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1 13:51

625、邻居漏水损坏我家装饰怎么办?

  案情:
  2008年9月19日上午,老马的家人在使用洗衣机过程中有事外出,但粗心的老马家人未将洗衣机关掉,因水流量较大和持续时间较长使出水管脱落,自来水顺着预制板渗到楼下的老赵家。

  老赵家铺设的木地板渗水后严重变形。一年来,每逢天气变化空气湿度较大时,被水浸透的部位就会严重返潮、水迹斑斑,散发出阵阵霉味。

  经过多次交涉,老马虽同意赔偿,但双方就赔偿的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老赵来到法院,要求老马赔偿自来水渗漏造成的经济损失4.26万元并承担相关鉴定费用。

  为尽快给双方一个说法,法院的承办法官将案卷移送到司法鉴定部门,对原告老赵家房屋内装修恢复费、重新装修产生的原装修物的拆除费、拆除工期、垃圾清运费、重新装修工期等项目委托鉴定。鉴定结果为,老赵家的房屋损失为3.06万元。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老马同意当庭赔偿老赵各项损失2.2万元,而原告老赵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老赵和老马也终于握手言和。

  点评: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老马家的洗衣机出水管脱落,水管漏水造成楼下邻居原告老赵家房屋内的天花板和地板变形、霉变,损害了老赵家的利益,故老马应赔偿老赵家因此所受的损失。在此提醒大家,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作为受损害方首先应当保护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如拍摄照片、现场公证等方式。其次,对于损失的内容、范围、金额确定,建议请有评估资质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待上述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当然,发生纠纷后,邻居间最重要的是能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妥善解决遇到的问题。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1 13:54

626、人身损害赔偿金可否分期给付?



  问:
  李某清扫室内垃圾时将一个破瓷罐从楼上抛下,将我砸成重伤。我住院共花去医药费15万多元,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全部给付。可李某支付12万元后,无力再支付。考虑到李某家庭的实际情况,经法院调解,由其单位担保其余的3万元,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1500元支付给我,两年内付清。请问,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分期给付吗?

  答: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分期给付。一次性给付赔偿原则并不意味着对赔偿金必须一次性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只是做一次性赔偿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分期给付,就是在赔偿总额确定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的分期付给。

  分期给付是对法律规定的一次性给付的具体执行方式的变通。只要赔偿权利人同意,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赔偿项目。但是,对于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以前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予适用。

  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1 13:57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10-5-11 14:00 编辑

627、小老板为续“香火”家外有家
涉嫌重婚被诉只想儿子不受伤害

  赵勇和李兰是一对携手20年的结发夫妻,可在7年前,赵勇却与小自己16岁的云南姑娘阿丽走到了一起,如今,两人的儿子都已6岁了。昨天,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赵勇和阿丽提起公诉。
  为续“香火”,找个“妻子”

  今年44岁的赵勇是嘉兴人,虽然只上过初中,可精明能干的他经过多年辛苦打拼,10年前就办起了小加工厂,日子越过越红火。

  赵勇和李兰于1990年结婚,育有两个女儿,现在大女儿已经上大学,小女儿正读初中。在外人看来,一家人生活富足,其乐融融。然而,这个貌似幸福的家庭几年前就已濒临破碎。因为在这个四口之家之外,赵勇还秘密组建了另一个三口之家,那儿有年轻靓丽的“妻子”和他的亲生儿子。

  8年前,因为联系业务,赵勇认识了箱包厂的打工妹阿丽。长久以来,赵勇有个难解的心结:自己事业有成,却膝下无子;妻子年岁已大,眼看生儿子的愿望要成泡影了。阿丽的出现,让赵勇眼前一亮,虽然比自己小了16岁,可赵勇坚信,阿丽就是自己要找的对象。

