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6 10:28

329、拿50万委托他人炒股只剩8.5万 协议无效“捡回”41.4万元

  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他人炒股,本打算坐享百分之百的利润,谁知一年下来,50万元资金仅剩8.5万余元,因向被委托人要求弥补亏损未果,潘女士将替她炒股的倪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倪先生应支付潘女士损失补偿款41.4万余元。
  2007年11月23日,潘女士与倪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 《炒股协议书》,约定以签约当天的开盘价确定潘女士股票账户中市值50万元的股票作为出资,由倪先生实际操作,在潘女士的股票账户内进行股票买卖,潘女士可以查看;倪先生承诺保证潘女士投入的炒股资金翻番,超出部分的收入则归倪先生所有。

  签约后,潘女士将账户内鲁西化工、方正科技等12支股票从自己开户的证券公司转入倪先生开户的证券公司,由倪先生进行买卖操作。之后,因倪先生操作股票买卖发生严重亏损,双方发生争议,潘女士于去年11月20日将自己账户内的股票全部抛售,账户内剩余资金8.5万余元。11月22日,倪先生在潘女士的对账单上书写:炒股亏损41.4879元,欠潘女士,半年以后还。由于倪先生没有如期归还,潘女士诉至法院。

  法庭上,倪先生辩称,对账单上的话是潘女士的丈夫哄骗自己写下的,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潘女士账户内的股票最终由潘女士自己抛售,造成的损失应由她自己承担,不同意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炒股协议书属于委托理财性质,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对此,双方均负有过错责任,理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倪先生明确承诺归还潘女士的炒股损失,由于该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倪先生对这一承诺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充分举证证明,也没有得到潘女士认可,因此,潘女士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于是作出了以上判决。

  
 提醒:

  遵守相关法律条款签订详尽委托合同

  本案审判长张曦韵法官表示,在本案原、被告签订的 《炒股协议书》中,被告承诺保证原告资金翻番的保底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从双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分析,原告期望的利益目标是被告所作的保证资金翻番的承诺,被告则期望有更多的收益。因此可以认为,在本案中如果没有保底条款的存在或诱惑,原告通常不会轻易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因此,保底条款成为该协议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在效力上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部分,由于它的无效而导致协议整体无效。

  对此,法官提醒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炒股,投资者要充分了解我国关于证券投资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双方在遵守相关法律条款的情况下,必须签订详尽的委托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6 13:34

330、特大非法收购象牙制品案嫌犯被诉

   11月24日,童某、张某和任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4年左右开始,童某多次将其本人从杭州、上海、北京等地购得的疑似象牙、犀牛角制品的部分出售给张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余部分由其本人收藏于家中,至案发时,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出疑似象牙、犀牛角制品93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93件疑似象牙、犀牛角制品均为象牙、犀牛角制品,合计人民币220余万元。

  张某也曾多次从童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及杭州、上海等地的古玩市场收购疑似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用于收藏、出售,至案发时,公安机关从张某居住或借用地及其经营的木雕店内查获疑似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289件。经鉴定,该289件疑似物品中除了5件物品外均为象牙制品和犀牛角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0余万元。

  2007年6月,张某和任某还在杭州古玩市场合伙以768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得象牙观音、象牙弥勒、象牙茶壶等3件象牙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7万余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6 13:40

331、两款玩具一个样 设计原稿辨真伪

    近日,韩国EDTOY株式会社将一面“服务企业,保驾护航”的锦旗送到云和县工商局,感谢该局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积极作为。

  

  案情回放:

  韩国EDTOY株式会社是一家木制玩具的专业生产厂商,云和县金峰玩具厂是其生产基地。去年以来,EDTOY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磁铁系列玩具,深受市场的欢迎和好评。

  今年10月24日,金峰厂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国际玩具展上发现云和某公司推广的一款磁铁木制玩具,与他们研发的磁铁木制玩具很像。然而,金峰厂还正在向有关部门为这项技术申请专利。10月25日,金峰厂负责人向云和工商局投诉。云和工商局经检大队立即开展调查。

  调查期间,双方都提供了设计原稿等相关证据。经过比对双方的设计原稿,工商人员发现这款磁铁木制玩具更符合EDTOY公司设计原稿中模型的尺寸以及设计理念。工商局认为,云和某公司侵犯了EDTOY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此,工商部门做出勒令云和某公司停止生产该款产品的决定。

