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ea 于 2016-4-5 14:00 编辑
自从1987年开放大陆探亲以来,台湾地区放宽了对陆籍配偶的限制,两岸婚姻已达31万多对, 虽然陆配较其他国籍的配偶更能融入台湾社会, 但两岸仍存在社会、文化和家庭观念上的差异,亟待突破……
两岸关系自1987年解冻后,大批退役老兵返乡探亲,因语言相通、文化相近,两岸人民通婚的数量日渐增加。依据台湾内政部的统计,截至2014年3月,外配(外国籍配偶)和陆配(大陆籍配偶)总人数近49万人,其中陆配人数约317,729人, 外配近18万人,女性比例均超九成。陆配拿到身份证的计107,716人,依亲居留的有70,313人,长期居留的有70,929人。近年来,台湾结婚率逐渐下降,与外籍或大陆人士结婚比率平均约为17%,即大约每六对结婚的新人当中,就有一位外籍或大陆配偶。因此,保障大陆配偶在台的基本生活权益,也是对31万个台湾家庭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对台湾社会的和谐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尤其在2008年国民党重新取得政权后,两岸关系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两岸大合作、大交流、大发展的时代已经到來,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近期,我们赴台湾从台北、桃源、新竹、宜兰、花莲、台中、云林、台南、高雄、屏東、台东、金门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采訪,了解台湾当地民众生活习俗,并对大陆福建、湖南、广西、广东、上海、四川、江西、浙江等100余位女性远嫁台湾后的生活狀況进行现场采访和记录,并先后拜访了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中华生产党等团体。以下是我们结合采访实际和相关政策、数据,所作的调查报告。
一、 两岸婚姻的历史沿革
大陆女性远嫁至台湾分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2000年~2009年、2010年至今三個階段。
第一阶段,1987年两岸关系解冻后,大批国民党退役老兵返乡探亲。这些老兵有的在祖国大陆原有配偶,两岸相隔数十年后返乡,其目的就是为了一圆夫妻之情;有的老兵在台孤身未娶,此行返乡探亲也期盼在家乡解决配偶问题。当初祖国大陆刚刚改革开放,农村地区较为落后,不少女性家境相对贫困、兄弟姐妹多、文化程度不高,两岸通婚对这部分大陆女性具有相当的诱惑力。一些婚介机构看到商机,主动为台湾老兵、农民寻找配偶,进行牵线做媒,从中(大陆新娘与台湾新郎)收取高额费用。陆配的婚介费让原本不富有的台湾新郎家庭承担二次支付,无意中将陆配推入困境;加上台湾政策对陆配歧视外,并限制团聚2年内不得参加工作等,极大影响了陆配的生活质量。大部分未婚退役老兵在返乡探亲过程中,与大陆中青年新娘结婚,一度出现“老少配”现象。
第二阶段,2000年至2010年婚姻规模不断扩大。改革开放进入发展期,大陆经济的迅速崛起,吸引着更多台商赴大陆投资兴业。有关资料表示,台资企业在祖国大陆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至2004年底,两岸贸易额已达356亿美元,台商在大陆的投资总额1300亿美元以上。相对台湾本土的就业形势,大陆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巨大的就业机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来到大陆施展才华。
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使得两岸人民联系更加密切,交流更为频繁,婚姻平台更加广阔和稳固,在此基础上必将形成婚姻数量的继续增长和通婚地域的扩大,带来更多的台湾同胞与大陆人民步入婚姻殿堂。
从两岸通婚初期的1992年为240人、1993年为300人、1994年及1995年为600人、1996年为1080人、1997年及1998年为1800人、1999年为3600人;到2000年为25652人、2001年为31175人、2002年为31858人、2003年为37592人,两岸婚姻前景发展喜人。
二、 两岸婚姻的现状
(一)婚姻结构趋向合理
据沿海地区的两岸婚姻资料显示,高学历通婚的比例正逐渐上升,年龄差距逐渐缩小。我们有理由相信,不均衡的两岸婚姻会逐渐向均衡发展:性别分布上,由“大陆新娘”占多数向“台湾新娘”掺杂其中转变;年龄结构方面,由“老夫少妻型”向“年龄相当”过度;文化结构逐渐对称,从“地位悬殊型”向“地位对称型”转变。
(二)婚姻更加理性
随着大陆和台湾人民之间了解的深入,男女双方在经过长时间交往后,彼此权衡职业发展、生活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结婚的情况将成为主流,这一现象是构建两岸婚姻良性发展的基础。“成熟结婚”增多,“闪电结婚”减少,自由恋爱日益增多,功利色彩逐渐淡化,将是今后两岸婚姻的特点。
