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6 14:06
536、刑案件有人上诉有人未上诉
二审全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项司法解释,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死刑,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实践中很不统一。
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批复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7 15:16
537、网络链接传播他人作品也会构成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其网站名义,在其页面上向公众传播经加工整理后的他人网站上的信息,而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授权的,该行为不是提供的链接通道服务,而是深层次的链接,其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
案情:2007年6月29日,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奋斗》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4日,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从其互联网上下载网页的内容及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载明:打开电脑,在计算机桌面新建一个名为“凉山电视台.doc”的文件夹,IE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1siptV.com,进入“凉山网络电视”页面,点击“公共信息查询”,进入下一页面,点击“查询”进入下一页面,点击“电影”,进入下一页面,在页面中的“搜索电影”栏中输入“奋斗”进入页面,页面中的左侧图片下方出现“播放器列表正在加载中请稍等”,然后进入播放。
2009年1月,宁波成功通信公司以四川凉山电视台侵犯其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请求四川省凉山州中级法院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8000元。
裁判:凉山中院审理认为,宁波成功通信公司在诉讼中对于电视台所链接的网站提供的有关服务内容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没有明示,且电视台对该链接的土豆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也不明知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凉山中院判决驳回宁波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宁波成功通信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四川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凉山网络电视在播放该电视剧页面显示“在线点播服务器来源于土豆网”的信息,但是,该信息只能证明其信息来源,而不能证明其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故电视台的行为已经不是仅仅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把加工处理后的信息提供给用户。
前不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凉山电视台赔偿宁波成功通信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其网站上播放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是链接,以链接的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权的侵犯。所谓链接,是指在互联网站的网页或文本之间建立引导或者搜索路径,使得用户可以由某一网站的网页或文本直接进入另一网页或文本,方便用户搜寻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一般的链接行为通常是设链者在网站或网页上直接显示一般链接的标志,使其网络用户清楚地知道该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通过点击一般链接标志就可以访问被链接对象,实际上是一种搜索引擎服务。深度链接则是设链网站通过技术手段使得网络用户在其网站网页下即可得到被链接网站所提供的具体内容,而无须进入被链接网站的网页,在浏览器的地址栏里不显示被链接的网址。本案中,凉山电视台为其网络用户提供的即是一种深度链接,电视台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7 15:20
538、租房擅自装修费用公平分担
目前,租房居住者颇为普遍,而且对租来的房屋重新装修的也不在少数。这些装修有的取得了房主的同意,有的房主一无所知。一旦合同到期或撤销,租赁房屋的添加物咋办?为此发生的纠纷时有出现。前些日子,张某、李某就是因为此类矛盾诉讼到了法院。
案情回放:
张某与李某约定,将自己的一套楼房租给李某,租期3年,租金每年1万元。李租房后表示要对房子进行装修。张某表示可以简单维修,刷刷墙壁,铺个地板,费用日后可从房租中扣出。
事后,李某擅自扩大了修缮,不但刷了墙壁,铺了地板,而且换了卫生间中的洗脸池、马桶,安了浴盆,同时砸掉了老窗老门,换上了塑钢窗、防盗门。原计划1万元装修费就够了,结果竟花了8万多元。张某当然不认账,因此李某的装修费一直搁着。
