据在国外的效力问题,检察官继续介绍:“如果介绍人身在国内,他出具书面证据后,你首先要到青田公证处做一个涉外公证,再经浙江省外事部门认证,这份证据才能被国外的法庭认可。如果介绍人身在国外,书面证据就要获得中国驻外大使馆的认证才具有效力。”
经过检察官的耐心讲解,叶父终于理清了这些涉外法律程序,又成功拿到了介绍人的书面证据。证据寄到意大利后,餐馆老板自知理亏,主动要求与叶俊“私了”,并支付了他第3年的工资,共计1.2万欧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22
759、说是帮你贴现汇票,实则骗你的钱
民间融资应警惕票据“掮客”
因为多年生意亏损,陈某欠了一屁股债。去年,他看上了承兑汇票贴现的买卖,想从中赚取利息。
所谓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因资金需要,将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陈某就是用比银行略低的贴现利息作诱饵,进行私下贴现,赚取部分利息。
案情回放:
去年12月,徐某拿一张116万元的承兑汇票找陈某贴现,陈某“买”了这张汇票,承诺过几天给钱,但他把这张汇票转手还了债。在徐某的再三催促下,陈某给他开了一张欠条。
今年6月,徐某帮陈某物色了一笔大生意,对方叫阿云,汇票金额有400万元。陈某故伎重演,答应几日后付清。
因徐某急着要钱,陈某当天下午就到某农村信用社把这张承兑汇票贴现了,银行先支付了200万元。陈某偿还徐某130万元(包括利息),又给以前的客户还了10万元,只给阿云打了50万元。
由于阿云催得紧,陈某眼看瞒不住了,就把事情交代了。日前,瑞安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陈某批准了逮捕。
检察官说法:
从本案来看,陈某实际上是一名承兑汇票的“掮客”。在当前银行信贷紧缩的背景下,这类票据“掮客”活跃起来,亟须引起融资者的警惕。那么,承兑汇票贴现为什么不直接去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收票企业在收到汇票后,有可能因对方企业的资金问题而导致无法兑现。因此,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都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以及汇票和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的真实性,以证实企业承兑人和收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
而民间的汇票贴现业务,则不需要经过这些审查程序,可以轻松获得贴现。这种看似简单、便捷的方式,吸引了许多融资者的目光,而这正是票据诈骗案件的根源所在。
近年来,温州地区已发生多起类似案件。有的票据“掮客”甚至公然宣称“上门收购汇票”。为此,企业主收票时应先分清其性质,如需贴现,应去银行,以保货款流通安全。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23
759、说是帮你贴现汇票,实则骗你的钱
民间融资应警惕票据“掮客”
因为多年生意亏损,陈某欠了一屁股债。去年,他看上了承兑汇票贴现的买卖,想从中赚取利息。
所谓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因资金需要,将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陈某就是用比银行略低的贴现利息作诱饵,进行私下贴现,赚取部分利息。
案情回放:
去年12月,徐某拿一张116万元的承兑汇票找陈某贴现,陈某“买”了这张汇票,承诺过几天给钱,但他把这张汇票转手还了债。在徐某的再三催促下,陈某给他开了一张欠条。
今年6月,徐某帮陈某物色了一笔大生意,对方叫阿云,汇票金额有400万元。陈某故伎重演,答应几日后付清。
因徐某急着要钱,陈某当天下午就到某农村信用社把这张承兑汇票贴现了,银行先支付了200万元。陈某偿还徐某130万元(包括利息),又给以前的客户还了10万元,只给阿云打了50万元。
由于阿云催得紧,陈某眼看瞒不住了,就把事情交代了。日前,瑞安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陈某批准了逮捕。
检察官说法:
从本案来看,陈某实际上是一名承兑汇票的“掮客”。在当前银行信贷紧缩的背景下,这类票据“掮客”活跃起来,亟须引起融资者的警惕。那么,承兑汇票贴现为什么不直接去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收票企业在收到汇票后,有可能因对方企业的资金问题而导致无法兑现。因此,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都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以及汇票和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的真实性,以证实企业承兑人和收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
而民间的汇票贴现业务,则不需要经过这些审查程序,可以轻松获得贴现。这种看似简单、便捷的方式,吸引了许多融资者的目光,而这正是票据诈骗案件的根源所在。
近年来,温州地区已发生多起类似案件。有的票据“掮客”甚至公然宣称“上门收购汇票”。为此,企业主收票时应先分清其性质,如需贴现,应去银行,以保货款流通安全。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26
760、擅自变更还款期限保证人还需担责吗
问:
去年9月底,我朋友向一家公司借款100万元,要我做担保。三方协商后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款项在今年2月底前归还。今年2月中旬,我正担心担保的事,我朋友给我看了一份还款协议,显示该公司同意他延期到今年5月底前还款。但到了5月底,我朋友因无力还款跑掉了,该公司找我要钱。请问,他们双方变更还款期限后,我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答:你还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因为,你们三方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虽然该公司后来与你朋友签订的还款协议,未经你书面同意,对你是效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因此,根据原合同的约定,保证期限应在归还期限届满后两年,该公司在保证期限内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是有依据的。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28
761、无偿擦洗楼梯导致邻居摔伤
“助人为乐”伤了他人也要赔偿
案情:已过不惑之年的丁某与张某住在同一单元,丁某2楼,张某4楼。今年初的一天下午,丁某看到楼梯有点脏,便利用休息时间将一、二楼的楼梯擦洗得干干净净,但擦洗后的楼梯很快结了一层薄冰。当日傍晚,张某下楼外出时,因楼道结冰滑倒,致腰椎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
今年4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丁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对此,丁某觉得很冤,认为其无偿擦洗楼梯是“做好事”,如果连“做好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谁还敢助人为乐?
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索赔案,判决被告丁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200元。
点评:丁某为维护公共卫生,无偿擦洗公用楼梯的行为应予提倡。但在冬季气温较低的情况下,丁某选择擦洗的清洁方式,事先应预料到可能危及他人安全,应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口头警示等。由于丁某疏忽大意,导致了张某滑倒摔伤,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31
762、损害商业信誉究竟是个什么罪
专家帮你认识这鲜为人知的罪名
劳动法 刑法 损害商业信誉罪
我国《刑法》中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的罪名,但是,前不久发生的记者被通缉事件令法律界的目光聚焦到了这个罪名上。无独有偶,几年前,北京电视台一临时人员因“纸馅包子”假新闻被判损害商品声誉罪。本期《看法》就请专家来谈谈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看法。
话题一何为损害商业信誉罪
【主持人】 损害商业信誉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常见,请嘉宾介绍一下这个罪名,并谈谈它与损害商品声誉罪有何不同。
陈有西我国的《刑法》,在进入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后,扩张了大量关于市场行为方面的法条。规范市场行为,一靠自觉信守合同;二靠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三靠刑事惩处。因此,针对市场违规行为,有一个惩处对等的原则,该行业自律的,不要行政干预;该行政处罚的,不要刑事追究;该刑法打击的,严格不枉不纵。现在的问题是,这3个界限比较乱,在人情、权力、金钱的影响下,这界限经常被打破。商业信誉主要指企业组织的信誉,商品声誉则针对特定的商品。但不是所有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都是犯法的、非法的。揭露企业的不法行为,也会造成其商业信誉受损,但这种行为却应受法律保护。
缪渭川损害商业信誉罪和损害商品声誉罪是同属《刑法》第221条规定的两个罪名,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罪与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最大区别是侵害的客体,如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经营者的商品声誉权,则是损害商品声誉罪;如侵犯的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权,则定为损害商业信誉罪。曾章伟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包括商业信用与商业声誉。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对商品的良好称誉。商业信誉的范围比商品声誉的范围广。损害商业信誉的直接目标范围比较大,而损害商品声誉的直接目标范围比较单一。在损害结果认定上,虽然都是无形财产的损失,商业信誉的损失认定比商品声誉的认定更加困难复杂。
话题二损害商业信誉罪如何适用
【主持人】有专家认为,现行《刑法》中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司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少,最高法院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适用较难把握,实践中应当慎用。那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如何适用呢?