  如愿以偿,生下儿子

  阿丽知道赵勇家中有老婆,还有两个女儿,但赵勇的殷勤和体贴还是让她动了心。2003年6月,两人在市区租下房子同居了。工作之余,赵勇就会过来陪阿丽。

  2003年11月,阿丽怀孕了,赵勇欣喜若狂:“等生了孩子,我就离婚,和你过日子。”

  自从在外金屋藏娇,赵勇就借口工作忙,很少再回乡下的家,夫妻感情日渐淡漠。一开始,李兰还蒙在鼓里,后来还是发现了蛛丝马迹,平时对赵勇的行踪管得更紧了,为此两人经常吵架。

  2004年年初,阿丽回到云南老家待产。同年8月,一个男婴呱呱落地。赵勇赶到医院,喜出望外。他用自己的姓给孩子取了名字,还在云南当地饭店摆了满月酒,盛情招待了阿丽的亲戚朋友。3个月后,阿丽带着孩子回到了嘉兴。赵勇三天两头过来照顾娘儿俩。一段时间后,赵勇又带着阿丽母子搬到了一个亲戚的闲置房子里住下来。在楼下邻居眼中,他们俨然就是幸福的两口子,“后来男人的老婆寻上门来,这才知道他们不是正宗的夫妻”。

  东窗事发,撕破面子

  为了和阿丽长相厮守,2007年秋,赵勇主动向妻子李兰摊了牌,坦言自己在外面有女人和儿子。李兰也没多说什么,为了两个女儿,她宁愿吞下这口苦水,寄希望于丈夫能悬崖勒马。

  可赵勇非但不见收敛,反而离自己和家人更远了。一气之下,李兰找上了门,到阿丽的住处大闹一通,当时还惊动了派出所。从此,赵勇和李兰彻底决裂了。随后,赵勇带着阿丽母子先后又换了两个住处。不久,阿丽和4岁儿子回了云南。

  2008年年初,赵勇开始与李兰协商离婚的事,由于分歧太大,直到年底也没能谈好。2009年夏,由于孩子不能适应云南的生活环境,阿丽母子再次回到嘉兴。赵勇在某小区为她们租好了房子,并将孩子送进了幼儿园。稍一有空,赵勇就过来住住。看着儿子一天天长大,连赵勇亲戚都说,这孩子越长越像赵勇了。不久,赵勇到法院起诉离婚。随后,李兰也终于下定决心,将赵勇重婚的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控告。

  “我一直希望他能回心转意,但他不知悔改,我彻底心灰意冷了。”李兰痛诉,有一次,赵勇还把儿子带到乡下给家人看,自己这才确信赵勇真的有了私生子。

  2009年年末,在交了保证金后,赵勇和阿丽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因为没有儿子,我就想在外面找个女人帮我生儿子。有了儿子后,自然就和老婆疏远了。”赵勇交代。

  “现在唯一的想法就是别伤害到儿子。”两人深感后悔。不管将来的结局如何,今天的一切终将在孩子心中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1 14:01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10-5-11 14:02 编辑

628、母亲顾自过麻瘾,女婴命丧垃圾桶
棋牌室赔出12000元觉得冤


  4月的一天,李某像往常一样到棋牌室打麻将。走到二楼一房间时,竟发现垃圾桶内有一名停止呼吸的女婴。是谋杀?是遗弃?还是意外?
  临海市上盘镇毗邻东海,闲时群众喜欢到棋牌室打牌、玩麻将。这天,村民李某忙完农活,来到村头的棋牌室准备玩几把麻将。他走到二楼主人卧室时,发现床边的垃圾桶内竟躺着一名女婴,好像已经没了生命迹象。随即,李某和其他村民将女婴送到上盘卫生院急救。可为时已晚,医生惋惜地说,女婴早已停止呼吸。

  女婴才7个月大,其母亲尤某当时也在这个棋牌室打麻将。原来,当天下午,打麻将上了瘾的尤某抱着7个月大的女儿到棋牌室去玩麻将。其间,婴儿哭着想睡觉了。在征得棋牌室老板同意后,尤某便将女儿放在二楼卧室的床上,自己到一楼玩麻将去了。婴儿一个人睡在床上,无人看管。过了约1个小时,李某到卧室时,才发现婴儿头朝下倒插在床边的垃圾桶里。