(三)婚居方式多元化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两岸婚姻中占主体地位的是无感情基础、甚至视寻偶如“找保姆+生育机器”的婚姻。以前不少大陆配偶以到台湾定居为成婚条件之一,近年来在对婚后能否定居台湾的问题,大陆女性的回答开始出现不同声音,有的大陆女性已不再倾向去台湾定居,而是希望自己的配偶能在祖国大陆定居。不少女孩子现在都说,“大陆现在很好,一点也不比台湾差”。有的台商在苏州投资、经商或从事经营管理多年,事业顺利、工作稳定、收入丰厚,在苏已购房、购车,生活安定富裕,因此他们均明确表示不愿赴台定居。有的甚至将台湾亲属带到苏州来居住。
(四)离婚率逐渐上扬
根据海基会的相关资料,反映出离婚文书数量在近几年来居高不下的状况。2000年占该年文书验证数量的3.45%,2001年上升到4.73%,2002年为5.86%,2003年5.90%,2004年大幅度上扬,为10.75%。
海基会办理验证地区【婚姻类】公证书统计表
期间 文书验证数量(件) 离婚占验证数量
2000年 26,568(其中结婚25,652,离婚916) 3.45%
2001年 32,719(其中结婚31,170,离婚1,549) 4.73%
2002年 33,840(其中结婚31,858,离婚1,982) 5.86%
2003年 39,950(其中结婚37,592,离婚2,358) 5.90%
2004年 26,417(其中结婚23,626,离婚2,791) 10.57%
2005年
1~8月 17,587(其中结婚15,541,离婚2,046) 11.63%
三、两岸婚姻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在两岸有识之士和团体组织的持续呼吁和共同努力下,两岸婚姻家庭的政策越来越宽松,但同两岸婚姻家庭当事人的热切期盼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同时,也出现了三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随着两岸民间交往的日趋深入,两岸配偶的权益诉求范围已从婚姻缔结拓展到了收养、就业、社保、医保、公证、教育、户籍、出入境、生育、婚介组织管理等领域,涵盖两岸婚姻家庭的各个环节。二是随着两岸婚姻家庭发展的日益深入,联系的日渐紧密,利益主体从两岸配偶本身,发展到其子女和亲属等更大群体。三是随着大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两岸配偶选择在大陆定居。
(一)两岸婚姻将保持数量增长。尽管两岸婚姻关系还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两岸婚姻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保持持续增长趋势。一方面,政治解冻,大交流、大合作已经形成。2005年4月,时任国民党主席的连战率团圆满结束在大陆为期8天的访问,跨越60年,实现了与中国共产党的第一次握手。此举一开,两岸关系迅速升温。从连战率领国民党大陆访问团的“和平之旅”到宋楚瑜率领亲民党大陆访问团的“搭桥之旅”,再到郁慕明率领新党大陆访问团的“民族之旅”,标志着两岸政治关系跨入了一个新时期。尤其在2008年国民党重新取得政权后,开放大陆到台湾旅游政策,两岸校际学生互访、留学深造等;两岸之间的各项交流一日千里,陆配方面尤其如此。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时间从以往的8年缩短为6年,使得两岸青年通婚大幅增加。另一方面,经济拉动。从历史学和经济学的角度看,大陆经济的迅速崛起,标志着民族的复兴,必将带来两岸交流与往来的进一步繁荣。事实上,台资企业在祖国大陆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0年6月,海峡两岸累计贸易额已经达到10329亿美元,台湾对大陆的贸易顺差为661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设立的投资项目达8万家,台湾成为大陆第七大贸易伙伴,大陆是台湾的最大出口市场、顺差来源地和投资目的地。相对台湾本土的就业形势,祖国大陆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巨大的就业机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来到大陆施展才华。据台湾有关媒体报道,一是部分台湾商人将通过与大陆同胞的婚姻结合,移居祖国大陆,以方便经济贸易关系更快发展。二是部分到祖国大陆就业的台湾年轻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与大陆同胞产生恋情,从而成为“台湾新郎”或“台湾新娘”。三是两岸教育开放校际交流所产生的同学恋情,呈上升趋势。台湾与祖国大陆本属同文同种,地理区位上仅一水之隔,台湾经济发展根在祖国大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两岸婚姻将出现更加良性的发展。
