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2 17:08

742、校车在烈日下炙烤7个多小时
两岁半女童被忘校车内窒息而亡
  7月31日上午8时30分把孩子送上幼儿园的接送车,下午再见到时,两岁半的女儿沁沁(化名)却没有了呼吸,妈妈刘红(化名)当即瘫倒在地。
  幼儿园负责人说,从早上8点多到下午4时,沁沁被遗忘在了校车里。

  没人注意到沁沁留在车里

  刘红是贵州人,和丈夫在西安东郊打工。刘红说,沁沁上的是西安市新城区的水泥制管厂幼儿园,每天都是园里的专车到他们租住的村子接送孩子的。

  幼儿园老师说,把孩子接到幼儿园后,孩子就一个挨一个从车上下来,没有人注意到沁沁还在车里。到下午该送孩子们回家时,司机才发现躺在车座上的沁沁。

  沁沁系入院前死亡,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上注明死因是“窒息”。7月31日,西安的最高气温达到了37.9℃,这辆面包车一直在太阳下炙烤,被关在车里的沁沁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没有人知道。刘红说,她发现孩子额头上有青紫色的肿包,怀疑是孩子一个人在车里挣扎时撞在车体上所致。

  幼儿园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

  接到家属报警后,太华路派出所的姚警官和同事赶到了医院,并控制了幼儿园负责人朱雷。当警方试图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时,情绪激动的沁沁家人不肯,双方在医院僵持了起来。刘红一度要上去和他理论,朱雷只是不断地说着:“对不起!对不起!”

  “朱雷作为园方负责人兼接送孩子的司机,他的行为有过失致人死亡之嫌。”太华路派出所所长贾治建表示。目前,警方正在积极寻找该幼儿园的另一负责人韩敏,她是朱雷的妻子。

  出事幼儿园是“黑园”

  据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太华路派出所民警调查,出事幼儿园的前身是“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幼儿园”,5年前,该幼儿园被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的朱雷和韩敏夫妇承包,但是过户手续一直未办。此外,该幼儿园只是在新城区教育局备过案,前段时间新城区普查辖区幼儿园时,发现该幼儿园不具备开园资格,曾责令其关园整顿。

  “这家幼儿园并未通过教育局审批手续,属于黑幼儿园。”7月31日晚10时许,新城区教育局干部刘新兰介绍。新城区教育局31晚召开紧急会议,责令水泥制管厂幼儿园停办,立即整顿,直至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

  据了解,该幼儿园共有4个班,七八十个孩子。沁沁在宝宝班就读。

  点评:尚未绽放的花朵匆匆凋谢了。令人心酸的是,校车闷死孩子已经不算是新闻。今年5月至今,广东至少有3个孩子因同样原因死亡……这哪是遗忘,分明就是漠视生命!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 15:18

743、逃亡途中勾引少年使自己怀孕
网友说,她是“恶意怀孕”逃避死刑律师说,怀孕没有“恶意”一说


  因为怀疑丈夫有外遇,她杀夫后外逃,4个月后投案自首。但是在审讯期间,辽宁阜新警方发现她已经怀孕。据悉,该女子怀孕时间是在其杀夫外逃后,而这名女子也承认其引诱一在旅店住宿的少年。
  该女子是正常怀孕,还是钻法律空子为逃避死刑而恶意怀孕,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疑丈夫有外遇妻子一怒杀夫

  一个名为《女人杀人后为避死刑,故意引诱少年让其怀孕》的帖子日前在铁血社区、凯迪社区等流传。记者调查发现,死者李某为阜新市某建筑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妻子张某很久以来就怀疑其有婚外恋。

  一天晚上7时左右,李某和合作单位的领导正在阜新市某饭店的包房内吃饭,忽然,张某出现在包房门口,手中还拿着一个装有液体的玻璃瓶。

  张某直奔李某而去,将玻璃瓶内的液体泼到李某脸上。李某立刻跑到卫生间用水冲洗,这时,张某用自带尖刀向他背部连刺了6刀。此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但一直怀疑李某有外遇。杀死丈夫后,张某逃到外地,在一家小旅店当服务员。打工期间,由于想念家人,她给家里打电话,被家人劝说后返回自首。