  当天下午,尤某便与家人将女婴埋到了山上。棋牌室老板为去晦气也将二楼卧室的垃圾桶、被单等物品扔进了海里。晚上,婴儿家人便到棋牌室要求老板对婴儿死亡一事负责。

  婴儿家人因与棋牌室就赔偿问题谈不拢,于第二天报警。此时现场已经被破坏,而唯一的证据女婴也已经被埋。临海上盘边防派出所民警为尽快确定婴儿死因,积极配合刑侦大队开展现场勘查,走访当时在棋牌室的客人以及上盘卫生院医生,最后由临海市公安局作出初步结论,认定女婴为意外窒息死亡,排除他杀可能。

  婴儿家属认同公安局的这一结论,但要求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让棋牌室赔偿其损失。而棋牌室一方则表示女婴的死亡主要责任在于其母亲未尽到监护责任,与棋牌室无关,棋牌室不应对此事承担责任,但出于女婴是死在棋牌室的考虑,他们愿意拿出2000元进行补偿。但女婴家属一方认为2000元赔偿金过少。经过长达20天的调解工作,双方才最终达成12000元的赔偿协议。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1 14:03

629、外贸业务两本账,6年私吞32万
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起诉

  做外贸,靠过硬的外语和交际能力吃饭,领着不菲薪金的人不在少数,可一边领着薪金,一边私自抬价赚取差价,这样的事儿就干得有点不靠谱了。昨天,一外贸公司职员陈美辛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年仅34岁的陈美辛有着大学本科学历,从2003年开始就在路桥一进出口公司做业务员。凭着良好的英语交际能力,陈美辛的外贸业务做得很出色,并与法国PRODIF公司保持了长期的供货联系。

  刚开始,陈美辛也是本分实干,无论是产品报价还是业务洽谈都以公司的利益为先。虽然在业界,她也听说有些业务员私自抬高公司产品价格赚取差价,而且收入颇丰。但她不为所动,觉得有不菲的薪金就知足了。

  可渐渐地,她的想法变了,因为随着业务量的增加,给公司拉进一笔笔大单的时候,她觉得自己得到的太少了,便开始有了想法:只要在向客户报价时稍微改动一下价格,每个产品抬高几美分,老客户不会介意,而只要做得隐秘公司也不会发觉,累计下来的差价就能顺当进自己口袋,若真被发现,要和外国客户一一对质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于是,陈美辛让丈夫在中国银行单独开了一个账户,只告诉其是汇款用的。2004年初,陈美辛和法国PRODIF公司谈业务时把公司产品价格多报了5美分,因为对陈美辛比较信任,PRODIF公司没有还价就直接下单了,并按陈美辛要求,先将定金280美元打入账户,而这账户就是陈美辛丈夫所开的账户,定金的总额就是陈美辛所抬高的公司产品报价的总额。交易成功,下次PRODIF公司再把余额打到公司账户上,两个账户相互独立,好似井水不犯河水,且不易被发现。

  但外贸公司内部有一套监督的体系,业务员谈好业务后,都要填写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单据报报关员审核,再邮寄给客户。单据里所填的产品价格就是最后他们交易的价格,不得有丝毫差错。陈美辛是如何逃过此关的呢?凭借着自己平时的好人缘和老资质,她填好单据后交报关员时都说“没有问题了,我全部给你弄好,只要送邮局寄发就好”。而报关员也粗心,没有认真核实就直接寄发。有了这样的漏洞,陈美辛屡次得逞,2007、2008年两年尤甚,直到2009年的那次报关审核被报关员发现产品价格有改动,最终东窗事发。经警方查证,从2004年至2009年,陈美辛抬高公司产品报价,以定金名义收款共计54笔,折合人民币32万多元。

