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3 12:49

124、大雾天开车撞上电线杆 设电线杆的、道路维护的要承担责任

  路中间有一根废弃的电线杆,一个大雾天,吴女士开着车不小心撞了上去,车损人伤,这个责任该谁负?最后,吴女士通过诉讼,维权成功。温州市鹿城区法院6月20日判决设立电线杆的单位以及负责道路维护的单位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26日上午,温州的吴女士带着6岁的女儿开车路过丰汇路。那天正巧遇上大雾,能见度很低,吴女士开着开着竟一头撞上了路中间的一根电线杆。这一撞可是车损人伤。事后,吴女士把跟这根电线杆有关系的3家单位,即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区市政园林局、温州电力局鹿城供电分局一起诉到法院。

  经过审理,鹿城法院认为,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在取消施工用电2年多时间后,没申请对电线杆的迁移,给行人和车辆造成隐患,以致引发了车撞电线杆的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鹿城区市政园林局对道路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其疏于管理,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为此,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单位存在共同过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吴女士母女共1.1万元。电力部门则无需承担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3 12:51

125、特价商品只修不换 这种说法其实无效

    

“我在专卖店买的特价鞋为什么不能退换啊?”近日,长兴县消保委受理了一起因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特价商品而无法调换的消费纠纷,最终,鞋店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双新鞋。

  今年5月,长兴县雉城镇的李某在当地一家鞋店花了282元购买了一双特价运动鞋。穿了不到一个月,鞋面出现脱胶现象。李某要求调换,但店方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长兴县消保委受理该投诉后,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特价产品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店堂告示是无效的。最后,鞋店同意为李某调换了一双新鞋。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3 12:52

126、旅游回来老人过世 法院判旅行社无责

  年逾六旬老人参加一日游后第七天,因肺心病加重不幸过世,老人的家属为此要求旅行社承担丧葬费用并给予精神赔偿。而旅行社则表示老人的病情加重与己无关,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日前,上海黄浦法院一审对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5月17日,上海绿苑旅行社员工在上海徐汇某小区组织老年人参加上海至江阴一日游活动,已经退休在家的许老太兴致勃勃地报名参加。旅游回家后的第三天,许老太感到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然而不幸的是,许老太于同月24日因肺心病引起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而过世。

  法庭上,老人的两个儿子称,67岁的许老太患有肺心病,不宜参加旅游活动,然而旅行社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依然组织老人参加旅游。途中老人已感觉身体不适,但旅行社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旅行社应当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他们要求旅行社支付丧葬费2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旅行社辩称,老人是在旅游后第七天过世的,一些证人也证明,老人在旅游途中并没有感到任何不适,因此老人的死亡与自己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老人体弱多病、不宜参加旅游的说法,由于证人未到庭参加质证,因此法院无法确认。同时,老人在旅途中感到不适的说法,老人的儿子也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所以,其提出旅行社不负责任致使许老太病情恶化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4 10:46

127、黄磊肖像上公厕性病广告 侵权医院判赔5万元

  7月20日,北京市崇文区红十字会华都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华都医院)因在医疗广告中擅自使用黄磊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被北京西城区法院判赔对方精神损失5万元。宣判后,医院提出上诉。
  今年3月,北京电影学院教师黄磊诉称,他拍摄过多张宣传海报,其中有一张在海边张开双臂的图片,被广泛用于凯越旅行车的宣传和推广。 2008年,这张图片出现在华都医院宣传治疗男性病的广告中,张贴在公厕内。

  黄磊认为,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大量使用其肖像,且张贴在公厕内用于宣传治疗男性病,贬低了其社会公众形象,造成他声誉下降,对他的身心和生活造成了严重损害。黄磊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2008年7月,工作人员在设计广告时,在网上搜索辅助图片,发现了涉案图片,并植入广告。因图片人物是侧面,并不知道图片人物是影视演员黄磊。

  法庭上,医院向黄磊一方表示歉意。代理人称,医院接到律师函后,立即派人全部拆除并销毁涉案广告牌。医院认为,制作的广告是健康向上的,并没有丑化或贬损黄磊的人格。

  法院一审认定,医院构成侵权,黄磊获赔精神损失5万元。医院不服,提出上诉,称华都医院对黄磊肖像的轻微侵权,要支付巨额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不公平。