  但在审讯期间,张某一度出现呕吐、嗜睡等怀孕症状,后经医生检查,警方获知其已怀孕。

  经推测,张某怀孕时间应该是在其杀死丈夫之后。她承认,自己曾引诱一在旅店住宿的少年,但并不承认是为了逃避死刑而恶意怀孕。

  怀孕是否恶意引发热议

  此帖,在网上引发了一连串热议。有网友认为,该张某显然懂法,并认为她是在钻法律的空子。甚至有网友表示,应该等她生下孩子再进行审判。

  如果恶意怀孕属实,是否会影响到法院对张某的判决?如果张某于看守所内流产,是否不再适用于孕妇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前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规定,自羁押至判决期间,怀孕包括流产的都不能判死刑。他表示,无论张某是否恶意怀孕,法律上仅规定了对于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但并未对怀孕的方式作出规定,因此,无论是正常怀孕或是借由其他方式怀孕,都将不适用死刑。此外,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怀孕妇女必须实行监外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一般都会将怀孕妇女实行监外执行。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 16:02

744、嫌路远,煤气公司单方面“断气”

  7月下旬以来,仙居人方利进一直很纠结,他在考虑要不要和“东家”仙居县煤气公司对簿公堂。“煤气站是我家唯一的经济收入,要是打官司,煤气公司的生意肯定做不成了。”8月1日,本报热线电话里,方利进的声音听起来急切又无奈。
  事件回放:

  方利进是仙居埠头镇十都英一村一家液化气供应站的店主。去年7月29日,老方和县煤气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老方的供应站今后只能供应县煤气公司提供的液化气。协议期限是5年。“每个月公司给我2280元,平时送一瓶煤气我收住户3块钱的人工费。”老方说,生意还不错,每天大概有50瓶左右的量。

  可协议履行不到一年,今年7月23日起,煤气公司停止了供气。老方说,公司的解释是因为他的供应站离公司太远,运送成本高,所以终止了协议。而协议第七条规定,谁单方面违约,得付出十万元违约金。“我不想要违约金,只想继续经营煤气站。”

  记者联系了仙居县煤气公司董事长徐明长,他承认,路程远、成本高是终止协议的主要原因。“停气前,我们与方利进有过口头协商,当时他也同意停止协议。”这些他们都有录音。终止协议的另一原因是老方违反了协议第六条,私自经营其他公司的煤气。按约定,他们不仅有权拒付承包款,还可以要求老方支付1000元/瓶的违约金。

  徐明长表示,协议一定要终止,公司没有违约。老方则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口头答应终止协议,也没有在协议期间经营其他公司的煤气。

  律师说法: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张通表示,在双方协议依法成立的前提下,仙居县煤气公司的做法应当属于违约。《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起纠纷中,双方对口头终止协议的说法并不一致。而口头形式变更合同举证困难,即使有录音,法庭还要对录音真伪进行鉴别。所以,在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终止协议之前,县煤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第6条的内容,即便老方违约了,煤气公司也无权终止协议。因为协议只规定老方违约后,需支付1000元/瓶的违约金,而煤气公司有权拒付下期承包款,并未约定可终止协议。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 16:05

745、服刑人员应享受农村拆迁同等待遇



  问:
  沈某是一个服刑人员。最近,他所在村因慈溪市城市规划需要拆迁,当地出台了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拆迁户可得到80平方米的住房补偿,年满25周岁的未婚男子可得到3个“人头”(即本人、妻子和婚育子女)的安置补偿,而离婚的只能得到本人的拆迁补偿。前不久,沈某父母会见时讲,沈某只能得到本人的拆迁补偿。村委会的理由是:沈某是离婚的,如果沈某想要得到3个“人头”的补偿,就得马上结婚。请问:村委会的规定合法吗?

