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9 16:39
403、“准总监”临阵打退堂鼓遭索赔
法院判决其承担4成赔偿责任
为了迎接“百里挑一”招来的新销售总监秦女士,上海华美达广场有限公司(下称华美达公司)不惜支付高额补偿金解聘了原销售总监。不料,秦女士突然中途变卦要求与公司解约,华美达公司一纸诉状将秦女士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52800元。
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秦女士赔偿华美达公司13920元,对公司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准总监”提出解约
2009年5月,华美达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场销售总监,秦女士经过几番激烈角逐,最后脱颖而出被公司录用。法庭上,华美达公司表示,公司应秦女士的要求,于5月14日向其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秦女士职位为市场销售总监,每月税前工资为18000元,同时告知秦女士,经体检合格后便可安排其上岗事宜。
4天后,秦女士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通过短信承诺将于下月中旬到岗。孰料到了当月底,秦女士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单方提出解约。
公司提出索赔
“出于对秦女士的信任,我们在5月底便解聘了当时的销售总监,公司为此还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4800元。现在秦女士提前解约,使公司的市场销售部陷入无人负责的境地。”华美达公司坚决要求秦女士赔偿公司各类经济损失共计52800元。
秦女士辩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没有阐明到岗或签收录用通知书后应负的法律责任,即使自己到公司报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己仍有提前3天解约的权利;公司解除与原销售总监的合同与自己无关。
“准总监”承担40%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秦女士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理应恪守承诺,然而秦女士违背承诺,其行为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过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华美达公司应注意到,向秦女士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合同已成立,根据录用通知书记载,明确被告秦女士体检合格系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然而公司在该前提条件未成就时即与其前任销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违必要的审慎义务,因此可适当免除被告秦女士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秦女士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至于公司主张的由于秦女士未到岗而给公司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于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9 16:41
404、农药随风飘老农赔钞票
奉化的老许在自家农田里喷洒农药除草,不料农药随风飘洒到了隔壁蔡家农田的青菜上,吃了青菜的蔡家5人因此中毒。日前,奉化法院调解此案,许某因此赔了蔡某一家4万余元。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4日一大早,奉化的蔡某在自家农田割了一些“五号大菜”,中午炒了全家享用。没想到中饭过后,全家人出现了腹泻、恶心等症状。当天下午,蔡某再次来到自家农田,发现靠近隔壁老许家水稻田一侧,自家长势很好的“五号大菜”已有部分枯黄,老许家的田里有喷过农药的痕迹。蔡某马上赶到老许家,老许告诉他,前一天傍晚,他喷洒了一种“百草枯”农药。
蔡某赶紧将一家5人送到医院治疗。蔡某全家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前后花去交通费、医疗费等2.9万元。出事后,老许多次到医院探望,并支付2.9万元的费用。
蔡某一家出院后,将老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4万元。
65岁的老许是个忠厚老实的农民,他很委屈地说:“其实那天我已经很小心了,哪知风还是把农药吹过去了。”老许家经济状况不好,他和妻子都动过手术,不能干重活,没什么经济收入,2.4万元的索赔对他家是个不小的数字。
奉化法院受理案件后,召集两家进行了调解。最终他们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老许再支付蔡家1.3万元,当场付清。
说法:田间劳作也可导致侵权。农民在田地劳作、喷洒农药是最常见的活动,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也不罕见,有的还可能发生刑事案件。
本案老徐喷洒农药引起的蔡家中毒纠纷就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老许在自家田里喷洒农药的时候因没有做好防护,致使农药飘洒到隔壁蔡家种的青菜上,并导致蔡家人在食用青菜后中毒,老许依法应承担因其喷洒农药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严重人身伤害的话,老许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9 16:43
405、感情破裂怨小叔村妇放火烧房屋
与丈夫感情不和闹离婚诉至法院,心生怨恨的她埋怨公公和小叔子没有帮自己讲话,竟放了把火烧了小叔子家。近日,经金华婺城检察院提起公诉,感情用事的被告人陈汝英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
去年9月24日中午,在田里干活的赖某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称家里的房子着火了。赖某急忙往家里赶,路上发现哥哥的房子也着火了,赖某到家后发现一些家具和电器都被烧了。在村民的帮助下,赖某将火扑灭。镇定后的他听妻子讲是自己的嫂子陈汝英放的火,便火速赶到哥哥家将嫂子陈汝英拉下楼并报了警。