  医院:

  以黄磊的名义捐款不合理

  7月20日,记者联系了医院代理人黄元富。黄律师称,医院接到黄磊方律师函后表示医院经营困难,经济赔偿只能是“略表心意”。

  黄律师说,随后医院接到对方发来的赔偿协议书。协议称,华都医院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以黄磊的名义向中国红十字会基金会捐赠10万元;支付公证费及律师费1万余元元;医院履行上述行为后,不再追究其此次的侵权赔偿责任。

  黄律师说,去年医院通过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药品33万余元,医院经营并不好,再捐赠的确力不从心。另外,医院觉得这种赔偿方式不太合理,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

  

  黄磊方律师:

  捐赠赔偿只是象征性要求

  随后,记者联系黄磊的律师俞延彬,他称确实有过捐款10万元的调解意向。俞律师称,黄磊本身不希望炒作此事,希望和解。

  对方作为经营性的医院,广告中使用其肖像构成侵权,应该担责,而赔礼道歉没有意义。调解中提到以黄磊名义捐赠10万元,是不希望让对方觉得黄磊一方为此拿了多少钱,这只是象征性的赔偿要求。 另外,俞延彬称,对方的医疗广告并没有经过审批。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4 10:49

128、年假未休要求按300%标准补偿被法院驳回

  张小姐因故向公司提出辞职,在离开公司时她发现自己还有16天年假没有休完,对此,公司方面按照日工资1倍标准折薪补偿,对于这个方案张小姐不接受,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300%的标准折薪。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2006年6月,张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9年6月18日止。去年5月,张小姐向公司申请辞职并于一个月后正式离职。离职当日,张小姐要求公司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其2007年度10天及2008年度6天的年休假折薪。对此,公司方面提出两个方案让张小姐选择:一是安排张小姐休完年假,但需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相应后移;二是以日工资一倍的标准折薪补偿。

  由于张小姐不同意第一个方案,公司按日工资1倍的标准支付了张小姐16天年假的折薪5200余元。张小姐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给付年假折薪差额7800余元。

  法庭上,公司表示,张小姐提出辞职导致公司无法安排原告休假,责任不在公司,公司已经按一倍日工资的标准支付了年假折薪,请求法院驳回张小姐的诉请。

  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张小姐要求按条例规定的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其2007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造成张小姐没有休完2008年年休假的原因不在公司,张小姐的主张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公司自愿对张小姐没有休完的年假予以补偿,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长宁区法院作出驳回张小姐诉请的判决。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4 10:50

129、越野车借我用用也算受贿?

  岱山县物产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山民爆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原经理胡某以收受回扣的形式收受了业务单位的一辆汽车,且未将该车的权属变更到他的名下。但是,岱山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有受贿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其中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这是舟山市首例因非法收受汽车贿赂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而被判刑的案件。
  据岱山县检察院指控:胡某利用担任岱山民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业务单位送与的价值54万余元的丰田越野车一辆,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2007年下半年,岱山民爆公司与舟山、普陀、嵊泗的3家民爆公司一起,与浙江顺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系私营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了舟山市顺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胡某受岱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委派,担任了顺泰公司的董事兼副总经理。

  2008年3月,上述几家民爆公司的老总商定,由顺泰公司包销顺源公司生产的炸药,顺源公司按销售一吨炸药支付回扣100元的数额,购买汽车逐年送给上述几家公司的老总个人。

  之后,在实施这个“回扣”方案的过程中,为掩人耳目、逃避相关部门的查处,他们采用了假借实送的方式,即汽车由顺源公司出资购买,再由顺泰公司和顺源公司签订车辆借用协议。2008年7月,胡某从宁波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3456cc越野车,顺源公司为此支付购车及相关的办证、油卡费等共计人民币544027.33元。胡某非法收受后,将汽车交给其儿子使用。

  胡某身为国有公司经理,非法收受业务单位送与的汽车,虽然该车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不影响对其受贿行为的认定。检察机关据此提起公诉,法院予以认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6 14:27

