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1 11:38

432、我可否申请撤销“儿媳”的结婚登记

  问
  我儿子前年与小他5岁的发廊小姐张某同居,因张某当时没到法定婚龄,所以他们虽办了婚礼,可一直没办结婚登记手续。今春,我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此前曾继承了我丈夫的一套房屋,张某一直在这套房屋中居住。为了继承遗产,张某通过熟人在我儿子死后取得了结婚登记证。张某取得结婚证后,便向我要求继承遗产。请问,我可以打官司要求撤销她与我儿子的婚姻登记吗?

  答:民政部门发放结婚证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给张某与已经死亡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直接影响了你对儿子房屋的继承。因此,你与民政部门形成了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据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张某的结婚证。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1 11:40

433、擅自在公用通道上安装铁门侵犯相邻权法院判拆除

  车库的公用通道上被邻居安装了一道铁门,妨碍了自家的通行,王女士要求邻居予以拆除。遭到拒绝后,王女士只好诉至法院。台州黄岩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其邻居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拆除这道铁门。
  案情:王女士与祝先生系黄岩滨江新村的住户,双方的车库门处于同一长约3米、宽约1米左右的通道上。王女士车库位置在通道外端、西侧,车库门向东开;祝先生车库位置在通道内端、南侧,车库门向北开。

  王女士诉称,祝先生擅自在双方公用的车库通道内、祝家车库门向外延伸1米左右并紧邻她家车库门位置安装了一扇铁门,妨碍了她家车库的正常通行,使她的电动自行车无法入库,她多次要求拆除,但祝先生置之不理。请求法院判令祝先生立即拆除在公用通道上的铁门,并恢复原状。

  祝先生辩称,他愿意将铁门退进一点,但不同意拆除。

  点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

  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

  偿损失。本案中,祝先生擅自在车库公用通道上安装铁门,妨

  碍了王女士家的通行权,依法应予以拆除。对于祝先生称愿意退进一点,因其“退进一点”无法考量,法院无法采纳。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2 23:13

434、更名卖房为逃税法院判合同无效


  房价高企,一买一卖转手间利润丰厚,有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则以“更名”的手段进行房产转让。嘉兴南湖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房产“更名”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2006年,嘉兴的杨某购买了一幢预售的别墅,总价值200余万元。杨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是一直未与房产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也未领取权属证明。

  去年6月,房价普涨,杨某想将别墅转手给余某。转让合同约定,余某以240万价格购买杨某的别墅,并承担一切税费。与此同时,他们还特别约定履行的方式为通过房地产公司进行“更名”,即在房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由杨某先与房产公司解除原预售商品房合同,撤销原销售备案登记,再由余某以原价与房产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履行过程中,杨某、余某均亲自到房产公司提交了更名申请表,房产公司予以认可。期间,双方间又明确了更名费、退房费等一系列手续费为16万元,由余某承担。但之后,在具体操作中,杨某和余某却发生争议,杨某提出解除合同,致使房屋转让最终没有成功。

  为此,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审理过程中,杨某提起反诉,诉请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预期利益。

  点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同时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本案中,杨某在未依法登记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与余某签订转让合同,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合同内容看,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的实质是“二手房”买卖,而“二手房”的转让程序应当先由杨某合法取得相关房屋的权属证明并依法缴税;其转让合同中约定以“更名”的方式目的在于逃税。因此,本案的实质是以房产转让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逃税的非法目的,显然不受法律保护。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2 23:16

435、是挪用货款还是合同诈骗?


  案情回放:
  余某是江苏人,在兰溪做棉纱生意已有多年,但因经营不善欠了一屁股债。2007年10月,他向急需资金周转的兰溪市一纺织厂老板江某购买棉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买方货到付款30%,余款20天内结清。

  随后,余某分两次从江某处运走价值47万余元的棉布,并将该批棉布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卖给了湖州织里棉布城的邱某,邱某当日结清货款,而余某并没有按约定向江某支付货款。在江某的多次催要下,余某先后支付12万元,余款35万余元至今未付。

  与此同时,余某在当年11月9日又与兰溪市另一家纺织公司达成棉布买卖口头协议,约定余某进购棉布后一个月内结清货款。当天,余某即从该公司运走价值22万余元的棉布,同样以当日结清货款的形式低价卖给了邱某。两个月后,余某以价值2万元的氨纶纱折抵货款给该纺织公司。此后,他便玩起了“人间蒸发”。