  答:农村的土地征用是根据村委会与征用单位签订协议实施的。但以性别、年龄甚至婚姻状况去决定补偿份额的“土政策”,显然不合乎“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的法律规定。这对未嫁女性村民、入赘的上门女婿、24岁以下已婚生子的男性村民,都是不公平的。

  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到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7月9日,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时足额支付,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所以,村委会作出的包括“结婚又离婚的只能得到本人的拆迁补偿”等规定,既不公平、不科学,也不合法、不合理。

  因此,沈某因为服刑和离婚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可以根据上述法规向镇政府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 16:08

746、当事人不在,就随意找人代签勘验笔录这样的取证存在重大瑕疵,案件被撤
  案情:今年5月,村民赵某和徐某因村里拓宽公路占地,卖掉了自己栽在责任田的杨树。不久,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发现两人属无证滥伐树木,就到现场对砍伐的树木方数进行了勘查,认定赵某砍伐12立方米,徐某砍伐10.5立方米,超过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两人立案侦查。
  6月28日,当地检察院受理此案。在审查中,卷宗显示两名犯罪嫌疑人都认可滥伐树木的方数,但后来却发现有多处疑点。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随即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和徐某进行复核讯问。

  检察官了解到,勘测的时候赵某不在现场,测量完后过了几天,他才到村委在勘验笔录上补签字。徐某根本不知道谁替他代签的,卷宗上也没有说明代签原因及代签人身份。

  由于两人对勘验结果持有异议,且伐树现场已遭到破坏,重新勘验已无法实现。最终,检察院以取证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滥伐林木犯罪,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

  评析:勘验笔录是滥伐林木罪立案、定罪的主要依据。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取证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从而使得勘验结果失去了客观性和真实性。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应由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他人代签,属于取证程序违法,会使勘验结果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3 16:11

747、遂昌一院子里的梧桐树倒了一个老人残疾了管理方赔了6万8
  院子里原本一共有3棵梧桐树,四五年前倒了1棵,大前年又倒了1棵。剩下那1棵,最后也倒了,倒下的时候,却刚好砸到了正在院子里打扫卫生的叶奶奶。
  叶奶奶被砸成了8级残疾。于是,她把这棵树的管理方,也就是她的房东———浙江遂昌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天,遂昌法院传来消息,叶奶奶获赔经济损失6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叶奶奶今年73岁了,从2004年开始,她就一直和女儿租住在遂昌县妙高镇北门古塘源原物资局仓库后的出租房里。

  房子是以叶奶奶女儿的名义承租的,每月租金60元。那个傍晚,叶奶奶正在院子里打扫卫生,突然,院内一棵枯死的梧桐树倒了下来,刚好砸中她。

  经司法鉴定,叶奶奶外伤致头皮破裂、血气胸,并多处骨折,构成8级残疾。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树木倾倒、折断致人损害的,由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叶奶奶被折断倒下的树木砸中受伤,该树木位于出租屋前面的空地上,空地与出租房屋形成相对封闭的院落,有围墙与外界相隔。

  法院认为,该树木在院落内成长多年,已成为院落的附属部分,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与院落内居住生活的住户关系密切。

  被告建设公司作为房屋的管理和使用者,将房屋用于出租,收取租金,应对院落范围内的树木进行日常管理,对于树木砸伤老人的事情应当负责。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6 16:18

本帖最后由 塔山书生 于 2010-8-6 16:19 编辑

748、满腔热血投身部队,危难时刻快速到位。保家卫国的军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军人、军属特有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投身军营的同时没了后顾之忧。军人、军属到底享有哪些特有合法权益呢?收集整理了军人、军属常见的涉法问题,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解读。
  一、复员、转业士官结婚满两年可随女方落户


  【涉法问题】小刘是从安徽入伍的四级军士长,现在部队驻地结识了女友,女方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也有工作,想结婚后直接落户到女友现户口所在地城市,不知是否可行?
  【政策解读】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所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

  同时规定,“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易地安置。

  因此,小刘将来转业若想落户现女友户口所在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双方领取结婚证的时间已经届满2年;二是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即有固定工作和住房。
钢铁长城后的“长城”
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规政策解读



   二、义务兵、士官都有优待政策

  【涉法问题】去年底入伍的义务兵小张,想知道国家对义务兵及其家属有哪些优待;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家属能否继续享受优待。

  【政策解读】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国家还制定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以保障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

  根据规定,义务兵家属享有的主要优待有: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包括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庭可以享受定期优待金、优待口粮和其他实物;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对军人家属的优待,国家规定了总的政策和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同在一个单位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的优待会有差别,家乡经济条件好的,一般比较高,家乡经济条件差的,就要低一些。但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水平会逐步提高。

  义务兵改为士官后,虽然还是兵,但由于已经享受供给制和薪金制相结合的工资待遇,他们的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的还可以随军,因此,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不过,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他们的家属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此外,符合随军条件的士官家属,未随军的由部队发给分居补助费或医疗补助费。