130、自己承包地上私挖水塘也是犯法

    为了搞养殖业,义乌人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来,吴某擅自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遭到义乌市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

  2006年8月,吴某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但吴某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雇人在池塘周边的耕地上又挖了3口鱼塘。

  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测算,吴某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某主动将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

  

  点评:

  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破坏耕地行为。《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水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且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为此,承办检察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6 14:30

131、安全警示牌不规范反成“凶手” 夺人命赔出三十万

    

  一块设置不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7月16日下午,丽水莲都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给施工单位敲响了警钟:丽水某供排水工程公司因设置警示牌不规范,不仅造成一人死亡,还被判赔偿事故受害人家属30万余元。

  去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23岁的云和小伙吕某无证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沿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向云和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枫岭街十字交叉路口南侧时,吕某的摩托车撞上了前方施工路面上摆放着的安全警示牌,导致吕某死亡,车辆损坏。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吕某因无证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地的施工方丽水市某供排水工程公司虽然在施工地点设有两块安全警示标志牌,但未按国家标准规定的距离在施工作业点的来车方向设置,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5月15日,吕某的亲属向丽水莲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施工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吕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在施工现场所设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牌发生碰撞并死亡。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未充分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上的交通情况降低速度行驶,导致车辆与设置在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警示牌碰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被告施工方在施工作业路段未按国家标准规定的距离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提示过往车辆,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76余元的40%计30万余元。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6 14:33

132、情法并融慎用死刑 最高院不核准一起死刑案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结一起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核准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由于该案系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邓永旺案发后能够真诚悔罪,并积极协助救治被害人,其亲属亦积极代为赔偿,且经法院调解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对该案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认定,2005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邓永旺到宁武县城内的凤凰理发店找其女友温巧英。温提出两人性格不合,不想再继续保持恋爱关系,遂不理邓永旺。邓离开理发店后准备了一把尖刀带在身上,并于当日中午,再次返回凤凰理发店找温,并质问温为何不理他,温巧英未回答,起身欲出,邓永旺见状便持刀向温的胸部连刺数刀,致温倒地。后邓永旺找车将温送往医院救治,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温巧英系被锐器致心脏、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邓永旺未提出上诉。山西高院在复核审理该案时,承办法官曾先后四次找被害人的父母做工作,但被害人父母均表示不接受被告人方的赔偿,并强烈要求判被告人邓永旺死刑。在第四次做工作时,被害人的父亲还持刀扬言:“法院不判邓永旺死刑,我们就要报复邓的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邓永旺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本案确由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较为一般,主观恶性并非极深。而且,其在案发后积极协助抢救被害人,真诚悔罪,并不属于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情形。如果调解工作做得好,不但可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避免出现“民转刑”案件,同时也可以使“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得以贯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此,该案承办法官先后两次赴山西省宁武县做调解工作。在掌握了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家庭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承办人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和帮助被害人家属寻找情感宣泄与利益诉求的平衡点。经过细致、耐心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在案件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同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8万元,被害方则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此后,在山西省高院承办法官的大力协助下,被告人家属已将赔偿款项全部缴纳到位。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6 14:35

133、工会组织提醒:高温停工不能降工资

    

  炎夏酷暑之际,国内不少地方都出现了高温天气。工会组织为此发出维权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由于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工伤。

  连日来,包括上海在内的一些城市处于“高温预警”状态,最高气温突破了40摄氏度。上海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温严重影响高温作业一线劳动者,特别是冶金、运输、建筑施工等一些在高温车间、露天野外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容易引发人体一系列生理应激反应,降低工作效率,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中暑或高温伤亡事故。然而,眼下仍有个别企业强迫职工在烈日炎炎的环境下从事繁重的劳动。

  工会组织提醒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在继续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因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市总工会表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采取措施以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具体做法包括: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加强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6 14:38

134、“我没有精神病,医院坚持说我有” 法院判决医院赔她5万多元

  经过6年的马拉松式官司,49岁的吴素真近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证明不是“精神病人”,而强制“治疗”她22天的精神病医院则被判赔5万多元。
  被迫进了精神病院