(二)两岸婚姻的质量将逐步提升。随着受利益驱使的“老夫少妻型”婚姻的不断减少,青壮年或高学历者的婚姻增多,“大陆配偶”的整体素质将有质的提高。这种转型有利于两岸婚姻的健康发展。首先有利于道德上的认知。当前,两岸社会制度存在差异,但政治的差异并不妨碍道德上的认同。相对而言,较高的文化结构比起较低的文化结构,在认知差异,彼此沟通,求同存异等方面,要来得容易。其次,有利于感情的融洽。现在婚姻双方多为在工作中接触而认识的年轻人,感情的融洽和相亲相爱已经成为结为配偶的最主要条件。其三有利于价值观的调整。过去一段时期,部分大陆女性因“拜金”而嫁往台湾,但嫁到台湾后能实现“梦想”的女性几乎是凤毛麟角。随着双方年龄差异缩小,文化程度相当,两岸婚姻中的“拜金”成份将逐步减少甚至消失。观念上的认知,感情上的融洽,价值观的调整,将有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三)婚姻结构将进一步得到改善。一是年龄结构调整。由“老夫少妻型”向“年龄相当型”转变。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老少配”现象严重,婚姻双方年龄相差较大;至本世纪初,“老少配”现象逐步退潮,婚姻双方年龄差距缩小。至2002年,男女双方年龄已大致接近。二是性别结构调整。由清一色“大陆新娘”向“台湾新娘”掺杂其中转变。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婚姻当事人中,女方清一色是大陆女性。至九十年代末期,台湾女性的配偶为大陆男性的记录出现。至2004年,在湖南登记与大陆男性结婚的台湾女性已有13名。三是知识结构调整。由“地位悬殊型”向“地位对称型”转变。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文化知识结构呈上升状况。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两岸婚姻中的当事人(农村妇女为主)以低学历为主,初中以下文化的占80%左右。至本世纪初,婚姻当事人的文化知识结构开始变化,高学历、高职位的人增多,相当部分是一些大公司的白领职员。
(四)大陆配偶在台待遇将逐步走向公平。台湾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大陆配偶”的正当权利,要求给予“大陆配偶”以人文关怀、抗议歧视政策的呼声在岛内出现。这将为两岸婚姻创造出新的良性发展空间。
毋容置疑,两岸地缘、血缘的一脉相承,同宗同祖的骨肉同胞之情永远是维系海峡两岸亲情、恋情的强力纽带,共同的文化传统将使两岸婚姻更加水乳交融。台湾著名作家琼瑶女士是大陆湖南衡阳人。她有一部作品叫《剪不断的乡愁》,说的是作为一个生活在台湾的中国人对祖国大陆的那种永远挥洒不去的家乡情结。20多年里发展起来的31万对两岸婚姻,如果从两岸文化、两岸血缘的角度来理解,正是在隔绝数十年后两岸亲情的一种必然回归。可以预期,两岸婚姻有着同宗同祖的土壤,必然得到更加良性的发展,从而对两岸关系的推进发挥积极作用。
四、台湾对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
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同时开启了两岸多方位多层面交流渠道,因为彼此来往频繁密切,语言相通、文化相似,台湾当局认可了民众的通婚需求,两岸通婚数量急速增长。台湾为保障大陆配偶在台权益,历年来多次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调整在大陆配偶来台的制度如下:
(一)1992年到1999年
「探亲→居留→定居」
大陆配偶赴台制度始于1992年。基于彼此的生活条件及开放程度的考量,采取「探亲→居留→定居」3个阶段的制度。所谓的定居就是在台设户籍,取得台湾人民身份证。
期间,对大陆配偶取得居留资格设定限额,每年的居留人数须经立法院审查通过。1992年为240人、1993年为300人、1994年及1995年为600人、1996年为1080人、1997年及1998年为1800人、1999年为3600人。取得居留资格前,陆配每年只能以探亲名义在台停留6个月。
(二)2000年到2003年
「探亲→团聚→居留→定居」
2000年及2001年居留数额虽为3600人,较1997年及1998年的1800人增加了1倍,但是由于大陆配偶每年增加的速度很快,大陆配偶在取得居留资格前要等待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2002年时采行了「双轨制」,「时间」与「数额」同时并行。
考虑到大陆配偶如每年在台只能停留6个月,无法适应家庭伦常之需,因此在2000年,台湾当局调整大陆配偶制度为「探亲→团聚→居留→定居」4个阶段,放宽大陆配偶在团聚阶段可加入全民健保,及在2001年放宽大陆配偶在等待居留名额期间,有条件申请工作许可后,可以在台工作。
(三) 2004年到2009年
「团聚(2年)→依亲居留(4年)→长期居留(2年)→定居」
为持续落实「生活从宽」循序渐进的政策,在参酌国外制度及检讨制度所衍生的问题后,2003年,台湾当局再度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调整大陆配偶的制度为「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定居」四个阶段。
大陆配偶制度在2004年大幅度的调整,取消探亲制度以符家庭伦常,并参照外国同行移民制度增订长期居留阶段,同时奠定长期居留与公民身份之双轨制度,另外建立面谈机制,以过滤假结婚保障真婚姻。
(四) 2009年至今
「团聚→依亲居留(4年)→长期居留(2年)→定居」