今年近40岁的陈汝英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架,还到法院闹过离婚。在陈汝英眼里,感情是两个人的事,关系不好,双方都有原因,但自己的公公和小叔并没有帮她说话,劝丈夫改过,而指责是陈汝英的错。
在这之后,双方争吵不断。一次冲突后,怒火中烧的陈汝英便想着报复他们。去年9月24日中午,陈汝英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和汽油翻入隔壁的小叔家,将小叔家2楼、3楼浇上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着。想着还有另一个小叔家,陈汝英又返回自家,掀开位于隔壁的另一个小叔家房屋瓦片,将浇了汽油点燃的衣服扔了进去,火势迅速开始蔓延。幸好发现及时,大火被村民及时扑灭。
点评:近年来,农村妇女因家庭矛盾、婚姻危机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多数妇女因为对感情的依赖和对家庭矛盾解决无策等原因,较容易产生极端心理,进而采取极端手段,不惜牺牲自己的自由和他人的健康来寻求心中怨气的释放,却忽视了寻求用法律等手段解决问题。
因此,除了要调动多种方法加强对女性的教育和保护以外,女性自身加强法制教育也尤为重要。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9 16:45
406、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
界定黑社会组织“四个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前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纪要》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纪要》中分别进行了定义,为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对于经济特征,《纪要》强调办案时要重点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之后的用途,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于行为特征,《纪要》重点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对于危害性特征,《纪要》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八种情形。
此外,《纪要》中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八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发文背景
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廖进荣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
“与那些有组织犯罪存在历史较长的国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的犯罪类型,发展变化较快、表现形式多样,全面认识其特点、规律尚需要一个过程。”廖进荣说。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
打黑要求
据介绍,《纪要》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要切实提高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二是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是公、检、法三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有效加强法律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充分形成打击合力。
四是要准确把握犯罪规律,严惩“保护伞”,彻底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此类犯罪。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9 16:46
407、“涉及群体利益”一审案件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最高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涉及群体利益”等,法院一审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空子
发表于 2010-2-9 19:47
杨晟,有心了,坚持不容易,向你致敬!!!
这么多案例,应该静下心来好好看一看,对好多人都有帮助!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0 14:13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10-2-10 14:15 编辑
408、春节回家拼车应有权利义务约定
本报为您送上参考合同文本
时下,春节回家最“潮”的,最经济的办法是什么?拼车回家!
打开大大小小的论坛,回家过年的拼车贴“独霸一方”。拼车回家的确省去了排队买票的麻烦,也减少了经济负担。但是,拼车回家有何风险,如何防范?也该是我们出行前要好好考虑的。
我开车,出了事怎么办?
李念是衢州人,在杭州已经工作五年了。2009年6月刚买了车,决定今年春节要自己开车回家。“往年都要排上几个小时的队才能买到票。而且最郁闷的是去年好不容易买到票,到了车站碰到大雪封道,一直折腾到年三十晚上6点多才到家。”李念想想今年不用受这个苦就乐呵,可是“一个人开车回去路费可就要比坐快客或者火车回去高很多”。
于是,一个寻找拼车友的贴子很快上了19楼论坛。“我怎么都是要开车回的,能顺路带几个回去是利己利人的事。”李念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人回去,从杭州南上高速,走杭金衢高速下,高速费是100元,再加上油费大约150—200元。如果能有三个或者四个老乡一起回的话,平摊到每个人比车票便宜多了。而且,李念还强调了一点,开车有个伴说说话,尤其是开高速的时候会比较安全。
帖子是发出去了,但是他也有担心:“毕竟都是陌生人,不清楚双方底细,万一中途遇到什么事我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呢?万一碰到居心不良的我又该咋办?”
我搭车,安全由谁保障?