最近,张某要出卖该房,李某因没拿到装修款一直不肯腾屋,结果纠纷闹到了法院。
说法:前不久,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处理这类纠纷的具体原则:约定原则、侵权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约定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取得房东的同意对租房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
侵权责任原则适用于承租人未取得同意,私自对租房进行装修或增设的行为。此时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支持。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取得同意进行装修或增设,但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或合同无效、撤销和解除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原则给予承租人补偿,即给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现存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上述纠纷中,张某和李某对装修有约定的部分适用约定原则,没有约定属李某擅自扩大装修的部分适用侵权原则,应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处理。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7 15:23
539、两种方式对付空头支票
问:
我是从事塑料买卖的经营户。去年6月,当地一家电器公司向我购买了一批塑料,当时约定货款为40000元,于去年12月底前支付。到了去年10月底,我到那家电器公司去催讨货款,对方负责人说没有现金,给我开了一张出票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的转账支票。但我拿着支票到银行取钱时,银行却说出票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足,支票遭到拒付。我后来到电器公司要求用现金支付,对方又一直借故拖延。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有两种方式可以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一、你可以以买卖关系的法律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电器公司向你购买塑料后,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你支付货款。电器公司虽向你开具了支票,因账户资金不足导致银行拒付,你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40000元货款。若对方仍借故拖延,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注意要在两年诉讼时效之内提起。
第二、你可以以票据追索的法律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电器公司向你开具转账支票后,但因对方的账户原因导致拒付,你可以向对方主张票据权利,要求对方支付相当于票面价值的金额。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为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所以,你应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票面金额。
两种途径都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另外提醒一下,两种途径起诉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相对而言,第二种维权途径举证更为简单,你只要向法院提供支票及银行拒付的证明。以第一种途径维权,你还要拿出你和对方存在买卖关系及对方尚欠你40000元货款的证据,包括送货单、结账单等。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7 15:25
540、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买方市场”
“两院两部”就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意见,就一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买方市场”如何打击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了规范,进一步加大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围绕管辖、立案、证据收集,一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如何加大对严重拐卖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等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亟待规范。
针对此,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指出,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