为进一步保障大陆配偶的权益,秉持「反歧视」、「民主国家的法治原则」、「保障真实两岸婚姻生活权益」、「假结婚杜绝于外」四项原则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法重点包括:将大陆配偶领取身份证的时间缩短为6年,放宽大陆配偶合法入境,办妥结婚登记,并许可依亲居留后,即可享有工作权,使大陆配偶的家庭经济生活更有保障。大陆配偶作为台湾人的配偶,是家庭的重要成员,为维护大陆配偶基于婚姻关系的生活及财产权益,其继承权应进一步予以保障,因此,立法取消陆配继承不能超过200万元的限制,且放宽长期居留的大陆配偶可以继承不动产。
为配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条文修正及制度调整,同时修正了「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废止「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前揭规定已配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自2009年8月14日起施行。
五、大陆配偶在台现有制度的内涵
目前,台湾当局对大陆配偶赴台制度,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规定,区分为「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定居」四个阶段。
为进一步保障大陆配偶权益,秉持「反歧视」、「民主国家的法治原则」、「保障真实两岸婚姻生活权益」、「假结婚杜绝于外」四项原则,台湾当局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款,制定和出台了一些放宽措施:
(一)调整团聚为过渡之阶段,缩短身份证取得的时间
2009年8月14日起,为了进一步保障大陆配偶的权益,使她们能够尽快在台湾长期生活,取消了必须结婚满二年或已生育子女方可申请「依亲居留」之规定,也就是将「团聚」调整为大陆配偶申请赴台之过渡阶段。
现行制度取消团聚需要二年的规定,大陆配偶只需通过面谈,办理结婚登记后,即可申请依亲居留,依亲居留满四年,每年居住超过183日,可以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连续满二年每年居住超过183日,可以申请定居。如此,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时间从以往的8年缩短为6年。 大陆配偶于依亲居留及长期居留阶段,在不需要申请工作许可的前提下,即可在台工作。
(二)取消工作需申请许可,全面放宽在台之工作权
2009年8月14日前,大陆配偶于「团聚」期间无工作权,在「依亲居留」期间,则需符合特定条件,方能获得享有工作权,受上述因素的限制,大陆配偶家庭经济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大陆配偶与外籍劳工不同,其为家庭成员之一,而工作权系其生活的基本权利。因此,基于人道及家庭经济考量,配合将「团聚」调整为大陆配偶申请来台之过渡性阶段,同时全面放宽大陆配偶工作权。
(三)重视在台大陆配偶权益,团聚可并计6年之计算
2009年8月14日起,依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大陆配偶在2009年8月14日之前已经在台湾团聚的停留期间,本不应被转换并计于新法6年取得身份证之居留期间。但为了使已经在台之大陆配偶亦能适用缩短身份证取得时间从宽的规定,于是特别放宽之前在台团聚期间,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亦可并计于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阶段,使大陆配偶在台居住6年期间,每年居住逾183日者,也可适用新规申请在台定居,以保障在台大陆配偶的权益。
(四)取消继承200万元限制,长期居留可继承不动产
大陆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与台湾配偶共同生活,与台湾的社会及家庭建立紧密纽带关系,不同于一般大陆地区人民。
为维护大陆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生活及财产权益,对其继承权作进一步保障,取消继承200万元的限制,同时放宽在长期居留期间,可以继承不动产。但是不动产如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产业,大陆配偶仍不可继承,以优先兼顾台湾地区继承人的权益。
(五)符合保护子女最大权益,落实现代男女平等权利思想
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参考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及1996年海牙关于父母保护子女的责任、措施的管辖权、所依据的法律、执行及合作公约的原则,将原规定「以父之设籍地之规定」修正为「以子女设籍地区之规定」,以符合保护子女最大权益之原则。此项修正也落实了现代男女平权的理念,不再以男方为主。
(六)落实保障大陆配偶权益,遭强制出境前可陈述意见
在2009年8月14日前,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期间,如因从事不符合法律允许的活动或工作,或有事实足以认定系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安定等,依法予以强制离台。现在为了保障当事人之权益,针对大陆配偶,如有前面情形,在强制离境前,可在主管机关所召开的审查会中陈述意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大陆配偶现制与旧制之比较表