谢丽老家在宁海,今年刚参加工作。“在学校的时候回家还方便的,因为在春运前就能买到票了。”但今年她却遇到麻烦了,她告诉记者,“上个星期六我去火车票代售点,排了两个小时的队,结果票卖完了”。一懊恼,她就回家上网开始寻找私家车主回宁海的拼车贴, “如果能找到合适的车主,拼车回家还是省力省时省钱的。”
“可是网上提供拼车的信息太多了。”谢丽在网上找了一圈后又陷入了困惑,“不了解车主,我的安全怎么保障呢?”最后她给自己定了几个原则:“我会事先了解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所用车型,要问清楚他是否有过跑长途的经历,并且我会把了解到的车主和同车人的信息发送给亲友,以备出现问题后联系使用,并有意让对方知道这个情况。”
律师说,拼车须搞清责任义务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淑芳:由于很多“拼车”者都是通过互联网走到一起的,互相之间并不了解,回家途中双方人身、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过年回家首选是正规运营车辆,若选择拼车回家,那么最好在回家前签一份拼车协议。她强调,纵然双方协议中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有免责条款,也不能免除其责任。《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对拼车行为中的车主提出了要求,车主负有安全行驶的义务以及将拼车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同时,各位车主“拼车”涉及到“互助行为”和“非法营运”两个概念,倘若车主一不小心“贪图小利”就可能踩到法律红线了。
拼车行为是为了经济、实惠、便利,起到资源共享的作用。如果私家车主和拼车者之间只是简单地为分担一路上的油费和过路费,突出“共享”“AA制”的特点,这只是一种民事上的“互助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但如果私家车主不仅仅是分担路费,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用拼车作为手段,从事营运活动,即为了逃避国家法律的管制而擅自采取的有偿营运的行为,那么这就是“非法营运”,属违法行为。
附件
这份拼车协议,可为读者出行做个参考。
拼车协议
车主(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 车型: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拼车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平等、诚信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拼乘甲方车辆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的拼车,属于双方自愿的民事互助行为,绝无盈利性。
二、关于行车的地点、路程及出行时间。
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目的地点:_______________;出发时间:_______________;到达时间:_______________。
三、拼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1、拼车费用:_______________元;2、支付方式:甲方将乙方安全送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以现金支付甲方。
四、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双方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迟到约定时间×分钟;2、甲方须确保乙方的座位并按时将乙方安全送达指定地点;3、乙方应按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拼车车费用,甲方不得无故增加乙方费用;4、拼车过程中,乙方不得携带宠物及大体积物品上车;5、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甲方的车辆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6、在拼车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须提前2天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7、若甲方在提供拼车服务的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根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协议,则视为违约,相对方可以以下任意一种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2)按本协议总金额的_______________%确定。
2、在本协议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因不可归责与甲方的原因(如交通拥堵)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把乙方送达目的地的,甲方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4、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都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六、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义务转让第三人;2、甲方给予乙方任何宽限、宽容、优惠或延缓形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和限制甲方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它条款
1、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和补充条款共有×页,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0 14:31
409、检察机关剑指七类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案
严办征地拆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
从日前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今明两年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大案要案,重点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等七类渎职犯罪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矿产开发、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渎职犯罪案件;
———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违反决策程序,未批先建、违规审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
———项目层层转包,施工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犯罪案件;
———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非法审批出让土地、矿业权,违规征地拆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调整容积率,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渎职犯罪案件;
———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渎职犯罪案件;
———在项目审批、环评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0 14:35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10-2-10 14:36 编辑
410、同室操戈缘起侵犯商业秘密
即使“任人唯亲”,也得提高“保密”意识 这两天,开化模具厂的老板胡某终于能安心地睡好觉了,因为困扰了他2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是别人,正是他同母异父的兄弟周某。
1991年,胡某创办了模具厂。通过多年努力,2000年左右,他精心研制的用于碾磨硅片的行星游轮片得到了极好的口碑,市场占有率几乎达到了全国的70%。虽然行星游轮片是一种公知的产品,但开化模具厂已研发了一套完整的生产工艺、专用设备,且未公开。
2002年,胡某安排下岗在家的周某到模具厂负责产品销售,周某由此逐渐掌握了模具厂的客户资料和行星游轮片的生产技术等商业秘密。周某在模具厂做了5年,离厂时与胡某签订了《补助合约》,约定周某离厂后不得生产经营开化模具厂的同类产品。谁知,离厂的周某不仅带走了技术资料、客户名单资料,还进入浙江某公司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使得这家公司在短期内获利巨大。
胡某决心用法律武器维护模具厂的合法权益。他找到了上海律师朱妙春。在律师的建议下,他首先到当地工商局举报周某和浙江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这既打击了对方的侵权行为,也为日后的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随后,对行星游轮片产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这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模具厂造成的损失提供了依据。
日前,在衢州中级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目前所在的公司赔偿开化模具厂25万元,周某本人需归还竞业限制补偿费15万元。
点评:
我国众多的民营企业是家族式管理,任人唯亲。而现实中有较多的案件,均因亲朋好友一己之私而背信弃义。因此,对于亲戚、朋友等出任企业管理者的,企业也应有明确的规章加以约束,注意商业保密。
通常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需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
而在企业与员工签订用工协议或与客户签订交易合同时,常用的保密方式是设置“保密条款”。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0 14:38
411、合伙人就算不知情,也得偿还合伙债务
问:
李某与刘某合伙开了一家农产品超市,李某负责采购。自2009年8月以来,李某曾5次到我这儿购买农产品,共欠我货款31000元,并立下了欠条。可当我拿着欠条去要债时,李某已因车祸昏迷不醒,而刘某则以不知情、未经手为由拒绝。请问:刘某真的可以不用还款吗?
