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11-11-29 16:52 编辑
又经沙岗是非地
16日下午,乘车去石浦。
途经东陈时,与上次《一路畅通到荔港》(http://www.54xsr.com/bbs/thread-70210-1-1.html)完全不同;发现在沙岗有许多警察叔叔,而令人奇怪的是并未发生交通事故。
原来11月10日《今日象山》记者王陈辉报道:“11月7日17时20分,吴某驾驶皮卡车从丹城驶往石浦方向,在途经沿海南线收费站时,紧跟前面的车辆,企图强行冲卡逃票,拖行前来劝阻的收费站工作人员近200米。……吴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处行政拘留5日。”
而期间的11月8日,北京《法治周末》记者谢台选、实习生祝优优,在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小县城一分为三收取买路钱》的文章;为家乡百姓抵制非法收费站的熊熊烈火、浇了一桶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知情人士对我说:“交警无权协助收费站拦车收费”;这无非是吓吓老百姓!当与有关部门领导通电话指出时,对方也承认协助收费不是交警职责!
看来:家乡政府离开依法行政的轨道是越来越远了!
(下篇《半世纪后回母校》待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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