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胡雨 于 2012-6-5 10:05 编辑
革命烈士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员。根据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革命烈士的称号,比以往规定的更具有严肃性,取消过去关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积劳病故,革命军人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总称烈士的规定,同时,打破过去只限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全体人民,从而有利于调动全国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献身的精神。
革命烈士的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 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
其中第五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它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
部分革命烈士名单
金守儿烈士
陈其美烈士
陈式纯烈士
丁麟章烈士
邱少云烈士
刘胡兰烈士
董存瑞烈士
黄继光烈士
李大钊烈士
革命烈士孔庆三
革命烈士卢崇军
革命烈士杨靖宇(张贯一)
魏其虎烈士
革命烈士王孝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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