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11 15:48

929、打架逃上高速,打懵被车碾死
一起普通的打架斗殴事件变成了一桩故意杀人案



  
  两车互不相让,引发双方群殴,之后竟然一路追逐到高速公路,导致其中一人被打懵后被车轧死的惨剧。日前,长兴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参与打架的袁辉、李全松、毛华伟、毛华锋、宋顺闯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回放:

  9月25日下午,付明其开着一辆重型货车沿着矿区道路往矿里开,开到离高速公路30米处,迎面来了一辆装石头的车,开车的是四川人李龙。付明其闪灯示意李龙把车停下,谁知李龙不肯相让。付明其下车找对方理论,李龙下车就给了付明其一拳,又推了一把,付明其滚下山坡。被灌木挡住的付明其刚爬上去,就看见李龙身后站着两个人,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和木棍。付明其再次被打得滚下山。

  此时,在不远处等着装石料的袁辉等人见老乡付明其被打都跑了过去,李龙和另外两个人见状逃上了高速公路。于是,袁辉等人一路紧追。李龙见有人追来,便跑到超车道上去拦车,袁辉等人赶紧追上去对李龙就是一顿打,被打懵的李龙趴在超车道上一动不动。见此情形,袁辉等人就散了。谁知,一辆飞驰而来的汽车从李龙身上碾了过去,导致李龙当场死亡。

  检察官说法:被害人为避免被打而选择逃上高度危险的高速公路,却被紧追而至的犯罪嫌疑人拦下殴打,致使被害人倒在高速公路路面上,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生命安全置之不理,导致被害人被过往车辆碾压致死。

  本案发展过程是个连续的过程,中间没有间隔,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有可能被过往车辆撞伤或撞死的结果是明知的,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因此,5人均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11 15:50

930、学生在校玩耍致残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无共同过错各方应以自身过错担责

 
  案例:邹某、胡某和黄某均系慈溪某小学的一年级学生。2009年9月15日下午2时许,邹某、胡某与黄某在学校操场的草坪上玩骑“马”游戏。在黄某已经坐到胡某背上的情况下,邹某也坐至胡某背上,导致邹某踉跄倒地,左眼被草地上的树枝刺伤。

  事发后,邹某虽经多家医院诊治,仍遗留左眼八级伤残。

  2010年4月19日,受害人邹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胡某、黄某及慈溪某小学告到慈溪市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邹某受伤后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误工费以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胡某和黄某虽未成年,但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对树枝伤人的可能应当认识,却因嬉戏过度没有虑及危险最终导致伤害后果。三者在此过程中均有过失,对事件发生均存在过错。

  此外,鉴于原告邹某是在黄某已骑在胡某背上时再骑到胡某背上,对引发的自身伤害负有较大过错。而慈溪某小学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在树枝边玩耍的学生,对造成的学生伤害也负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原告自负30%,被告胡某、黄某各负15%,被告慈溪市某小学负担40%的损失。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在合理范围内亦予支持,并由三被告分别承担。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评析:在涉及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未成年人受害或致害案件中,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详见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存在侵权第三人的场合,教育机构若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且此种责任承担后不能向致害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数被告之间的责任类型,由于他们之间无意思联络,系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因而非共同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承担相应责任。

  此类案件的另一难点是,损失赔偿当如何具体分配为宜?法律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法院应结合个案,例如受害人自身过错等情况,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具体量化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尽可能地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11 15:53

931、拖拉机在机耕路肇事属交通事故吗?


  问:
  前些日子,我舅张某开着自己的无牌照未经验检的拖拉机运庄稼,半路转弯时方向失灵翻入沟中,将在路旁休息的周氏父子砸伤。经抢救无效,周氏父子死亡。有人说这是交通事故,张某将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请问,此事故能定交通事故吗?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村机耕道路构不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说的“道路”,因此,在农村机耕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构不成“交通事故”,当然,也构不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据此,你舅张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承担刑事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11 15:55

932、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
国务院出台《意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件频频将社会的关注点聚焦到政府能否依法行政,能否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针对这些情况,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说:“这份意见对2004年建设法治政府以来取得的经验予以了总结并加以推广,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表明了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中国政府是认真的、有决心的。”