 说法:在这起侵权案件中,云和某公司主要是使用了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该条例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不得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至于云和铁峰玩具厂生产的这款产品还正在申请专利,为何该款产品可以作为知名商品来处理呢?因为,云和铁峰玩具厂生产的这款磁铁木制玩具远销韩国,在韩国有一定的知名度,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符合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的。

  此外,生产厂家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一方面应该申请注册商标,从商标法的角度保护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应该及时了解市场上新产品的信息,一旦发现跟自己相象的侵权产品,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6 13:43

332、番茄酱里发现番茄皮索赔1.5万 过度维权等于无法维权

    菜里吃到虫子,免单外还要求加赔几条中华烟;手机坏了,在保修范围内却要求换新机;饮料里有沉淀物,要求赔偿上千元……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过度维权”这个新鲜词语也随之产生,此类投诉也逐年增多。

  

  案例回放:

  案例一

  番茄酱里有番茄皮索赔1.5万元

  今年6月,安徽人王某在瑞安某超市花十几元钱购买了一瓶番茄酱。拿回家后,他发现这瓶番茄酱里有一块半个指甲大小的番茄皮,他当即到瑞安市工商局投诉。

  王某说,超市出售的番茄酱里留有番茄皮,说明该番茄酱在制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他认为,超市出售有质量问题的番茄酱对他的权益造成了伤害。超市作为销售方应对他的伤害赔偿,并提出了1.5万元的赔偿金。

  看法:番茄酱由番茄加工而成,番茄酱里的番茄皮不会给人体造成伤害。即使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最高也只是“一赔十”,1.5万元的赔偿于法无据。

  处理结果:王某自知无理,拿着番茄酱回去了。

  

  案例二

  接电话与服务员相撞要求赔偿万元

  今年10月,市民黄女士在市区某KTV消费时,因专注于接电话,不小心与退出包厢的服务员相撞,导致鼻子红肿、流鼻血。KTV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检查,黄女士的鼻子并无大碍,KTV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600多元钱。

  事后,黄女士向该局投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外加一个5200元的红包。她认为,鼻子怎么样现在还不好说,有可能存在隐性的后遗症,KTV应该对她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看法:从责任追究来说,相撞并不是KTV单方面的错误,黄女士自己不注意也是造成此次事件的重要原因,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上万元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经过调解,KTV赔偿黄女士2000元。

  

  点评:“过度维权”是不成熟行为。一直以来,消费者往往属于弱势一方,对一些商家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常常是忍声吞气,或者嫌麻烦而不去理会。但现今有个别消费者出现心理失衡,产生个人利益至上的观念,他们一旦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就人为地夸大商品对自身造成的损害,进行恶意的高价索赔。

  过去,“维权”两字总是带着弱者的委屈,往往一副泪水汪汪的样子,但现在“过度维权”却给人另一种霸道和强势的感觉。在随机调查的10家餐饮店中,有7家店的负责人表示曾遭遇客户“过度维权”事件。据瑞安市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统计,近几年来,过度维权案件呈上升趋势。

  因此,广大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要保持冷静的维权心态,依法维权,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商家的合法权益,不应盲目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无理的“天价”索赔,往往会适得其反,最终只能导致无法维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6 13:46

333、监听、窃听手段有望用于侦查职务犯罪

    刑罚执行环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在实践中曾被舆论称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不力密切相关。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加大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将由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

  2004年3月,先后组织数十人偷越国境的董峰被判处无期徒刑。记者在查阅董峰的犯罪记录时发现,董峰曾因骗取出境证件罪被法院判刑,但很快就获得“假释”,其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的实施犯罪期,就发生在假释考验期。

  新华社曾报道,目前在司法执行、监管环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所谓被判刑而不需坐够牢的“监外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该报道称:在极少数执法者的胆大妄为和暗箱操作下,许多并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放出监牢,“缓刑=不服刑”、“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执行=自由”的奇怪等式成为百姓之忧、社会之痛。

  此类现象已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据朱孝清介绍,今后的司法改革将完善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现在减刑假释都是事后通知检察院,检察院是事后知道、事后监督,这次司法改革明确提出来要‘同步监督’”。

  