  让陈美辛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竟涉嫌犯了职务侵占罪,本以为被公司发现后还上钱辞职就算了,现在,她觉得天都塌下来了,说自己是自食苦果:这样捞外快真是干不得的!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2 16:28

630、明明有借条法院因何驳回他的诉请


  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周某归还2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王某与周某是慈溪某村同村的村民。王某诉称,因自己想购买周某家的土地,2005年3月开始两人渐渐熟悉起来。周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间,分多次共向他借款22400元。2005年6月,周某又向他借款22万元。当时周某家正遇到拆迁,可以分到四间房屋的安置土地,双方商量好,周某将其中的2间地基私下卖给他用来抵消债务,周某拿到钱后给他出具借条一份。

  周某辩称,22万元的借款是没有的,是王某预先写好借条,并邀请他喝酒,在他喝醉之际让他抄写借条,并声称该债务的存在可以使他在拆迁中得到更多补偿。酒醒之后他自己都不记得有这件事。2005年11月,王某曾与他签订过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待他房屋拆迁补偿后将4间地基中的2间,以12000元1间的价格私下转让给王某。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至今未履行这份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是否存在22万元的借款存在争议,原告王某应对借款的来源、交付情况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就以上事实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一旦借贷双方就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关系发生争议时,法官会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辩论情况、其他间接证据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同时,出借人应对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实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当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借贷事实确实存在时,法院就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2 16:38

631、转让房屋应如何办理手续?

 问:
  我和老伴有一处房产,房产证上是我和老伴的名字。我们膝下无子,老伴走后,我准备将房子卖给邻居张某,然后去福利院度过残年,但不知如何办手续。请问我要办哪些手续?

  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因此,首先你应去公证部门进行遗产继承公证,再去房地产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把你和你老伴二人的房产变更到你一人的名下,然后按照下列程序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一、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产转让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鉴于你年事已高,建议你委托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来办理房产转让事宜,也可委托律师为你办理此事。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4 13:20

632、担保书上少写一个“万”字
债权人无奈打了3场官司


  一份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款协议上,担保人承诺担保却是“50元”。担保人究竟要负多少担保责任,是50元还是50万元?这起罕见的担保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近日终于尘埃落定。
  借款50万朋友担保“50元”

  2008年,家住桐乡梧桐街道的王某经人介绍,找到了住在同一个街道的程某。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程某同意借钱,但需要有人作担保,王某于是想到开厂的朋友茅某。听说朋友有困难,茅某同意以个人名义担保。

  一切谈妥后,2008年5月26日,王某和程某签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2%,最后担保人茅某写下了担保承诺。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茅某写的这句承诺居然是“本人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整”。最终,这句话引发了巨大的争议,直接导致了3场官司。

  担保人一口咬定担保50元

  3个月借款期限到后,王某并没有按期还款,还欠了一屁股债,最后连人也不知所踪。于是程某把追回借款的最后一线希望寄托在担保人身上。

  当年10月份,程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和担保人茅某起诉到桐乡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5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担保人茅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月14日,桐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某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任何答辩意见。让债权人程某始料不及的是,担保人茅某一口咬定,“担保协议上我只担保50元”,对另外的499950元不负责清偿责任。

  程某懵了,签订协议的时候3个人明明说得好好的,当时自己要求茅某以企业作担保,茅不同意盖公章,说“难道我签一个字还不值50万元?”但仔细看借款协议,白纸黑字,茅某在协议的担保人栏内写的担保额的确是“50元整”。