三、军属在军队医院就医很人文



  【涉法问题】军属李某已办理随军手续,其本人及5岁的小孩落户丈夫驻地,不知以后能否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能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政策解读】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军人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一)具备随军条件,户口在军人驻地的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简称“双无”)的配偶;

  (二)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异地(跨县以上行政区域)居住且没有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双无”配偶;

  (三)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在军队认定的边远艰苦地区与军人一方长期居住的“双无”配偶;

  (四)不具备随军条件,现随军人共同生活,且户口在驻地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双无”配偶;

  (五)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转业到异地工作,现已办理离休手续,返回到军人一方长期居住,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本人要求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并经军队一方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的配偶;

  (六)具备随军条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七)具备随军条件,已满18周岁,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和劳动能力或仍在中学(含中专)就读,经师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查,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的子女;

  (八)夫妻均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其在异地寄养、要求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寄养地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符合第六、七款相关条件的子女;

  (九)经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双无”父母;

  (十)符合第六、七、九款相关条件的病故军人和烈士的子女和父母;

  (十一)特殊情况,经大单位联(后)勤部批准的家属。享受优惠医疗的家属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和用药费用(不含挂号费、床位费),个人交20%。个人一次交费最高限额为门诊500元、住院2000元,超出最高限额的费用一律免交。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属,经医疗机构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减免。优惠医疗家属的身份,经团以上单位军务、干部、财务和卫生部门审核,由卫生部门办理优惠医疗证。因此,军属李某及小孩可以在其丈夫所在体系医院享受医疗待遇。

四、亲属来队探望规定“数字化”


  【涉法问题】小颜已在部队服役近一年,十分想念家里的亲人。他想知道亲属是否能来队探望;如果可以,允许住多长时间?
  【涉法问题】小颜已在部队服役近一年,十分想念家里的亲人。他想知道亲属是否能来队探望;如果可以,允许住多长时间?

  【政策解读】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军人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

  关于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内务条令规定,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超过7日;士官和军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军人的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经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提供方便。

  上述规定既反映了军队建设的特殊要求,也反映了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特点和现役军人的实际情况。作为军人,应该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定,并向亲属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五、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多


  【涉法问题】小吴从小向往部队生活,矢志献身国防,2009年在就读大学期间投笔从戎,到驻浙某部服役。他听说在校大学生入伍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想知道具体有哪些规定。
  【涉法问题】小吴从小向往部队生活,矢志献身国防,2009年在就读大学期间投笔从戎,到驻浙某部服役。他听说在校大学生入伍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想知道具体有哪些规定。

  【政策解读】国家为鼓励大学生士兵在部队建功立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小吴除享有普通军人同等权利外,还主要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两年,国家按每学年最高6000元,返还大学期间全部学费或者是助学贷款。

  在读的高职高专毕业班学生,已完成教学课程仅差实习的,可提前毕业入伍,在部队完成实习。

  入伍后,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所在省专升本考试,入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入读硕士研究生。

  退役后由入伍地方政府接收安置。

  自主择业,凭用人单位就业协议,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迁移户口。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6 16:22

749、世相出资2万元拿进20万
永嘉一精明的“土地爷”动了歪脑子还是栽了


  “如果不拿点钱来参股,我怕以后被纪委或检察机关发现,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纯干股’,是受贿行为,要被判刑的。参点股金,就可以说是合作经商了。”这位土地交易所原所长不可谓不精明,为了摆脱吃“干股”的嫌疑,他象征性地出资2万,然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心安理得地接受20万元“分红”。8月4日,温州龙湾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所原所长高某提起公诉。
  现年44岁的高某2003至2008年任永嘉县乌牛镇国土资源所所长,2008年5月调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所所长。他这个所长手中握有相当的权力,在和房产开发商打交道过程中,高某捕捉到了“商机”。

  检察机关查明,高某任职期间,向五牛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戴某提出,能否把他们公司承建的王宅村“世纪名门”楼盘内的铝合金生意承包给自己做。几天后,高某又将戴某叫到自己办公室再次询问能否参股铝合金生意。为了不得罪这位“土地爷”,戴某提出不用股金,搭“干股”就可以。高某认为不出股金是“干股”受贿,于是就象征性地出资2万元当作投资款。戴某收下后出具了一张“收到高某投资款20万元”的条子给高某。