  监听窃听等手段有望用于职务犯罪案

  近些年来,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使用一系列秘密侦查手段,得到检察机关内部不少人士的认同。

  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

  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现在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部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考虑不够。”朱孝清透露,估计通过这次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制约,朱孝清介绍,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强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

  

  本级检察院自批自侦案件不合理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检察权也不例外。据朱孝清介绍,在监督检察权方面,这次司法改革将从两个方面做出变化。

  一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决定权,将交由上一级检察院来决定。朱孝清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本级检察院批准,“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所以这一次司法改革决定,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决定。

  二是将抗诉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给检察院内部不同部门行使。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审判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如果法官涉嫌职务犯罪,检察院有权对其实施侦查。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认为,法官可能会因慑于此而做出影响公正的判决。“有这种可能性”,朱孝清认为,这次司法改革规定检察院负责抗诉的部门就负责抗诉;如果发现法官涉嫌职务犯罪,则由反贪、渎职侵权部门来负责侦查,而不是由一个检察官既负责抗诉,又负责对其涉嫌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6 13:49

335、浙版“严禁卖淫嫖娼法”将废止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近日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废止《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等法规。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于1993年12月1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而全国人大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已包含该规定的基本内容,并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同时,该规定中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实践中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惩治可依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为此,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废止该规定。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同时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证条例、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6 13:54

336、陈家的房转到了王家名下,誰在背后“乾坤大挪移”?

  曾经有一段时间,台州路桥的王庆挺纳闷的,无缘无故的,自家名下居然多出了一幢房子。
  王庆从1996年开始就一直在外打工,2006年春节,他回老家路桥探亲。同村的陈春良很快找上了门,开口就问:“我家的房子什么时候变成了你家的?”

  王庆当即懵了,什么房子呀?完全不知道么!陈春良说:“我看过土地使用权证了,我家的房子就是登记在你名下的,而且,2002年的时候,你还去法院告过我,要我家腾退房子。”

  王庆听得云里雾里。这是怎么一回事啊?

  

  村委会里明真相

  王庆和陈春良都是路桥蓬街镇启明村的村民,两家一直没什么来往,更无经济纠纷,王庆不想白要一幢房子,陈春良当然更不想稀里糊涂送人房子。

  可是,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不会无缘无故地自己改掉,始作俑者是谁呢?王庆来到了村委会,重重迷雾终于被拨开,原来,这一雷人事件都是王成起一手操办的。

  现年63岁的王成起曾当过多年村干部,和陈春良的父亲陈理平是朋友。1998年前,启明村曾创办了一个基金会,陈理平向基金会借款33000元,时任村主任的王成起作为基金会股东为陈理平提供担保。

  可是,直到1998年基金会解散时,陈理平仍无法归还欠款。无奈之下,担保人王成起只好替他还了欠款。当年6月,陈理平写下契约将自家的房屋抵押给王成起,并将房产证等交给王成起保管,说好2年内还清欠款,若还不上的话,王成起有权变卖房屋产权。

  陈理平于2000年10月亡故,欠款也没有还上。听说陈理平在外欠债较多,王成起心焦了,那房子会不会被其他债权人拍卖啊?唯有先转户过来才安心。

  而那时,王成起家的住宅面积指标已用完,无法直接将陈理平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家,于是,他想到了王庆。

  王庆家属应建房户,而且刚好符合房屋调剂的条件,于是,原基金会的几个股东一合计,就商量起草了一份《房屋调剂协议书》,内容为陈理平欠王庆33000元钱还不出,愿将房屋调剂给王庆。

  由此,2002年4月,王成起等人就拿着该协议去土管部门注销了陈理平的土地使用权证,将该住宅用地使用权登记到王庆的名下,并小心保存起该证件。

  

  一场蹊跷官司

  同年3月,王成起伪造了一份王庆委托他当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春良和其母亲腾退房屋。

  接到法院传票的陈春良一脸迷茫,就去村里问该怎么办,村里答复他没什么事的,不用管。

  就这样,法院一纸判决,要求陈春良母子腾退房屋,之后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陈春良傻眼了,村委会给他的解释是:你的房子转到王庆名下了,和你打官司的人也是他,你还是去找他问个究竟吧。

  王庆一直在外务工,2006年春节,陈春良终于等到他回家探亲,赶紧上门问个究竟。真相这才揭晓。

  