  那么程某就要吃这样的哑巴亏吗?在法庭上,两人围绕担保金额究竟是50元还是50万元争得很激烈。

  3场官司均支持债权人

  经审理,桐乡法院认为,虽然借款协议形式上写明担保金额为50元,但不符合常理。理由是,茅某知道王某向程某借款的总额是50万元,且同意为王某的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如果仅仅是担保50元,那就失去了对这笔债务担保的实质意义。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协议上茅某所写的“50元”是笔误,应该是50万元。据此,桐乡法院一审判决茅某对王某的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茅某不服,上诉到嘉兴中院。嘉兴中院维持了桐乡法院的判决。此后,茅某依然不服,又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省高院再审认为,茅某在担保人栏内签署的“本人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整”的意见,是否为茅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茅某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某向程某借款的协商,对借款50万元的事实知情,因此,茅某在担保人栏内同意担保的真实意思应该是对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如果仅仅为其中的50元提供担保,该担保本身无实际意义。担保50元不应认定为茅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省高院认为茅某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程某最终胜诉了,但是此案给他的教训亦十分深刻。因为一个疏忽,少写了一个“万”字,引发了如此争议,花去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法官因此也建议,权利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多一字少一字都可能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4 13:23

633、一跤磕掉两颗门牙
受害女子告麦当劳

  想去麦当劳餐厅吃饭,结果却摔了一跤,还摔断了2颗门牙。余姚的张小姐在遇到这样的倒霉事后,竟索赔无门,最后,她起诉麦当劳餐厅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4万余元。5月10日上午,余姚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张小姐是80后,今年2月26日,已经毕业但还没工作的她打算和同伴一起去宁波找工作,早上6点不到,她和同伴去余姚的一家麦当劳餐厅吃早餐。“当时我刚推门进入餐厅,没走几步路,就滑倒了,当场磕掉了门牙。”张小姐描述当时滑倒的情形时还心有余悸,张小姐认为,正是由于餐厅地面湿滑,才导致她滑倒且门牙被磕掉。

  张小姐还说,出事之后,光修补牙齿就花了1万多元,他们和餐厅协商要求赔偿,还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麦当劳方最终的意见是只愿意补偿一小部分,但拒绝赔偿。

  张小姐的律师认为,张小姐摔伤那天正好下雨,是被告疏于管理的原因,导致地面湿滑,店方也没有放置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作为知名餐饮连锁企业的被告,更应该对消费者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显然被告在这方面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麦当劳餐厅聘请的两名律师也在庭审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被告作为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有着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操作流程,地面上不可能有任何的污渍等存在致使地面湿滑,而且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举止有控制能力和对所处环境的观察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麦当劳餐厅方还向法庭表述,从当时的现场情况看,张小姐进入餐厅之后并没有走向点餐台,因为餐厅还有另外一个门,因此,被告方面也怀疑,张小姐进入餐厅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借用厕所或者为了抄近路。

  对此,张小姐予以否认,表示自己没有直接走向点餐台,只是想和同伴先找位子坐下来,商量吃点什么之后再去点餐,没想到会摔倒。

  双方陈述完最后意见之后,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差距过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法庭最后宣布,案件将择期宣判。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4 13:27

634、在校生实习受伤由谁来赔


  一大学生被学校安排到企业从事工作实习,不慎受伤造成手指骨折,学生、学校、实习单位谁该承担责任?前不久,法院的审理结果回答了这个问题———调解由实习单位赔偿实习学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5万元。
  案情回放:

  大学生戴某被学校安排到一企业进行工作实习,戴某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割伤了手指,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小指、无名指粉碎性骨折。

  因为协商赔偿事宜与学校、实习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戴某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实习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费用合计10余万元。

  审理中学校辩称,戴某虽然是该校的学生,但发生事故是在企业正常的实习期间,学校已经尽到了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且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也签订了协议,戴某受伤时是在为单位干活,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实习单位则认为,其同意赔偿,只是多次与原告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查明事实后,经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赔偿戴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5万元。

 说法:

  每年暑假都是大学生的实习高峰期,在司法实践中,实习生损害赔偿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涉及在校学生及其家长、学校和实习单位多方。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指标。

  因此,应规范在校学生的实习活动,同时严格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一旦发生此类损害事件,双方当事人还是应当依法处理、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5-14 13:30