  之后,戴某在一年内分两次送给高某20万元现金,作为分红。作为回报,高某在多项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上为戴某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认为,高某为逃避因收受“干股”而承担法律责任,象征性地出资2万元,获得20万元入股的收条,且事后收取20万元分红。其出资额与分红相差悬殊,且分红没有其他股东证言、工程分红核算等证据支持。因此,尽管高某有象征性出资,实质仍属收受“干股”。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6 16:25

750、街拍,游走在法律边缘


  天涯论坛上,一个《卧底又来更新杭城街拍啦》的帖子从今年2月份一直火到现在,点击率高达186万多。一位名叫“牛郎店卧底”的网友将自己拍的或者朋友拍的杭城美女图一一贴在论坛上。7月,网友“陌生─城池”主动接了“牛郎店卧底”的班,贴上他拍的杰作,目前已更新到8月4日。
  这个帖子的火爆也反映出,街拍已成为当前的一种时尚。可当这些摄影达人像星探一样在大街小巷搜罗美女时,关于街拍是否侵权的争论也热了起来。

  这只是一种艺术展示?

  网友“夏阳”说,这个街拍帖子很好啊,不仅能欣赏各类美女,还能与网友一起讨论有关服饰穿着,多好啊!

  “欢一一”是个“驴友”,也是摄影爱好者。虽然没钱买单反相机,但拿着傻瓜机倒也拍得乐呵。“出去旅游嘛,总喜欢把各地的风土人情都拍下来。”光自己一个人欣赏当然不够,好东西也是要和大家分享的。因此“,欢一一”总是会把自己的杰作整理好,发到博客上。“我还没碰上过不让我拍照的。可能是当地人都比较友好吧,我拿着镜头对着他们,他们还冲我笑呢。”

  像“欢一一”这样的人现在有很多,喜欢出去旅游、拍照,领略生活的乐趣,对他们而言是种最好的放松。

  但“点点滴滴”遇到了困惑。一回,他在杭州的清河坊拍一位乘凉的老人。结果这个老人立刻用手挡住他的镜头,并要求他删除之前拍的。“我只是在进行艺术创作,他有权要求我删除吗?”

  事实上“,陌生─城池”尽管很热闹地延续“牛郎店卧底”的卧底精神,贴着美图,但他也有疑惑:这样贴图、转帖算不算侵权呢?

  拍了能否传到网上?

  网友“那不是”就很纠结这个问题。他是个摄影初级学者,刚刚入门,虽然很喜欢“街拍”,但是他拍得相当谨慎“:我一直不清楚,拍人物照算不算侵权。”因此“,那不是”现在只拍景不拍人。“不拍总没事。”

  “卡比”认为,如果把“街拍”照作为作品交流无可厚非,但上传到网上就不能接受了。

  在广告公司上班的娟,是同事眼里公认的美女。她与“卡比”的观点很相似。“我本身并不反感街拍者,我也理解他们把照片传上网时让网友们欣赏的心情。”但是娟有个很大的担心“,上传到网上的照片,很难保证不被人恶搞或用作其他用途。

  还有网友极力反对。因为他们发现,现在不少人专拍美女走光照,然后传到网上,并取个低俗的标题吸引眼球。“这类做法太不道德了!”

  婚纱照摄影师张先生则认为,喜欢摄影无可厚非,用自己的感觉留下最美的瞬间。但是不应该偷拍,不能未经人同意就将他人的隐私曝光于大众。

  拍前征得同意不做商业用途

  那么,街拍是否踩了法律的红线呢?怎样才能既守法又拍到美图呢?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俊杰给了我们一个锦囊。

  陈律师认为,大家应该先将街拍与偷拍区别开来。“偷拍美女走光照等行为,毋庸置疑就是非法的。”

  那么对于街拍,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陈律师认为,要使街拍合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拍前要征得被拍人的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未征得被拍人同意,被拍人有权要求拍照人删除其照片,拍摄人不得以艺术行为等借口保留照片。因为拍摄人虽有权进行艺术行为,但其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未经他人同意的拍摄行为,恰恰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的肖像权。

  拍照后,征得被拍照人的同意,可以将其照片上传到网上,但不得对相片进行PS或其他方式的修改、涂改以及在照片上做广告,否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拍摄者、上传者承担。