曾章伟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过失则不构成此罪。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权利人的信誉和声誉等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客观方面从侵害对象上看是采取捏造事实并将其散布的手段,如果是传播客观事实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则不构成犯罪。
这个罪是结果犯、情节犯,不仅要确认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与商誉主体的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还要认定“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为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重大损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客户退货损失,滞销压库损失,为正名进行宣传所耗费的损失,预期利益和停产期间的损失。“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指除上述“重大损失”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
缪渭川正确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我认为要从以下三方面严格把关:一是看主观方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目的,则可定罪;二要看客观的行为手段,如行为人有捏造事实并公开散布,如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散布的则可定罪;三要看行为的后果,后果必须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可构罪。在实践中,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犯此罪者必须是有下列情形的: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话题三记者是否可以豁免此罪
【主持人】国内曾有以损害商业信誉而追究记者责任的案例发生,其实,记者可能碰到的还有其他有关毁誉的罪名,如诽谤等。鉴于记者负有新闻监督的特殊职责,是否可以对记者作些特别规定?
缪渭川记者在写企业或者行政机关的批评报道时,极有可能“中招”。这也反映出目前舆论监督在我国无法得到完全落实。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保护正常舆论监督,保护新闻机构、记者正当权益的《新闻法》。实践中,对于记者写批评报道的,只要不是恶意中伤企业,即使事实有小的出入也不应当认定犯罪,由于信息不对称,即使有小的纰漏也应被允许。当然,对于极少数不良记者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依法严惩。
陈有西我国没有保护舆论监督、保护记者和新闻单位的《新闻法》,但按照《刑法》第221条,公司商业信誉被损,可以判两年以下刑。在现在的环境下,靠豁免解决不了问题,关键还是要明确记者的权利义务。
曾章伟在西方国家,新闻监督权被誉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保护记者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保护公众知情权,保护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提到,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但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偏少且不完善。我国应该对记者的正当报道规定一定的刑事谅解,如将记者与相关单位的纠纷大多界定为民事纠纷,采取民事方式解决纠纷;规定政府及有关单位、个人对记者合法采访报道在一定程度上的配合义务、规定记者的拒证权等,以切实维护新闻监督的自由。当然,也要立法对记者滥用权利作出严格限制,如要求记者提高职业道德、如实报道等。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33
763、主动或被动的“性骚扰”都会造成许多纠纷女性要保存好证据
“性骚扰”一词最早出现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是在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其中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该法仅仅是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却没有对性骚扰的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所以还是存在“灰色地带”。
网友发帖提及的“裸露事件”,我们可以概括为“视觉性骚扰”。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但对于在自己的住所里裸露身体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有人说“这是我的自由,你管不着”,但在别人视野所及之处裸露身体,是将个体行为强加于他人,有违公序良俗。即使在西方国家,这种行为也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再说了,上演这样的“裸体秀”,有可能被偷拍啊。要真被放到网上,会招来不少不必要的麻烦。
由于主动或被动的“性骚扰”在当今社会中造成许多纠纷,所以有必要防患于未然。
女性在生活中要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暴露的着装、娇嗔的语气都有可能引来不必要的骚扰。在受到侵犯之初,一定要态度坚决,不能表现暧昧。就像那个“色狼理发师”,初次骚扰只是试探,看“茜茜湿地”没反应,才有了进一步的行动。
如果确实不幸受到了侵犯,那么就必须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许多性骚扰案件中,受害方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原因就在于证据的缺失。
要尽可能即时地把骚扰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话语记录下来。如果长期被骚扰,可随身携带录音笔或相机进行取证。不过要注意,拍摄下的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图像中骚扰的动作和骚扰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是不足以构成证据的。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36