项目 2009年8月14日修正
施行后(现制) 2009年8月14日修正
施行前(旧制) 两岸条例条文
阶段 团聚→依亲居留4年(每年居住逾183日)→长期居留2年(每年居住逾183日)→定居 团聚2年→依亲居留4年(每年居住逾183日)→长期居留2年(每年居住逾183日)→定居 第17条
取得身份证时间 6年 8年 第17条
工作权 经许可在台湾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不用申请工作证,即可工作 经许可在台湾依亲居留,符合条件,需要先申请工作证,始可在台工作;经许可在台长期居住,不用申请工作证,可在台工作 第17条之1
强制出境前陈述意见 因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或有事实足认有犯罪行为,或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主管机关强制出境前,得召开审查会,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强制出境前,无陈述意见之机会,主管机关亦无需召开审查会 第18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依子女设籍地区之规定 以父之设籍地之规定 第57条
遗产继承 取消继承动产不得逾200万元的现制;经许可长期居留,可以继承不动产 继承动产不得超过200万元、不能继承不动产 第67条
附注、参考法规
(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第17条之1、第18条、第57条、第67条
(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
(三)「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
(四)「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
(五)「大陆地区人民按捺指纹及建档管理办法」
(一)现制简图
六、陆配对台湾社会的影响与研究
随着两岸交流日趋频繁,两岸通婚数量已达三十一万余对(如表1)。以每一陆配家庭育有一子计算,台湾陆配家庭人口近百万。如再加上陆配在大陆的父母或在大陆子女(前段婚姻所生),陆配政策事关两岸上百万人的权益。陆配既然是新台湾人,他们在台湾过得如何,除了影响另一半,也关系小孩未来前途发展。陆配问题同时牵涉多个政府部门,台湾陆委会虽然推出多项改善措施,但不少陆配仍希望有关规定能进一步放宽,包括取得身份证年限能再缩短,以及陆配父母或子女来台依亲年限及探视停留时间能再宽松些,甚至面谈机制及申诉管道能更完善些。
表1 大陆及港澳地区配偶人数统计表
区域别 大陆、港澳地区配偶
合计 大陆地区 港澳地区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总计 323339 67.52 310407 64.82 12932 2.70
新北市 65696 71.40 60980 66.28 4716 5.13
台北市 41018 77.06 37759 70.94 3259 6.12
台中市 34289 69.27 33220 67.11 1069 2.16
台南市 20359 67.13 19915 65.67 444 1.46
高雄市 40608 72.15 39755 70.63 853 1.52
宜兰县 4561 60.58 4472 59.40 89 1.18
桃园县 33450 64.22 32278 61.97 1172 2.25
新竹县 6294 53.15 6173 52.13 121 1.02
苗栗县 7492 59.31 7409 58.66 83 0.66
彰化县 11136 54.51 10971 53.70 165 0.81
南投县 5223 53.88 5157 53.20 66 0.68
云林县 8146 55.86 8076 55.38 70 0.48
嘉义县 6940 57.82 6881 57.33 59 0.49
屏东县 10259 57.45 10105 56.59 154 0.86
台东县 2486 63.52 2458 62.80 28 0.72
花莲县 5898 75.63 5798 74.35 100 1.28
澎湖县 821 47.21 805 46.29 16 0.92
基隆市 7156 76.01 6960 73.92 196 2.08
新竹市 5332 64.71 5156 62.57 176 2.14
嘉义市 3164 71.04 3111 69.85 53 1.19
金门县 1937 86.74 1897 84.95 40 1.79
连江县 510 94.10 507 93.54 3 0.55
未详 564 100.00 564 100 — —
(一)陆委会修正两岸条例确保大陆配偶身份权利
