汗@羊 发表于 2010-4-17 13:36

学习了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9 14:35

566、迎亲鞭炮响起,周小姐左眼报废
海宁法院一审让新郎倌赔偿11万

  参加完同事的婚礼,周小姐付出了一只左眼伤残的代价。海宁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举办婚礼的新郎赔偿周小姐11万元。
  2009年2月22日,周小姐的同事举行婚礼。当天中午11点,按当地风俗,在新人进门前,迎亲队伍开始燃放鞭炮。周小姐和很多新人的亲戚朋友都站在屋檐下观看这喜庆的场面。不料,一个炮仗的碎片突然间飞入了周小姐的左眼中,顿时周小姐疼得哇哇直叫。

  周小姐马上被送到医院诊治。经多家医院诊断,她的眼球被炸伤,眼周围裂伤,玻璃体及网膜积血。在治疗过程中,周小姐的视力下降,对光反应迟钝。经过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周小姐外伤致左眼视力功能障碍难以康复,构成九级伤残。

  这个意外让周小姐无法接受,而数次协商赔偿又无果。无奈之下,周小姐起诉新郎金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万多元。

  对周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金某辩称,自己不是加害人,婚礼当天也没有雇佣人来放炮仗,是谁放的炮仗无法查实。周小姐眼睛受伤属意外事故。金某表示,自己最多承担一点补偿责任。

  但根据当地农村风俗、周小姐的病历及原、被告的录音材料,法院认定周小姐左眼是金某的帮工在燃放鞭炮时炸伤。而由于金某结婚当天,帮工很多,无法查明炸伤周小姐眼睛的炮仗是谁所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金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周小姐本人未尽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金某赔偿周小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9 14:38

567、行人横穿马路小客车为避让与另一车相撞造成两死两伤
走路也会走出交通肇事罪

 
  前几天,我的一个亲戚在马路的对面看到我后,便喊着我的名字,同时横穿马路,向我奔跑过来。

  此时,恰好一辆小客车驶过。小客车驾驶员为避免撞上我的亲戚,猛转方向,致使小客车撞到对面行驶而来的一辆货车上,造成了二人死亡、二人重伤、汽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交管部门认定我亲戚负事故主要责任。

  请问:行人走路也会走出交通肇事罪吗?

  ■解答 :因你的亲戚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造成二死二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原因分析

  在实践中,司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非常普遍,但行人作为本罪主体出现,甚为少见。那么行人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法定严重后果的,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要确定你的亲戚是否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关键是看其横穿马路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

  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你的亲戚横穿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也没有观察当时过往车辆的情况,在客车临近时突然横过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由于他的违章行为直接导致了二死二伤的严重后果。对照《刑法》的规定,你的亲戚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9 14:40

568、小超市门前被刺死死者父母认为店主见死不救 索要补偿被驳回
经营场所保障安全义务有限度


案情回放
  2006年11月,杨某在朱某经营的小超市内与王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到超市门前,杨某用匕首刺伤王某左胸,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王某的父母认为,超市业主朱某非但不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向公安机关报警,反而将杨某与王某赶出商店,导致杨某将王某刺死,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补偿费共计6万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某只是经营小超市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性质和规模决定了经营者不可能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法院认为对往来超市的人员因自身原因或他人原因所致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9 14:42

569、租赁合同没备案双方签字也有效


   问:
  梁朋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李静,每月租金2600元。

  李静交纳1000元定金,约定5天后搬进。但是第3天梁朋便毁约,并称租赁合同没有登记备案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登记备案有效吗?

   答:

  最高院有明确解释,如果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李静与梁朋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登记备案为生效条件,合同是有效的。李静可以要求梁朋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梁朋双倍退还定金共2000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9 14:47

570、公证遗嘱的内容不能被随便变更
    问:
  刘先生先是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留给了大儿子。

  可几年后,他发现小儿子生活较为贫困,就又立了一份遗嘱,决定自己去世后房子留给小儿子,但未进行公证。

  刘先生去世后,兄弟俩起了纠纷。

  那么这套房子到底该归谁呢?