意见强调,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意见还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强调,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意见同时指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7 15:27
541、见习律师自制“判决书”被诉
见习律师戈某,以代理人的身份前往法院办理工伤纠纷民事诉讼。出发前他自信满满给了承诺,可是因材料不足,法院没有立案。眼看牛皮就要吹破,拉不下面子的戈某居然自作聪明做了一份“判决书”给当事人。
近日,“知法犯法”的戈某被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提起公诉。
出师不利法院未立案
27岁的戈某事发前在无锡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去年5月中的一天,他在所里接待了林某(化名姓)的咨询。林某的丈夫受了伤,当时夫妇俩希望找律师帮他们提起工伤纠纷民事诉讼。戈某二话不说接下案子,收取1000元代理费,并拍胸脯说没有问题,肯定能帮林某家打赢官司,讨到赔偿款。
等戈某跑到法院,却被告知材料中缺少了一个关键资料,即被告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材料。法院没有立案。于是,他问林某要材料,并谎称法院已经受理了案子。林某只提供了对方的手机号码。
戈某打电话过去,对方一听是要打官司,马上把电话挂了,从此再也没接过他的电话。而以为案件已经开始审理的林某,三天两头找戈某询问案子的进展情况。戈某只好告诉她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3个月内就会判决。
转眼3个月就过去了,面对林某的询问,戈某继续搪塞,谎称法院已经判他们胜诉了,对方会赔偿近3万元。林某听了非常满意,随即讨要判决书。戈某又说他会去申请执行,这种赔偿纠纷重要的不是一张纸,而是赔偿款执行到位。林某一听也有道理,便决定再回家等等。可是一直等到去年国庆节,赔偿款还没有消息。林某着急起来,表示好歹先拿到判决书,她好稍微安安心。
瞒天过海自制判决书
眼看再也没有办法推诿,戈某想到伪造判决书。
2009年10月,戈某在事务所办公室里用电脑“制造”了一份“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正文部分是按照一般判决书格式打印的。印章部分戈某动了点心思,用彩色复印机复印了一个,还修改了印章盖住的日期内容。
戈某随后让林某来拿判决书。林某拿着这张“判决书”又等了快两个月,还是没看到赔偿款,就亲自前往法院查询。结果大大出乎她的意料:判决书是伪造的!法院当即没收了假判决书。
林某随即找到戈某讨要说法。戈某自知理亏,答应赔偿夫妇俩6.5万元,并退还代理费,但一直没有兑现。林某和丈夫对戈某完全丧失了信任,于去年12月初报了警。戈某也终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到派出所自首。
法律处罚外还留下污点
据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在见习阶段的戈某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拿到执照。“从他把假判决书给当事人开始,事情已经不可挽回了。”
据悉,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通常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检察官表示,受过刑事处罚后,戈某将无法再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也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8 15:42
542、换妻教授”想当性用品代言人
其案件昨天上午进行不公开审理 律师表示要作无罪辩护
马尧海坐在自己房间的床上,这里曾是夫妻交友活动的现场之一。
马尧海在电脑上查看自己发的评论文章。
自新刑法修订以来,以“聚众淫乱”罪起诉、涉及被告人数最多的一起刑事案件,昨天上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开庭。该案主要被告人是原南京某大学副教授,又因涉及的罪名存争议,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教授玩换妻自称“阳火旺”
2009年8月17日下午1时许,南京秦淮公安分局白鹭洲派出所在一家连锁酒店120房间抓获5名网民。这五名网民被抓时正在从事不为外人知道的活动———被刑法定义为“聚众淫乱”,他们自己则称之为“夫妻旅游交友”。
随后,通过对这5名网民的分头审讯,警方又掌握了一长串名单,并惊讶于参加这一活动的人数之多。随着一个个涉案人员被警方抓获,证词的碰撞交织,焦点都指向同一个人———网名“阳火旺”的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
三天后的深夜,马尧海被警察从家中带走。马承认,2007年,他建了一个QQ群,名为“夫妻旅游交友”。这个QQ群的人平时聚会从事的活动就是相互间自愿进行性行为,成员相对固定,人数或多或少,性行为的方式也不拘一格。在之前的两三个月,他已经发公告解散了QQ群,理由是自己生理上的原因不想再继续这样的活动。
建换妻群是想“再找个老婆”
马尧海给记者看了自己写的“夫妻交友”活动的回顾。文字写得非常乱,记者大概梳理了一下,基本上弄明白了马尧海深陷其中的过程。和第二任妻子离婚后,寂寞苦闷的马尧海有空就上网,结果发现一个名叫“亚洲交友中心”的外国网站,其中有“夫妻交友”。出于好奇,马尧海注册进去,发现这个栏目下面的人玩的是交换配偶的性活动。
2007年前后,马尧海自建了“夫妻情侣自助旅游”QQ群,并立了三个原则:一、不组织聚会;二、谁发淫荡图片就踢了谁;三、不谈政治。进群人员开始时通过视频、照片验证,但后来出现了假照片、假视频,验证这一关也就懈怠了,进群也没有什么严格要求。
马尧海说,他当初建这个群,是有再找个老婆的想法在里头的,“那些参加活动的,后来有两对真成夫妻了。”记者发现,现实中的马尧海,精神世界并不全部沉浸在夫妻交友活动中。事实上,他经常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评论,最新的评论是有关“聚众淫乱罪”的问题。