764、《丑女无敌》告网吧二审依旧败诉
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明确三种情形网吧构成影视著作权侵权
《丑女无敌》告定海博缘网吧二审依旧输了(此前报道详见本报7月22日《〈丑女无敌〉让网吧老板很郁闷》)。
此案成为省高院《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的首个判例。
“意见”的出台,不仅让《丑女无敌》与定海博缘网吧之间的影视版权官司尘埃落定,大量类似案件也有了统一的裁判尺度。
对“意见”明确的如何认定侵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两个关键问题及《丑女无敌》告定海博缘网吧案的二审判决,省高院民三庭法官高毅龙进行了解读。
三种情形网吧要承担侵权责任
“意见”明确三种情形认定网吧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分别是:
未经权利人许可,网吧将影视作品上传到自己的局域网服务器,供用户在终端计算机上点播的;
网吧从互联网上搜索获得第三方网站,而后设立登录这些网站的快捷方式,网吧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侵权作品,却不删除快捷方式的;
网吧通过协议等方式获得的第三方网站的影视作品,如果该影视作品构成侵权,而网吧又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法官解读:关于网吧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从网吧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角度去判断。
网吧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要从第三方网站(影视网络平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是否具有传播影视作品的资质以及该平台提供的影视作品的版权是否有合法来源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而第三方网站的合法性问题,则可从其是否具有ICP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进行认定。
网吧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不认为构成侵权。
侵权赔偿的数额怎么确定
“意见”规定,认定网吧侵权的,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除要考虑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外,还要参考《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同时重点考虑网吧的规模、电脑数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对侵权作品的点击和下载数、播放影视作品的收入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解读:网吧被认定侵权后,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上诸多方面的因素,特别要考虑网吧的功能和经营现状。
网吧只是一个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收费目前一般都在1到2元每小时。
“意见”出台后首个判例
今年4月2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快乐阳光)起诉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认为博缘网吧提供《丑女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他们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博缘网吧的电脑桌面上设置“网吧影院”的图标,点击图标进入“舟山影院”,再点击进入“海天影院”后,就可以看电视剧《丑女无敌》了。网吧向电信公司支付费用,从而成为“海天影院”注册会员。
舟山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网吧只不过提供了上网服务,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后,湖南快乐阳光上诉到省高院。日前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本案虽然二审维持了原判,但在判决说理上并不一样。如二审判决对网吧在桌面上设置快捷图标的行为性质进行了分析认定,不认为网吧这样做是对影视作品的推荐或宣传。整个裁判围绕网吧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充分体现了“意见”的规定。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38
765、少写一个“无”字差点无法“准生”
律师提醒:涉外婚姻应提前把握预知风险,防止脱“轨”
昨天,杭州下城区潮鸣街道的张先生一家终于为即将降生的孩子拿到了准生证,紧握着小小的准生证。张先生对计生委的工作人员连连道谢。其实,对于其他家庭来说,只要材料齐全,办理一张准生证并不难。但是,对于张先生一家来说,这张准生证却来之不易。
2DD8年年初,张先生和一位台湾女子在杭州登记结婚,由于双方个性不合,于今年3月底在台湾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孩子。7月3D日,张先生与已怀孕3个月的东阳女友在杭州注册结婚。拿到结婚证后,两人兴奋地来到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准生证。可这张准生证却难坏了夫妻二人。
“我老婆是外地人,想要在杭州申请准生证,必须先由社区开具一张计划生育到访函,发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将女方的所有资料转到杭州来,才能进行常规办理。”张先生告诉记者。
可是,由于张先生在台湾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上“子女”一栏空着,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没有办理过类似的案例,便以无法判断张先生离婚时有没有孩子为由,拒绝开具计划生育到访函。
“当初离婚时明明没有孩子,为何不能申请办理准生证?”张先生来到杭州市民政局涉外婚姻服务窗口寻求帮助。据工作人员介绍,原来,台湾的离婚协议书有格式文本,双方只需填写相应内容,如果离婚时没有孩子,子女一栏就空出来,而不像大陆的习惯填写“无”。正是这一字之差,才造成了之前的误会。