  2008年4月,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余某被警方上网追逃,2009年2月被抓获归案。前不久,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官说法:庭审中,面对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余某辩解称,他没有诈骗的动机和目的,只是挪用了货款,而他之所以不能按时支付货款,是因为自己也被他人所骗。“是挪用货款还是合同诈骗?”这个问题成了庭审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取财物后就将骗取的财物以低于进价抛售,在被害人多次催款的情况下,被告人以货款被他人所骗为由,支付小额货款予以应付,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此外,企业在交易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看清对方的交易信用和偿还能力,注意风险防范。春节是企业债权债务清算高峰,如果企业主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报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2 23:19

436、免费帮人维护淫秽网站也有罪

  一男子为了满足自己喜欢观看淫秽视频的特殊“爱好”,想“近水楼台先得月”,竟然免费帮人维护淫秽网站,近日其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情:今年35岁的张霖是山东临邑人,他在浙江台州工作。由于喜欢观看淫秽视频,他经常浏览某个免费色情论坛。为了获得更多淫秽影片资源,他在网络上找到论坛管理员朱海龙,经朱海龙同意,担任了该论坛的版主。

  张霖平时有空就参与网站维护,但不收取任何报酬。后经鉴定,该论坛中共有117个文件为淫秽物品。

  在庭审中,张霖称担任版主只是想获得更多淫秽影片资源,自己分文不取,没想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张霖泪流满面地对法官说,自己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在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前,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所以请求法庭轻判,并表示以后会吸取教训,改掉陋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海龙、张霖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海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霖参与网页管理维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海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张霖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评析:尽管涉案的色情论坛上传的均是免费观看的视频,张霖也是免费帮人维护网站,但是根据相关法规,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或者帮助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同样要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因此,广大市民要洁身自好,对于淫秽物品,要坚决做到不看、不传,更不能走私、制作和贩卖。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2 11:16

437、赔钱减刑”只适用于“民转刑”罪案
老年人犯罪酌情可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意见》不是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是“赔钱减刑”,曾一再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

  《意见》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意见》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如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如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对此,《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分歧意见的问题,特别予以明确。如规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意见》指出,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2 11:26

438、一个报警杭州交警全城搜捕谎报案情女司机被行政拘留


  1月25日下午,杭州所有交警都收到了一条短信,要求协助调查一辆牌照为浙A·DS220的小轿车。短信中说,这辆车有可能是盗抢而来的,前一天下午3点多从高速路收费站冲卡进入杭州市区。于是,全城搜捕这辆银灰色“马3”轿车的行动开始了。然而,调查后警方发现,这个所谓的盗抢案件其实另有隐情。昨日,桐庐警方透露,报案人华某某已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当天下午1点半左右,桐庐女子华某某报警,自称在桐庐县桐君街道被3名男子抢走马自达3型轿车,劫匪正驾车往320国道方向逃跑。桐庐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启动暴力型案件处置预案,同时请高速交警以及杭州市公安局相关单位协助设卡、侦查。当天下午6点多钟,涉案车辆出现在杭州一家酒店的地下车库。

  可是找到车辆后,警方调查得知的情况却与华某某所说的大相径庭。原来,华某某是按揭购车的,尚有7万元未支付,由杭州市一家按揭公司提供担保。由于华某某与按揭公司发生纠纷,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这家按揭公司委托另外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将车子扣回杭州。

  1月25日下午,投资管理公司的4名员工在桐君街道将华某某的汽车非法拦截并将车辆开到杭州。这个过程中,投资公司员工并未使用暴力等手段,而且已经向华某某出具了双方订立的合同并提供了姓名和联系方式。华某某在明知车辆因经济纠纷而被开走的情况下,报警时不讲明真实情况,且在民警多次找其谈话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致使公安机关投入大量警力侦查该案。

  警方认为,华某某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警方也对非法拦截并将车辆开走的投资管理公司员工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2 11:28

439、妻子就是不肯生孩子我可以要求离婚吗?

  问:
  我与妻子在5年前结婚,当时考虑到双方工作都不够稳定,我们商定暂时不要孩子,奋斗几年再说,但也说好,在她30岁(也就是2008年)之前要生个孩子。2008年2月初她怀孕了,但她却瞒着我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我知道后和她大吵了一架。此后,我想尽各种办法劝她哄她要个孩子,但她说什么也不想要。前不久,我提出要和她离婚,但她说,生不生孩子是女人的权利,不是男人离婚的理由,不同意离婚。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吗?

