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违反约定提前还钱,我要告他行不行?”昨天一大早,一个中年男人拿着起诉状,来到宁波市象山法院立案窗口询问。
立案法官一度以为自己听错了,只有“不还钱”来告的,从没听过“提早还钱”来告的。和男子细细了解后,法官才弄明白了原委。
男人姓王,今年50多岁,有个小他7岁的弟弟。
王某说,2010年,弟弟做生意缺资金,问他借了5万元,同时出具了借条,上面约定借款时间10年,月息1分半,还特别约定“不能提前还款”。
王某坦言,借钱一方面是出于兄弟情,一方面也有赚利息的目的,所以特别约定“不能提前还”,但没有写明万一提前还了要承担什么责任。
因为弟弟生意做得好,很快赚了不少钱,不仅利息每次不落,不久前还把5万元本金提前还上了,并且送了很多礼物过来表示感谢。
“当时我也忘了借条上约定过不能提前还,没多想就把借条撕了,现在想想真是太粗心了”,王某一脸懊恼。
他认为,弟弟提前还钱虽不是坏事,但也意味着自己只赚了3年的利息,剩下7年没有了,虽说去存银行也有利息,但毕竟没有民间借贷高,自己还是亏了。而且当自己提出这个问题时,弟弟的态度让他很不舒服。
“前两天我打电话给他,是他老婆接的,听到我是来讨钱的,她说话不要太难听,说我贪钱,说我眼红他们家生意做得好,这不是我应得的嘛,轮得到她这么说我?没有我当初的钱,他们家能有今天?”
或许是气不过对方的态度,王某很快写好了起诉状,要求弟弟赔偿因提前还款给自己造成的损失2万元。
毕竟借条已经撕毁,当时也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还款的赔偿责任,王某对这官司也有些心里打鼓,所以来法院后先咨询起了立案法官。
因为案子没立,更没有审理,法官也不好和王某讲“能不能打赢”的问题,只是劝他,弟弟提前还钱想必也是出于好心,为了一点利息断了兄弟情不值得,以后大家也有要互相照应的时候,再说5万元在手上可以去做各种投资,未必是浪费。
王某思索再三后没有立案,说回去再考虑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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