答:刘某应该向你履行债务,不能以不知情或未经手为由拒绝。
因为李某因采购所负债务系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基于合伙利益,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李某在与刘某合伙期间,为了超市经营的共同利益,向你采购农产品,并不仅仅是为了其个人利益,而是代表着刘某,由此产生的债务自然也不是其个人的债务。
民法通则第35
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李某出具的欠条,对刘某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不得以不知情、未亲自经手等任何理由推托。
而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则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具体到本案中,你既可以要求李某或刘某中的一人清偿,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清偿。至于其中一人的实际清偿额已经超出其个人应当支付的份额,则应该通过合伙的内部追偿来解决,与你无关。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0 14:40
412、法律底线哥偷的不是水晶钻是贼偷货
检察官说贼偷贼亦犯法
今年26岁的云南镇雄人郑兴昶,虽然年龄不大,文化程度亦不高,但他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刑。5年的铁窗生涯多多少少让他长了一点记性,知道法律这条高压线是不能随便去碰的。可是,1月11日,郑兴昶又因涉嫌盗窃罪被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他很纳闷:“我以为这次拿的是贼偷货,是黑吃黑,不算犯法的。”
2008年12月的一天凌晨,郑兴昶的老乡罗万朝(已判刑)等人找上门来,说:“于传生他们经常把偷来的东西放在浦南街道金星村的一户人家里,我们到那里去看看,如果有的话就用你的车把东西运运来。”原来,罗万朝之前一直和于传生(已判刑)他们混在一处,并多次参加过他们的盗窃作案,因此知晓于传生一伙藏匿赃物的地点。
郑兴昶想,既然东西是别人偷来的,那么去运一下应该不会出问题,就同意了。之后,郑兴昶开着租来的汽车和罗万朝等人赶到浦江县浦南街道金星村。巧得很,于传生等人正趁夜深人静把一些用编织袋装的东西往该村的赵某家搬呢!
过了一会儿,于传生等人终于搬完东西,离开了现场。罗万朝、郑兴昶等4人偷偷撬开了赵家的后门,将于传生等藏在屋内的29袋水晶钻全部抬到了郑兴昶的车上。
据查,这29袋水晶钻价值6128元,是于传生等人当晚从浦江县黄宅镇智勇村朱先生家盗窃后窝藏在赵某家中的。
承办此案的于检察官说,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客体要件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中,郑兴昶等人秘密窃取了别人盗窃所得的水晶钻,而这些水晶钻原来属于他人所有,这与直接从水晶钻所有人手中窃取并无本质不同。因此,郑兴昶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0 15:16
413、未到台湾先摔成骨折
绍兴一老太诉旅游公司索赔30万
2009年11月,绍兴68岁的夏老太太与老伴一起赴台湾旅游,可哪想台湾还没到,老太太就在旅游车上摔倒被送进了医院。夏老太太家人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昨日,这起旅游合同案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夏老太太的女儿夏女士一直沉着脸。据她和代理律师介绍,2009年10月13日,夏老太太和老伴报名参加了某公司推出的台湾金门火车系列团并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10月27日,两位老人兴高采烈地从绍兴出发,28日傍晚抵达厦门。就在他们坐上旅游大巴前往酒店用餐的途中,导游对旅客说:“饭店快到了,你们把贵重物品随身带走,一般的行李就放在车上。”车在途中停了一下,夏老太太就起身把膝上的行李放到旅游车的车架上。就在此时车突然起步,老太太一个踉跄跌倒在了过道上。
经医院诊断,老太太右股骨颈骨折,需进行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之后,夏女士找了绍兴一家司法鉴定所为老太太做了司法鉴定,结果为伤残八级。“现在老人也只能够在家里借外物支撑走两步。”夏女士一说起妈妈满脸心疼。
夏老太太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旅游公司返还旅游费用4630元,赔偿306106.69元。
面对30多万元的索赔,旅游公司接受不了。旅游公司代理律师姚律师强调,这是个老年团,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一直告知旅客,在汽车行驶过程中要注意安全。旅游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姚律师还表示“对于夏女士提供的鉴定书也有异议,这是单方鉴定,我们要求重新鉴定”。
庭后,姚律师直言,夏老太太在旅游过程中摔倒,旅游公司是有一定责任,但不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在庭前调解时,旅游公司也表示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作出补偿,但是原告提出要求赔偿30万元的数额接受不了。
经法院同意,夏老太太的伤残鉴定需重新鉴定,法院将择日开庭。■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0 15:27
414、看房后签字确认自己得留备份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某中介公司带王女士看房,看房后双方共同签署了《看房确认书》。《看房确认书》中约定:若买卖成交,王女士需承担居间服务费,为房产成交价的2.5%。