635、借条上盖的公章是“借款”一年后刻的
原告被告设计虚假诉讼被拘

  让亲戚朋友来起诉自己的公司,还精心伪造借条,不料,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出入引起了法官的警觉,法官从借条上的印章刻制时间入手,巧妙揭穿了一场虚假诉讼。日前,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决定对原告蒋某拘留7日,对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拘留15日。
  今年3月,原告蒋某向龙湾法院起诉,称被告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人民币31万元。作为证据,原告蒋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落款日期为2007年3月26日,借条上还盖有被告公司的印章。

  4月底,龙湾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蒋某和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均出庭应诉。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承办法官隐约觉得案件有些蹊跷,尤其是借条看起来像有人工加工的痕迹,于是,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结果,原被告回答的借款地点等细节陈述完全不一致。

  公司印章制作需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实行登记制度,法官决定从借条上印章制作的时间入手。经查询,法官得知借条上的印章申请制作时间为2008年9月1日。2008年才有的印章居然盖到了2007年的借条上,法院再次传唤双方当事人。面对无可辩驳的铁证,原、被告不得不承认伪造欠条的事实。

  原来,蒋某和袁某有亲戚关系,近几年,袁某的公司陷入多起债务诉讼中,为了多占有公司财产,他找到蒋某,制作了虚假欠条。为了让借条看起来更真实,他们还反复搓揉纸张,不料还是露出马脚。

  法院认为,原告蒋某和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相互串通,虚构事实,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遂依法作出上述拘留决定。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8 17:27

636、劳动关系一天未解除社保就得缴


  案情回放:
  罗某于2006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保险公估公司,担任查勘工作,工作地点在慈溪。罗某的月薪为2000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下半年,罗某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2008年9月13日,仲裁委做出裁决,裁定公司按其当地相关规定,在上海为罗某补缴2008年9月之前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2009年11月23日,罗某再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09年2月解除,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并补发期间的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此,仲裁委裁决,公司按上海市相关规定在当地为罗某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但对罗某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予驳回。

  罗某不服该裁决,向慈溪市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方则认为,罗某2008年9月13日起已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解除,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确实在2008年9月13日之后未继续为该公司工作,但双方一直未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为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仲裁委的裁决。

  在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形下,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原告要求补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因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才提起仲裁申请,故原告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对原告提出的该诉讼请求,法律不能支持。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8 17:28

637、热点解答房产新政首付增加
解除合同定金可退还吗

  问:
  今年3月,我选中了一套总价为100万元的商品房。我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首付20%,余款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付清。4月,因国家新政首付上调到30%,我已无力承担。因此,我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可开放商以我违约为由,不同意退定金。请问,我的定金能要回来吗?

  答:因国家的房产新政引起的“政策性违约”,这类纠纷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增加首付虽然是当事人不可遇见和不可避免的,但并非不可克服。你的情况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但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上述情势变更原则,你与开发商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8 17:30

638、儿子与老爸的情人争夺房屋


  为了夺回父亲生前的一套价值约18万元的房屋,儿子丁平三度将父亲的情人洪兰告上法庭。6月4日上午,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父亲曾将房屋赠与情人

  丁平父亲丁大曾有过3次婚姻,除第一任妻子死亡外,其余两任均为离异,丁平是丁大与第二任妻子厉某所生。按照丁平的说法,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丁大与厉某还是夫妻时,就认识了洪兰,两人是“姘居关系”,1985年父母离婚全是因为洪兰的插足。丁大直到2007年12月2日去世前,仍与洪兰保持“不正当关系”。

  丁平与洪兰矛盾的激化在于一份立于2007年8月10日的遗嘱。该遗嘱称,位于禾兴北路的某屋归洪兰所有。丁平表示,1999年父亲曾立遗嘱表示该两室一厅住房在其死后归丁平及丁芳(丁平同母同父姐姐)所有。如今,洪兰却拿着那份2007年的遗嘱去房管处将房屋过户于自己名下。2008年1月,丁平将洪兰告上法庭。