  而对于公众人物,包括明星、领袖等,拍摄者拍到照片后可以放到网上,但不得对其进行商业使用,也不得进行对被拍人的人格、名誉及隐私权造成侵害的恶搞、PS等。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6 16:29

751、81万元买了7幅假画,咋办?
一纸司法鉴定破了书画市场“不保真”行规


  7年前,沈阳市一位书画爱好者出资81万元购买了7幅名画,鉴定结果均为伪品。他一气之下将销售假画的艺术品公司推上被告席。官司打了6年,近日终于有了结果:沈阳市中级法院下发终审裁定,判定销售方退返全部购画款,文物书画市场“保卖不保真”的行规被司法鉴定捅破。
  花81万元买到“伪”名画

  身为企业主的冯俊喜欢收藏,对名人字画尤感兴趣。2003年,他从报纸上看到沈阳某艺术品公司的广告,前去购画。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称所有的画均为真品,还有鉴定专家的鉴定,如假可退赔。冯俊一口气买了7幅名画,包括齐白石的《红梅喜鹊》、《紫藤》、《螃蟹》,任伯年的《松林高士图》,林风眠的《鹭鸶图》,潘天寿的《秋崖小憩图》,刘海粟的《泼彩山水》,共支付人民币81万元,该公司开具了收据。

  购画后,冯俊不放心,委托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鉴定,确定7幅画作均为伪品。2004年1月,他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请求判令该艺术品公司退还全部购画款。

  艺术品公司辩称:7幅字画中有6幅均有字画鉴定方面的权威专家的鉴定题记,足以证明字画是真品;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明力,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文物鉴定机构设置方面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冯俊的诉讼请求。

  字画鉴定缺乏权威部门

  目前,我国文物艺术品的鉴定,缺少权威的有法定效力的鉴定部门。于是,法院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卖方提供所售名画为真品的证据。

  由于遭遇文物艺术品鉴定缺乏权威部门的法律尴尬,此案历时6年,经5次审理才最终结案。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期间,也曾委托北京润古斋收藏品鉴定中心对7幅画的真伪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伪品。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沈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经重审,维持原判。该艺术品公司不服判决,2009年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经冯俊与该艺术品公司同意,沈阳中院又委托经河南省司法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7幅画作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均为伪品。于是,沈阳中院据此在今年7月初作出令销售方退返全部购画款的终审判决。

  捅破“保卖不保真”行规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在诉讼过程中,冯俊始终强调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有过“如假包退”的承诺;而艺术品公司坚持画作是真品,所以不同意退赔。对于“如假包退”的承诺,卖方从未予以否认。因此,可以推定双方确曾有过“如假包退”的口头承诺。因艺术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出卖给冯俊的画是伪品,故对其要求退画返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虽然文物书画行业一直以来存在所谓的“保卖不保真”行规,多数书画文物藏家和销售者认为“买假只能自认倒霉”,但实际上,目前文物艺术品鉴定已经逐步被纳入司法鉴定范畴,如果买卖双方确有“买假包退”的约定,买家买了假货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关键是收藏者要善于和卖家讲条件,并达成协议,而且注意保留卖家‘保真’的证据。这样,被骗后才有胜诉的可能。”这位法官建议。

  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的一位专家认为,目前普遍认为“,不保真”是文物书画买卖中的行规,所以有些人发现上当后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因为证据不足放弃诉讼,而此案判决捅破了书画市场“保卖不保真”的行规。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10 11:14

752、“已婚”填成“未婚”“职场隐婚”输官司


  
  女应聘者隐瞒已婚身份和工作经历获取了一份工作。不久,企业发现其怀孕,以其提供虚假婚姻信息和工作经历为由将其解雇。

  女员工不服,告到法院。近日,苏州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怀孕后被解雇

  30岁的苗美玉(化名),某重点大学日语专业毕业。2008年6月初,苗美玉从报纸上看到某公司招聘日语翻译,前去应聘。

  2008年6月16日,苗美玉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协商条款第8条以手写的方式载明:“公司《就业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应聘方承诺在签订该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并无异议。”

  公司《就业规定》第4条载明:“被录取员工递交的相关资料经核实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按公司规定惩处。”