于是,张先生拨打12345市长热线求助。通过12345市长热线的协调,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该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沟通。几经辗转,张先生才把准生证拿到手。
律师点评: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章碧珍律师认为,如今,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及海外通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思想观念和文化的差异,此类婚姻的离婚率也相对较高。当大陆公民再婚时,如何做好合法、全面的衔接工作,也成为考验个人、社区以及社会相关单位的一道难题。
台湾地区的离婚协议书和大陆地区是不一样的。不管在格式、书写习惯以及协议内容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相对于较多接触涉外婚姻案例的市级民政局等单位,社区居委会可能对这些方面比较生疏,从而造成误会或办理程序的不顺利。
而作为与港澳台或海外通婚的大陆公民,在离婚时应当预见到今后可能遇到的困难,提前做好对未知风险的把握。由于大陆地区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协议离婚时对于子女的监护权也会有相应的分配,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却没有类似的法律法规。所以在离婚协议上也不会把子女问题作为重点。如果张先生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提前考虑到现在的情况,多写一个“无”字,可能这张准生证就不会拿得这么曲折了。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41
766、保证合同纠纷和解撤诉后维权费用不能再次请求赔偿
案情回放:
去年12月,慈溪某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慈溪某化纤公司承担保证合同的反担保责任。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了主债权本息2DD万元后,原告公司即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今年2月3日,原告公司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17DDD元。原告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前案中,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其支付了主债权本息后就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放弃该部分实体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维权费用的保证责任。
被告公司答辩称,前案中,已经与原告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其同意在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后向法院撤诉,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公司再次起诉,是一案两诉。
近日,宁波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慈溪法院对该案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根据双方的担保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已付贷款本息及维权费用。但由于在前案诉讼中,原告起诉范围已经包含了维权费用,在被告偿付了贷款本息后,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撤回了起诉。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其愿意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上述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因撤诉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对此应当知道,且法院已裁定上述费用由被告负担。同理,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受理费也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43
767、私人侦探”查婚外恋被公诉
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原某和拥某开办北京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接受婚外恋跟踪拍摄业务,查询个人隐私信息。8月16日,笔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悉,两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诉。
32岁的原某是北京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合伙人,35岁的拥某则是该调查中心投资人。检察机关指控称,去年6月,两人在海淀区以拥某的名义办理了北京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随后开始共同经营。
到去年12月为止,他们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司信息招揽业务,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婚外恋跟踪拍摄,查询银行账户、房产、户籍情况等个人信息,并收取费用从中牟利。
去年11月,原某接受客户陈某某委托,查询“张某某”的户籍情况、婚姻档案、房产信息及银行账户,并陆续收取报酬4500余元。
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检方认为,被告人原某和拥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46
768、最高法院为解决外资企业纠纷统一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旨在为解决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隐名投资纠纷、并购纠纷、清算纠纷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统一的裁判尺度。
基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存在问题的多样性、疑难性,规定重点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问题。
