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秋蚕的丝 于 2011-10-27 19:17 编辑
10月26日,经县政府同意,县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象价[2011]31号),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用水时间)起调整中心城区水价。
为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有利于节能减排,促进水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供水质量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县将调整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所有各类用水户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对不在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但在县城市排水公司污水管网收集范围内的用水户,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还包括各类自备水用户。
污水处理费调整是此次水价调整中的一大重点。据介绍,省政府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20元,而我县目前平均收费仅约每立方米0.70元;且近年来为加大中心城区水环境的整治与保护,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资金投入巨大。因此水价调整中,污水处理费调整幅度较大,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60元调到0.7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90元调到1.80元;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30元调到1.80元。
调整后的自来水到户水价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每户每月水量基数15立方米及以下的)由现行每立方米2.85元调到3.15元,第二级(超过15立方米至25立方米部分)由现行每立方米4.00元调到4.50元,第三级(超过25立方米以上部分)由现行每立方米5.10元调到6.50元;合表用户由现行每立方米2.95元调到3.35元。
非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非经营性用水每立方米4.40元,经营性中的工业用水每立方米3.95元、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5.00元、基建用水每立方米5.90元,统一调到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5.65元。
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8.00元调到10.00元。上述水价已经包括污水处理费。
据县物价局介绍,这次水价调整对多数居民生活影响不大。调整后居民家庭水费增支平均每户每月约为4元,年增支约为48元。对县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到户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政府已落实对弱势群体的优惠措施,每户每月可享受3立方米(全年36立方米)的定额补贴。
据了解,9月29日,我县已就水价调整举行了听证会,相关部门对听证会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后,在最终出台的方案中,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除第三级外)、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均低于听证会方案。
【来源于《 今日象山》见习记者 陈晓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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