  检察院发出建议书

  2009年6月,王庆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和陈春良一起找到了路桥检察院民行科,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撤销法院的判决。

  检察官在仔细翻阅案件资料、走访村民、询问王成起等相关当事人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王成起擅自用伪造的调剂房屋协议书向土管部门办得,不具有证据效力。且王成起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其诉讼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于是,7月13日,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请求法院对此案予以再审。

  11月17日,法院再审此案,在庭上,所有事实一一对质、所有证据一一出示。20日,法院作出撤销原判、驳回原审诉讼请求的裁定。对于一手策划这起荒唐错案的王成起,法院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5天的决定。

  王成起这才后悔莫及,他原本只是想为自己的债务寻求点保障,可他无视法律的做法最终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7 19:07

337、南浔一手机色情网站案暴露执法难题

  哪些广告费是通过色情图片赚的?
  哪些色情图片曾被他放到网上?

  手机无线上网服务,因方便、快捷越来越受到青睐,以手机为载体的移动互联网络已经开始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看准了其中的“无限商机”,专门为手机上网用户“打造”黄色网站并从中牟利。

  今年11月13日,沈武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不仅揭示了当下部分手机色情网站在运营和牟利中不为人知的方式和手段,也暴露了一些执法办案的难题,值得深思。

  

  逐利开办黄色网站

  2007年,职高毕业后无所事事的沈武海开设了一家正规的供网民写博客的网站。为从网站上获得收益,他专门申请了北京、广东等多家公司的广告投放。这些广告包括游戏、手机铃声等,只要用户付费下载或点击后,沈武海就可以获利。但是,网站的点击率和下载率始终不理想。

  2008年6月,沈武海偶然听网友说开设手机色情WAP网站可以获取更大的流量、更多的利润,他便动心了。

  2008年7月,沈武海在北京一家科技信息公司租赁了服务器,获得了两个IP地址,并申请了6个网络域名。让沈武海窃喜的是,在申请域名时,对方竟没要求查看身份证明,他只交了点钱就搞定了。

  此后,沈武海从一些淫秽色情网站下载了淫秽图片,建起了手机色情WAP网站。

  

  总结招数投放广告

  手机色情WAP网站建成后,沈武海的“生意”比以前好了很多。同时,他也越来越谙熟运营这类网站的手法。为提高网站访问量、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避免被查处,沈武海总结出了三大招数。

  第一招:交换链接。在他的手机色情WAP网站的首页,有各种色情图片,图片下面就放有交换来的其他色情网站的链接。同时,他也会把色情链接发给别人。

  第二招:突出处理。为了吸引手机用户关注网页上投放的广告,他习惯把广告放置在手机WAP网站的色情图片下面,一张图片下面配发一个广告。

  第三招:分时投放。在申请广告投放时,广告公司要对网站进行审核,他都是用那个正规网站去申请。申请通过后,他才偷偷将广告放到手机色情网站。他投放广告都在晚上,21时放上去,到24时撤下来,这样比较隐蔽。一般情况下,广告公司很难发现自己的广告被投放在了别的网站上。

  不过,沈武海承认自己也有失手的时候。今年3月16日,他在某广告公司平台上发现一则公告,因该公司发现他将广告放在手机色情网站上,即日起与其中止合同并停止结算。

  

  毁灭证据也是枉然

  随着手机用户的频繁访问,手机色情WAP网站为沈武海带来了丰厚的收入。据他交代,截至案发共有六七万元进账。

  那么,手机WAP网站和广告公司之间的费用是如何结算的呢?

  以沈武海与北京某公司的合作为例,该公司在同意沈武海的申请后,会根据申请将广告分配给获批的网站,每个广告对应一个代码。如果用户下载了该广告,就会产生费用,该公司根据计费系统统计结算后,定期将费用打入沈武海的银行账号。

  沈武海说,与他合作的广告公司有的是以下载的数量计费,有的是以点击量计费。“一般用户花费2元,返回给我8角,基本上都是一个星期结算一次。”

  今年4月,得知公安机关打击手机色情WAP网站的相关信息后,沈武海便立即销毁证据:他将电脑主机硬盘格式化,并删除了服务器上所有淫秽色情图片。但他没有想到,公安机关早已通过IP地址盯上了他。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检验,共恢复提取图片511张,经鉴定,其中淫秽色情图片325张。