自称“换妻比婚外恋要高尚”
马尧海一直认为自己是没什么过错的。那么这些人每次玩性游戏是怎么聚到一起的呢?马尧海说,就是通过出去游玩,然后大家说玩一玩,就脱脱衣服互相看看,想做的就做一做。而且,大部分人都不是通过网络进来的,这更证明自己不是组织者。
马尧海说,参与他们游戏的,最小的20岁,最大的比他还大两岁,大专文化的居多,本科以上的少。“我认为,参加我们这个活动比搞第三者要高尚,因为我们这个活动很真实,参加活动的夫妻之间没有什么好隐瞒的,很多男人都是为了让自己的老婆快乐才参加这个活动的,他们自己不能满足老婆,夫妻感情又好,就让老婆参加一下这种活动。”
“搞第三者偷偷摸摸的,见不得人,不如我们。我的一些学生们知道这事后,也比较体谅我,不认为我是犯罪。”马尧海这样评价自己参与的性游戏,他认为这不是犯罪,他对“聚众淫乱”这个罪名毫无概念,要是知道就不干这些事情了。
否认犯罪想当安全套代言人
马尧海的辩护律师认为,刑法301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是指召集他人胡乱进行的猥亵性交行为,而马尧海从事的活动属于性游戏,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一男一女单独进行,没有胡乱性交,而且进行了两年多,也没有影响社会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记者采访马尧海时,他正准备给八旬老母做饭,“我现在是监视居住,每天没什么事,就是照顾照顾老妈,学校的工作我已经辞了。我对未来的打算有两个,一是当安全套和成人用品代言人,还有就是隐居深山种食虫草,我认为这种草将来会很有市场。”马尧海说,“不是因为这种草能壮阳,而是因为把它放在家里,家里就没有虫子了,都被它捉住吃掉了。”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8 15:46
543、鞋厂工作两月苯中毒身亡
不懈诉讼打工妹家属获赔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日前重审判决金某赔偿邹新波、李月喜夫妇69万余元。两年前,这对夫妇的女儿小琴到金某开办的鞋厂打工,不料患上职业病。就在他们一家四处维权期间,小琴因病身亡。经过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再到提起诉讼,这对夫妇终于为女儿讨到了一个公正的说法。
鞋厂打工患上职业病
小琴,湖北人。2008年,年仅17岁的小琴和妈妈、姐姐一起来到温州打工。当年3月14日,母女三人进入温州鹿城金某开办的一家鞋厂,从事刷胶工作,月工资千元左右。
5月19日,小琴在工作中突然昏倒在地上,后送至医院检查,确诊为慢性重度苯中毒。2008年7月30日,温州市疾控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小琴所患之疾构成职业病。
一审获赔46万元
小琴病倒后,这个原本就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筹集继续治疗的费用,小琴在当年9月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因金某的鞋厂已经注销,人事劳动局以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受理。几天后,小琴又申请劳动仲裁,又因同样的原因而没有被受理。在这种情况,小琴起诉到了鹿城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去实地调查了小琴一家的有关情况。当时,小琴和母亲就住在一间七八平方米的房间里,小琴面色苍白,身体浮肿。母亲李月喜说,因为没钱住院治疗,小琴只有在实在无法承受病痛时才去医院。他们一家人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法院的判决上了。
2009年2月10日,鹿城法院对小琴与金某之间的雇佣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某赔偿小琴46万元。
重审改判赔偿69万元
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后,鞋厂老板金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向温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对小琴进行职业病鉴定。2009年3月30日,该办公室以超过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2009年5月22日,就在法院二审期间,小琴死亡。
随后,温州市中院以小琴于二审审理期间死亡、其父母即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鹿城法院重审。
重审时,金老板依然辩称,小琴在厂里工作前后不过33天时间,没有直接接触过苯,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发生苯中毒。金某坚称,小琴患病死亡与进鞋厂工作没有因果关系,鞋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的情况证明,小琴在2008年3月进厂工作,直到5月生病离厂。进厂前,厂里没有安排体检,工作时也没有发放任何卫生防护用品。“大家都没有戴口罩,也没有人叫她戴。”母亲李月喜说。
鹿城法院日前判决金某赔偿小琴父母各项损失69万元。法院认为,小琴与金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但在雇佣期间,金某未尽到职业病防护义务,导致小琴患上职业病并因此死亡,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8 15:48
544、女歌星演唱会假唱欺骗观众被罚五万
日前,全国“假唱第一案”尘埃落定,被相关部门查处并认定商业演出过程中假唱的演员方梓媛和殷有璨已分别委托亲人前往成都双流县文体局缴纳了2.5万元罚款(罚款总额为5万元)。
