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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腐败高发态势是可以抑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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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根 发表于 2012-11-27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12-11-27 20: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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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高发态势是可以抑制的


   
      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5年前的淫乱视频曝光后,仅仅过了60多个小时就被免去书记一职并被立案调查,与此同时,黑龙江双城女记者举报该市工业公司总经理性侵一事也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及时回应,可以肯定地说,这两起初步呈现地方政府反腐高效率的事例与新的中央领导对反腐的重视有着直接的关系。
      习近平在接任总书记不到一周的时间里,已在不同场合两次就腐败问题发出严重警告。中央纪委在给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也不避讳当前腐败严峻的形势,并特别指出,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牟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一个普遍的看法是,新一届中央领导会把提高民生福祉和反腐作为践诺的重点。而相对于民生,反腐会是重中之重。因为民生福祉的提高,依赖于经济发展,是一个长过程,短期难见功效,而腐败已到了社会无法容忍之地步,它对执政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也最大,且拿腐败开刀,短期也能见到功效,振奋民心,提升执政团队的威信。
      中国当前的反腐态势,确实到了和腐败赛跑的地步,用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的话说,当前反腐工作中存在着三个最突出的问题,“一是领导职务高的案件多;二是案件涉及金额数量大;三是查处案件中的‘一把手’多。”而从监督来说,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则认为:“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 ”这些反腐一线主管和研究者的“真言”,道出了反腐之难。
      无论从反腐机构,还是相关制度设置来看,世界少有国家有中国如此庞大的规模和复杂的制度规定。比如,在党内,有纪检;在政府,有监察;在司法,有检察;在经济,有审计,形成了一个以纪委为主导,政府的行政监察、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监督、审计系统的经济监督相配合的“三位一体”的党内反腐模式。除此外,中国还时不时用运动式的方式,通过一种自上而下的思路去反腐,希望办几件大案要案,处罚高官巨贪,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然而,总的来说,虽然这套反腐模式和运动式方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反腐需要。
      腐败高发态势为什么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用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在十八大会上的发言讲,“归根结底还是体制和制度上的问题,在权力过分集中、缺少制衡机制的形势下,光依靠领导干部的廉洁、清明,很难真正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换言之,不管导致腐败盛行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吏治腐败本质上表现为官员的权力过大,不受或少受监督,政府的立法、施政行为和治理方式公开和透明性不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存在较大问题,所以,要使反腐取得实质成效,除了反腐本身需要制度和机制的创新,重构反腐的治理路径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其他一些基础的制度变革相配套,强化法治反腐的力量和建设。
      比如,对党政和部门“一把手”的权力需要进行实质限制和制约。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包括,对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命实行票决制;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制定必须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公众必须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提高党务和政务的透明度,使之置于全体党员和民众的监督之下;实行公务员和干部选拔的公开民主竞争机制,堵塞“任人唯亲”的渠道。总之,不能养成由“一把手”一人说了算的恶习。
      再如,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公共预算体制,削减政府调节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和领域。腐败滋生的一大根源是政府管得过杂过宽,政府通过审批、资格准入和价格管制等手段来调节和控制经济社会的运行,管理经济和社会活动,因此,要减少腐败发生的几率,就得消减政府权力,将一些可管可不管的事情统统交由市场去行使,即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确定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转变和限制政府的职能及其作用范围,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并用公共预算体制的改革来倒逼政府职能的转变。
      还有,理顺监督体系,加强人大、舆论监督和经济审查的力度也非常重要。就监督的权威性而言,人大监督是最有广泛性、最具权威性的监督,但现在由于种种原因,人大的监督没有全部到位。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一定要敢于充分地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做实人大的权力,真正体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也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强大力量。要逐渐放开对舆论的种种限制,保障合法的新闻自由,真正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特有优势。尤其是在目前的网络时代,允许媒体和社会自由报道和监督腐败,在无处不在的监督下,官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此外,还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加大惩罚力度。反腐不仅要打击、惩处、清理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更重要的还是要维护法律、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约束作用,使国家公职人员切实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权力,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这就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强化权力拥有者依法用权,增加腐败行为的惩罚成本。当前,我们的法制很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关保护市场主体地位和权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约束政府权力等方面的法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加上执法不严,使官员被查处的概率很低,腐败成本很小。惩罚成本是构成腐败决策成本的主要部分,只有使惩罚成本大于腐败的预期收益,才有可能遏制腐败现象。
      建立和完善这些基础的制度规范,再辅之以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舆论压力,以及官员选拔中的责任追究之类措施,腐败高发的态势不是不可以抑制的。
                                              (作者系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
春华秋实 发表于 2012-11-27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高发态势抑制不了,天朝也危险了!
风雨无阻 发表于 2012-11-27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毛时代的话一切问题都好解决!就不会“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
风雨无阻 发表于 2012-11-27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夸张
龙泉井人 发表于 2012-11-27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凭看书后的印象写两句,没有考证过,有错的地方,还望大家指出来。
说是明朝采用“剥皮实草”的方法。把皮剥了做成标本,用草和石灰填充,放在下一任的办公桌旁边。魂飞魄散呐!
我觉得,清朝的办法就比较人道主义,更符合市场规律要求。清朝好像是老爹的欠账还不上,儿子来还;儿子还还不了,孙子接着还。只是不明白,如果生了一大堆丫头片子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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