  

  取证查实是个难题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为打击手机网络色情的利器。但是,南浔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仍然发现具体办案中存在诸多难点:

  首先,点击量及获利数额无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构罪。由于沈武海同时开设正规网站和手机色情网站,从广告公司所获得的广告费分成到底是从正规网站上赚的还是从色情网站上赚的,技术上没有办法分辨。因此,根据点击量和非法牟利金额来定罪量刑有些勉强。

  其次,传播淫秽图片数量较难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定罪需要传播非法图片200件以上。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从服务器硬盘中恢复提取出淫秽色情图片325张,已经超过200张。但是,只有把图片放入向公众开放的网页才是传播行为,因此,这325张图片还不能直接算成传播非法图片的量。经过承办人仔细讯问,沈武海承认这些图片中有90%曾经放入过网页,325张的90%已经超过200张的构罪起点。

  针对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难点,检察官提出了几点建议:作为为手机网站提供介入服务的运营商应当履行好审查、监督职责,把好关口,不给黄色信息开辟通道,否则,极有可能受到黄色网站的牵连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广告商在与网站进行合作时,不但要在签订协议时审查广告投放的网站,还要警惕个别网站在签完协议后改头换面,应做到时时监控;对于网络等高科技犯罪,办案人员应对其特殊性有充分认识,在调查取证方面应更加细致、耐心和谨慎。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7 19:12

338、急匆匆开车送伤员,忘了自己刚喝下三瓶酒

醉驾的救人司机该罚,但可以轻罚

  
  11月25日,台州路桥交警部门对醉酒驾驶救人的司机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同时暂扣其驾驶证3个月、罚款2000元。这是路桥交警部门自整治酒驾以来,首次对特殊情况下醉酒驾驶者作出从轻处罚。

  

  邻居老潘摔晕了

  潘某是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人。11月5日傍晚,潘某像往常一样在家吃饭,高兴之余还喝了3瓶啤酒。突然,邻居大妈匆忙跑过来说,她丈夫老潘和小工一起搬运泥块时被手拉车甩倒在地,骨折了,当场昏迷。邻居大妈见潘某在家,就赶紧叫他帮忙。潘某二话没说,放下碗筷,立即开车送老潘去位于路桥的一家骨科医院。

  潘某说,他和弟弟一起来到老潘出事的地方,发现老潘伤得不轻,在工人的帮助下,将全身泥巴并已昏迷的老潘抬上轿车。潘某开车,他弟弟负责照顾老潘,一路上只想着救人,却忘记自己喝过酒。

  

  恰逢交警查酒驾

  当天晚上,路桥交警大队正在辖区开展整治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集中行动。19时30分许,执勤民警发现一辆马自达轿车车速较快,于是拦下车辆进行检查。这辆马自达就是潘某开的。民警要求潘某出示驾驶证件时,发现他满身酒气,就要求进行酒精测试。

  呼气酒精测试的结果是0.44mg/l。按规定,每毫升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达到0.8毫克就是醉酒驾驶。如果采用呼气检测的话,根据换算,每升呼出的气体中有0.364毫克的酒精,就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但是交警发现车上有伤员,了解情况后,立即用警车将老潘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而潘某则被带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这种醉驾怎么罚?

  对于邻居潘某因救自己而面临拘留、罚款、扣证等处罚,伤愈后的老潘觉得很愧疚:“他来救我,却还要被拘留,我太对不起他了!”邻居、亲属多次陪潘某到路桥交警大队去“说情”,请求交警部门从轻处罚。潘某自己也说,当时邻居大妈求他帮忙,情况紧急,他想也没想就开车去救人了。

  此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不小的反响。网友普遍认为,应该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不过大家都反对酒后驾车救人,万一出了事故,不但不能救人,反而好事变成坏事。也有市民认为,全国各地都在“严打”酒后驾车,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一视同仁,这对于其他驾驶员也会是一个很好的警示。

  路桥交警大队城区中队负责人解释说,法律不允许酒后驾车,有车一族喝过酒就该提醒自己不要开车。虽然潘某开车救人是做好事,这种乐于助人的精神值得表扬,但他毕竟是在醉酒的状态下,换句话说,他当时已没有驾车救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潘某的特殊情况,路桥交警部门专门请示了上级,既出于人性化考虑,同时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违法必究,警方才对他作出了上述处罚。

  

  面对酒驾零容忍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更加严厉: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前我省各级交警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四个一律”和省公安厅“五条常态严管措施”治理酒驾,坚持“零容忍”。在这件事上,尽管公安机关对醉酒驾驶的潘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了从轻处罚,但仍希望此事能成为另一种警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7 19:15

339、说好同时付款、还货的 他不还货怎能要求我还钱?