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前于2009年修正两岸条例第17条及第17条之1,将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对于大陆配偶在台生活权益,已提供相当程度的保障。鉴于前次修改法后,社会各界仍持续建议大陆配偶与外籍配偶相关权益应予平衡,并为落实马英九「检讨相关规定,俾贯彻宪法保障之平等权」之政策指示,会商内政部等相关机关,并征询相关专家、学者与婚姻移民团体的意见,依「反歧视」、「保障真实婚姻的大陆配偶在台生活基本权益」政策原则,拟具两岸条例第17条修正草案。修正草案重点,包括参照外籍配偶制度,调整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年限为4至8年,即在台依亲居留连续满3年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得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1年在台居住335日以上或连续居留满2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得申请定居;并增订大陆配偶于申请定居时应具备国民权利义务剧本常识,以尽速适应在台生活。另为保障已在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权益,增订过渡转换之规定,明订大陆配偶符合规定,可适用新制,最快4年取得身份证;但如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亦可适用现制,取得身份证最长的年限为6年。
陆委会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案,修法的重点在于:
1、参酌外籍配偶制度,将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年限,由现行6年调整为4年至8年,即依亲居留连续满3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1年且在台居住335日以上,或连续居留满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270日以上,或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请在台定居。
2、为协议大陆配偶尽速适应在台生活,并深入了解台湾民主政治、公民社会与多元价值,另参酌外籍配偶归化测试制度,增订大陆配偶于申请定居时,应通过具备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测试。至于本修正草案通过前,已在台湾居留之大陆配偶,将协请主管机关内政部纳入免试范围。
3、为保障已在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大陆配偶的权益,订定过度转换机制,明订大陆配偶符合本草案所定条件者,得适用新制,最快于在台居留满4年后取得身份证,但如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者,仍可适用现行规定,于在台居留满6年后取得身份证。
(二)保障大陆配偶之政治权利
依据两岸条例修正案的内容来换算大陆配偶能否在2016(年初)大选具有投票权?把时间往回推算,2010年底以前结婚来台依亲的大陆配偶,最晚要在2013年底取得长期居留的资格,并在2014、2015连续两年在台居住满270天;或者2011年底以前结婚来台依亲的大陆配偶,最晚要在2014年底取得长期居留的资格,并在2015年住满355天,才能在2015年底以前取得身份证,参与2016年的大选。依据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国移民署、户政司的资料来推算:
2010年底以前申请来台团聚的大陆配偶有107752人,已经通过面试来台办理结婚登记并申请依亲居留的大陆配偶有61146人,已申请长期居留的大陆配偶则有30196人,这199094人中,除了部分申请来台团聚却无法在2011年底前通过面试的大陆配偶之外,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案通过以后,都能赶在2016年大选时享有投票的权利。如果再加上2010年底已经取得身份证的86064名大陆配偶,2016年起码会有285158名大陆配偶参与大选的投票,这个数字还不含港澳地区配偶12079人。
有关大陆配偶之投票权与政治权利,有下面几点说明:
1、修法并非让所有在台湾的大陆配偶马上就可以入籍台湾,大陆配偶还是得通过依亲居留和长期居留等阶段,最快6年才能申请中华民国户籍,修法通过后,会搭配其他的行政措施,让目前在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这三个阶段的大陆配偶们,其取得身份证的总年限从8年缩减为6年。他们无法立即入籍台湾,还是得等待一定的年限。
2、目前在长期居留阶段的大陆配偶们,由于其在台时间已超过6年,所以新的措施宣布后,他们有机会依「转换折抵」办法,申请入籍台湾。但这类配偶人数为27512人,占目前所有大陆配偶总人数约为10%,为台湾选举总人数的千分之1.7。因此,这项新措施对台湾选民结构的影响,非常微小。
3、推动这项改革,也是在逐步落实马英九在竞选期间签署的「反歧视」承诺,尽量拉近大陆配偶与外籍配偶在权益上的差距。也参考了其他民主国家的类似规定。例如,嫁到英国和美国的台湾女儿,按照当地规定,入境2年便可申请永久居留,再过一年便可申请当地国籍。
(三)证照检定议题