  意见规定了依法行政7方面任务

  意见强调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坦言: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的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权大于法”的思想依然存在;有的行政机关随意决策、拍脑袋决策的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份意见规定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7个方面的任务,并围绕这些任务的落实规定了具体措施,增强各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见为依法行政下了硬性规定

  纵览意见,其中不乏一些更加“强硬”的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应松年说,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以此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可以说,依法行政的本质就是“治官”和“治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11 16:07

933、房屋面临法院强拍女老板出了个别人想不到的“奇招”
余姚一女子因虚假诉讼获刑

  
  黄女士沮丧地站在被告人席上,她决然想不到自以为是的“聪明”之举成了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愚蠢之举。

  前年、去年,黄女士先后两次当了被告,前一次是完全被动的,后一次则是她主动去策划的。当后一个被告的目的,是为了从即将被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屋上分得拍卖款。昨天,黄女士因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而在余姚法院受审。与黄女士一起受审的还有她的前夫及前夫的哥哥。

  今年41岁的黄女士曾经营着一家小企业。2008年金融危机让她陷入了资金周转困难的境地。黄女士开始从他人那里融资,向王某等多人处借款126万余元。但是借款到期后,黄女士没有归还借款。

  王某等人催讨未果,起诉到余姚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黄女士归还借款。判决生效后,黄女士还是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于是王某等人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9年9月,王某率先向法院申请拍卖在黄女士名下的一套住房。但第一次拍卖流拍。

  欠债126万,房屋面临拍卖

  得知法院拍卖房屋的消息后,黄女士心有不甘。这一次,她来了个“如法炮制”———再当一次被告。

  黄女士曾向前夫的哥哥胡某借过5万元,也没有还。于是,黄女士找到前夫商量了一个对策,准备让胡某帮忙。黄女士一口气连写了3张总额110万元的借条,通过前夫交给胡某,让胡去起诉她,好参与分配房屋拍卖款。黄女士的前夫告诉自己哥哥胡某,黄女士之所以这样做,是想给女儿留点财产。

  胡某欣然同意帮忙,拿着4张借条去法院起诉。

  去年10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黄女士承认欠胡某115万元。庭后,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黄女士答应在当年1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

  但是,还款期限到后,黄女士同样没有归还。随后,胡某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待着参与黄女士房屋拍卖款的分配,其时法院准备进行第二次拍卖。

  想分拍卖款,请人告自己

  王某等人知道了黄女士和胡某的这场官司后,觉得甚为蹊跷。今年1月,他们向余姚市检察院申诉,要求审查黄女士与胡某间的借款案。

  检察院一审查,马上发现很多疑点。首先,他们发现胡某提供的4张借条,根据笔迹和纸张的特点分析,其中3张借条很可能在同时书写的。其次,总共借款额达110万元的3张借条上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第三,黄女士喜好赌博,胡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一般不可能出借如此巨款。

  随着调查的深入,更多的信息将这起虚假诉讼推出水面。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胡某终于道出了如何和黄女士串通,搞虚假诉讼的来龙去脉。

  此后,余姚市检察院向余姚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8月,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了先前作出的黄女士与胡某之间的民事调解书。而黄女士、胡某则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疑点丛生,虚假诉讼浮出水面

  昨天,黄女士一走上法庭,就开始掩面哭泣。她表示自愿认罪,说事情是她一个人做的,主意也是她自己一个人想出来的,跟她的前夫兄弟两人没有关系。

  黄女士说,她只是想保住房子,没想到会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

  据悉,黄女士在2009年和丈夫协议离婚,约定将她名下的约140平米的房产分割给前夫和女儿,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也一直由前夫和女儿居住。

  今年1月,房屋成功拍得138万元。按照所有债权份额,法院先分配了部分房款,但考虑到胡某的债权存疑,没有分配给胡某。余姚法院执行法官表示,虚假诉讼定案后,他们将对剩下的房款进行最后的分配。

  检察院指控,黄女士和其前夫为逃避债务,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胡某帮助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庭审,法院当庭宣判,黄女士和其前夫构成妨害作证罪,胡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黄女士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胡氏兄弟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余姚法院以观摩示范庭形式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了政法委、公检法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旁听。

  庭上哭诉,称责任在自己一人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11 16:10

934、改号成本该由谁“埋单”引发网络热议

    昨天,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正式入户登记的最后一天。近日,随着人口普查的进行,有市民遇到了头疼的问题,那就是身份证号码重号了。这不,杭州19楼论坛里一名网友晒出的换号经历,就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共鸣。

  网友们关心的是,身份证重号了,该由谁来承担改号责任,改号成本又由谁来“埋单”?