  答:法律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男子生育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即男子同样也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通常,生育权只有靠夫妻双方的配合才能实现,可以通过夫妻间的协调实现各自的生育权利和自由。但是,出现夫妻中一方坚决要求生育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生育的情况时,其中必有一方的生育权需要得到救济。不过,救济的办法不能是强迫妻子怀孕生孩子,因为那样就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因此我们认为,在这种时候允许双方离婚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较好选择。

  尽管法律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将一方坚持不生育作为离婚的理由加以明确规定,但《婚姻法》第32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还是为这种情形预留了空间。因为一方坚决要生育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生育,必然会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也只有在离婚之后,双方才能更好地实现各自的生育权。因此,你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查明实际情况后或会支持你的离婚请求。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2 11:33

440、欠钱人对债务无异议债主可直接申请执行


  问:
  我和几个老乡在北京一处建筑工地打工,现在建筑公司经理王某欠我们十几万元工资。称开发单位拖欠他巨额工程款,所以他无力支付。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规定,如果债务人对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并且对债务数额也没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不经起诉、审判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讨要债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单位不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所以,你可申请支付令请法院帮助你们讨薪。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2 11:36

441、网友相恋男方以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女方结婚婚后两人不合
以裸照胁迫结婚婚姻应可撤销


  基本案情
  王玲与李男于网络上相识,两个月后,李男以公布王玲的裸照相威胁,要求王玲与他结婚。

  王玲怕裸照被公布后会影响工作,同时担心家里人看到照片,在此情况下,她要求李男写下保证书,保证销毁照片今后不再拿此威胁她,两人就结婚。李男按照王玲的要求写了一份保证书。

  两人最终登记结婚,不过双方父母对此均不知情,婚后两人毫无感情可言,长期分居。

  王玲起诉要求撤销与李男的婚姻登记。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李男与王玲的婚姻。

  法官析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李男在王玲不同意与其结婚的情况下,以公布王玲的裸照为手段胁迫王玲与其结婚,违背了王玲的真实意愿,此后双方又未能培养夫妻感情,王玲在法律规定的时限提出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2 11:38

442、丈夫和小三拍性爱录像
妻子羞愤难当告其重婚
  “当我看到丈夫和那女人的性爱录像时,我都快羞疯了。他是我儿子的爸爸,我也不希望他坐牢,但是第三者没被法律制裁,我就不会撤诉。”近日,26岁的李菲菲(化名)恨恨地说出了自己的心声。
  这是一起情节曲折的重婚案,原来的一对恩爱夫妻变成了仇人。男主角陈某清原是深圳某通讯公司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因为涉嫌重婚,不仅丢了工作,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的背后,是双方的互相谩骂攻击,男方说女方无赖,收了钱不肯撤诉;女方骂男方无耻,和小三在家里玩性爱自拍。

  女方:

  发现丈夫的性爱录像

  据李菲菲介绍,2001年她到惠州打工时认识了陈某清,两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后来,李菲菲跟随陈某清到深圳。回忆起那段日子,李菲菲显得很平静,“那时他工资涨了很多,心情也特别好,那是我们最开心的日子”。

  尽管李菲菲当时刚到深圳没有工作,但两人很快在2004年由陈某清出资购买了一套近百平方米的商品房。

  两人结婚后,陈某清的家人陆续到深圳和他们住在一起,婆媳关系变得越来越差。“婆婆觉得我配不上他的儿子,我们夫妻一吵架,婆婆就煽动老公和我离婚。”

  2007年,在一次剧烈的争吵后,李菲菲和陈某清分居了,在同一个小区内另外租了套房子住,双方开始闹离婚。这时,陈某清开始和他的同学张燕燕(化名)走到了一起。

  “最令我气愤的是,他们竟然在我家的床上拍性爱录像,场面不堪入目。”在一次回家收拾东西的时候,李菲菲竟然发现了两人的性爱录像带,“我当时几乎羞疯了”。

  2009年8月20日,李菲菲向南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男方:

  付了80万元

  却没换来撤诉

  陈某清的妹妹陈小珍表示,哥哥在法庭主持调解阶段,曾一次性给李菲菲支付了80万元的抚养费,但李菲菲收了钱却不肯撤诉。

  在陈某清的代理律师递交的法律意见书中称,2009年10月23日,在刑庭法官和民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11月3日,在法官和陈、李一起在银行执行调解方案,李菲菲要求陈先转账,再在刑事自诉撤诉申请书和民事调解协议上签字。开始陈某清坚决不同意,后来在法官的协调下,陈某清 将80万元一次性转给了李菲菲,但李菲菲收款后在民事调解协议上签字,却拒绝在刑事自诉撤诉申请书上签名。

  随后,因重婚案件证据不足,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陈某清在2009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即被某通讯公司正式开除。

  律师:

  用钱换取撤销自诉

  是违法的

  就本案的焦点问题,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张兴彬律师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只要一方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构成重婚罪,其主体不仅是“出轨”的一方,也包括“第三者”在内。

  张律师说,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是否追究他人重婚罪以“婚姻受害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受害人可行使也可放弃此项权利。