大陆配偶来台多年,但因为学历认证问题,一直无缘报考正式保姆证照,也是陆配目前唯一无法报考的证照。劳委会正式公告修改保姆证照检定资格,删除「完成国民义务教育」资格,且明定大陆配偶取得长期居留、或依亲居留都可参加,修正案字2010年1月1日起生效,自此陆配在台参加技能检定,没有任何限制。
(四)面谈流程之检讨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缩短陆配取得中华民国身份证年限,以实现对陆配公平待遇的理念。不过,陆配来台面谈机制行之有年,虽旨在防止假结婚情况,却也对部分真正陆配造成困扰。
依内政部所定「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规定,大陆配偶第一次以团聚名义申请来台,须至内政部移民署设于机场、港口指定处所接受面谈,通过面谈后,即可入境办理结婚登记。
据相关规定,大陆配偶于接受面谈时,移民署若认为婚姻真实性有疑虑、或认为说辞有重大瑕疵,得废止来台许可,要求当事人原机返回。面谈若未通过的,除可向移民署提出再次面谈申请,也可循行政救济途径,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部分陆配对这项面谈机制颇有微词。当时,移民官问陆配求婚过程中有什么人参与及其他细节。过度紧张的大陆配偶,说话开始结巴,「我的答案好像不是很搭的起来……,移民官说没关系,不要紧张,但是要回答正确」。最后,她冷静的回想交往细节,终于通过。谈到面谈机制,有些姊妹不如她幸运,早期还有人碰到男性移民官询问夫妻敦伦等隐私细节和尖锐问题。这类之面谈机制,早应该进行修正及检讨。
关于被指控涉及隐私的「面谈制度」,移民署表示,现在的面谈制度已有全程录音录影,尽力革除过去的流弊。
监察院监委赵昌平、李炳南,发表大陆配偶权益调查报告,指出台湾的大陆配偶的相关权益与法律地位,涉及违反基本人权。调查报告称,对于陆配现况中,「面谈制度」涉及侵犯个人隐私,刑责上易因轻罪强制出境。此外,陆配还必须届满10年以上,才能担任公职。报告亦指出,部分陆配遭受家暴问题屡见,但担心影响居留权,绝大部分不敢寻求救济。以上都是需要修正的人权保障议题。
(五)婚姻互动与离婚事件
媒体报导有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后,回中国结婚再带老公来台,立法委员陈亭妃表示,过去陆配申请在台定居,每年核配人数有六千人限制,但自2009年1月5日起,内政部移民署取消此一限制;并修法自2009年8月14日起,陆配取得国籍年限由「八年」缩短为「六年」,即嫁来台湾六年就可拿到「定居证」,可申请换发我国身份证。陈亭妃说,根据移民署的统计,过去核准陆配申请在台定居人数每年约五、六千人,2009年度却大增到两万五千多人,「人数增加超过四倍」,数量相当惊人。她更进一步惊爆,根据内政部户政司离婚人数的统计,自2009年起,女配偶来自中国大陆地区的离婚人数明显暴增,过去每年约六千一百多人,2009年度为七千三百多人,增加一千多人,「瞬间爆增!」许多女陆配在离婚后,又在中国结婚,自己成为台湾人后,「又可以把中国老公以陆配身份带来台湾!」但是这样指控并无实际证据可以佐证。
(六)移民署修法,陆配依亲,简化程序,不须附保证书
2013年2月起移民署修法简化陆配来台依亲居留规定,即日起,陆配申请来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不再需附保证书;依亲居留期间出入境,也会发给多次入境许可,不需每次入境都申请许可。为平衡陆配与外籍配偶居留或定居权益,已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删除陆配申请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需附保证书规定,仅在团聚入境时要附保证书。至于其他类别申请来台的大陆地区人民,则维持原来的规定不变。
至于陆配依亲居留期间,需先至移民署申请加签才能入出境的规定,移民署考量陆配如紧急事项或例假日,常有无法立即出境的困扰,且为免来回奔波,修正未来新申请依亲居留者,只要在依亲居留证效期内,都可持该多次许可在入出境。移民署表示,基于人道考量,并方便已取得台湾身份证的陆配照顾其婚前亲生的大陆籍未成年子女,其陆籍亲生子女申请来台长期居留年龄,也由十八岁放宽至二十岁,以周全保障陆配婚前亲生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团聚权。
(七)生活适应问题
台湾长期实施外籍配偶生活适应辅导实施计划,以立法院内政部及民族委员会1999年四月十二日审查内政部预算之附带决议:内政部应该积极规划办理外籍新娘生活适应及语文训练,辅导其融入我国生活环境办理并依外籍与大陆配偶照顾辅导措施办理,目的为落实外籍配偶照顾辅导措施,提升其在台生活适应能力,使能顺利适应我国生活环境,共创多元文化社会,与国人组成美满家庭,避免因适应不良所衍生之各种家庭与社会问题。
(八)实证分析
2013年6月27日,本研究实施专家问卷调查,发出问卷26份,回收23份,有效样本数23份,回收率达88.46%。专家背景是中华民国政府高阶文官,来自行政院各主要部会,问卷多数署名,少数几分不署名,但不影响问卷之有效性。
1、直接分析结果:
a、陆配对台湾社会的影响
影响类别 权重
1.陆配在台的直接影响 0.73
2.陆配对大陆的扩散效应 0.27
总和 1.00
注:两项准则之比较,毋庸进行一致性指标之计算,既符合一致性。
分析:陆配在台的直接影响超过七成,三十多万之陆配已经融入台湾生活,影响百万台湾人民及家庭,不容小看她的社会影响力。
b、陆配在台的直接影响
影响类别 权重
1.成为台湾家庭之重要生活支柱 0.42