  公司《惩罚规定》规定:“员工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擅自篡改记录、伪造各类单据、报表等,伪造经历,或用其他不正当方法受雇,公司可以解雇员工。”2008年6月25日,苗美玉应公司的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对“婚姻状况”一栏如何填写犯了难。2007年8月28日,苗美玉已登记结婚,但其顾虑如实填写,公司不会聘任,为了保住工作,她决定将已结婚的事实“隐”下来,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了“未婚”。

  2008年10月,苗美玉怀孕,因妊娠反应影响工作。公司着手调查其中缘由,发现苗美玉已婚、怀孕的事实。2008年11月17日,公司解雇苗美玉。

  一审二审都输

  2009年3月5日,苗美玉诉至法院。苗美玉称,自己虽然登记结婚,但未举行结婚仪式,故认为自己是未婚。她要求享受孕妇的法律权利,请求法院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雇处罚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享受孕期的相关待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6月16日,苗美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书面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认真阅读公司《就业规定》内容并无异议。该段内容系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为手工填写,较之其他条款更为清楚、明晰,有理由相信苗美玉对于公司的《就业规定》及作为该规定附件的《惩罚规定》应当知晓。

  苗美玉在应聘公司职位时填写的个人简历中,写明婚姻状况为“未婚”,2006年3月至应聘前的工作经历为“日资物流”。但实际上,苗美玉已于200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其工作经历为“国际货运”。

  苗美玉具有大学学历,对于“已婚”和“未婚”的定义应该清楚,现其以未举行结婚仪式辩称未婚,与常理不符。苗美玉作为大学生对“日资物流”和“国际货运”的区别也应当知晓,但其在明知情况下,将自己的工作经历填写成“日资物流”,存在虚假陈述情形。其行为符合公司《惩罚规定》中关于解雇的情形,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苗美玉的全部诉讼请求。苗美玉不服,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与判决并无不当,苗美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相关链接:

  “隐婚族”是指已办好法定结婚手续,但在公共场合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以单身身份出现的男女。一项“隐婚”调查显示,有37%的人因为担心公开婚姻会使自己失去老板或客户的信任而甘做“隐婚族”。他们年龄大多集中在25岁至35岁之间,其中以女性居多。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10 11:17

753、毁谷毒猪是破坏生产还是毁坏财物
检察官:应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情回放:

  兰溪的一对汤氏兄弟近年来矛盾不断。2008年8月,哥哥汤某为了泄愤,自带镰刀将弟弟家一亩即将成熟的单季水稻割掉;今年5月,哥哥汤某将克百威农药与冷饭搅和在一起,投放到弟弟家猪圈的食槽里,导致九头肉猪中毒死亡。经鉴定,肉猪死亡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968元。

  今年7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哥哥汤某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情况基本一致,但在定性上应认定汤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检察官说法: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区别。首先是主观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是毁坏财物,但行为人的目的是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则是毁坏财物,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其次是侵害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财物,而正是通过毁坏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如圈养在家中的用于食用的猪、牛,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第三是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综上所述,汤某的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10 11:19

754、两万五元就是指两万五千元吗?
  一句方言少判4995元


  前不久,嘉善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老冯起诉被告叶某,要求其偿还借款45000元。可老冯提交的两张借条,一张借条写明2万元整,另一张却写着“借人民币二万五元整”,如按照字面理解,借款数额应是20005元,两张借条总额应是40005元,与老冯的诉请数额45000元不符。

  之后,法官详细询问了老冯夫妇。原来,他们与叶某原是好朋友,当时写借条的时候也没一字一字斟酌,“但土生土长的嘉善人就是这么说的,大家都知道两万五就是两万五千”。尽管老冯认为根据方言少个千字无需大惊小怪,但法官认为,作为书证的借条用语可是“一字值千金”,不能因为嘉善方言中常常将“两万五千元”表述为“两万五”就直接认定借据也就是这个意思,除非被告叶某自认这句“二万五元”就是“两万五千元”的意思,或者有钱款交接凭据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行。

  由于被告叶某始终未露面,而老冯只能不断地解释按照嘉善方言两万五元就是两万五千元,并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近日,嘉善法院最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令被告叶某归还老冯欠款40005元。

  法官提醒:说方言丢了4995元,老冯夫妇悔恨不迭。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写凭证,用语一定要规范完整,否则极有可能遭遇举证不能承担相应诉讼的损失。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10 11:21

