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经济待遇政策
一、工作基调
1.根据现行户籍制度及其改革趋势,不支持办理户口“非转农”,但允许户籍迁回原所在村;
2.允许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参照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主要经济待遇,但对象应严格把握;
3.参照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主要经济待遇的实施时间为本会议纪要发文之日起,此前的有关经济待遇不追溯、不追补。
二、参照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主要经济待遇的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3年以前考入大中专院校(包括2003年后考入大中专院校,因学校要求迁移户口的),且本人户口已迁回本县的。
2.本人在考入大中专院校前户口是本县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且是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3.毕业后未曾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
4.未享受过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参照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的主要经济待遇:
1.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时,参照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包括大中专毕业生的农业户口的配偶和子女,配偶和子女已(曾)被录用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的除外(下同);
2.农村宅基地审批按照《象山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象政发〔2010〕126号)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农村农房“两改”政策的经济待遇,按照《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暂行办法》(县委〔2010〕5号)第10条、第17条和第19条的规定执行;
3.土地征收时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4.“农转城”生育政策;
5.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及收益分配等其他方面的经济待遇,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决定。
四、参照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主要经济待遇的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要求享受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主要经济待遇的原农业户口大中专毕业生,应由本人向户口“农转非”前的户籍所在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大中专院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就业状况证明、未享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政策证明、村(社)小组证明。
若配偶也符合大中专毕业生享受社员经济待遇条件的,可向其嫁入地(入赘地)或其原户籍所在村经济合作社择一提出申请。
2.村(社)审核公示。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申请及证明,进行走访了解并初审。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由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和相关自然村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间社员无异议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认定。乡镇、街道根据村经济合作社报送的材料,在公安、人社、住建等部门出具相关户籍、就业和住房保障等状况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向相关村、就业单位核对了解后,提出是否符合其享受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主要经济待遇的意见。
4.通知办理。经认定后,由乡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配偶和子女名单通知到相关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根据乡镇、街道认定的名单,办理相关经济待遇的落实工作。
各镇乡街道和县直部门要明确分工,严格把关,联动协作,共同做好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村社员经济待遇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申请人户籍迁出(入)前后的相关证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申请人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出具申请人未享受过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政策的证明;县农办和农林局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镇乡街道办事人员的的业务培训,加大政策意见的宣传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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