2.成为台湾选举之投票影响因素 0.15
3.成为新台湾之子出生重要来源 0.43
总 和 1.00
一致性指标CI=为0.03,CR=为0.05,两者均小于0.1,符合一致性。
分析:陆配在台的直接影响有两项,呈现双峰。成为台湾家庭之重要生活支柱及成为新台湾之子出生的重要来源,要谈到政治影响力及投票影响,都尚未达到显著效果。
c、陆配对大陆的扩散效应
影响类别 权重
1.增进大陆对台湾民众的友善程度 0.59
2.增进大陆对台湾政府的信任程度 0.19
3.增进两岸政治经济社会文教合作 0.22
总和 1.00
一致性指标CI=为0.00,CR=为0.01,两者均小于0.1,符合一致
分析:陆配对大陆的扩散效应亦集中在增进大陆对台湾民众的友善程度,显见两岸婚姻之社会交流,虽然有许多负面需要改善事项,但是对于民众观感而言,有正向功能。
2、阶层成绩分析结果:
a、运用阶层乘积,的到具体影响因素之排序
序次 影响类别 具体影响因素 乘积值 排序
1 陆配在台的直接影响(0.73) 成为台湾家庭之重要生活支柱(0.42) 0.3066 2
2 陆配在台的直接影响(0.73) 成为台湾选举之投票影响因素(0.15) 0.1095 4
3 陆配在台的直接影响(0.73) 成为新台湾之子出生重要来源(0.43) 0.3139 1
4 陆配对大陆的扩散效应(0.27) 增进大陆对台湾民众的友善程度(0.59) 0.1593 3
5 陆配对大陆的扩散效应(0.27) 增进大陆对台湾政府的信任程度(0.19) 0.0513 6
6 陆配对大陆的扩散效应(0.27) 增进两岸政治经济社会文教合作(0.22) 0.0594 5
总计 1.0000
分析:依照乘积值进行排序,可比较出影响力及项目之先后次序。
b、依据影响因子之排序,将策略影响程度分为五个群组
序次 影响类别 具体影响因素 乘积值 群组
1 陆配在台的直接影响(0.73) 成为新台湾之子出生重要来源(0.43) 0.3139
2 陆配在台的直接影响(0.73) 成为台湾家庭之重要生活支柱(0.42) 0.3066
3 陆配对大陆的扩散效应(0.27) 增进大陆对台湾民众的友善程度(0.59) 0.1593
4 陆配在台的直接影响(0.73) 成为台湾选举之投票影响因素(0.15) 0.1095
5 陆配对大陆的扩散效应(0.27) 增进两岸政治经济社会文教合作(0.22) 0.0594
6 陆配对大陆的扩散效应(0.27) 增进大陆对台湾政府的信任程度(0.19) 0.0513
总计 1.0000
七、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发现,两岸婚姻的现状以及问题主要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这包括:(1)两岸在制度文化上的差异、社会意识形态差异、价值观差异、生活方式差异等,在相对程度上对大陆女性配偶的生活适应造成影响;(2)制度和政策上的不公平对待是造成大陆女性配偶生活适应不良的主要因素;(3)以大陆女性为主体所组成的两岸婚姻关系、以及这种婚姻关系重所表现的性别的不对称、年龄的不平衡性、文化程度的不匹配、通婚的边缘性、动机的功利性以及相识管道的有限性等问题,也成为制约两岸婚姻关系良性发展的另一个因素。但是,随着两岸交流文化的进一步扩大,婚姻平台将更加广阔和稳固,两岸通婚的数量会继续增长,两岸婚姻已经成为两岸社会与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两岸婚姻问题上,两岸双方需要形成共识,共同为两岸人民的婚姻与家庭幸福创造条件。加强两岸双方的沟通合作,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互相交换意见与交流资讯,可以同时修正具有歧视性及不友善之法律法规,让大陆配偶在社会交往中更加具有政策影响力。双方共同寻找协调的途径,共同研究、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来解决两岸通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作者系两岸农业杂志社主编、苏州市台湾办事处主任、海峡两岸通讯社负责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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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窦玉沛:两岸婚姻出现三个新的发展趋势http://www.china.com.cn/news/tw/2012-08/29/content_26370952.htm
3. 刘 宏 斌海峡两岸婚姻形成的原因、现状及发展趋势
http://www.gdnx.gov.cn/website/d ... 4010008/2866_0.html
4.海峡两岸通讯社、《两岸农业》杂志社2013年6月30日
5.牵手台湾——大陆配偶在生活资讯手册 台湾大陆委员会2010年12月
6. 李铭義 陆生与陆配来台对台湾影响分析《和谐的对立—共创两岸和平新愿景 2014年3月》
7. 汤兆云 大陆对争取在台陆配权益政策及陆配在台问题探讨
8. 徐美贞 亲属法[2010最新版] 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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