  2003年9月13日,因为“血泌乳素高”,吴素真到厦门市第一医院治疗。

  10月21日,由于对出院的时间安排上存在分歧,她和医务人员发生激烈争吵,当时情绪激动的她甚至骂护士是“婊子”。

  厦门市第一医院怀疑她得了精神分裂症,于是联系了专业治疗精神病的仙岳医院的医生前来会诊。

  当天下午,在综合了仙岳医院的会诊意见后,厦门市第一医院为吴办理了转到仙岳医院治疗的手续。

  吴不愿去仙岳医院,保安来抓她的时候,正在医生办公室的她拼命反抗,“手不小心拉倒了心电图机”,把机器摔坏了。

  吴的丈夫闻讯赶到仙岳医院,起初不肯在入院单上签字。“但仙岳医院一位医生对我老公说,‘你老婆砸坏了第一医院的心电图机,如果你不签字,说你老婆是正常人的话,你们要赔几万块钱’。”吴告诉记者,听医生这么说后,她丈夫才签字同意她住进仙岳医院。

  转入仙岳医院后,医院对吴使用了抗精神药物、激素等进行治疗,“还把我绑起来,然后捏着鼻子灌我吃药”。

  在仙岳医院“治疗”了22天,花了几千元医疗费后,在吴的丈夫的一再要求下,仙岳医院为她办理了出院手续。医院的出院诊断为:“肾上腺素皮质机能减退所致精神障碍”。

  

  一审二审都败诉

  吴认为自己没有精神病,却被送进仙岳医院治疗。此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她被许多人认为是精神病患者。“我也因此失去了工作,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吴说。

  2004年12月28日,经吴素真申请,厦门市医学会对此案作出鉴定,认为两家医院诊断正确,不属于医疗事故。

  吴对上述鉴定结果不服,于2005年12月29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家医院,索赔各项损失21万多元。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以吴败诉告终。

  法院的判案理由是,根据厦门市医学会的鉴定,两医院在此案中诊断正确,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吴素真要求两医院赔偿,没有依据,因此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申诉终获公道

  此后,吴开始四处上访申诉,终于引起厦门市有关部门的重视。当地一些律师被召集起来分析此案,与会者看法不一。最后,有关部门指定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杨毅律师为吴素真提供法律援助。

  “此案已经终审判决,想通过申诉让法院重审,必须有新的证据。”杨毅接手这个案子后,发现厦门市医学会对此案的鉴定“在关键性问题的表述上比较含糊”。他觉得此案要翻案的话,只有走司法鉴定这条路。因为,相对于“由医生为医生的行为做鉴定”的医疗鉴定而言,司法鉴定更有公信力。

  2007年3月16日,受吴素真的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作出鉴定,认为当时仙岳医院诊断吴素真精神病的依据不足。

  杨毅据此要求法院重审此案。2008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医患三方都能认可的上海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做最后的鉴定。鉴定结果也认为,仙岳医院当时诊断吴素真精神病的依据不足。

  厦门中级法院最终采信了上海方面作出的这份司法鉴定,认为吴素真没有精神病,要求强制治疗其22天的厦门仙岳医院赔偿吴误工费630元、医药费3432.7元、交通费350元、工资收入损失2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总计58512.7元。

  杨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个案件暴露出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医疗鉴定能否保证其公正性和公信力,二是对精神病人的判定如何规范化。据杨毅透露,仙岳医院对吴素真是否患有精神病,其实是存有疑问的,可是该院却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将其当成精神病人进行了长时间的治疗。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6 14:42

135、一张复印对账单 平添债务几百万

  7月20日,上虞市法院作出了准许上虞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上虞公司)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至此,一起历时两年的货款纠纷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被告鲁某悬了两年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稀里糊涂败诉

  莫名其妙背债

  鲁某与丁某系夫妻。2001年10月,丁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杭州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纺织化学品助剂的销售。公司成立伊始,便与上虞公司产生了增白剂买卖的业务往来。