    答:

  《继承法》规定,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刘先生立的第二份遗嘱未办理公证,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刘先生的房子应归其大儿子所有。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9 14:49

571、妻子被侮辱后,丈夫还收到羞辱短信
忍辱8年的夫妻终于向平阳警方报警了


  因为害怕姐夫的打击报复,八年来妻子一直被迫与姐夫发生不正当关系,丈夫对此却敢怒不敢言,还时常招来姐夫的毒打。近日,这对懦弱的夫妻终于选择报警,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将这个嚣张的姐夫批捕。
  噩梦开始

  童某今年52岁,平阳县鳌江人,无业在家,是村里出了名的恶霸。小丽是河北人,十几年前,她和丈夫阿建搬到了鳌江,住在阿建姐姐家隔壁,而童某正是阿建的姐夫。原本想亲戚变邻居,可以互相照应,谁知几年后,阿建的姐姐不知何故离开了家,小丽一家的噩梦也就此开始。

  2002年的一天,童某趁阿建不在家的时候,跑进小丽家强奸了她。生性胆小的小丽天真地想,就这一次就会没事了。

  然而,有了第一次,童某便越发嚣张起来,经常闯进小丽家里,强迫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只要小丽稍有反抗,他便大打出手。小丽被打怕了,更怕这事被朋友和家人知道,只能忍气吞声。

  忍气吞声

  2007年,小丽实在受不了这种生活了,她向童某提出结束这种关系。然而,童某却说:“除非我死了,否则我不会让你过安宁日子的。”他三天两头来撬锁,把小丽的衣服撕烂,还往沙发上泼硫酸。

  这样一来,阿建终于知道了妻子多年来被逼与童某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但是,懦弱的阿建和妻子一样选择了忍气吞声。见阿建夫妻如此胆小怕事,童某变本加厉,只要小丽不顺从,他便去殴打阿建。阿建常常被打得鼻青脸肿。每次侵犯了小丽,童某还会发短信对阿建进行羞辱。

  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到今年。这期间,阿建夫妻不断加固门锁,出门绕道,甚至还把门窗都用木板钉死了。但童某却还是能找到机会硬闯进来。

  3月15日,阿建去厂里办事,小丽一人在家。童某又一次闯进来,一把掐住小丽的脖子,强奸了她。

  终于报警

  这次,小丽没有继续忍受。她马上去医院进行了检查,并报了警。经伤势检查,小丽身上到处都是被抓、被咬的疤痕。经调查,村里很多人都知道童某的恶行,但都敢怒不敢言。

  而童某却说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但是,对于为什么每次都把小丽打伤,他却不能自圆其说。

  因为小丽的陈述、伤势检查、阿建和邻居的证言以及现场的勘查笔录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小丽是在长期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与童某发生性关系的,故平阳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将童某批捕。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19 14:53

572、在上班的银行被挟持
保洁员向单位索赔八万

  一劫匪闯入北京丰台一家银行打劫,并挟持一名女保洁员当人质,一名途经的武警战士上前勇斗劫匪,最终将该劫匪抓获。4月16日,这名保洁员以人身损害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北京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
  这名女保洁员姓乔,北京人,今年47岁,在建设银行北京洋桥支行负责保洁工作。乔某说,2009年4月30日下午2点左右,银行内办理业务的人很少,她打扫完卫生后坐在1号柜台前,为自己办理转账业务。突然,有人勒住了她的脖子,然后用一把冰冷的水果刀顶着她的下颌,并冲着柜台里的银行工作人员喊“抢劫,把钱拿出来!”