  
 问:

  今年6月,孙某起诉我,要求我支付加工款30000元。后经法院调解,我们达成协议:2009年9月30日前,我付给孙某加工款30000元;同时,在此之前,孙某须把我要求他加工的3套仪器设备还给我。到了10月份,因为孙某一直没把仪器给我,我也就没付那3万块钱。可是最近,孙某却说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我支付30000元。请问,我可以不付这笔钱吗?

  

    答:你和孙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于2009年9月30日前履行各自义务的内容,也就是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据此,你可以不先支付这笔款项,如果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会驳回他的执行申请的。当然,如果孙某返还3套仪器设备后你再不付款,他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7 19:18

340、人吃老虎也得受审 公诉机关还提出了48万元赔偿

  
  

  老虎吃人的事听说过,但今年2月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几名村民却分着吃掉了一只老虎。25日,勐腊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杀虎者被控犯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还提出了48万元的赔偿。

  今年2月,勐腊县曼纳伞村委会大臭水村村民康万年、高祖桥相约到当地的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尚勇自然保护区南墩河捉石蚌。进入保护区后两人偶然看到一只老虎,随身携带枪支的康万年开枪将其打死。次日,康万年、高祖桥约了5个村民一起上山,将老虎剥皮后分割了虎骨、虎肉、虎头及虎爪等,并各自背回家中吃掉。

  今年6月,康万年和高祖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警方在康万年家中缴获了两支枪,其中一支是康万年自己购买、另一支是从白治权处借来的。11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康万年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高祖桥、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白治权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村民因如实交代不予起诉。

  25日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机构对被杀老虎的鉴定结果:这是一只印支虎,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除了追究几名被告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提出了48万元的赔偿(枪杀老虎造成的国家损失)。

  庭审中,康万年的辩护人称,主观上康万年带猎枪是为了防身,与老虎偶遇并抬枪猎杀老虎属于自卫;康万年有悔罪表现和立功表现。公诉机关则认为,康万年捉石蚌根本用不着枪,其带枪的目的绝不单纯。其余几人则认为自己只是分食老虎,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1-27 19:20

341、浙商涉讼成囚,律师依法辩护,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沙河酒业亿元税案现重大转机

  近日,备受关注的浙商投资的安徽沙河酒业被罚亿元税案出现重大转机。浙商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律师日前收到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撤销安徽省界首市法院作出的罚金、追税共1.4亿余元的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中,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陈有西说,这是浙江律师业服务经济的又一成功案例。

  已破产的酒厂被查税

  2006年,位于安徽省界首市的沙河王酒厂(国有)因经营不善,行将倒闭,为了挽救企业,当地政府开始招商引资。此后,浙江的嘉德莱集团租赁该厂,并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来酒厂进入破产程序,酒厂资产以7200万元拍卖给了嘉德莱集团,政府财政全额收到拍卖款。2008年3月,界首市法院裁定沙河王酒厂破产终结。

  随后,嘉德莱集团将酒厂的厂房、设备等拍卖所得财产中的4200余万元投入自己在界首注册的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

  因后续投资问题,嘉德莱集团同界首市政府产生了矛盾。界首市政府以嘉德莱集团违约不后续投资为由,指令已经结束使命的“酒厂破产清算组”,以“政府监管组”的名义接管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并收走了公司公章、财务章。

  此前,嘉德莱集团将酒业公司55%股权以债转股的形式转让给了万事利集团子公司杭州福恒贸易公司,使其成为公司最大股东。但由于“政府监管组”的控制,福恒公司无法进入到这家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2008年7月,当地税务局对已经破产终结的沙河王酒厂和新成立的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嘉德莱集团(租赁酒厂期间)等三家企业一并查税。税务局通知书称,酒业公司偷税107万,已破产的酒厂偷税3200余万,并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事后,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杰等人借得132万元,补交了酒业公司的税款,并认为处罚不当,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在离听证日还有4天之际,姜杰被界首市公安局带走,“政府监管组”代表酒业公司向税务局撤回了听证申请。