2009年9月19日晚,四川永艺演出有限公司在成都双流国际网球中心举办“黄圣依个人演唱会”。四川省文化厅和双流县文体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场演唱会监管中发现,演员方梓媛演唱的《单身舞步》、殷有璨演唱的《火》和《情醉人间》涉嫌假唱。经长达半年多的立案查实,两名演员以假唱欺骗观众违法事实成立。据四川省文化厅市场稽查总队副总队长谭万春介绍,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执法部门对方梓媛、殷有璨分别给予5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分两次缴清。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9 15:20
545、越权赠与教育用地上的房产无效
宁波一所私立学校的开办人决定将学校的一套教师公寓赠与学校的职工谢某,并立下赠与书一份。但是,当谢某凭借这份赠与书起诉到法院要求赠与人履行交房义务时,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赠与合同不成立,谢某无法获得房产。
案情回放:
谢某原是宁波一所私立学校的职工。因开办这所学校时,谢某提供了很多帮助,该校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表感谢,于2006年8月21日立下一份《赠与书》,表示自愿将新建在校内教师公寓的一个套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和楼下车库一间赠与谢某。
谢某拿到这份《赠与书》后搬入了这套教师公寓。2008年1月,谢某离开了学校。此后,学校就拒绝谢某再入住学校。
2010年1月4日,谢某将陈某及学校起诉到宁波江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赠与书中确定的交房义务。
江北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出具赠与书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陈某与谢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这些问题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谢某的代理人认为,陈某以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具赠与书,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定代表人既然出具了赠与书,即使房产未过户,赠与合同也已经成立并生效。
学校方认为,赠与书上签名的是陈某并非学校,并不能因为陈某是法定代表人就认定是职务行为。争议的房产是学校的财产,法定代表人也无权独自进行处分;而且学校房屋的土地是教育用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江北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庭审举证时,从赠与书的形式上看抬头和落款均是赠与人陈某和受赠人谢某个人的名字,其中从未出现过学校,因此并非职务行为。陈某虽是学校的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但是将学校的资产赠与他人是一件重大事项,应由其他出资人共同决策通过。陈某个人无权将属于法人(学校)的房产赠与他人。因此,赠与合同不成立。
此外,学校用地为教育用地,无法领取房产、土地使用权二证。对此,双方都明知该教师公寓实际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而赠与是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财产处分行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赠与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陈某赠与的房产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因此赠与关系不成立。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9 15:22
546、女婿动了老人的墓穴应该赔
问:
张老汉和他的老伴张老太,身体多病。经商量,他们的子女筹集了4万多元钱,给张老汉的和他的老伴张老太在某墓园买了一个墓穴。墓穴管理费一年一交。因其子都在外地工作,自己和老伴行动不便,张老汉就把每年交管理费的事委托给了女婿钱某。谁知钱某竟拿墓穴的相关手续,把墓穴退了。而且,嗜赌的他把退回的钱赌博花光了。
前几天,张老汉的老伴病逝,张的儿子回来到墓园安葬老母时,才发现墓穴被钱某退了。张老汉得知此事,当场就气得昏了过去。张老汉的儿子找钱某理论,钱某却说,墓穴不是房子,不受法律保护。请问,钱某的说法对吗?
答:的确,墓穴不是生者的房子,不适用房地产管理的有关
规定。但是,墓穴是死者的“房子”,它是存放亡者骨灰,寄托亡者亲属哀思的物;它是亡者或亡者的亲属斥资购买的;它有精神价值、物质价值,权利人依法对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即物权。
损害墓穴,不但要依《物权法》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同时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墓穴造成精神损害,还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退墓的问题上,墓穴的管理者如有过错,也应当与张老汉的女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9 15:25
547、车子只值1.5万维修却要9.9万
这个交通事故怎么赔?
