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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转公积金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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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猎狐 发表于 2011-10-25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住建委了解到,《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下发。按此规定,用商业贷款买房的市民,可以转公积金贷款。
  将商业个贷转成公积金贷款,购房者能省下一笔不小的开支。以50万元20年期的贷款为例,商业个贷要比公积金贷款多还至少15万元。
不过,目前只是公布《暂行规定》,执行时间要等更详细的商贷转公贷具体执行细则近期出台。
  省多少:50万元20年期贷款,公积金贷款至少省15万元
  目前,5年期(不含)以上的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9%。银行5年期以上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为7.05%,但一些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已经上浮10%,甚至更多。如果按基准利率上调10%算,利率为7.755%;上浮20%则为8.46%。
  以50万元贷款,20年期为例:公积金连本带息总还款为78.533286万元;基准利率贷款总还款93.396365万元,若上浮10%为98.550848万元,上浮20%为103.8335188万元。
  具体到月供,选择常用的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积金月供3272.22元,基准利率贷款月供3891.52,上浮10%月供为4106.29元,上浮20%月供为4326.47元。
  很明显,即便是按照央行基准利率发放的商业贷款,光在还款总额上,就要比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总额高出近15万元,月供高出600余元。如果以基准利率上浮20%来算,还款总额更高出25万元有余,月供高出1000多元。
  怎么转:商业个贷如何转成公积金贷款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流程是这样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借款人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在受委托银行收执新的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证》后,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哪些人能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个贷,申请商贷转公贷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条件的职工。申请转公贷时,还需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证》。
  如果商业个贷余额全部转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如果选择部分转,借款人应为原先商业个贷的借款人。
  商转公,能转多少?
  目前,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每户为60万元。按规定,在原商业个贷余额万元(含)以上整数内,并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具体额度由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确定。(最高贷款限额=(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0%(现行还贷系数标准)×12个月×(贷款年限)
  期限为多久?在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以内,最长不超过原商贷剩余的贷款期限。如果是部分转贷的话,剩余部分商业个贷期限应当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若公积金缴存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怎么办?若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市六区视作同一区)行政区域的,申请人要向贷款房屋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
  哪些银行能受理?
  目前,参加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宁波银行。
  怎么发放:有两种发放方式可选
  根据《暂行规定》所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由宁波市公积金中心具体承办;各分中心具体承办本辖区内业务。
  按照《暂行规定》的内容,商转公贷款时,公积金贷款有两种发放方式:先结清商贷后发放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原商业个贷还款账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你选择后者时,商业个贷承办银行与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应为同一家受委托银行。
  另外,如果原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又重新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还是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要带哪些材料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得带上这些材料:贷款申请书;商业个贷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商业个贷住房已办妥抵押的证明;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如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
 异地贷款申请的条件、资料及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需到先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其他的贷款申请条件、贷款所需资料、贷款审批流程及贷后管理的要求,均按贷款地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得符合哪些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3)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4)首次购房的,商品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拔的,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统一为50%;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7)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8)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jackyang 发表于 2011-10-25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太死了
空子 发表于 2011-10-2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么多文字的规则,就没有了继续向下看的欲望。
白松 发表于 2011-10-25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都是在做秀
纨绔 发表于 2011-10-25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天是不会掉馅饼的。想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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