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近年来出现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等新的组织形式,考虑到这些新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其特殊性,相关纠纷较少,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规定认定:一个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即使因欠缺审批这一生效要件,亦对当事人具有形式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撤销或解除,尤其是合同中关于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条款具有可履行性。
规定还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往往在股权价值升高的情况下,不履行报批义务,致使合同不生效。为此,规定明确了多种救济途径。
由于规定(一)重点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孙军工表示,最高法将按照后续的工作安排,再就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环节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二),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等问题。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48
769、有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护佑
网游更健康玩家更踏实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新的网络文化业态,是民众在互联网上消费娱乐的重要文化产品。8月1日,文化部制定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为使广大读者对《办法》有进一步的了解,本期《识法》多角度对其进行解读。
重点解读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
网络实名制
实例:杭州陈女士的儿子去年刚上初中,她工作较忙,平时很少管孩子。她儿子自上初一以来,对网络游戏渐渐达到了迷恋的程度。看着儿子的成绩一落千丈,她既着急又无奈,“我不可能时时刻刻盯着他啊”。陈女士一直想找有效的办法帮助沉迷于网络游戏的儿子。
最近,她听说已经实施的《办法》有实名制规定,并对未成年孩子玩网游有限制性保护,她觉得儿子“有救了”。
解读:网络游戏之所以诟病颇多,很大层面上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沉迷网络、影响学业、影响身心健康已经是很多家长观念中对网络游戏的固有标签。从《办法》的立法本意看,立法者主要是想通过实名制来识别未成年与成年的玩家,从而对未成年人实行一定保护措施。同时,“网游实名制”,也是对2007年正式实施的“网游防沉迷系统”的有力补充,并进一步防治未成年人网瘾、网络犯罪等问题。
实名制后,将会有更多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比如,网络游戏实名制后,将有3个系统:一是注册系统,玩家需提供身份信息;二是面向社会的查询系统,家长可查询到孩子在玩哪些游戏及在线情况;三是认证系统,与公安部门配合对注册信息进行认证。同时根据《办法》,要求网游开发商开发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而且,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但“网游实名制”并非是一剂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在防范未成年人网游成瘾方面也有其局限性,在完善之前,无论是网吧、还是家长或学校,都应对未成年人玩网游负起各自的监管责任。
关键词 玩家权益保护
实例:温州网游玩家王先生说,他虽然有5年网游经验,但过去每次玩游戏前,对注册前的那些说明条款从来没仔细看过,都是点击“同意”或“下一步”等,根本不会在意用户协议格式条款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直到有一次号码被封后,他向网游企业主张权利,才知道取证非常困难,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王先生说,类似情况在他的朋友中也时常发生,虽然大家都很郁闷,但因找不到有效证据,一般只能作罢。
解读:网络游戏自诞生之日到现在,用户权益一直被忽视甚至漠视。用户权益纠纷突出表现在游戏运营企业推诿举证责任、运营商霸王条款和终止运营纠纷。
这次,《办法》加大了对网络游戏玩家的权益保护力度,也是《办法》最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并且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而文化部将会在协议中加入格式化条款来进一步确保玩家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从而解决网络游戏侵权“取证难”的问题。
关键词 虚拟货币
实例:杭州的资深玩家吴先生至今还记得,曾经玩过的一款网络游戏让他砸进去近万元。他介绍,这款网络游戏中设计了一个个箱子,玩家为了在游戏中形成对其他玩家的优势,不断花钱买网络虚拟币,然后用虚拟币打开游戏中的一个个箱子,以碰运气的方式获得高级装备,如果箱子中没有装备,等于钱白扔了。如今这款网游已经被叫停了,但类似的网游还有很多。
解读:网游企业以“开箱子”方式敛财早已被文化部叫停。《办法》中出现“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营的一种更加细致的规范,即“网游企业不得诱导玩家消费虚拟币”。
所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办法》中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这一界定,等于在《办法》中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从立法上,将虚拟货币交易作为“财产”性利益进行保护,为制裁网游虚拟交易欺诈行为的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办法》还重点对网络游戏交易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0 16:52
770、“小三”这么坏,网上可以开骂吗
看看刚刚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咋说的
反对,网上言论有自由50% 不好说27%
难道真的没人管?