两车相撞,一辆本身价值只有1.5万元的车辆维修的费用竟高达近10万元。这个交通事故该如何赔法?余姚法院近日判决全责方只赔偿受损汽车的自身价值。
案情:余姚的陈先生有辆二手丰田小型越野车。去年12月16日,陈先生驾驶的这辆越野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越野车受损严重。事后,陈先生将受损车辆送至修理厂,经过修理厂的大致评估,修复车辆大概需要9.9万元的维修费用。由此,陈先生起诉到余姚法院,要求负全责的对方承担这笔维修费用。
面对这笔不菲的维修费,全责方提出,陈先生的车辆使用年限已经超过15年,本身价值已经不多,因此拒绝赔偿。
但是陈先生说,自己非常喜欢这辆越野车,而且该辆车性能也完好,离强制报废日期还有八九年时间。他坚持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审理中,法院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陈先生的车辆进行认证,结论是该车的市场重置价为1.5万元,而维修费用为6.8万元。认证中心还建议说,由于车辆维修费已超过市场重置价,无维修价值,推定全损,建议报废。
法院经开庭审理之后,判决驳回了陈先生要求赔偿维修费用的请求。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事故全责方应该赔偿受损方的损失。但是,赔偿有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坏的,尽量应予修复,但若修复费用过高或者无法修复,则可折价赔偿。
由于陈先生的受损越野车的修复费用远远大于车辆本身的市场重置价,因此,陈先生只能获赔受损车辆本身的价值。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9 15:28
548、最高法: 非法集资若情节轻微可不定罪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对非法集资案做出具体说明,要求各地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
最高院要求,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边缘案”、“踩线案”、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可定可不定的,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此前,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一审获死刑。目前吴英已经递交了万言上诉书解释自己的资金来源,上诉意见共有五条,包括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等。
贪贿犯罪慎用缓刑
最高院刑二庭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做出说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此外,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9 15:30
549、国家新标:4月起食品包装不得超过3层
小小的燕窝里外裹了4层盒子、简单几个月饼却穿上了空大的“外衣”……食品等过度包装,似乎成了行业内的“潜规则”。不过,从本月起,食品和化妆品的“外衣”将有强制性的严格“尺寸”标准,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正式实施。
标准规定,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记者走访商场超市,发现多数商品包装层数未“超标”,但也有一些礼品借“豪华外衣”来抬高身价。
专家指出,商品过度包装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包装废弃物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每年全国包装废弃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可利用而未利用的废弃资源价值达300亿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9 15:33
550、儿子无证驾驶撞死父亲 检察官相对不诉给出路
4月6日,杭州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赵崇杰向16岁的曹小路(化名)宣布不起诉决定时,曹家人激动得泪流满面。“我已经没有了丈夫,再也不能失去儿子了,谢谢检察官,您是我们家的恩人。”曹小路母亲紧握检察官的手,哽咽着说。
儿子无证驾驶撞死父亲
曹小路一家是安徽农村人,因为家境困难,小路初中毕业后就跟随父亲来到绍兴打工,一起跑货运。这对父子干活相当默契,很快小路就成了父亲的得力助手。
经过一段时间的耳濡目染,小路在父亲的指导下自学了开货车的基本技术,偶尔也能派上用场。
2009年8月5日,父子俩送完货,驾驶货车从富阳回绍兴。当开到萧山所前镇塘湄线路段时,父亲说有点累,让小路帮他开一会儿车,于是两人调换了座位。谁知,车子开了不到20分钟,小路突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轻型货车侧面发生相撞,小路和父亲都被撞出车外。小路挣扎着起身,发现父亲的头部已经遭受重创,血流不止。最终其父因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交警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因曹小路当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也就是说,是小路自己撞死了父亲。
相对不诉是更好的选择
噩耗传来,全家人悲痛不已。“从法律上来说,小路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我们审查发现,事情并不那么简单。”承办检察官赵崇杰说,小路出生于1993年7月,案发时刚满16周岁,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但由于他们家在安徽农村是低保户,一家老小全靠父亲在外跑运输为生,父亲去世后,小路便成了家里唯一的劳动力,如果对小路追究刑事责任,整个家庭将更加陷入困境。
在提审时,赵崇杰也感到了小路深深的悔意。因为自己的过失害死了父亲,小路一直不能原谅自己。“他既是本案的肇事者,也是受害者。”赵崇杰说。案发后,小路家人已经对对方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对方也表示了谅解。
“小路因过失撞死父亲,与其起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不如让他担负起家庭重任、尽早回归社会,这样效果来得更好。”赵崇杰将此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大家一致决定对曹小路作出相对不诉处理。“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实行宽严相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样是我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