  网络调查:90%网友不愿改号

  帖子发出后,有类似经历的网友普遍表示,身份证号码更新带来的后续问题相当繁琐和麻烦,90%以上的网友表示不愿意主动改号,而是希望由重号的另一方修改。对于“谁该改号”这个问题,网友更希望公安部门能公开改号原则。

  此外,绝大多数网友认为,政府要为错误行政行为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埋单。其中,99%网友认为政府应当报销公民更正身份信息产生的交通费、换证费、工本费等直接费用,50%以上网友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当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民警答疑:原则上未迁移人员重新编号

  针对网友提出的一系列疑问,记者咨询了杭州市的一位户政科民警。

  重号原因:

  第一代手工编码、系统不联网

  对于身份证产生重号、错号的原因,民警解释,这主要是早期身份证发放时采用手工编码造成的。

  据了解,我国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登记发放始于1986年,大量的重号身份证就是在那时留下的。由于当时参与登记、编号的人员多,的确存在一些漏登、错登甚至照片不符的情况。直到第二代身份证出现,才实现了身份证全国联网,一旦有重号,输入电脑就会发现,重号问题才浮出水面。据相关报道,全国身份证重号至少涉及100万人。

  纠错原则:

  “谁错谁改”、未迁移人员重新编号

  民警介绍,一般出现重号的条件是,两人为一个行政区域内、同年同月同日出生,并且性别相同的人。目前在人口普查过程中,杭州市区发现重号的居民,多与省外居民重号。重号纠错工作原则上实行“谁错谁改”,比如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录入错误,则由错误发生方所在地的居民改号。如果双方户籍登记部门均没有主观过错,又是异地出现重号,由于迁移人员回原籍较难,优先保留原号,原则上未迁移人员重新编号;如果重号两人都属迁移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对双方进行协调,原则上迁移距离较远者优先保留原号。

  发现重号的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公安机关会发给每个当事人一份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凭此证明当事人可进行一系列证件如居民身份证等的免费更换。民警提醒重号居民,拖延越久意味着该身份证号使用越多,造成的遗留问题越多,日后处理也更加麻烦,因此发现重号应尽快更改。

  后续换发:

  及时、免费

  对于身份证号码更改产生的后续费用问题,民警解释,早在2004年9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共同做好居民身份证号码纠重纠错后相关证照换发工作的通知》,对相关部门提出了“及时”、“免费”原则。

  《通知》要求,杭州市各用证部门(银行、保险、证券、工商、医保、房管、电信、民政、国土资源、卫生、邮政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同时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更正证明》和已换发的《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及时、免费修改相应证照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栏内容,涉及需要更换证照的,免费为其办理换证手续。

  至于网友提出的其他“补偿”,目前公安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的细则,无法实施。

  律师观点:政府不仅要“埋单”,还要赔偿或补偿

  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克

  身份证重号、错号问题,都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问题,由此产生的换号费用,应当由政府“埋单”。当然,“埋单”的方式有许多种,政府可以直接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换号、换证服务,让当事人少受奔波之苦;也可以通过行政指令,要求相关换证部门提供免费更正、换证服务,避免各家换证单位以“工本费”等名义背地里向当事人收费。

  不仅如此,如果身份证重号完全由操作失误导致,比如号码录入书写错误,那么从法理上说,除了承担当事人的换号费用外,相关部门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身份证重号是由当时的客观条件导致的,比如由于第一代身份证系统不联网等客观条件限制所致,除了承担当事人的换号费用外,相关部门还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12 15:20