  开始,双方之间发货付款都较为及时,但到了2005年,两公司发生了货款纠纷。上虞公司认为杭州公司欠其货款累计达250余万元,而丁某对该数目持异议,因此未在上虞公司的对账单上确认签字。

  上虞公司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向上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夫妇支付所欠货款250余万元,并提供对账回执一份为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上虞公司所提供的对账回执及陈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支持了上虞公司的诉求。

  鲁某一下傻了眼,巨额欠款仿佛天上砸下的一块巨石,压得她喘不过气来。更何况这笔款项本来就是存在争议的,对账回执上的签字并非丁某所签。同时法院把这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是让鲁某感到有点莫名其妙,这明明是丈夫公司的生意货款,就算要付款也是公司的事,怎么把她给拉进来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她觉得压力很大。

  

  原告知难而退

  官司迎刃而解

  抱着一线希望,鲁某带着申诉材料来到了上虞市检察院,民行科的同志接待了她。在初步听取了她的口头申诉以及查看了相关材料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的裁判有存在问题的可能,因此当即受理了此案。

  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检察机关调取原审卷宗、书面审查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最终,检察机关认定该案判决确实存在错误,主要依据是:首先,原审据以判案的“回执”存在瑕疵,它只是一份完整复印件的部分截片,上面的签名也不是丁某所签,同时它又是一份“孤证”,仅凭这一复印件形式的“孤证”定案,明显违背民事诉讼的认证规定。更何况从交易习惯来说,一笔250多万元的货款应当有相关的合同、收发货凭证、财务账册等相关证据来印证,而本案中的“孤证”显然有违常理。其次,我国婚姻法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生活债务,本案中金额高达250多万元的化工助剂产品显然不可能是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而系企业债务。因此,即便真的存在这笔欠款,也应该由丁某等人开办的杭州公司偿还,鲁某不需要对此承担清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上虞市检察院于2008年8月启动了抗诉程序,该案由上虞市法院于2008年11月另行组成合议庭,实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鲁某出庭应诉,检察机关也派人支持抗诉,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在申诉方详尽的事实陈述面前,在抗诉机关有力的法理论证面前,原告上虞公司不得不承认其所提供的证据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同时该笔争议货款也应作为企业间的经济往来而向杭州公司讨要,而非向与之无法律上牵连的鲁某求付。

  最终,上虞公司于近日撤回了起诉。至此,一起历时两年的货款纠纷案件终于以原告撤诉结案,鲁某承受了两年多的巨大压力烟消云散。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6 14:44

136、高喊“车底下有人”为时已晚 伤害事故四被告都要担责

  一辆货车竟同时有两个互不知情的人在维护。其中一人发动汽车时,不知车底下有人,最终发生了严重的伤害事故。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决伤人单位虹冠高级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虹冠汽修厂)赔偿伤者刘某6万余元,派工的张某赔偿2万余元,货车使用人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环公司)和办理货车挂靠的杜某对张某的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车底下打黄油被轧伤

  张某是登记在沪环公司名下的一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2008年8月19日上午,来自江苏的刘某受张某安排为货车打黄油,刘某钻到了车底下。不一会儿,虹冠汽修厂的员工王林也受张某的安排来到此,对货车进行保养。因为要对车子更换机滤,王林上车发动引擎。正在他将汽车方向盘往左打到底的时候,同来的一位修理工紧急跑了过来,对着王林大喊:“车底下有人,快把方向回到原位。”但等王林处理完后熄火下车,还是傻了眼:只见刘某抱着头从车底下钻了出来,满头流血。后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刘某因外力作用致左颞骨凹陷性骨折、右颞部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评定为十级伤残。

  刘某受伤后协商索赔无果,将伤人单位虹冠汽修厂、货车使用人沪环公司、货车真正所有人杜某和张某等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近10万元。

  

  四被告纷纷推责任

  沪环公司辩称,其非实际车主,与实际车主间系挂靠关系,实际车主杜某才是被告,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因为车辆交给虹冠汽修厂修理,由于该厂没有尽到义务,导致伤人,责任应由虹冠汽修厂承担。