在这个网络日渐发达的时代“,正室”和“小三”的斗争也从现实中发展到网络上。
在各家论坛,不难搜寻到“正室”吐露心声责骂“小三”的博客、帖子。通常这些帖子之下,都会盖起高高的“楼”,声援“正室”的大有人在。而被称为“小三”的,有时也会反击,激起口水仗。
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关于网骂“小三”的争论,也从“该不该骂”升级为“侵权不侵权”。
网站公告:
网骂“小三”或侮辱谩骂可能坐牢
(因篇幅所限,此为原帖概述)
“网上发帖点名道姓骂‘小三’,即使说的都是真的,你也会构成侵权哦。”
据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安家网不能在被侵权用户要求删帖时不及时删,也构成连带责任。
现实案例:
今年,我省一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原配口中的“小三”起诉原配诽谤的案件。×女士与Y女士是同事,Y女士与×女士的丈夫常以“姐弟”相称。
从2OO8年5月开始,×女士发现自己的丈夫与Y女士的通话多起来了。查过电话账单,她发现两人半年间打了14O5个电话。
2OO9年,×女士与丈夫闹离婚。她认为原因就是Y女士的插足,于是,将他们的故事写成博客发在网上。
这一弄Y女士不乐意了。她觉得,×女士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单位同事一看就能知道是在说她。而且,她认为自己跟×女士的丈夫只是“姐弟”关系,不存在其他关系,×女士的所作所为直接对她造成了名誉损害。
目前,法院对此案的庭审已结束,还未宣判。
网友热议:
对于网骂“小三”算不算侵权,网上的观点大致分为四派。
A、“小三”自毁名誉在先,网骂不算侵权
持这类观点的网友在发帖或跟帖时都很忿忿不平。在他们看来“,小三”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应该被骂。而且做“小三”本身就是件自毁名誉的事,既然他们自己都不顾颜面了,在网上被骂就不能算是毁坏名誉,也就谈不上是侵权。
网友“水果圆圆”就说:既然法律惩戒不了他们,那么就用舆论压力来指责他们,让他们知道这样破坏别人的家庭是不道德的。
B、骂“小三”是网络自由的体现
在这部分网友看来,在网上发表文章、抒发情感,是他们一直在追求的一种自由。所以听说网骂要被限,他们“怒”了。
网友“嫣然”觉得,网上关于聊“小三”的内容,并不是有指向性地在谩骂,而是在讨论。“我们没有骂,只是在这讨论。怎么,这可是21世纪,言论自由犯法了?”
C、“小三”也有名誉权
当然,也有网友很理智,诚恳地摆事实讲道理。他们认为,就算是于情于法难容的事情,也应基于法规、情理对之,而不是以违法的方式去攻击,任何人的尊严都该被尊重。
网友“荣威”说,是人就有名誉权“,小三”也是人,当然有名誉权。虽然当“小三”这个选择不容于道德规范,但并不等于就违法。法治社会,一切都要讲法律。随意在网上谩骂、侮辱“小三”,肯定要算侵权。
D、网骂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这类观点更为实际,认为谩骂除了逞口舌之快,于骂人者的心情和事情解决,毫无益处。“愤怒是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何苦呢?”
在一大片争论声中,网友“guo客”淡淡地说“,我觉得吧,网骂任何一个人都是侵权行为。有些东西不是说你抑制他他就没有了,就算出台法律说是‘小三’就是犯法行为,还是会有人去当‘小三’啊。网骂能起什么作用呢,骂了‘小三’就不存在,就会抹去她曾存在的事实么……”
记者调查:
《侵权责任法》保护了“小三”?
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
该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有网友提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让“小三”们有了一顶保护伞。对此记者做了一个网络调查,问题是:网骂“小三”可能侵权,你怎么看?
接受调查的网友中,5O%表示反对这样的规定,要保护“网上言论自由”,而支持这一规定的网友只有不到23%。网友“芦花飘零”就表示,真正应该被维权的是“正室”,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制裁“小三”。“如果骂了‘小三’属于侵权,那原配的权利又由谁来保护?”
不过记者采访的相关律师表示,这是网友对《侵权责任法》的误读。网骂“小三”并非被《侵权责任法》格杀的,即使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网上议论“小三”也得讲分寸。
律师说法:
网上的言论自由也有边界
■浙江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剑铖
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诋毁、诽谤他人。在网上,这一原则同样适用。
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一直就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侵害这些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小三”的行为固然在道德上应受谴责,但“小三”也是公民,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等,均属个人隐私范畴。
若网友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小三”,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而擅自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公布“小三”的隐私材料,侵入其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现在,《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确立了两大规则:一是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网友有义务约束自己在网上的言行,网站也有义务阻止侵权行为或者不让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继续扩大,否则,网站和网友要对侵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