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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危,公司:“要坚持48小时” “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就不用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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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网小编 发表于 2012-10-31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建筑工人尹广安的葬礼27日在家乡山东微山县举行。5天前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在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之后,尹广安的家人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撤下呼吸机。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要求尹广安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律师认为,企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就不用赔钱”,这一48小时界限的工伤认定依据引发了较大的伦理冲突。
    没突破48小时,仍不按“工伤”赔偿
    尹广安23岁的儿子尹建海说,他的父亲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老人生命,说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当时他们还不清楚这是为什么,“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让家里人都很为难,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
    尹建海说,在父亲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了脑死亡,但有呼吸机的维持,心脏仍然是跳动的,最终在拖了30个小时后,尹建海与劳务公司签署了协议决定私了。虽然没有突破48小时,劳务公司仍然以他的父亲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的理由说服了尹建海不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尹广安家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死者家属得到16万元的“高额”赔偿,前提是不走法律程序认定工伤。“我们没钱,打不起认定工伤的这个官司。”尹建海说。
    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一些网民认为,国家法律“48小时”的限制应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更让一些不良的企业为躲过工伤的认定,恶意拖延治疗时间。
    工伤认定依据存伦理冲突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表示,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万元-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伤死亡赔偿,即便照顾也就是6万-8万元,有天壤之别。
    据了解,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的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舆论普遍认为,随着类似事件的增多,这一规定形成了较大的伦理冲突。
    云南大理律师马培杰在华律网撰写文章指出,现实情况是,一旦劳动者“过劳死”“猝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李强建议,“一秒钟”的差异决定的赔偿额有天壤之别,现行规定确应做相应的调整,脑死亡可在工伤认定中酌情考虑采用。此外,避免出现用工企业恶意逃避责任,根本在于规范用工市场,特别是建筑领域切实实现为每个工人买保险,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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