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泉井人 于 2012-5-13 11:21 编辑
还都是象山人呢。“勿去睬其最凶”的道理都不懂。狗与狗争,人与人论。狗咬了人,人难道还要去咬狗吗?这个说法,好像不太恰当。但“道不同不相为谋”的道理,总还晓得的吧?何况,无图无真相,岂可乱评论。
再看老圆同志,即便是你真有理,可惜,你虽义愤填膺,但终归是言辞失当,令人不屑一顾。况且,一面之词,不可全信。真凭实据不得见,如何服众?我当小说看了。看着看着,我想到了两字:嫩方。你若想“千夫所指”,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如此逞一时口实之快,可见你已方寸大乱了。
诸位都淡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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