  公安局侦查后,将3家企业的偷税总额3300余万元,全额认定为沙河酒业有限公司一家的偷税额,检察院按此起诉。法院开庭前,“政府监管组”阻挠公司股东聘请律师,酒业公司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被审判。姜杰个人请了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今年3月30日,界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1亿元,追缴税款3300余万元,总计1.4亿余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接到判决书后,酒业公司和姜杰分别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指出五大问题

  10月1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公司方的两位辩护律师开口就说“一审法院判决得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得旁听席上一片唏嘘。

  对这两位律师的身份,姜杰当庭提出质疑,称自己并不认识两人,也从未委托或授权他人委托两人作为辩护人。

  原来,“政府监管组”为公司“聘请”了两位界首律师,要求他们在二审中作“认罪辩护”。而全体股东聘请的二审辩护律师陈有西,只得以姜杰个人辩护律师的身份出庭。

  庭审中,陈有西与安徽律师梁猛,以姜杰辩护律师的身份间接为企业法人作无罪辩护,当庭指出了此案的五大问题:

  “一来,本案事实不清,查税对象三位一体,已破产终结的企业被查税非常荒唐;二来,本案证据无效,主要定罪证据《处罚决定》违法无效,处罚了已经破产不存在的企业,将破产企业的税算到酒业公司头上违反基本法律常识,公安采用的是税务局的违法证据;三来,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刑法修正案(七)已于2月28日生效,逃税罪要件已经是‘纳税即不处刑’,界首法院在3月30日按原刑法作出错误判决;四来,本案程序违法,一审开庭时证据只读目录没有逐件质证,企业辩护权被违法剥夺;五来,税务局告知沙河酒业公司偷税107万,姜杰等已补交132万,而界首法院将其作为罚金判没,不认定为补交税款,直接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当天的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3时多。11月10日,阜阳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控方补充的6份证据反而被律师抓住作了无罪辩护的证据。11月18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综观全案,我认为沙河酒业公司只构成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发回重审后,本案再定罪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陈有西说,他和梁猛律师已于收到裁定书当天致函一审法院,要求释放姜杰或取保候审。

  

  此案折射诸多弊病

  昨天,陈有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案折射出了特定历史时期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诸多问题。“此案突显了当前某些地区招商引资的急功近利,‘大肆招商、关门打狗’成了一些欠发达地区投资环境的真实写照。沙河税案也从侧面反映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公平、独立、严格的法律环境的保护,是无法正常运行的。”

  “我国的税制立法和执法的混乱也在本案中暴露无遗。”陈有西说,税务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仅查税随意、启用刑事程序没有严格界限、核税权力过大而没有制约,而且没有客观中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对税务局的结论进行客观鉴定,为政府公权力恶意滥用打开了方便之门。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2 09:06

342、仅凭借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仅凭一张借条能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近日,余姚对一起债务纠纷案作出判决,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今年上半年,余姚市吴老太的丈夫不幸病故,可还没等她从悲痛中走出,就有2名男子拿着两张借条上门来向她讨债,称其丈夫陆某生前曾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于前年年底和去年分别向他们借款20万元和25万元,至今没有归还。陆某去世了,就该由吴老太代为偿还。

  这让57岁的吴老太一头雾水。吴老太称,她和老伴关系一直很好,平时需要向别人借钱,总会提前沟通,但她从未听丈夫在生前提及这45万元借款。而且她和老伴都已退休,有稳定的收入,还有医疗保险,生活中也没有大的开销,根本用不着借这么多钱。因此,她不同意归还。

  多次催讨无果后,“债主”张某和章某便将吴老太告上了法庭。起诉时,两“债权人”均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借条是陆某的亲笔写的,还有银行的取款记录为佐证。

  但吴老太坚持“不认账”。她说,丈夫即使借了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家庭开销,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其丈夫的个人债务,现在丈夫已经去世,而且也没有留下遗产,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吴老太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拿来了自己的退休证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两名原告只是提供了已经去世的陆某所书写的借条,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需,故单凭借条不能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金额较大,也不能直接推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另外,吴老太也举证,证明其夫妻二人均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不需要靠借贷度日。而且,两原告没有主张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也没有举证证明陆某生前曾有遗产且由吴老太继承。因此,两原告的诉请缺乏证据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2 09:09