  张律师分析,以争取小孩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换取撤销自诉的协议是违法的,因为两者涉及的内容是不同性质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允许这样的协议生效,其实质就是在放纵“出轨”、袒护“偷情”,这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完全相悖。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3 16:40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10-2-23 16:41 编辑

443、房客充电丢性命房东被判赔一半


  房屋才租了2天,房客就因在租房内给电瓶充电而触电身亡,这个租房纠纷闹到了宁波镇海法院。房客之死责任在谁?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房东承担一半赔偿责任,房客自身承担一半责任。
  案情:

  充电瓶,房客触电身亡

  江苏人靳某2年前到宁波打工,在单位附近租了一间简易房,房租每月300元,可搬进出租房第二天就发生了意外。靳某上下班骑电动自行车,晚上下班后,就用接线板拉到室外为电瓶充电。次日一早,靳某竟死在了出租房门口。

  靳某是怎么死的?宁波大学医学院经过病理解剖,认定靳某系电击致死。租房内没有安装触电保护器,是充电过程中的漏电电死了靳某。

  靳某死后,他的亲属将房东戴某告上了法院,认为戴某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导致他人触电而亡。靳某亲属向房东索赔30余万元损失。

  日前,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戴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靳某家属损失12万元余元。

  说法:

  出租房屋应做好维护工作

  房东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电力使用者,应当安装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被告戴某出租给靳某的房屋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当发生漏电时,不能对受害人起到自动保护作用,是造成靳某触电死亡的原因之一。但靳某并非在房屋内直接触电死亡,而是将电线接到室外时触电,其本人在用电时的不慎或不当操作也是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

  综合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法院酌情认定房东赔偿靳某死亡所造成损失的50%。根据最高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靳某死亡的损失总共为25.5万余元,因此戴某需赔12.7万余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3 16:42

444、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不得漫天要价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29日,宁波星月公司与慈溪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星月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层商业用房,该房在2008年5月30日前竣工备案后交付。双方还约定,如果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要承担违约责任,即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星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星月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但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星月公司已交付房价款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09年10月28日,房地产公司向星月公司交付房屋,但星月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拖延交房,使星月公司减少了租金损失,遂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79.7万元。

  收到法院寄送的有关诉讼材料,被告房地产公司提出,星月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高于其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并且申请鉴定。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星月公司的租金损失为36.69万元。最终,法院采纳了房地产公司的意见。

  说法:星月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星月公司按约支付购房款后,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现因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因此,本案中星月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可按鉴定确定的诉争房屋租金的1.3倍计算,根据诉争房屋的租金及被告逾期交房的时间,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36.69万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3 16:45

445、学生周末擅自留校出了事故该谁负责

  寄宿生小陈放学后偷偷溜进教师办公室玩电脑,被值班教师发现后惊慌跳楼摔伤。事后,小陈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日前,永嘉法院城郊法庭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该校对小陈承担20%的责任。
  小陈系永嘉县某中学初三寄宿生,2008年10月10日晚上,本该周五放假回家的小陈悄悄地溜进教学楼三楼教师办公室里玩电脑。该校值班教师柯某在巡查时发现教学楼三楼办公室门被反锁,就一边敲门一边喊:“开门,出来!”小陈听到敲门声和叫喊声后就惊慌地从三楼的窗户跳下摔伤。

  事故发生后,柯老师马上报告校长,校长与闻讯赶来的班主任一起将小陈送到永嘉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晚转到温州市解放军118医院治疗。经诊断,小陈双胫腓骨远端骨折;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肾挫伤。小陈住院医疗费用为34837.16元。

  起诉后,按照过错责任分担原则,法院判决,小陈自己承担80%责任,计40429.73元,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10107.43元。

  点评:小陈作为该校初三的寄宿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事发当晚系周五,按该校的制度规定,小陈应当在学校放学后离校回家。但小陈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校,并晚上进入教师办公室里玩电脑,其行为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

  小陈已年满14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上学的他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一定的认知能力,应了解从三楼跳下去的后果,故其应对自己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学校也应负疏忽大意、管理不严之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23 16:47

446、小区的保安员可以对我搜身吗?

  问:
  春节期间,我去一小区看望朋友。进小区的大门时没人管,出来时却有几名保安把我叫住,问我姓名、住址,来小区干啥之后,把我带到了值班室,强行对我进行了搜身。我问他们为什么?他们说,根据监控录像,我去了一栋搂,而这栋楼发生了盗窃案,窃案发生前后进出这栋楼的人都得搜身。请问,为了抓盗贼,保安可以搜身吗?

  答:要回答这个问题应先看看法律的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诉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因此,保安搜身是一种违法行为。

  不久前,国务院发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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