  见工作人员动作缓慢,劫匪用刀将乔某的下巴划伤,并喊道:“你们是不是见血才给钱啊?”当时银行的一名工作人员拿出一些10元零钱给劫匪,看见只有零钱,劫匪要求“拿大票”,要不就杀人。

  乔某说,她用力挣扎想脱身,但对方使劲把她的头摁向柜台。摁了两下,她的下颌和左手手腕在挣扎中被刀划伤。“那个男的拖带着我从银行后门走了出去,当时我被吓瘫了,都不知道怎么被救的。”乔某说。

  所幸乔某最终被解救,但事发后,乔某一直处于惊恐状态,无论白天还是黑夜都不敢一个人待着,晚上总是做噩梦。一个多月后,经医院诊断,乔女士患上了反应性精神障碍,且一直无法上班。

  乔某认为,作为金融业从业者的银行负有对其营业场所进行安全保卫的职责,对包括她在内的每一个在其营业场所内的人都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事发时,洋桥支行的保卫人员及领导反应迟缓,措施不力,致使她被歹徒劫持出银行后门,生命安全始终处在歹徒的威胁之中,随时可能遭遇不测,更使得她的身体与精神备受伤害。因此她将中国建设银行洋桥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建行北京分行对“4·30”被劫持人质提起的诉讼进行了回应。该负责人表示,在案件处置中,建行工作人员一直将保护人质和现场客户安全放在首位,与犯罪分子周旋,以及将现金交给犯罪分子等做法都是为了保证人质的生命安全。案发后,建行及时将受伤的被劫持人送往医院,并垫付了抢救费、医药费。案发至今近一年,建行主动联系被劫持当事人,多次看望、安慰当事人及其家属。该负责人说:“我们在案件处置中采取了有力措施。”

  丰台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据了解,此前,乔某向劫匪提出赔偿,在法院调解下,劫匪父母赔偿了她7000元。劫匪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20 10:55

573、女教授和汽修工一夜情后遭敲诈

  离婚后在网上专找年轻帅哥聊天,42岁女教授和22岁的打工仔孟某发生了一夜情。女教授没想到的是,孟某开走了她的本田轿车,借此敲诈钱财。
  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密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孟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情迷汽修工

  孟某是河北人,在北京朝阳区三元桥附近一家汽车修理厂打工。2008年11月,他曾因偷窃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孟某在老家有未婚妻,两人已按当地风俗办了婚礼,因女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没领结婚证。

  孟某业余时间经常上网,由此认识了42岁、离异多年的王女士。双方见面后,王女士对年轻帅气的孟某很有好感。王女士看上去只有30岁出头,容貌秀丽,让孟某颇为心动。

  王女士开车带孟某回到自己在京郊某小区的家中,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孟某在王女士家住了几天才回单位上班。王女士告诉孟某自己是某学院的教授,比较富裕。

  一夜情后被敲诈

  去年9月26日,孟某再次到王女士家和她幽会。第二天一早,孟某借口去买早餐,开走了王女士的本田轿车,一去不归。

  当天下午,孟某给王女士打电话说车已开到了城里。“车我先用着,你先借我一万元钱。”孟某说。

  为了要回爱车,王女士只得答应了孟某的要求,并报了警。孟某回头找王女士拿钱时,被民警抓获。

  构成敲诈勒索罪

  北京密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孟某在电话中对王女士所说的话,应该理解为一种胁迫。孟某借此向王女士索要人民币1万元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民财物”,其行为属于胁迫。而且索要数额较大,已经超过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最低标准。

  鉴于孟某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怕“媳妇”知道实情

  宣判刚完,孟某立即冲上前拿起判决书仔细看起来。由于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决书中并未写明孟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看到这里,孟某松了口气。

  随后,法官表示要和孟某一起去他的老家,到当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手续。

  一听这话孟某急了,一个劲儿地央求法官:“我正准备和老家的媳妇结婚。您一去,和他们一说,传来传去她就知道了!”

  接着,他又不停地问法官,判决书会不会寄到老家的派出所,会不会入档案,北京和老家的亲朋好友会不会知道。说着说着,孟某的眼泪闪了出来。

  “档案里肯定会有。因为你犯了罪,这是已经发生了的客观事实,躲不过去。我劝你不如赶紧对你未婚妻说实话,争取让她原谅你,以后一起好好过日子!”法官严肃地对他说。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20 11:11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10-4-20 11:13 编辑

574、的哥一没抢劫二没赚钱为何涉罪?