王女士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该确认书只有一份,存于中介公司。
王女士之后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未支付佣金,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公司只带她看了《看房确认书》上的第一套房子,该确认书上所说的第二套房子,即王女士后来购买的房屋,公司当时并未带其去看。第二套房子是公司后来单方加上的。
该案最终和解,王女士支付中介服务费1万元,中介公司撤诉。
说法
本案涉及的争议点有两个:第一,《看房确认书》是否有效?尽管《看房确认书》只有一份留存于中介公司,不符合合同一式两份的形式要件,但在双方对此确认书都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成立。
第二,当事人双方对《看房确认书》内容各执一词,如何认定居间服务是否成立?王女士主张其最终购买的房屋并非公司带她去看的,合同上出现该房是公司私自填上的,申请通过笔迹鉴定确定争议内容。
但经过咨询鉴定机关,目前的鉴定技术对碳素笔进行笔迹鉴定,无法鉴定笔迹的先后顺序,只能鉴定笔迹是否连贯,即笔迹是否通过同一支笔写出。
因此,王女士的主张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经过中介公司看房买房时,如果签订《看房确认书》或者其他合约,一定要留个备份。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0 15:31
415、子女意见不能决定监护权归属
问:
方刚与刘美离婚后,两人的儿子方强随刘美生活。现在方强15岁了,方刚与刘美都已再婚。
如今,刘美又生了个女儿,刘美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方刚坚决不同意,他说自己又重新组建了家庭,经济条件又不好,无力抚养。
方强表示,虽然父亲从来没来探望过他,也不主动给抚养费,但为了减轻妈妈的负担,他愿意跟父亲生活。
那么,是否要根据方强的意愿让他随父亲生活呢?
答:
虽然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要征求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判定孩子监护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婚姻法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要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
方刚平时既不探望方强,也不主动给抚养费,对儿子的生活显然不够关心,现在又坚决不同意接纳儿子,方强跟随他生活会难以得到应有的爱和家庭温暖。
同时,方刚也已重新组建家庭,如果变更抚养关系,对方强的身心可能造成较大伤害。
另外,方强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并非出于感情上的因素,而仅仅是从经济上考虑———要减轻妈妈的负担。因此,不能仅仅根据他的意见决定监护权的归属。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为了方强的身心健康,方强由妈妈继续抚养为宜。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2-10 15:36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10-2-10 15:50 编辑
416、护犊母狗咬伤人主人需担几成责
因为驱赶小狗,被“护子心切”的母狗咬伤,到底该不该让狗主人全额赔偿损失?江山市的两位老邻居胡大妈和周大爷就为母狗伤人的事闹上了法庭,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案情回放:
胡大妈和周大爷都是江山市某村村民。去年8月的一天下午,胡大妈发现一条小狗闯进自家门里抢吃鸡食,并把自己养的鸡追得到处乱窜,就顺手拿了根平时用来晾晒衣服的竹竿驱赶小狗。此时,一条母狗突然从胡大妈背后冲出来,将她左腿咬得鲜血直流。
胡大妈认定这一大一小两条狗都是周大爷家的,为了赔偿问题,这对老邻居闹起了矛盾。村镇调解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均未成功。胡大妈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大爷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周大爷则在法庭上否认咬人的狗是自己养的。
说法:
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胡大妈能否证明咬伤自己的狗是周大爷所养;二是胡大妈驱赶小狗在前,被母狗咬伤在后,周大爷是否需要赔偿胡大妈的全部损失。
周大爷在法庭上提出,唯一证明周家狗咬伤胡大妈的证人是胡大妈的大伯,证言有偏向性,不能采信;另外一名证人只是证明看到胡大妈在挤被狗咬伤的脚,而周家的狗正从那里经过;除此之外,没有证据证明是周家的狗咬伤了胡大妈。
不过法官对证据综合分析后认为,胡大妈的大伯虽然是原告的亲戚,但其证言与另一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结合周大爷自我陈述他家的母狗与小狗均未圈养,且在事发后两三天周大爷即将母狗转卖,所以法官认定胡大妈是被周大爷家的母狗所咬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案中,胡大妈驱赶小狗是为了阻止小狗抢食自家鸡食,但胡大妈驱赶小狗时未尽安全防范义务,有一定的过失。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由周大爷承担90%的赔偿责任。二审中,法官考虑到毕竟赔偿事小,多年乡邻情谊为重,再度进行调解,结果,周大爷承担了主要的赔偿责任,并即时结清,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