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13-2-28 10:06 编辑
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
——开创以法治国新局面之一
本 报 评 论 部
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十八大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此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蛇年伊始,中央政治局的第四次集体学习,再次释放法治中国的强烈信号。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号召“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短短几个月内,法律的作用不断被强化,“法治”的理念反复被重申,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最为醒目的标志之一。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是否拥有至上地位,区分着一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而法律的实施水平,则检验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色。依法治国,人们不仅看你制定了多少条法律,更看你落实了多少条。没有实践的法律,只是挂在墙上的法律和写在纸上的法律,不会有实际效用,不会有尊严权威,更难以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个“更高要求”,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良好法治环境的要求,是对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要求。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实施就成为发展的主要矛盾。在这种背景下,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就要把重心转到法律的实施上,坚决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深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问题,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的跨越。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依法行政是核心。相比于普通个体,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在依法治国中有着重要示范作用。现代社会中,政府影响不可避免地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试想,倘若执法者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思维,人们又怎么能相信法律?倘若执法者养成“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的习惯,人们又怎么会选择法律?十八大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此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
在利益多样、观念多元的今天,无论征地,信访还是拆迁,法治手段已被证明是最优选择。不仅如此,我们强调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仅是要解决具体实际问题,还在于推动形成对法治本身的崇尚和信仰。就此而言,只有“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日常用语,学法信法守法才会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只有政府和公民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选择法治手段,法治环境的建设才会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执法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不仅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不仅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要违法必究。在这个意义上,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不仅要强化行政机关的守法观念,更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正如学者所言,“依法治国是人类千百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至上’之治,强调只有讲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类的秩序、增进人类的福祉。” 坚持法律至上,用法治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我们方能营造出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