935、房子订了又退居然能“赚”大钱
这个官员名为买房实为索贿一审获刑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原党委副书记胡凤林近日被当地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在法院认定的45万余元受贿总额中,有30万元系胡凤林借买房之名索取的贿赂。

  案情回放:

  1995年至2009年,胡凤林在担任吴兴区织里镇人武部长、党委副书记、城建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建筑公司、包工头、房产公司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在这些财物中,最大一笔发生在2005年11月,时任织里镇党委副书记的胡凤林找到一家房产公司董事长,提出要购买两间店面房,并以“张阿虎”的名义支付了20万元定金,对方答应给予优惠,但关于房屋价格及具体优惠数额双方并没有约定。

  2006年1月,胡凤林提出退房,并要求将定金及订房时给予的优惠和附加的“涨价因素”一起通过现金予以兑现。房产公司董事长将20万元定金返还给了胡凤林,5天后,又以“优惠”等名义送给胡凤林20万元。

  2007年5月,胡凤林又以同样方式向湖州另一家房产公司订房后又退房,接受该公司以“优惠”为名送来的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凤林收受的这30万元是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检察官说法:

  胡凤林收受两家房产公司共30万元,应属于新型受贿犯罪的一种。胡凤林与两家房产公司存在着工作上的制约关系,胡凤林是织里镇主管城建工作的领导,两次订房的目的,都是为了房屋涨价后退还给开发商,再利用职务之便,提出让开发商

  将原先承诺的优惠以现金补贴的方式兑现。胡凤林与开发商之间订房、退房等行为不符合正常的经济交易形式。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只有在交易成立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存在一定的优惠。胡凤林在订房时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优惠并无不妥,但他在退房后,双方买卖行为取消,所享受的优惠已不存在,且开发商将房屋转卖后所产生的利益应全部归开发商

  所有。胡凤林主动提出退房,开发商理应没收其定金,至多可退还预付款或定金,但胡凤林两次主动退房后,不但没有任何损失,相反却得到了以承诺的优惠、房屋涨价等为名的巨额现金补贴,双方交易行为明显违背正常的商品交易规律,是借房产买卖之名行受贿之实。法院按照“两高”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

  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认定胡凤林以“投资”为名收受的30万元是受贿所得。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12 15:24

936、跟团旅游被“转卖”游客可否索赔?


  问:
  前不久,我们一家人参团外出旅游。一下火车,我发现,旅行社的领队和导游不见了,我们被当地的旅行社接收了。原来约定的是“三星级”宾馆,室内有卫生间,有热水,但下榻时住的地方却是没“星”的,是没卫生间和热水的地下室。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可接收的旅行社说,就是这么个条件,有事和你们签约的旅行社说去。此时,我们才知道被“转卖”了。请问,我们可否提出索赔?

  答:根据最高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可以要求与签约的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22 09:47

937、都说好人有好报
少年扶起摔倒老太却坐上被告席



  1年前的11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分水中学初二学生万鑫,赶场途中扶起1名摔倒的老太。不料,老人及其子女竟说他是肇事者,将他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一审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老人不服上诉。而开庭这天,老人又主动要求撤诉。虽然官司终了,但事隔1年,做好事的万鑫并未从阴影中走出来。

  救了摔倒老人

  反倒成为被告

  2009年11月14日下午,万州区分水中学15岁的初二男生万鑫在独自回家路上,突然听到身后一阵“哎哟”声。他回头一看,不远处一位老奶奶摔倒在地,正在痛苦呻吟。

  万鑫说,自己跑过去将老人扶起,问她伤得严不严重。但是,老人一把抓住他,说是他把她撞倒了。

  在街上摆摊的万鑫母亲莫修芬闻讯赶来,发现万鑫与受伤老人正在争辩。为防止出现意外,她赶紧带老人到卫生院检查,当晚又将腿部受伤的老人送到万州城区医院治疗。老人随后住院19天,莫修芬支付医疗费2万多元。