343、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虽然置地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时起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读到判决书中的这句话时,赵国芳知道自己公司购买张可夫的股权一事,就快能有个结果了。

  赵国芳是杭州宏立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可夫原为占杭州阳城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城公司)78%股份的大股东。2006年9月14日,宏立公司以3430万元的价格购得张可夫在阳城公司的全部股份,并在张可夫的授权下进场管理阳城公司。其间,宏立公司分期向张可夫支付了1630万元。但赵国芳没想到的是,因为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没有及时办妥,麻烦接踵而至。

  2007年1月,围绕张可夫的78%股份,一系列的官司开打了。

  第一个官司的原告是杭州置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置地公司是阳城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于2006年12月17日与张可夫签订了一份没有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其起诉张可夫,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抗的情况下,置地公司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二场官司将宏立公司卷了进去。2007年6月,张可夫起诉宏立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宏立公司反诉,置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而后,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对置地公司诉张可夫案进行再审。置地公司提交了与张可夫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中终于出现了股权转让的价格,置地公司也首次提出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此时,离宏立公司与张可夫之间的股权转让,已过去近两年时间。

  两场官司分头进行。张可夫诉宏立公司案经过二审,法院确认张可夫和宏立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至于两份均被确认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履行哪一个,法院则建议另案解决。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另案解决置地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若另案确认置地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不成立,则宏立公司关于张可夫与宏立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成立。”

  随后,宏立公司根据省高院的判决,向杭州萧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定置地公司购买张可夫78%股份的优先权不成立。近日,萧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置地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转让时起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置地公司与张可夫的“股权转让协议”无具体价格,而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相同的价格,故不应视为置地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直到置地公司提交了价格补充协议,其主张优先购买权已超过合理期限。

  对这个判决结果,除了赵国芳,杭州润奇卫浴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公司也感到欣喜,因为阳城公司是当地的基础设施配套重点企业,在宏立公司进驻后业绩好转,阳城公司的稳定无疑将使用户的生产用电用热得到保障。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12-2 09:11

344、看家狗咬死小偷 主人不在不担责

    

  
  据《成都晚报》报道,两名小偷夜里潜进成都市双流县一居民楼行窃时被发现,他们仓皇逃跑,翻围墙跑进了隔壁的独栋别墅,谁知,这里喂养了两条大狼狗,其中一名小偷遭遇狼狗围攻,不幸死亡。

  据居民介绍,两名小偷先成功偷窃了两家住户,当偷到第三家时,被突然醒来的主人发现。两名小偷随即逃跑,便翻过小区围栏,到了隔壁的别墅。

  不料,在别墅看家护院的两条大狼狗扑了上来,扑在其中一名小偷身上狂咬(另一名小偷不知去向)。

  眼看小偷被狗咬得太惨,居民们于心不忍,集体想办法救他。但经过一阵喊话,他们绝望地发现,别墅主人根本不在家。

  大伙儿不断敲打着铁门,把两条大狼狗引了过来。小偷趁势挣扎着爬上了旁边一棵4米多高的桂花树。

  后来警方通过多方联系上别墅主人,对方这才赶回家将两条狼狗拴回笼子。但遗憾的是,小偷已因失血过多死亡。

  据周围邻居反映,别墅主人是双流县著名的企业家,他买回这两条大狼狗,一般白天拴在笼子里,晚上放出来看家护院。

  据了解,事发别墅属于双流县现行犬只管理办法中的非限养区域,不属公安机关犬只管理范围,而对这些区域内饲养的犬只应由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登记、防疫。

  

  法律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教授说,在这个事件中,狼狗的主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如果事发当晚狼狗的主人在家而没有及时制止狼狗咬人,那么该主人应对小偷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该主人不仅不制止反而让狼狗去咬小偷,那么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事发当时狼狗的主人并不在家,无法对狗进行管理。并且,是小偷非法进入别墅的,他本身存在过错在先,应对自己的伤亡负责,狼狗的主人不存在过错,无须担责。

  姚欢庆教授说,现实中出现过类似的判例,法院可能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多少让其获得一些赔偿,但这只是一种补偿,并不能说明狗的主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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