  但由于证据不足,第一起官司以丁平撤诉告终。

  法院判决房屋归儿子所有

  2009年6月19日,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丁平再次将洪兰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父亲留下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他向法庭出示了嘉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证明自己因肺功能障碍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丁大却未在遗嘱中给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不尊重社会公德将遗产全部赠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洪兰,所以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洪兰辩称,丁大在生前写下遗嘱并进行了公证,是自愿遗赠行为,遗嘱合法有效。她也接受了遗赠并以公证的形式发表了接受遗赠声明书。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和证人证言可以确认,2007年8月10日丁大作好遗嘱公证后当即将房屋产权证交给洪兰,洪兰以接收证件的方式表示接受遗赠。但考虑到丁平完全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而丁大在作出遗赠时未给丁平保留必要份额,结合丁平的年龄(32岁)、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丁平所需生活费用已超过房产价值,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判决该房屋归丁平所有。

  判决后,洪兰不服提起上诉。嘉兴市中院于12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

  二审判决下来了,洪兰却迟迟不交付房屋,继续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今年2月21日,丁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丁平才得知,洪兰已在2009年9月27日将房屋过户给了钱某。

  丁平认为,洪兰将房产占为己有并骗取房地产管理部门过户登记,其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3月22日,丁平第三次将洪兰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他,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钱某。

  6月4日,案子在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丁平表示,洪兰与钱某早就认识,洪兰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在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合同明显无效。在签订合同后,洪兰仍继续出租房屋,且租金归洪兰所有,所以这是两被告事先串通所为。

  钱某的代理律师辩称,一审判决时间为2009年9月11日,由于洪兰提出上诉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直到12月21日二审判决才发生效力,而两被告早在2009年5月8日便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实际交易时间是9月27日,房屋登记在钱某名下的时间是10月16日,这3个时间点都在二审判决生效之前。买卖双方按协议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经过产权登记等法定形式,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6-8 17:33

639、银行在存折也在可钱没了
  嘉善魏塘的胡先生(化名)到银行取钱时,发现2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了。警方侦查发现,钱是被不法分子用伪造的身份证以胡先生名义办了另一本存折后调包取走的。
  胡先生认为钱虽然是被他人冒领,但银行对开户人的个人信息未认真核对,为违法人员“提供了帮助”,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也是嘉善法院受理的首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009年10月,胡先生在银行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存折里并没有钱。确定自己没看错后,胡先生赶紧和银行进行了交涉,银行的答复是胡先生存折上的2万元早已在当年10月12日存款当日被取走。

  “那个时候我肯定没取过钱,而且存折一直在我身上。”胡先生这才意识到钱被人冒领了,便马上报了案。

  据查,2009年10月,胡先生在银行里开户了一本活期存折。这一幕让与胡先生有生意往来的张某(另案处理,目前在逃)看到了。

  想方设法获取胡先生的相关身份信息后,张某去伪造了一张印着胡先生大名却附有张某照片的身份证,然后去银行以胡先生的名义开户了一本活期存折及一张银行卡。

  张某又趁胡先生不备,将两本存折调换了。获悉胡先生在调换的存折上存了2万元现金后,张某就凭那张银行卡将2万元存款全部取走,人也随之失踪。

  “银行仅凭与开户人情况明显不符的伪造身份证就为其开立储蓄账户,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际上是在为违法人员提供帮助。”胡先生对银行对开户人的个人信息审查不严颇有微词。

  胡先生决定用法律维权,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经济损失2万元。今年5月4日,嘉善县法院受理了该案。事后双方经过协商,由银行对胡先生做出了适当的补偿,胡先生于近日撤回了起诉。

  承办法官提醒:“希望此案能给银行上一课,平时在办理业务中,高度重视对储户个人信息的审核把关。储户也应防止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和加强存折的妥善保管,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而导致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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