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部分返乡大学生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征求大家意见,需要补充的内容可以写在帖子上。 县人大代表 史其凯
关于部分返乡大学生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
2003年前就读大中专的原农业户口学生,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他们毕业后回家乡时,将户口和档案都放在县人才交流中心。这些回乡毕业生,好多无稳定工作单位和住宅。有的至今关系还在人才交流中心;有的将其户口迁到居民区;有的大学生配偶是外地人,因本人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结婚后配偶户口无法迁入象山。他们没经济实力购买商品房。由于户口从原农村迁出,农村也分配不了建房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2年3月2日转发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中第七条写道:“超过二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台州、温州等地已这么办了。
这些大学毕业生回家乡参加建设,我们在欢迎他们的同时,也出台了不少鼓励他们回乡就业的政策。我们认为这些扶持回乡就业政策也应包括户籍政策。按照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原农村迁出户口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将他们的户口迁回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使他们安心为家乡建设作出贡献!
请我县户籍管理部门,能认真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做好我县返乡大学生的户籍管理工作,为这批大学生办件实事,为象山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1-27 16:02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