  而虹冠汽修厂则辩称,修理工由于不知道车辆底下有人在打黄油,才发动了车辆,转动了方向盘,因此过错在沪环公司和杜某。但杜某辩称,与张某合伙购买该车,张某出资,挂靠在沪环公司,挂靠手续是以自己名义办理的。其事发时不在场,对事故的发生不知晓,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张某辩称,货车由自己出资,买车的手续是杜某帮忙操作的,至于该车挂靠在何处不清楚。其不应当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出事那天,虹冠汽修厂的机修工应当知道车下有人,因为打黄油需要动力。

  总之,四被告都不愿承担责任。

  

  按过失程度

  确定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由虹冠汽修厂的修理人员与张某各自的疏忽间接结合而产生,应由他们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的远近按份承担责任。

  王林是以虹冠汽修厂修理人员的身份至事发现场从事车辆修理工作的,其维修肇事车辆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雇主虹冠汽修厂应当对王林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虹冠汽修厂的修理人员未尽到查看义务,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发动车辆是造成本起损害事故的直接原因,虹冠汽修厂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担责70%。

  货车驾驶员张某将车辆交于刘某维护,刘某系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于张某,故张某与刘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张某应当为刘某提供一个安全的作业环境,其将车辆交于虹冠汽修厂的维修人员控制时,明知车底下有人,却未尽提示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酌定张某担责30%。

  该案虽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仍应当对驾驶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杜某与沪环公司应当作为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6 14:46

137、义乌七女子欲集体跳楼讨薪 涉嫌违法

  用跳楼方式讨薪如今似乎已经成为众多打工者的无奈之举。日前,在义乌某企业工作的7名女子为讨薪爬上了楼顶扬言要自杀。在民警和消防队员的努力下,历经2个多小时的劝导和协商,7名女子终于劝下。
  7月21日17时33分,义乌市公安局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某企业楼顶有7名女工欲跳楼。接警后,消防官兵立即赶到现场,只见出事地点站满了围观的群众,7名女工站在厂房房顶边缘。女工们情绪非常激动,喊着“如果再不给我们工钱,我们就集体跳下去……”见此情况,消防指挥员带领一名战士爬上楼顶与她们展开对话。

  “有什么事,咱们下去再说,这上面风太大,你们又站得离楼顶的护沿太近,太危险了。”但无论消防官兵和民警如何规劝,7名轻生者态度依然非常坚决:“如果今天公司不发工资,我们就一直站着不下去。”

  “大家都这么年轻,要是因为一点工资就轻生,万一出现意外受到伤害,家里的老人可怎么受得了呀!什么事都好商量,这里有咱们派出所民警还有消防官兵会给你们作主的,老板也不会拖欠大家工钱的。”听了消防官兵的劝说,7名轻生者虽然没有后退,但情绪逐渐稳定。

  劝说起到了效果后,民警和劳动部门与企业负责人立即进行了协商,要求企业将拖欠的工资付清。双方达成协议后,7名轻生者终于答应下楼与公司办理相关支付手续,一场风波得到平息。

  昨日,义乌警方就这起事件表示,对于集体跳楼讨薪,警方可以按涉嫌扰乱生产和社会秩序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如果集体跳楼讨薪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交通堵塞或瘫痪,公安机关将会进行行政拘留。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26 14:47

138、挂外国号牌招摇过市 “洋为中用”受处罚

车子丢失了一块牌照,嫌补牌太麻烦,竟用一块外国的车牌当作“替代品”挂上。温州的邱某因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日前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200元并记6分的处罚。
  7月21日上午10时多,温州交警在巡逻时发现,前面行驶的一辆红色吉普车悬挂的号牌与众不同,是外国的,便立即将其拦截下来。经查,这辆吉普车是在温州登记上牌的。既然是一辆温州本地车辆,为何却挂着外国的号牌?驾驶该车的女子邱某解释说,不久前,她这辆车丢失了一块号牌,估计是被小偷撬走了,按照正常途径,她应该到车管所补办,但她嫌补牌太麻烦,就用一块外国的车牌挂到车上做做样子。

  7月22日,交警部门依法对邱某作出上述处罚,并收缴了其非法悬挂的洋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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