  受伤的老人姓张,今年77岁,是万州区后山镇的村民。期间,老人的亲属要求万鑫父母赔钱。由于万鑫坚称自己是做好事,没有撞人,万鑫的父母也拒绝了对方要求。

  今年3月11日,老人将万鑫告到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483.5元。

  市民主动作证

  老人最终撤诉

  今年4月16日,万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开庭这天,一些人自发到法庭为万鑫作证。因为万鑫要上课,万鑫的父母替他出庭。而老人找好的证人李某却没有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证人未出庭,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故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撞倒原告。老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随后,老人又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老人上诉后,万鑫父母到处寻找更多的目击证人。一位远在新疆打工的万州市民谭祥宣知道后,特意辞掉工作,自掏腰包返回万州。谭祥宣称,事发时,他在现场,看见老人是自己摔倒的。当时,老人扭住孩子不放,他当场就对老人的行为表示了不满。

  8月3日,二审开庭,但老人及其家属迟迟未到。主审法官兰光华打电话询问,对方称不想上诉了。不久,一个自称老人孙子的年轻人送来一份盖有手印的书面撤诉请求,上面写道,老人是万鑫撞倒的,因为找不到证据,所以不想再打官司。他说,这手印是老人的。

  兰光华特意赶到老人家核实,得知老人确实想撤诉。但她仍坚持“是那个学生娃儿(指万鑫)撞倒的我”。她说,找不到证据,她一家人也不想再扯这件事了。随后,老人的几个子女在这份撤诉请求上签了字。

  此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

  孩子:社会太复杂法官:救人讲方法

  事隔1年,当事双方现在如何?记者试图联系摔倒的老人及其亲属,未果。而万鑫的父亲万良成表示,这件事对孩子影响很大。

  “他过去比较开朗,自从那件事之后,变得沉默寡言,成绩一落千丈。有几次,我还发现他躲在被子里偷偷地哭。问他哭啥,他说:你们不是说要助人为乐吗?”

  万良成说,尽管发生了这样的事,他还是认为天底自有公理在,好人有好报,并希望儿子继续做好事。

  万鑫则告诉记者,这件事让他感到社会太复杂了。“我一天到晚都在想这件事,上课也分心,晚上睡不着觉,我怕别人说我是坏人。我其实是做了好事。”但他说,今后遇到类似的情况,还会出手相助,不过“之前要把事情搞清楚,免得惹麻烦”。

  法官兰光华说,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但为了避免好事做完当被告,市民在救人时也要讲方法。有旁人在场的时候,最好叫上一两个帮手一起去,也可大喊一声“有人摔倒(受伤)了”,提醒别人注意。此外要在第一时间报警,等待救援,及时形成证据。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22 09:52

938、一起交通事故两条人命两种户口怎么赔?
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判定“同命同价”


  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人死亡,一人是非农业户口,一人是农业户口,怎么赔?11月10日,乐清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两案,让农业户口的受害人与非农业户口的受害人均享受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今年9月5日,鲁某驾驶超载(超载30%)的重型普通货车从金华市往乐清市大荆镇方向行驶,途经104国道乐清市湖雾镇兴上村路段,因在弯道和下坡路段占道行驶,发现前方因事故翻倒在道路左侧的一辆安徽牌照重型仓栅式货车时措手不及,撞上了安徽货车车尾的王某和郑某,致使王、郑两人当场死亡。

  此后,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安徽牌照货车司机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王某和郑某不负事故责任。

  死者王某系非农业户口,死者郑某系农业户口。

  事发后,王某和郑某的家属均起诉到乐清市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其中王某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92318元,郑某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99595元。

  审理中,被告辩称,郑某是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11月10日,乐清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这次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10年7月1日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有关郑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适用该条规定确定,即郑某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可以与王某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相同。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王某的死亡赔偿金是562220元,郑某家属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499595元没有超过王某的死亡赔偿金金额,应获得支持。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22 09:55

939、无过错方如何向“小三”索赔


  
  今年是《婚姻法》颁布60周年。近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在海南三亚召开。

  据报道,在年会上,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表示,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讨论“配偶权”,“小三”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与“小三”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

  据了解,按照现行《婚姻法》,原配向“小三”索赔,是无法可依的。

  ●律师解读起诉“小三”维权尚无法可依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杨晓林表示,设立“配偶权”目前仍局限于学术探讨范围。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这一点虽然从法理上不应质疑,但还未被提上立法并予以实施的计划日程。