755、兼职应当兼薪奉献不可强迫


  问:
  我大学毕业后,在一公司当出纳。前几天,统计员张某回家生孩子,领导让我把她的工作接过来。我提出工作量加大,有些工作要在休息时间完成,兼职应当兼薪。领导不同意,劝我说也就几个月,克服一下,为公司多作点奉献。我不同意,公司就要以不服从调动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可以强迫员工奉献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兼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工资。

  奉献精神是一种爱,是对自己事业的不求回报的爱和全身心的付出。但奉献必须是自愿的,不得强迫。公司要你兼职,你要增加报酬,这是合情合理的。公司强迫你奉献,你不同意就辞退你,这是违法的。如果公司真的以此解聘你,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8-10 11:23

756、姑娘光着上身,呼啦进来三个男实习医生
卫生部和教育部颁发的“规定”被指难操作


  刚把患病处给医生看,竟呼啦一下围上来一群实习医生;缝个伤口缝了半天,事后才知道操作者不是医生而是实习医生……这样的事,你遇到过吗?

  去年1月1日,由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执行。按规定,实习医生参与问诊等医学临床实践时,须事先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

  近期,记者连日采访发现,就医时有没有实习医生在场,患者仍得靠猜。

  患者投诉脱光上衣后,进来3个男实习医生

  7月23日,26岁的黄小姐被武汉汉口一家医院诊断为乳房下部纤维瘤,并安排在26日上午接受切除手术。

  当日上午11时许,黄小姐脱去上衣、裸露上身躺在手术台上后,一名女医务人员突然拉开屏风,招呼3名身着白大褂的小伙子上前观摩。“一看就知道是实习医生,后来对方也承认了身份。”黄小姐气愤地说,她当场拒绝被观摩,还与医务人员发生了争执。后来在她及家属的交涉下,几名实习医生离开了,手术拖了半个多小时才开始。

  记者走访近百个科室,《规定》基本“落空”

  未经患者同意,就让实习医生参与诊疗过程的事,并不鲜见。

  7月29日上午11时许,武昌一家医院的妇科专家门诊,一名女医生带领3名实习医生观摩学习。在记者观察的近1小时里,始终无人向患者提示就诊时将有实习医生在场。

  次日下午3时许,在武昌另一家医院针灸科,记者看到4名实习医生正在给患者贴敷贴、针灸。操作前,没有一位患者被征求过意见。

  8月4日下午,在汉口一家医院的神经内科、电子鼻咽喉镜室、口腔科等科室,记者都看到有实习医生参与诊疗,但均无人告知患者。

  近一周,记者先后走访了武昌、汉口6家医院近百个科室,发现情况大同小异。

  各方态度患者赞同规定,实习医生很“抵触”

  记者采访了作为当事方的医生和实习医生,发现他们均对《规定》持有异议。

  记者就此询问过十几位医生,他们均称“患者人数多,每个都问一遍不现实”。有人认为,从事创伤性操作前才应提前告知,观摩诊疗这种“小事”,无须告知;还有人觉得,实习医生佩戴的胸牌就已经标明了身份,没必要专门说明。如果患者明确拒绝,他们就会让实习医生回避。

  “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临床实践中操作性不太强。”武汉协和医院教学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坦言,目前无论是医生还是实习医生,都没有事先征求患者意见的习惯。

  该负责人表示,实习医生进行的都是些比较简单的操作,患者大可放心接受。他还建议实习医生多与患者沟通,尊重患者并赢得的信任,才能获得对方的积极配合。

  实习医生们对这一《规定》却有些“抵触”。“医生需要经过不断地观摩、实践,才能成长起来,但现在,实习医生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武大第一临床学院儿内科专业硕士生小梁对记者说,《规定》虽然加强了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但长远来看不利于下一代医生的成长。“如果患者都拒绝,我们到哪里实践呢?”

  记者采访了40余名患者,其中只有2人听说过此《规定》。当记者详细介绍《规定》内容后,他们均表示支持。多数患者说,自己会给实习医生实践的机会,毕竟“老医生退了新人还是要上的,不多实习不行”,但医院事先告知一声很有必要,因为,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不应该被忽视。
页: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查看完整版本: “以案说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