  为了赚点车费,“的哥”小刘稀里糊涂就成了窝藏抢劫犯的“帮凶”,因为他不仅没有对抢劫行动报警,还开车帮犯罪分子寻找作案目标、帮其逃跑。近日,小刘被永嘉县检察院以涉嫌窝藏罪批捕。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3日晚,出租车司机小刘在乐清柳市拉芳舍附近等生意,一男子上了车,说要到七里港金龙集团。小刘送客人到目的地后,该男子非但不给钱,还接了两个同伴上车,他们手里拿着自来水管和刀子。

  小刘一看不对劲,心想:如果不出声,这趟生意还能赚几个车费,一旦出声,可能连命也没了。就这样,小刘按照男子的指示,开车来到仁溪,在村子周边绕了3圈,最后停在了村口。

  这时,其中一名男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十几分钟后,车上的男子让小刘去追一个骑自行车的老头,追上后,几人对老头进行了殴打,并抢走了一只黑色皮袋。

  随后,几人重返出租车。小刘当时非常害怕,但还是默不作声地开车帮助他们逃跑,直到在乌牛镇高速公路路口附近被民警追上,小刘和其中一男子被抓获,另两名男子逃脱。

  至此,小刘不仅没有赚到车费,还涉嫌窝藏罪。

  说法:小刘的所作所为,看似放任了几名男子的抢劫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间接故意。但是间接故意必须以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小刘事前没有参与商谋,他与抢劫行为之间没有特定的义务关系,故不构成抢劫罪。

  但是,小刘在几名男子实施抢劫时有机会逃脱并报案,他却依然等在一旁,在他人实施抢劫后帮助其离开犯罪现场,符合窝藏罪的构罪标准,因此应以涉嫌窝藏罪批捕。

  提醒广大“的哥”,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掌握好自己手中的方向盘,不要将车开往犯罪的道路,而应该寻找机会报警,帮助警方将歹徒绳之于法。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20 11:14

575、退休后打工受伤仍受法律保护


 问:
  我是一名电焊工,为了资助孙子上大学,退休后我又到某厂当了一名焊接工。前不久,我在为厂里焊接广告牌时不慎从梯子上滑了下来,造成坐骨摔裂住进了医院。因为事先没有约定,该厂以我是退休工人为由,拒绝给我作工伤认定。没有工伤认定,我的伤残等级不能确定,很多补偿问题不好解决。请问,这个事该咋办?

  答:对此类情况,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条明确规定,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可在聘用协议中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退休职工依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应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报酬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用人单位不承担为退休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用的义务;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合同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因此,职工退休与用人单位间不再是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一般不再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因工受伤,一般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了,有关部门也一般不再给作工伤鉴定了。

  但是,你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17条和第18条等规定,请求伤残鉴定,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20 11:22

576、大学毕业不务正业黄网“义工”犯法被捕
  23岁的吴某拥有计算机专业大专文凭。毕业后,他的求职路一直不太顺利,先后在保险公司、网吧、超市打过工,之后又失业在家。工作失意的吴某把大量时间耗费在了网络上。在网上,他的“升职”倒是平步青云。
  案情:一年多前,吴某无意中登录一个论坛,发现上面有很多淫秽色情的内容,吴某被深深地吸引了。从此,吴某经常上该网站猎艳,而后自己也开始在该网站上传淫秽色情视频、图片等信息。

  该黄色网站的服务器设在美国,会员按级别划分,就好比上下级之分。因为吴某的卖力“工作”,他的身份从一名普通会员逐渐上升到了“蓝袍法师”级别,在论坛上属于“中层”。

  但是,尽管吴某在该黄色网站上做到了“蓝袍法师”,却没有任何经济利益,也没有报酬,只是为了消磨时间。而吴某还是一如既往地甘当“义工”。

  案发后经查,吴某共传播淫秽图片1155张、淫秽视频256部、淫秽小说6部。这一数量已达到了构罪标准,其行为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4月15日,吴某被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评析:工作不顺利是吴某犯罪的一个诱因。他在黄色网站上上传的淫秽信息点击量很高,让他从中找到了某种认同感。随着会员级别的上升,权限也随之上升,更给了他一种不正常的自我满足。