  由于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在立法上尚未明确,导致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不受理不支持无过错方告第三者的案件。

  但在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判例,这就说明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妨碍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三者索赔,以个案推动立法。

  照片、电邮、通话记录都是证据

  杨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起诉,应提出证据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里界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可“持续、稳定”究竟是多久?最高法院没说。截至目前,各地也仅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界定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而北京的法院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杨律师说,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明两人关系的照片、信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此外,还需要有当事人在精神上及经济上遭受损失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书等,这样在法庭上才有说服力。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22 09:58

940、受网上帖子启发企图攒发票赚钱
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追刑责


  
  小张与同事小王是好朋友。小张因吃饭、充值、打的等积累了一些手撕发票。

  前不久,小张在网站上看到有很多出售发票的帖子,心想这可是一个生财之道,于是告诉了小王这个消息,并邀小王一同攒发票上网发帖出售。

  小王听后说出售发票是违法行为,搞不好是要犯罪的。小张认为自己消费得来的发票,又不是造假,怎么就犯罪了?那么,出售发票究竟是不是犯罪?

  法官说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按照非法出售发票罪予以追诉。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所以,想通过倒卖定额发票赚点钱花的行为是违法的,达到一定标准后还会构成犯罪。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22 10:07

941、技师持“假证”上岗干了工程师的活
企业审查不严应付劳动者报酬


 日前,宁波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不具有焊接工程师职称的职工严某要求企业支付其一年差额工资的诉求获得支持;用工单位要求认定严某存在欺诈、该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2008年初,宁波市某企业因生产需要向社会招聘焊接工程师,湖北荆州市的严某得知信息后,立即向企业发送了自己的简历。严某在简历中填写的职称是“焊接技师”、“焊接工程师”。

  简历发出后,企业要求严某面试。面试时,严某又向企业提供了二级焊接技师资格证书和浙江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颁发的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双方随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严某任该企业焊接工程师,合同期1年,月工资5000元,年收入原则上不低于84000元,此外,每月还有社保补贴400元。

  1年后,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未按合同支付足额工资,这引起了严某的不满,于是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依劳动合同支付其差额工资,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中企业称,曾向有关方面申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结果发现,严某提交的焊接工程师“培训合格证”非正规的焊接工程师资格证,严某事实上并不具备焊接工程师的资格。严某在应聘时弄虚作假,明显存在欺诈行为,与严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企业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举证:与严某劳动合同到期的次日,严某即与宁波市的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严某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009年6月,鄞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企业向严某支付工资差额24670元。严某与企业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企业支付严某差额工资24670元,同时驳回了严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企业和严某均提起上诉。日前,宁波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严某虽不具备正规焊接工程师的职称,但其向被告单位应聘时已如实提供了本人具有的相关资格证书,其应聘过程中并未采取欺诈手段。造成“技师”干了“工程师”的活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未尽审查义务。

  劳动合同订立后,严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焊接工程师的职责,用人单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严某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不符合考核标准。并且,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严某不具备相应职称后,也未提出异议,而是将劳动合同履行完毕,此应视为用人单位认可了严某的工作。

  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严某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年薪84000元向其支付补差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22 10:11

942、患病妻子庭上索讨扶养费获支持
法官说,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

    患病妻子缺乏劳动能力,薄情丈夫对其不闻不问。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索要扶养费。近日,黄岩法院审结了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案情:小凤和阿志是同学,2002年,俩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阿志只身外出做生意,小凤留在家中。平时,阿志偶尔也会回家小住,虽说两人碰见的时间不多,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小凤称,丈夫及公婆常因小事打骂她,甚至赶她走。2004年3月,儿子出世后,她便带着儿子回到娘家居住。由于长期受公婆及丈夫的打骂虐待,她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刺激,更不幸的是儿子在4岁时因病身亡,她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小凤在娘家居住期间,阿志对母子俩的生活关心甚少,患病所用去的医疗费及生活起居费全靠小凤父母资助。小凤认为,自己患病没有经济收入,阿志应当在经济上供养她,在生活上扶助她。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阿志支付给她医药费10863.41元和7年的扶养费5万余元。

  阿志说,小凤婚前本就有精神疾病的症状,儿子的离去让她的精神备受刺激,引发了精神病。小凤是有独立生活能力、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现在以患病为由要求他承担扶养义务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审理后判令阿志支付给小凤医疗费8973.74元(其中1889.67元已由社保机构承担)和前期扶养费1.5万元。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凤患有精神分裂症,明显缺乏劳动能力,其生活、医疗费用均需他人予以资助。阿志作为小凤的丈夫,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理应承担起扶养小凤的义务。因此法院支持小凤的诉请。

  应当提醒的是,夫妻中一方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11-22 10:18

943、有人倾家荡产有人被逼疯
小学文化农妇非法集资半个亿


    她今年60岁,长相敦厚,穿着朴素,有点驼背,是个再普通不过的农村妇女。然而,短短几年内,她竟非法集资近5000万元。11月15日,记者从青田县检察院获悉,只有小学文化的农妇夏某涉嫌集资诈骗,已于近日被提起公诉。

  从卖早点到炒外汇的“华丽转身”

  夏某是青田县阜山乡人,只上过小学。20多年前,她从乡下来到青田县城,做起了小本生意。她卖过水果,卖过鸡爪,摆过早点摊。十几年来,通过早出晚归的劳作,她将几个子女相继拉扯成人,并送他们出了国。

  1999年,她在银行附近摆摊卖早点,认识了一些专门在银行门口倒外汇的人。听到他们吃早点时的闲聊,夏某心动了。因为这种赚钱的方式,比起卖早点来既轻松又赚得多。在耳濡目染中,夏某知道了什么叫外汇、怎样买卖外汇。但让她苦恼的是,她没有炒汇的本钱。

  几经思考,她决定向身边熟悉的亲友借钱,并承诺支付月利率10%~25%的高额利息。积累了原始资金后,2000年,夏某放弃了多年的小本生意,正式加入“炒汇大军”。

  也正是从那时起,夏某开始积聚名声。身边的熟人说,夏某为人直爽又讲义气,把钱放在她那里,都能准时拿回利息,感觉比银行还稳当。一传十,十传百,越来越多的人想借钱给她,进行“间接投资”。

  非法集资带给她暴富梦想

  炒外汇,炒的就是风险。夏某的账户资金,总像过山车,一会儿冲到高峰,一会儿又跌入谷底。几年炒汇下来,她最终也没有实现一夜暴富的神话,只赚了点小钱。然而,看着朋友一个接一个地想借钱给自己,她一改靠双手自食其力的纯朴品格,开始动起了另一门心思。

  2005年,夏某对外编织了一幅红红火火的生意画面:她要进军房地产市场、子女在国外做集装箱生意赚了很多钱、炒外币生意红火……加上原先的借款高利都能准时、足额发还给放款户,她在青田当地成了一方名人,甚至社会上许多不熟悉她的人也愿意把钱放在她这里吃利息。

  就这样,她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面的借款偿还前面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以此维系她的暴富梦想。

  截至案发,夏某先后向136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515万余元、欧元28万余元、美元2万余元。除归还部分集资款及支付利息外,她尚有人民币3559万余元、欧元23万余元未能归还。

  拒不交代巨款去向

  夏某的弥天大谎被戳破后,136名被害人傻眼了。他们少则被骗几十万,多则数百万,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有一名被害人先后放款达200余万,在得知夏某涉嫌集资诈骗的消息后,经受不住打击,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然而,对于近5000万的集资巨款,夏某至今拒不交代大部分赃款的去向。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她要么沉默,要么称“忘记了”。

  在她“记得”的少数几笔账目中,她称几年来捐了不少“香火钱”。“我很信佛,不管是自己乡里还是外乡要修建寺庙,我都会马上拿出来。这些年,我估计先后捐了二十几万了。”夏某说,她希望用这样的“善举”,减轻自己的罪孽,换取心灵的片刻宁静。

  此外,她还承认有一小部分钱用于炒外币亏损、转账给子女做生意、归还前期集资款,以及支付高额利息等。

  检察机关认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采用后面借款偿还前面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大量骗取社会上不特定人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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