  吴某自认为没有获取非法利益,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是否赢利为构罪要件的,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了吴某最终的犯罪。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20 11:23

577、交警偷拍的“阳光”理由

  武汉一名交警躲在楼上偷拍违章,称:“躲着执法也是执法,屋内拍摄是因为外面太阳晒人。”律师指出,采用躲在角落或树丛后面偷拍的行为,有悖于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21 14:18

578、偷狗时被抓动粗“偷盗”转化成“抢劫”



  为解馋偷狗,不料被发现,为逃避被抓还动起了手,将对方打成轻伤。日前,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这个嚣张的偷狗人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

  今年1月,在德清县打工的江苏人陈某和老乡夏某琢磨着要在冬季进补,便打起了狗的主意。1月15日,二人骑着摩托车到处寻找目标,在宋某家鱼塘附近看见两条土狗,就用自带的自来水钢管将狗打晕,并装进蛇皮袋内。

  正当两人把袋子搬上车时,闻声赶来的宋某等人发现了端倪,并将试图逃跑的陈某和夏某拦住。在推搡过程中,陈某用自来水钢管将宋某打成轻伤。由于寡不敌众,陈、夏二人只得跳进附近的水塘逃跑,最终被民警抓获。

  随后,夏某被处以治安处罚,而陈某则于3月26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近日,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并以此提起公诉。

    说法:

  陈某原来只是偷两条土狗,从案值来看是构不成盗窃罪的。但是,陈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这样一来就满足了转化型抢劫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因此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所讲的,即为转化型抢劫犯罪。

  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案中,陈某在实施盗窃未果的情况下,使用暴力,用自来水钢管将宋某打伤,想以此逃避宋某等人的抓捕,所以满足了转化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4-21 14:20

579、冒充“物流”骗快件托运寄件须谨慎

   看到物流公司、快递公司的生意一家比一家好,有两个年轻人动起了歪脑筋:冒充物流公司业务员将寄件人托运的价值近10万元的快件占为己有。近日,长兴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二人依法提起了公诉。
  案情:汪某和潘某住在湖州市开发区。去年12月,二人看到附近一家快递公司生意红火,便想出了冒充物流公司业务员,将收取的快件骗走卖钱的主意。他们印制了200张名为“郑海”的名片,并印上“某某物流公司湖州分公司”字样,开始广发名片,联系业务。

  去年12月23日,汪某接到了长兴某电气公司副总王某的电话,对方称公司有批货要送到黑龙江去,让“郑海”去取件,并在电话里谈好了运费。当天下午,二人租了一辆货车来到该电气公司,王某带他们清点了货物,一共是32件电热水器。随后,汪某填写了印有“某某物流公司”字样的快递单子,结算完运费后,二人载着货物大摇大摆开出了公司大门。

  一个多小时之后,该公司又有货要送往外地,王某再次联系“郑海”取货,而此时二人正将这批货转移到桐卢,便在电话里应付说,“我们公司业务繁多,现在暂时没有车子来取货。”当天傍晚,潘某将货物藏匿于桐庐亲戚家中,后与汪某逃往北京。

  12月24日上午,王某再次打电话给“郑海”,此时电话已经打不通了,他这才意识到不对劲。王某通过114查询到了某某物流公司的电话,询问后得知该公司根本没有叫“郑海”的业务员,也没有办理过这笔快递业务,王某立即报案。

  很快,汪、潘二人在北京落网。经鉴定,骗走的电热水器价值近10万元,其中两件被潘某送人,另外30件现已追回。

  提醒:从表面看,二人的骗术天衣无缝,既有名片又有某某物流公司的快递单子,一般人都很容易上当。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的物流、快递公司越来越多,很多公司的业务员都是临时招聘的,素质参差不齐,寄件人务必要多留个心眼。在发货前,应先与正规的物流公司联系,确定业务员身份;发货后,应时刻查询、追踪运单;收货人收货时,也须当着快递业务员的面检查货物情况,以免类似本案的骗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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